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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与非亲生的感言

时间:2019-03-04 19:58

论亲生与非亲生的区别

养孩子是最有感情的,就算有血缘关系,长久不见,也没有任何的感情。

不都说了吗,养育之恩大过天。

所以不要纠结于亲生非亲生,自己养育的就是最亲的。

亲生与非亲生的区别真的很大吗

血浓于水

亲生的和非亲生的之间的区别

生理上就是没有血缘关系 心理上有没有区别就在于父母本身的价值观如何取决和看待了 孩子都是孩子,如果养了,疼爱了,就不要再用亲生非亲生这条杆子来衡量啦~ 如果就法律而言,在继承上两者其实都还是有继承权的~

亲生与非亲生始终都是有区别的,哪里来的非亲生胜亲生呢

是有的,亲生和非亲生的唯一区别就是就是字面的含义,而且世事非绝对,亲生的有时候就是不如非亲生的,因为不是所有父母都愿意对自己的孩子负责,亲自生下的孩子可能会觉得是个累赘,扔掉或送人,这都是数不清的案例。

而也许收养孩子的养父母,则真的把他当做自己的孩子来养,因为孩子来之不易,所以会比亲生的还要珍惜孩子。

综上所述,有时候,非亲生胜似亲生。

如何解除与非亲生子女的关系

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亲子鉴定是否具有否认胎儿与丈夫之间法律关系的作用,这个问题据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建议你先做亲子鉴定,如果真的不是你的孩子,就把亲自鉴定书做公证,以法律形式先确认你们是非亲生父子关系。

然后就是要确认离婚原因就是因为孩子不是亲生的。

因为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我也知能想到这些,你最好去专业机构咨询一下相关问题。

下面是一个案例,你可以参考看看,祝你好运

  据《法律与生活》报道, 15年时间里,邵建岳共经历了八次诉讼,这八场官司都涉及同一个问题:儿子是否为邵建岳所亲生

2003年3月1日,打了15年官司的邵先生在无奈之下再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今年45岁的邵建岳是浙江省余姚市低塘镇人。

1986年,27岁的邵建岳在妻子因病去世后,与赵书仙结婚。

婚后6个月零11天,赵书仙即生下一个男孩。

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关系恶化,两人经常因儿子邵某的早产问题争吵。

1988年11月,邵建岳正式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书仙离婚,同时提出,由于儿子非自己所生,因此在离婚后不承担对邵某的抚养费用。

  1989年1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邵建岳与赵书仙的离婚案。

在法庭上,邵建岳与赵书仙对二人何时发生婚前性关系说法不一,于是,邵建岳提出要做亲子鉴定,赵书仙却一口拒绝。

1989年4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邵建岳与赵书仙离婚,并判决:邵建岳与邵某之间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不能排除,邵建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600元。

邵建岳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时,邵建岳仍强烈要求做亲子鉴定,但由于赵书仙的拒绝,这一要求仍未被法院采纳。

1990年10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邵建岳的上诉。

余姚市法院当时认为:原告邵建岳不承认邵某为其亲生,但不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而在赵书仙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迫邵某去做亲子鉴定,因此,无法查实邵某究竟是否非邵建岳所生的事实,他与邵某之间非父子关系的诉讼要求也就不能认定。

  2001年4月,已经14岁的邵某又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邵建岳每月增加抚养费600元。

邵建岳在向法院递交的答辩中提出:邵某不可能是自己所生,并强烈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赵书仙以做鉴定会影响儿子的情绪和学习为由,再次拒绝亲子鉴定。

2001年7月4日,余姚市法院判决,邵建岳每月增付邵某抚养费2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在这份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被告邵建岳与赵书仙离婚时,本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对被告和原告(指邵某)之间的父子关系作过确认,现被告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能证明原告非其亲生子,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对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

  面对这个判决,邵建岳向检察机关救助,并获得了支持。

2001年10月15日,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判决有误。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多次要求赵书仙作亲子鉴定,但她以种种理由拒绝进行配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宁波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11月1日作出裁定,要求余姚市法院再审此案。

