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慈善为话题800字作文
优秀团队获奖感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荣获“优秀团队”称号,并有幸代表团队发言,我感到很高兴、也很自豪!“心存感恩,励精图治”是我此刻最想说的话。
感谢金箔集团赋予了这个工作平台,让我们能够尽情发挥;感谢总裁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们看清了前进的方向及做事的方法;感谢集团各公司各部门所有同事一直以来对文教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正是因为有了你们无私的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才得以顺利开展
谢谢大家
同时,我要代表我们部门的几位同仁,感谢我们部门的带头人田总监,是您的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无私奉献,深深的感染着我们,是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了我们的凝聚力,提高了我们的战斗力。
谢谢您
业绩的不断攀升及业务的顺利开展,是文教部努力的目标,在这一年里,以刘总裁为核心的集团领导忘我的工作热情和对员工无微不至的关心是我们金箔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所在,正因如此,我们全体员工才把金箔当作自己的家,才把金箔的工作当做自己的事业来干,才有了今天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同创大业的大好局面,我为在这样的集体里工作而感到骄傲和自豪。
在此,我由衷的想说,优秀的荣誉是我们的,更是公司所有员工的。
金箔的发展让我们成长,我们的共同努力让金箔更加辉煌。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会继续发扬金箔精神,在总裁大爱精神的引领下,在总裁坚持、坚强、坚韧精神的影响下,心怀企业使命,追随总裁“坚持做慈善事业,把金箔做
第一次听保险课的感受的作文怎么写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需要,“保险”被演变成为一种商品。
其主要作用是对未来风险的防患和对未来生活的规划,是对人生活品质的保障。
可让我大惑不解的是,“这么好的商品”怎么不被大家所喜爱
真是大家没有保险意识吗
我不以为然。
据我所知,有一家企业因为工伤事故过多,而被好几家保险公司放弃,这不免让我对那些自称是“慈善机构”的“慈善行为”产生怀疑。
说到他们的保险产品,经人推荐,我给我儿子买过一个“康宁终身”的保险,从我儿子出生,连交20年保费,到我儿子临终最高返回三倍的本金。
人的一生按寿命七十岁算,七十年后返三倍的钱留给我孙子还算钱吗
的确,每个人都无法预知自己的生老病死,其中也有极少一部分不幸的人成为了保险的受益者。
再看看那些保险公司的员工待遇吧,就算是普通员工的收入也远远高于其它行业员工的收入,至于他们的福利大家也都有目共睹,高品质的生活在他们身上真正得到了体现。
有“慈善机构”必先有“慈善家”或“施善者”。
我认为现在每一位买保险的人都是施善者。
做慈善固然值得提倡,但不是每一个人都愿意或都有能力去做。
“保险”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为什么它的销售却成了难题
作为商家是不是该有所反思,我们的商品真物有所值吗
还有我们售后服务又如何
我幻想着保险成为了一种这样的商品,就如同水、电一样,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商品。
人们自觉、自愿地去买,保险机构得到简化。
大家在“施善”的同时享受“保险”给他们带来财富的增值。
我期盼名副其实的“保险”问世
慈善法出台有什么意义
《慈善法》由全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以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12章,107条。
《慈善法》界定了什么是慈善、确立了慈善活动的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非营利原则、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国家鼓励和支持原则)。
规定了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等内容,明确了促进措施和日常监督管理行为以及违反慈善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慈善法》的确立有哪些意义呢
大概有四个: (一)、开启了依法治“善”的新时代。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慈善法》的颁布实行,使我国的慈善事业从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康庄大道。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
随着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有关方面还需要加大支持、促进的力度,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重塑社会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近年来以“郭美美事件”为典型的一些负面案例,却为我国慈善事业蒙上了阴影,也让“慈善”二字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类似诈捐、作秀、炫富等事件,负面效应经过网络传播被无限放大,直接拷问慈善事业的公信力。
社会上不少人对慈善事业失去信心,对慈善组织失去信任。
2011年11月,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接受专访时称,郭美美事件3天毁了百年红会,把红会“打得稀里哗啦的”。
“郭美美事件”从根本上说,就是慈善事业无法可依,慈善组织无章可循而导致的信任危机。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等都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其设立程序,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它的制定和实施将重塑社会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三)、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让能做善事的组织更积极。
原来一些企业家要捐赠,有不方便之处。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更有利于企业家捐赠。
此外,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就是想让捐赠更方便。
(四)助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义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力量。
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形成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风气,助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慈善法》的确立也引发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如下十一点: 第一,关于慈善的范围。
主要是关于“大慈善”和“小慈善”之争。
一方观点认为,中国传统的慈善就是扶贫济困,虽然慈善法调整范围不能完全囿于传统的扶贫济困,但也不宜扩展至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
也就是说,公益和慈善不能划等号,甚至民间公益和慈善也不能划等号。
另一方观点则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慈善范围也要与时俱进,传统的扶贫济困已无法涵盖现代慈善的范畴,传统的扶贫济困领域更多的是政府社会救助的范畴,应当强化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
而现代慈善主要是民间的,其范围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
从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来看,法律起草者最终采纳了“大慈善”的观点。
第二,关于慈善日的问题。
法律中是否有必要设定一个慈善日,将哪一天作为慈善日,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一直存有争议。
据介绍,起草者曾主张将每年9月5日作为中华慈善日,因为这一天也是国际慈善日。
