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文《迎接新时代,展现新未来》
以前对莫言知之甚少,乘着诺贝尔文学奖的热潮才对他有所了解。
莫言自八十年代中以一系列乡土作品崛起,充满着“怀乡”以及“怨乡”的复杂情感,被归类为“寻根文学”作家。
莫言的作品深受魔幻现实主义影响,写的是发生在山东高密东北乡的“传奇”。
莫言在他的小说中构造独特的主观感觉世界,天马行空般的叙述,陌生化的处理,塑造神秘超验的对象世界,带有明显的“先锋”色彩。
他的作品被译成多国文字,日本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大江健三郎曾认为,莫言是中国问鼎诺贝尔文学奖的人选。
2004年,法国图书沙龙,莫言、李锐和余华三位作家获得“法兰西艺术与文学骑士勋章”。
2012年10月11日,莫言获得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成为中国第一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本土作家。
网上有人这样评价他:“莫言可能是当下中国文坛最博大、勤奋的作家。
博大源自其尝试的写法多而宽,充满试验性的创新精神,其笔法汪洋恣肆、气势蓬勃、自由率性。
勤奋源自其写作的数量和质量之积,也源自其不懈的开拓精神,就中国当下而言,无人能出其右。
”作为文学院的学生,我不得不拜读一下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长篇小说《蛙》。
当我读《红高粱家族》、《蛙》、《食草家族》、《十三步》等作品的时候,我为其充满速度的叙述、斑斓的意味、锋利的究诘和卓越的语言才华而兴奋不已。
小说的名字叫《蛙》,如果没有看过书,光看这个题目,想必是怎么也不会和妇产科医生联系到一块儿去的。
听说莫言取这么个貌似奇怪的题目显然有着深刻的寓意,这在作品中也作了充分的阐释:首先,蛙和“娃”读音相同,而主人公“姑姑”从一个受人敬重、人见人爱的“送子娘娘”到计划生育实施后,被无数人唾骂和诅咒的“杀人魔头”,说到底,她的一生都在和娃娃打交道,她的爱恨情仇,都和孩子有关;其次,青蛙和叫声和孩子的哭声狠相似,都是“哇哇”的声音,这让后期的“姑姑”一听到蛙声,想起那些还未出生就被自己扼杀在子宫里孩子,立刻变得毛骨悚然,神神叨叨,备受煎熬。
就像“姑姑”独白说的那样:我的双手,一半是芳香,一半是腥臭。
这是部直面中国近几十年来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小说。
说起计划生育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我们不得不感慨一下。
以前有个澳大利亚网友,他说,每10个加他的好友,就有4个中国人。
我说,大概你特别受中国人欢迎吧。
他说,我不这么认为,我认为,大概是因为中国人太多了。
当时,我几乎忘了中国人几十年来为计划生育所作出的努力和牺牲。
动物归根结底是为了自己的种族和后代而生存。
繁殖是动物的本能,也是身为高级动物的人类的本能。
当人类的动物属性与社会属性发生矛盾,我们该做怎样的选择
中国政府选择了计划生育,于是,几亿成型的和没成型的胎儿成了牺牲品,又有多少孕产妇由于当时落后的医疗条件丧生。
当我们为今天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绩感到欣慰的同时,可曾想到过他们
读罢该书,犹如在中国人的心灵长廊进行了一番巡礼,禁不住重新探寻一下人类的孕育到出生的生命旅程。
正如书中所说,历史是只看结果而忽略手段的,就像人们只看到中国的万里长城、埃及的金字塔等许多伟大建筑,而看不到这些建筑下面的累累白骨。
小说中一个最典型的人物。
这个人是全书的主人公——姑姑,名字叫做万心。
