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案例心得体会
受贿案例心得体会7月13日,县交通局组织我们广大干部党员到县法院旁听审理潘正成贪污受贿一案的警示教育,通过这次旁听我进一步认识到只有通过经常的教育,真正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
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
因此,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要在各个方面做好表率。
一、按照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要求,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
在工作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党和人民赋予的重托,真心实意为加快我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为司乘人员服务。
我们收费站是我县的东大门,更应为我县做出表率。
一是在树立良好形象上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大家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切实认真转变思维方式,积极探索发展交通事业,为我县交通多做事情。
二、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做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的表率,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不要以为是
好像有一首打油诗,远看泰山黑乎乎,上头细来下头粗,有朝一日调过来,下头细来上头粗。
有什么涵义
民国年间,军复渠出任山东省主席人不学无大字认识不了一罗筐,闹不清的笑话,可是他却浑然不觉,喜欢百姓称他为“韩青天”,并以此而自鸣得意。
下面是他的诗作: 1、咏泰山 远看泰山黑乎乎 上头细来下头粗 有朝一日倒过来 下头细来上头粗类似的还有:2、咏闪电 忽然天空一火燫 可能神仙要抽烟 如果不是要抽烟 为何又是一火燫3、大明湖 大明湖 明湖大 大明湖里有荷花 荷花上面有蛤蟆 一戳一蹦达 韩复渠,河北霸县人,系民国时期的一个风云人物,曾任山东省主席七年之久,成为蒋介石统治时代在位时间最长的省主席。
他任山东省主席时,军政、财经、司法一把抓,俨然是个割据一省的“土皇帝”,成为一代枭雄。
一、叛冯投蒋 韩复渠最初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入伍,投入到冯玉祥门下,并成为冯玉祥的一员得力干将。
随着冯玉祥势力的不断强大,韩复渠的职位也不断上升,到一九二○年,韩复渠已当上了旅长。
且当时冯玉祥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大量培养军事人才,还保送韩复渠到北京陆军大学旁听。
到了一九二八年时,韩复渠已成为冯玉祥辖下的第三方面军总指挥了,与此同时他还被任命为冯玉祥势力范围中的河南省省主席,可见冯玉祥对韩复渠的看重了。
一九二九年,冯玉祥与蒋介石因为国民革命军“编遣”问题矛盾激发,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战争一触即发。
在当时的蒋桂战争一结束,蒋冯战争就开始酝酿,冯玉祥集中兵力,令部下通电讨蒋。