2001年11月20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经过不公开开庭再审该案后,于12月18日作出判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的民事判决(指邵建岳与赵书仙离婚案的终审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错误,应当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在该事实没有依法重新确认前,下级法院作为法律事实援用是无可置疑的,故判决维持(2001)余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

  邵建岳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

2002年2月,宁波市中级法院二审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就邵建岳败诉解释道:在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邵建岳要求确认其与邵某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就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但他做不到这一点,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屡遭挫折的邵建岳铁下心要把这场复杂的诉讼进行到底。

2002年5月27日,他以原告身份起诉邵某,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与邵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7月23日和9月11日,余姚市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赵书仙以邵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

在法庭上,赵书仙依然坚持:婚前曾与邵建岳同居,儿子邵某与邵建岳的父子关系在当年离婚时就已被法院确认,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亲子鉴定。

不可思议的是,当法官问赵书仙,被告邵某为何不出庭时,赵书仙回答说,邵某被亲戚带到宁波读书,不知具体地址。

  邵建岳在法庭上表示,不进行亲子鉴定,就无法确定事实的真相,赵书仙拒绝亲子鉴定,意味着她能举证而拒绝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02年10月14日是让邵建岳感到舒畅的一个日子。

余姚市法院对他提出的要求确认其与邵某是否存在父子关系案作出了推定邵建岳与邵某为非亲父子关系的判决。

  审理此案的余姚市法院民事庭庭长陆金城在接受采访时说:邵建岳与赵书仙案的疑点在于,邵某的出生时间与两人的结婚时间存在重大冲突,双方在何时同居上说法不一,并且都不能举证予以证明,这说明在本案中进行亲子鉴定是必要的。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当初,法院就是根据这个规定,认为不能强迫赵书仙带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并因此造成了邵建岳的败诉。

  陆金城解释释说,这次法院之所以作出与过去完全相反的判决,其根据是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以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赵书仙提供邵建岳是邵某亲生父亲的证据。

因为,谁都看得出来,在关于邵某是否为邵建岳所生这一问题上,并非是邵建岳不想举证,而是因为赵书仙故意设置障碍使他无法举证。

由于赵书仙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无法提供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据,法院因此推定邵建岳胜诉。

当然,推定判决与完全基于事实依据的判决是有区别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足以推翻本判决的(比如说赵书仙以后同意作亲子鉴定,鉴定后确认邵建岳与邵某存在亲子关系),那么,本判决就应推翻。

  在邵建岳看来,这场已进行了整整14个年头的官司虽然让自己精疲力竭,但毕竟在最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最重要的是,终于在法律上弄清了自己与邵某的关系。

因此,他和家里人都觉得特别开心。

邵建岳甚至表示:这个迟到的判决让自己感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

  然而,邵建岳做梦都没想到,在赵书仙不服余姚市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后,事情有了戏剧性的变化。

2003年春节前,宁波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邵建岳与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在1988年他与赵书仙的离婚案、2001年邵某要求增加抚养费案的五次诉讼中,已经得到了确认,根据同一事实不重复审理的规定,邵建岳不能就此事重新起诉,如对法院当初的判决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根据宁波市中院的裁定,余姚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并于2月8日作出驳回邵建岳起诉的裁定。

  这是邵建岳收到的第八份裁判文书。

拿着这份裁定书,邵建岳有种晕头转向的感觉:在经过15年的漫长诉讼后,事情又回到了起点,他与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没能推翻。

  一位同情邵建岳的律师说:通过申诉要推翻15年前的判决结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邵建岳的家里人对他说,一定要把这场诉讼进行下去,要相信法律的公正。

邵建岳72岁的父亲甚至悲壮地表示,如果有必要,宁愿将家产变卖了,也要把是非曲直弄个明白。

亲生与非亲生的区别什么就那么大呢???不喜欢我 为什么当时还要养我???

为了你给他们养老

这是中国最具特色的地方

非亲生姐情感

做为男人,要敢于承担,作为人要有,既然能接受爱人,那么也应该接受她的孩子,害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要敢于承担责任,她叫你爸爸合情合理,从法律从义务都没有错误。

如果叫你别的孩子长大后同学朋友会问一些不该问的问题,矛盾也有可能发生。

把她当作自己的孩子给她完整的家庭才是最圆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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