万心卫校毕业,一辈子跟妇女打交道。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她是接生员,无论多么困难的分娩,只要经她接手,就会转危为安,就连母牛难产,大家都请万心出马,那时候,她是四里八村妇女的大救星,活菩萨。
到了八十年代,她一下子由天使变成了魔鬼。
张拳的老婆因她溺死水中,她侄子万足的老婆王仁美被她大义灭亲引产失败大出血死了,袖珍美人王胆在被她追赶的途中所幸生下女孩陈眉,但王胆的命也没保住„„当时人口膨胀得厉害,国家不实行计划生育,可能带来灭顶之灾,万心就是计生工作的推土机,开到哪儿都压死一片,虽然讲法不容情,但我还是极端地厌恶这个时期的万心,以至于厌恶到要放弃读下去的地步。
万心那种惨绝人寰的围追堵截实在是太血腥了,有谁愿意欣赏这样一个灭绝师太赶尽杀绝的表演呢
妇女工作本是最神圣的,可是,万心却被时代扭曲成了一个杀人恶魔,后来她途经芦苇地,被无数的蛙围攻,撕碎衣服,咬破耳朵,喷射黏液甚至是精液,再后来,她夜夜失眠,猫头鹰的叫声被她幻化成蛙的惨叫,她觉得这是那些无辜的生灵来讨债了。
“蛙”,就是“娃”啊,万心的这双手,接生了上万个娃,又残害了多少个娃啊
如果她不仅仅是一个妇女工作者,如果她能在当嫁的年纪嫁掉,在该生的年纪生产,她的心就不会这么硬,这么冷。
可惜,她年轻的时候与那个英俊的飞行员擦肩而过,后来在她徐娘半老的年纪里,戏剧性地嫁给了郝大手,一辈子接生了上万个孩子,却没有一个属于她,这也许就是对她作恶的报应吧
万心,愿你来生做一个完整的女人。
小说中一段纠结的感情。
这段情不是秦河对万心的忠诚,不是陈鼻对王胆的呵护,不是万足对王仁美的愧疚,而是王肝对小狮子的单恋。
十二年的时间,王肝给小狮子写了五百多封情书,可以想象,王肝是怎么把一颗惴惴不安的心装进信封,等待小狮子的回信,可是,没有,直到小狮子嫁给万足,也没有给王肝回过只言片语,因为王肝的信小狮子一封也没看到,信全被万心扣下了。
没有回信,王肝依然痴痴地写下去,从第一封到第五百多封,这是怎样的痴情啊
令人费解的是,头发蓬松,塌鼻方口,满脸粉刺的小狮子,在王肝的眼里竟然是“小狮子真
”就是这么一个其貌不扬的灰姑娘,让王肝远远地看见就激动地眼含泪花浑身颤抖,让王肝情愿跪在地上亲吻小狮子留下的脚印,当他得知小狮子嫁给万足之后,他没有痛不欲生,反倒很冷静地说:“爱情就是生一场重病,现在病好了
”看来,爱情是不拘于形式的,比如婚姻。
小说中一场无法忘却的过往。
这部作品是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高密东北乡写起的,农村的落后贫穷,虽然我生在90年代,没有亲身经历那时艰辛的种种,但从长辈的口中我也了解很多。
比如吃,爷爷奶奶说他们那时候几乎顿顿吃煎饼,能抹点猪油或者卷点红糖白糖,就算是十分奢侈了,至于钙奶饼干,那更是不可多得的人间美味了。
如果能捡到飞机上投下来的压缩饼干,真是好运气了,更多的时候,见到的是印刷十分精美的传单,飞行员降落伞,还有在手腕上画手表,每家每户发布票。
还有那个时代村里的一个接生婆,会安胎,会接生,会打针,还会算卦,巫婆一样神乎其神
做了几年的导购你有什么感受
员,我们用最简单的一句话来描述,就是在卖场引导或者指导消费者来购买商品的人,一般来说,她们大多数由厂家来招聘,在终端卖场从事产品推销工作,大部分工作人员工作不太稳定,具备短期性,而且难以管理,从事人员很多是在校学生,下岗职工,或者是有一定的空闲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的从业者.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厂家对终端KA卖场的大笔投入,在通路促销中是非常有竞争力的,因而随之产生了员. 导购员具备多重性的,她们不是简简单单地推销员,她们在卖场中不仅仅推销商品,统计销量,而且要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观察,分析,对对手的信息反馈,对客户的优质服务等. 