此时,蒋介石获悉冯玉祥靡下的韩复渠、石友三两人对冯玉祥心存不满。
原来,冯玉祥一向治军很严,对于犯了错误的部下毫不留情,都要严厉处罚,象韩复渠这样的高级将领也不能例外,有时犯了小错,也要受到“罚立正、战门岗”的处分,使韩复渠感到面子上很难看,于是对冯玉祥日渐不满。
蒋介石得知这个消息后,便乘机派人收买韩复渠、石友三二人,当即送给他们二人军费各一百万元,并许诺韩复渠的河南省主席职务不变,同时在以后的每个月将给他们二人军费六十万元。
韩复渠接受了蒋介石的条件,立即投向了蒋介石,一瞬间,讨蒋的主力便变成了蒋介石的生力军,冯玉祥逼迫无奈,只好通电下野,末战先败。
二、“韩青天德政”面面观 一九三0年,蒋介石调韩复渠到山东省任主席。
到了山东后,韩复渠被人们戏称为“韩青天”。
因为他经常坐在省政府大堂上审问盗窃犯、毒犯、赌徒等各种刑事案件,对司法越俎越庖,而且他审案并不根据法律,全凭个人喜怒,任意胡为。
他审案时,两旁站立着执法队军法官等,他点名让犯人站在堂口,定睛看一、二分钟,给犯人相面,观气色,不多开口。
他用右手向下一掳,再把手向右边一伸摆,执法队兵士就把这个犯人拉到右边站着,用准备好的行刑汽车拉去枪毙。
如果他右手向上一掳,再把手向左边伸摆,执法队就把这个犯人拉到左边站着,这是被认为无罪,准备释放的。
不管有多少犯人,他都这样相面、观气色、掳手示意完事。
有一次,山东省政府参议沙月波雇用的一个叫小道的听差,当时才十五岁,沙参议派他去省政府给秘书长张绍堂送信,当时正值这位“韩青天”坐堂审问一批盗犯。
小道一时好奇,站到大堂右边看。
执法队竟把这个看审案子的小听并差也居然推上行刑汽车。
这个孩子吓得大声喊叫:“我是送信的
”韩复渠听见就问什么事
执法兵说:“报告主席,他说他是送信的。
”韩立即回答说:“送信的也该枪毙
”原来“韩青天”错误地认为是他是给土匪送信的。
孩子吓得再也说不出话来,就这样被糊里糊涂地被拉出去枪毙了。
事后,沙月波等到吃午饭时,还不见小道回来,就向省政府秘书长张绍堂询问,正值这个时候,军法处核对死者名单,却多了一具尸首,经查明之下,证明是误将小道杀了。
沙月波获悉后,连忙带同小道的母亲哭到了省政府找韩复渠,说执法队误将小道推上汽车枪毙了。
“韩青天”笑了一笑说:“现在他是小道,如不杀掉他,将来就是大盗
我也不叫沙参议为难,给他娘五百块钱过日子吧。
”事情竟然就这样了结了。
韩常常出外巡视各地,美其名曰“视察民间疾苦”,其实是到处滥杀一阵,草菅人命。
有一次,“韩青天”到了临沂县,又照例升堂查案,那天审讯的是一件两姓相互仇杀的案子。
有唐姓一家在一九二五年时被王姓杀死六口之多;一九三0年,唐姓复仇,把王姓杀死七口人。
原来鲁南人民强悍,在打官司花不起钱时,因此多采取直接行动,互相仇杀,并不报官。
谁知这位“韩青天”在一九三五年秋天巡视到那里,当时闻悉临沂的这起仇杀事件,大为震怒,随即下令传来王、唐两家,他只简单地一问,便问姓唐的全家还有多少人
唐姓说:“家有十一口人,老的已八十四岁,小的才十二岁。
”韩毫不思索地说道:“把唐姓全家十一口人全部抓起来,一律枪毙
”当时临沂县长对提醒韩复渠:“王姓也杀了人。
”他却说:“民国十四年我没有来山东作主席,当时的事我不管;民国十九年我作了山东省主席,唐姓敢于乱杀人,那不成
你不要多说话
”吓得县长再不敢声响了。
当时顾问张联升在旁劝说:“请主席把八十四的老头子放了吧。
”韩却表示:“留着他也会哭死的,还是一齐杀掉了好。
”于是唐姓一家老小十一口人全被杀光。
三、 抗日战场的“飞腿将军”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军队里出了两个震惊全国的“飞腿将军”,一个是刘峙,另一个就是韩复渠。
“八一三”事变后,韩复渠被委为第五战区副司令长官兼第三集团军总司令,负责在山东方面对日作战,并担任防守日军不得越渡黄河的责任。