但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9月份的法定节庆日、纪念日太多,效果不好,建议调整到其他月份。
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设定的节庆日、纪念日过多,法律中没有必要规定慈善日。
第三,慈善组织是否都要经过合法登记。
在多次研讨会和论证会中,行政主管部门都倾向于慈善法只规范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对于未经登记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给予促进和鼓励,但不建议在法律中规范。
原来许多慈善组织未登记是因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相对较高,今后可以通过降低门槛等方式,让更多的慈善组织依法登记。
但是,多数慈善组织和学者都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观点忽视了当前绝大多数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都未经登记这一现实,慈善法不仅要涉及未经登记的慈善组织,而且要规定比较详细的促进和指导措施。
慈善法甚至应当规定多种慈善组织形态,分别设立不同的成立条件,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
不过,这一观点也未能体现在草案的一审和二审稿中。
另外,目前,草案对慈善组织的定位仍然不够清晰,慈善组织到底是不是有别于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外的第四类社会组织形式
如果是,草案中有些规定就是多余的;如果不是,则意味着一个慈善组织要进行两次登记:既要登记为慈善组织,又要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这种“双重登记”模式是否科学,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关于募捐资格的问题。
综合各方提供的消息,在草案起草的前期,行政主管部门曾主张明确设立募捐资格制度,建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慈善组织,通过变更组织登记的方式,赋予其募捐资格,不过这一建议遭到了各方反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也认为不可行。
后来,起草者曾考虑,所有经过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都自然获得募捐资格。
不过,由于认识不够一致,为稳妥起见,虽然所有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都获得了募捐资格,不过却将募捐资格区分为公开募捐资格和非公开募捐资格,获得公开募捐资格需要具备“依法成立满两年,未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条件。
第五,网络募捐是否要予以限制。
直接参与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网络募捐问题是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已进入“互联网+”的时代,网络是开展募捐的一种最经济快捷的方式,互联网募捐资格要完全放开。
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网络募捐鱼龙混杂,严重影响了慈善的公信力,慈善的公信力经不住少数不守规矩的慈善组织“折腾”,因此,建议只有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甚至只有在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能通过互联网募捐。
在草案一审稿中体现了后者的观点,在二审稿中,对互联网募捐的管制有所放松。
但据了解,各方似乎对此都不满意。
审议过程中代表们的主流观点,或许会左右法律最后的内容。
第六,募捐能否进行地域限制。
慈善法(草案)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设置募捐箱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甚至也只能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发布募捐消息。
在募捐市场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对募捐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要求慈善组织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现场募捐,是否科学,却值得讨论。
第七,“诈捐”是否要规范。
最近几年,每逢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总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声称要捐款捐物,但是新闻公开报道后,却迟迟不予以落实。
为此,草案起草中,一种主流的观点是要对“诈捐”行为给予严惩,并且要明确规定声称捐赠者的履责义务。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中所谓的“诈捐”原因非常复杂,比如,在当地电视台主办的一场慈善晚会中,一个企业家受到感染,当场宣布捐赠50万元,但事实上,是捐现金还是物品,捐赠什么样的物品,何时履行完捐赠义务,捐给谁等问题都有待企业决策层进一步决定,如果达不成一致,都可能影响捐赠。
因此,建议法律中不作太严苛的规定。
对于在新闻媒体公开宣称捐赠而拒不履约者,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就可以。
第八,是否要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成本和年度支出标准。
据参加过多次论证的慈善组织代表反映,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希望在法律中明确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用于慈善目的的年度最低支出标准,并且曾提出了行政管理成本不超过10%、用于慈善目的的年度支出标准不低于5%的设想。
但慈善组织对此反对声音较大,认为“一刀切”的标准根本不可行。
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都采纳了慈善组织的意见。
第九,志愿服务是否在法律中规定。
有的单位提出,慈善的本质就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志愿服务本质上也属于慈善的范畴,因此,在用较大篇幅规定了“出钱”的内容后,也有必要专章规定志愿服务。
但也有人提出,既然国家有意向对志愿服务专门立法,而且,志愿服务和慈善中的“出力”内涵还有较大区别,因此建议对志愿服务只作原则规定。
从法律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的内容看,似乎立法者仍在左右权衡,最后的表决稿如何规定,仍有待观察。
第十,税收优惠如何规定。
许多人提出,当前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税收制度不合理。
比如,只能向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获得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数量有限;再比如,捐赠货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捐赠实物和股票等不仅不能享受,而且还可能要先交税;税前扣除比例过低而且无法结转等等,这都制约了捐赠的积极性。
但是,立法者考虑到多种因素,没有在法律草案中明确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只是作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之类的原则规定。
考虑到税法的完善尚需时日,许多人建议尽量细化税收优惠措施。
第十一,是否需要规定年检制度。
目前,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接受年度检查,因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在慈善法中明确将年检制度写入。
但在多场座谈会上,许多慈善组织都提出,目前的年检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意义。
而且地方民政部门也认为,现行的年检制度需要完善,建议改为年报加抽查制度。
不过,对于每年报送什么材料,各方依然有不同认识。
其实,法律中规定年检制度还是年报制度本身并不重要,关键的是要简化程序,减轻慈善组织的各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