前一段时间,笔者对一些卖场走访,无意之中,发现这样一件事,就把它记录下来,事情是这样的: 一天,在国内一大型卖场的乳制品货架前,一对老年人徘徊在货架周围,来回好多次,一会拿下一代奶粉,一会又放了回去,一直忧郁不决.这时,迎面走来一位年轻的导购小姐,笑容可掬地和他们打起招呼,“您好,要买点什么样的奶粉,我来给你们介绍一下吧.”“请问你们的孩子多大了?” 这对老年人楞了一下,没说话.这位导购小姐又继续说道:“如果1-3岁就选这个比较好,如果3岁以上就请用这个.”这对老人继续往前走去,导购小姐紧跟上前,又再一次讯问:“请问你们的孩子多大了,我可以向你们推荐一下啊!”这时,一位老人突然回了她一句:“我们的孩子比你大!”这位导购小姐非常尴尬,红着脸半天没说出话,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这对老人离开了货架,本来一笔可能的生意,就这样泡汤了.如何当一名合格的导购员? 一:明确导购员的职业生涯 由于很多企业对通路导购存在短期性,做为企业对从事导购工作的朋友就应当对他们今后的工作有长远的打算进行引导,导购工作兼容统计,推销,陈列,市调等,是复合性销售人才,导购工作是培训最好的学校,有了明确的人生目标,对导购员来说就不是一份短期的工作了,通过从事导购工作,可以学习到很多的产品知识,行业知识.比如说:你是某品牌的饮料的导购员,那么你将会懂得,什么是利乐包,利乐枕,什么是等,什么是碳酸饮料,,乳饮料等,你不仅会知道这些产品知识,你还会感受到企业文化,企业的历史背景,如果你是国际品牌的导购,那样你还会学习到更多的知识,甚至于学习终端管理的科学方法,在你职业人生中会重重地写下一笔. 二:不同的产品不一样的导购 我们在很多卖场发现,大多数企业在招聘导购人员时,都喜欢找年轻飘亮的女孩子来从事导购工作,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不同的产品需要不同性别的导购人员,包括年龄的选择.试想一下,如果让一个女孩去导购男式内裤,或让一个帅小伙去导购。
那末所带来的尴尬场面一定会更多,让一个18,9岁的小女孩去导购奶瓶奶嘴,一定没有30多岁的中年妇女的说服力强,让一个200多斤的大胖子去导购减肥产品,让一个黑皮肤的人去导购增白霜,等等,都会闹出很多的笑话.因此,企业要根据不同的产品来选择不同的导购员.如年龄段,性别等的选择. 三:导购员要做得细 1. 导购员的工作日报不能仅仅只记录一天卖出去多少,而是要非常细化的对卖场的人流量,产品的销量,竞品的销量等进行记录,对来这里的人消费行为特点,风俗习惯, 甚至于对消费者在购物前的心理变化的记录与分析,记录一切与销售与关联的事情,间接的与直接的都要记录,越祥细越好,这不但能及时反馈到公司,帮助公司研究开发产品,制定销售政策,就是对自己今后的职业生涯的提升也有着很大的帮助,所以观察与分析对一名导购员来说事关重要. 2. 一般在卖场我们看到的都是导购员对一天的销量的统计,因为这是与导购员有着直接的效益挂钩,但是做为企业对导购员的工作日记应当进行更高的要求,导购员的统记工作它应该包含几个方面,不光是销量的统计,笔者曾见过一本导购工作笔记,它记录着一位导购员负责的十米货架,大致是这样的,它记录着每天有多少位消费者光临这里,有多少消费者买了多少什么样的产品,有多少消费者摸过多少什么样的产品,有多少消费者来这里说过多少什么样的话,无论对产品的褒贬都统统记录下来.这些是非常珍贵的商业资料,是很有价值的. 3. 做为一名导购员一定要有敏锐的观察力,要有火眼金星,一位优秀的导购员,它能对大部分来光临卖场的消费者做出很有效的判断,她可以通过消费的衣着,年龄,说话,行为,大致猜测到此消费者的文化层次,收入水平,以及他应当适合于消费什么样档次的产品,我们试想一下,一位开着“奔驰”车来购物的消费者,你向他推销10元钱5双的打折袜子,或者是向一位穿着工作服刚下班还没来得及换衣服的消费者去推销几千块一条的名牌皮带,这样能合适吗?观察与了解,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做好导购工作. 4. 