十月日军侵入山东,蒋介石命令韩复渠拨两个师归第六战区司令长官冯玉祥指挥,起初颇为得手。
当时韩复渠部展玉堂率领第八十一师在冯玉祥的指挥下,自禹城反击日军,连克复德州、桑园等地,正要乘胜追击时,却接到韩复渠的电令,要求他们停止进攻,在十小时内撤回禹城。
韩复渠的命令令所有官兵都莫明其妙。
原来,韩复渠在接受了守黄河的任务后,要求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配发三十门重炮在黄河南岸,李宗仁满口答应,然而当蒋介石得知后,心中却不以为然,竟将已到位的重炮旅调走了。
韩复渠知道后,愤怒得破口大骂蒋介石,说蒋介石这样做,不是抗日,而是想牺牲他韩复渠的实力,消灭他的军队,于是,他韩复渠也只好保存实力了。
因此,他便要求他的所有部队撤退。
当这些队伍撤走后,日军大批增援反攻,并渡过黄河,与韩复渠部谷良民的第二十二师发生激战。
韩复渠闻知后,以没有大炮挡不住为由命令谷良民率第二十二师撤退。
同时,韩复渠又命令他的其它部队向泰安、兖州方面相机撤退。
蒋介石知道后,给韩复渠发了一个万分火急的电报,命令韩不得撤退,但韩复渠已退到了泰安,蒋又命令他必须固守泰安,可韩复渠却置若罔闻,又退到了兖州,继而退到济宁,最后退到了曹县,这才停了下来,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飞腿将军”。
随着韩复渠的逃跑,日军没有得到什么抵抗就把山东侵占了,大面积国土随着“飞腿将军”的脚步声沦丧了。
四、韩复渠之死 其实,自从韩复渠投靠蒋介石后,两人就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在韩复渠投蒋后不到几个月,韩就有了反蒋的预谋。
韩任山东省主席时,他又一再打击蒋介石在山东的亲信,试图将蒋的势力排出齐鲁大地,这就招致了蒋的痛恨,蒋也就进一步想杀韩以后快,在韩复渠为保存实力坐视国土沦陷事情发生后,蒋介石终于找到了杀韩的借口。
一九三八年一月十一日,蒋介石在河南省政府召开高级将领机密军事会议,并预先通知说为避免日本飞机扰乱,会议在夜晚举行。
韩复渠也被通知到会,到了开会的时候,韩复渠坐车到了河南省政府门口,即看见电灯旁贴着一张写着“参加会议的将领请在此下车”的通知,并有军警宪兵在指挥车辆,把车辆排列到旁边的空地上,韩当时和很多与会的将领,一样下车向里走。
到了第二道门口,左旁屋门上贴着“随员接待处”,于是韩带去的三个卫士都被留在接待处。
韩复渠同一些参加会议的将领,一路说说笑笑地来了“副官处”,看见贴有一张通知,上面写着:“奉委座谕:今晚高级军事会议,为慎重起见,所有到会将领,不可携带武器进入会议厅,应将随身自卫武器,暂交副官长保管,给予临时的收据,待会议完毕后凭收据取回。
”看到不少将领纷纷将手枪从腰间掏出来交给副官处,韩也不疑有他,就将自己身上带的两支手枪,也掏出来交给副官处,然后跟着大家一齐进入会议厅。
开会时,韩的左边坐着刘峙。
蒋介石亲自主持会议,他开口便说:“我们抗日是全国一致的,这个重大的责任应该说是我们每一个将领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是,竟有一个高级将领放弃山东黄河天险的阵地,违抗命令,连续失陷数大城市,使日寇顺利地进入山东,影响巨大,继而放弃济南、泰安、使后方动摇,这个责任,应当有人负担
”韩复渠也是有胆量的,他听了蒋介石的话,毫不客气地顶上去说:“山东丢失是我应负的责任,南京丢失是谁负的责任呢
”韩的话还未说完,蒋介石声色俱厉地截住韩的话说道:“现在我问的是山东,不是南京;南京丢失,自有人负责。
”韩正想开口反驳,刘峙就拉着韩地手说“向方(韩的号),委座正在冒火的时候,你先到我办公室室里休息一下吧
”于是他拉着韩从会议厅边门走了出来。