理货工作对导购员来说是一门必修课,产品的陈列有横向,纵向的,水平的,垂直的排列等,在卖场有效生动的产品陈列是向消费者展示出一幅企业产品的美丽图画.所以理货工作要一丝不苟地去完成 四. 导购员的三件宝贝 导购员是在终端向消费推销产品,的工作人员,任何一个企业都有相同的一个经营理念,那就是将爱的种子播入消费者的心底深处,导购员是爱的使者.下面向大家介绍三件宝贝: 第一件,老花镜.现代的消费群体,绝大多数都是理性消费者,他们在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时,都会很仔细地去看产品的产地,重量,生产日期,配方等, 而这一些字往往在产品的外包装很小,所以尤其是一些老年的消费者看起来很吃力,而这时做为一名导购人员,当遇到老年的消费者在挑选产品时,递上一副老花镜的同时再温馨地进行产品介绍时,一下就与消费者拉近了距离.让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满足一样重要. 第二件:面巾纸.导购员的口袋里装一包小小的面巾纸是再普通不过的事了,但是一包小小的纸巾,在却能发挥很大很大的作用.笔者见过一张面巾纸导购了两筒奶粉的事.一对年轻小夫妇带着几个月大的婴儿在卖场选购奶粉,突然小孩边哭边闹肚子在那里就地拉起了大便,这对夫妇一下子措手无策,非常尴尬,这时一位导购小姐递上了纸巾,夫妻两人连声称谢,并愉快地选了这位小姐推荐的奶粉,高高兴兴地离开了.为消费者着想,把优质的服务做在消费者选购产品之前,那样更能赢得消费者信赖. 第三件:抹布.货架和产品的清洁是导购工作中最为重要的,请牢记这样一句话,沾满灰尘的商品是永远没人要的.不管产品是什么样的品牌,没有一个消费者会去选择有灰尘的产品,保持货架和产品的清洁是永衡的主题,这一点做不到,其它的就不必再谈. 做为一名导购员一定要有及强的应变能力和对卖场突然出现问题的及时解决.一次在一卖场,一顾客不小心碰翻了货架上的商品,洒得满地都是,这时导购员一边拾起商品,一边整理,笑着对顾客说道:我们的产品会跳舞,你看在欢迎你呢!一句幽默的话,一下化解了顾客的尴尬场面.顾客也与导购员一起整理着商品,在这段时间内,导购员很顺利的进行了导购工作. 总之,一名合格的导购员是通向,市场总监职业的出发地.企业产品流通中,导购员在终端渠道中的作用是很大的,是企业最前沿的宣传员.销售员,市调员,服务员.
孙武斩爱妃观后感
我今天从另一个角度来分享《孙武练兵》的观后感,就是,两位妃子为什么会成为演兵的牺牲品
两位妃子为什么会成为演兵的牺牲品,给我带来更多的思考,我认为,两位妃子死的不足以同情,因为她们的思想观念决定了她们的命运。
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看: 一、只知妖魅取宠,不知战争残酷。
她们的职业决定了她们要努力向大王献媚,得到宠爱与荣华富贵。
你看,当她们穿上一身戎装后,仍不忘去给大王看看,问问好看吗
她们不知道这一身戎装代表着什么,代表着战争、流血、死亡,假若她们穿上一身戎装后,马上意识到战争、流血、死亡,心中会有一种紧张,为什么要让我们穿这身服装
为什么要演兵
了解内情,这样,她们就会重视演兵,认真听号令,也就不会成为牺牲品。
二、只注重专业,不注重其他方面知识的吸收。
后宫中争斗激烈、复杂,她们能爬到爱妃这个位置,说明她们在争宠这方面还是很下功夫与手段的。
但是,如果她们很爱学习,爱广泛地了解一些自己不懂的事情,注重其他面知识的吸收,她们就会把这次演兵做为一个学习的机会,认真了解战士们是怎么打仗,指挥官又是怎么指挥的,以这种认真学习的态度,也不至于成为牺牲品了。
三、持宠仗势,目中无人。
大王的宠爱,使她们认为自己很了不起,就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了,拒不接受别人的批评和指教,认为除了大王,别人不能把自己怎么样,傲慢无礼的对待他人,殊不知,自己已经成了大王的赌注,如果这时她们很明白自己的身份,也不至于成为牺牲品了。
四、不关心国家命运,没有爱国之心。
吴王是很有雄心的,在那个七雄争霸的年代,你不强势,就很有可能被别国吃掉,做为国王的爱妃,也应耳目渲染,受到影响,关心国家命运,有协助大王称雄之心。
在这一点上,她们远不如貂蝉,貂蝉是王允家的一名歌妓,王允是当朝宰相,当时朝中有一个叫董卓的,是太师,权势很高,是当时朝中一大祸害,王允想除掉他,苦于没有办法,貂蝉察觉到主人的心思后,主动请缨,采用调拨董卓和他干儿子吕布之间的关系的办法,最后董卓的干儿子吕布把董卓杀了,为国家除了一害。
这就是著名的美人连环计,貂蝉也因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美名世代流传。
所以说,吴王两位爱妃她们目光短浅,只知舞榭歌台,不知国家安危的观念,导致了她们成为了牺牲品,观念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命运。
我们要从中吸取的教训是:1、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2、工作不要只想到应付上级,而要考虑到社会的变动,市场的需求。
3、注重知识的全面性,全方位提升个人知识面。
4、尊重他人,敬畏生命,不摆资历,不吃老本。
5、关心企业的发展和命运。
孙武本姓田,是齐国贵族。
他的祖父田书很有军事指挥能力。
孙氏家族后因无法忍受齐国内部激烈的权力纷争,去了吴国。
吴王说,不知你能不能训练出一支女兵
孙武自信的说能。
开始,那一群女兵不听孙武的指挥。
然后孙武杀死了两个队长,其它的女兵在训练中不敢再有丝毫的马虎。
最后,吴王看了训练的女兵后,十分佩服孙武的才干,就请他做了将军。
孙武练兵很严厉和很认真,不让那些女兵笑得东倒西歪。
我们要向孙武学习认真和严谨还有努力的精神。
这个寒假,爸爸推荐我一本书,叫《中国历史故事》,其中有一个故事,让我感受特别深,那就是《孙武训练女兵》。
故事是这样的:在春秋时期,有一位著名军事学家孙武,带着自己写的《兵法》十三篇去见吴王阖闾。
吴王希望孙武训练妇女,孙武便答应了。
于是,吴王便招集美女一百八十名,让孙武训练她们。
孙武把宫女们分成两队,由两个吴王最宠爱的宫女做队长,并让宫女们拿着武器,然后把基本动作教给她们。
还让她们遵守军令。
但是孙武发令时,宫女们都觉得好玩,就笑了起来。
孙武重复说了很多遍,可是宫女们不理睬,只顾嬉笑。
孙武生气了,便要把队长拖出去斩首,理由是队长领导无方。
吴王赶紧向孙武求情。
要知道,没有这两个美女服侍,他可是连饭都吃不下的。
孙武毫不留情地说:“臣既然受命为将,将在军中,君命有所不受。
”于是杀掉了两个队长,任命另外两位美女当队长。
当孙武再次击鼓发令时,宫女们都不敢笑了,动作很整齐,全都合乎规矩。
孙武命人让吴王检阅,可是吴王推辞,就是不肯来。
没办法,孙武只能亲自去见他,说:“令行禁止,赏罚分明,这是兵家的赏法,为将治军的通则。
对士卒一定要威严,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听从号令,打仗才能克敌制胜。
”听了孙武的话,吴王怒气消散,并拜孙武为将军。
在孙武的训练下,吴国的军事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读了这篇文章,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做人要像孙武一样公正无私,按照规章制度做事。
一旦有谁违反了规矩,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怎样开一场别开生面的营销会议?
1,首先准备一个吸引人眼球的主题2,然后准备一些有意思却很明确会议主题的表演3,用权威和最基层的人做一个资料比较突出主题核心内容4,扫微信关注送会议主题的相关产品体验5,总结分析主题内容的发展前景6,致辞感言结束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