刘峙握着韩的手走到院内,来到一辆早预备好的小车边,刘峙说:“坐上吧,这是我的车子
”韩那里知道这个汽车就是逮捕他的工具。
他上了车,刘峙却说:“我还要参加会议去。
”说时就车门关上了,在这个时候,汽车前坐上有两个人爬到后车箱里来,分左右坐在韩的两旁,并出示预先写好的逮捕令,对韩说道:“你已经被捕了。
”韩起先还以为前坐上两个人是刘峙的随从副官,看见了逮捕令,至此才知道这两个人是军统特务,又向外边一看,沿途布满了宪兵岗哨。
汽车飞快地开驶到了火车站月台上,由两个特务拉着韩的双手,并肩登上了预先备好的一列升火待发的专车,并有大批荷枪实弹的宪兵、特务等分布在车箱内,直达汉口车站。
然后用专车将他押送到武昌,即把韩交“军法执行总监部”管理押在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一座二层楼上。
这时已到了一月十二日夜晚, 一直到一月十九日,国民党才组织高等军法会审,何应钦任审判长,鹿钟麟、何成任审判长官,贾焕臣任军法官。
然而,在审讯中,韩只昂着头微笑,一句也不答复,也不请求宽恕。
法官再问,还是一言不发。
这个审问,其实就等于宣判,因为在逮捕令上,已注明了韩罪状和革除韩的二级上将及本兼一切军政职务。
因此,韩已拿定主意见,一句话也不回答,到了二十四日晚上七时左右,有一个特务走到韩的面前说:“何审判长请你谈话,跟我就去
”韩当时还以为真的是何应钦找他谈话,就随着下楼。
到楼梯半腰中一看,院子里满布了持枪待放的哨兵,他方知道自己死将临头,当时便说:“我脚上的鞋小骨些挤脚,我回去换双鞋再去。
”他边说边回头,就在他回头上楼的脚刚迈了一步,站在楼梯边的特务已开枪向韩头上打去,韩一回头,说了一句:“打我……”此时连续的枪已打倒了他,歪在楼梯血泊中。
他头部中两弹,身上中五弹,计打七枪而死。
一代枭雄就此完结。
930年,韩复榘被蒋介石封为国民革命军第三路军总指挥兼山东省政府主席,至“七·七事变”韩复梁在鲁七年,多次来济宁视察工作。
现将其在济宁的轶闻趣事,辍选几则: 商民怒告官 韩复榘以一介武夫成为封疆大吏,掌握山东全省军政大权,可谓青云直上。
在当时社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他的亲信随从、至亲好友也随着他的高升而飞黄腾达。
韩的马弁(随从警卫、侍从)李玉瓒被韩派来济宁县任警察局长。
李走马上任后,本着“千里为官只为财”,应大捞一—把的信条,对商号、群众派夫派捐,横征暴敛,弄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
当时济宁商民同业公会会长袁绍光带头,联合济宁知名人士、商民代表共13人签名,撰写呈文,历述李玉瓒在济宁的罪状,上告到济南韩复榘处,请求处理。
不几日韩派他的政法处长到济宁,通知原、被告——齐去济南,说韩主席将亲自审理此案。
原告整理好李玉瓒在济宁派夫派捐、贪污受贿的证据材料,并把他公开张贴的派捐布告拍成照片带上,一起去济南打官司。
在省府大堂,韩亲自审案,省府大堂警卫森严,气氛紧张,韩复榘坐在大堂后面的太师椅上。
文书递上状纸,韩看后说:“带袁绍先”,下面无回话,文书上去更正:“没有袁绍先,是袁绍光”。
韩大为不悦:“不管什‘么袁绍光袁绍先的,将原告一齐带—亡来”。
众人心中暗笑,堂堂省府主席竟把“光”字错读成“先”字。
韩发问:“你们告李玉瓒,有什么凭据?”大家把证据材料、照片等交上。
韩看后陡然色变,大喊:“把李玉瓒带上来1”质问李:“这些材料是否属实?”李看到人证物证俱在,实难抵赖,只得低头认罪。
韩命 令:“拉下去枪毙!”军警错以为都拉下去,故一拥而上,两人架一人,将原告、被告等十数人拉了就走。
这时韩方觉说得过于笼统,就指着李玉瓒说:“把他一人拉下去”。
军警方撕掉李的胸章、警徽,将其拉了下去。
这样原告等14人才得以无事放开。
审理结束,大家感到这是一次死里逃生的告状,虽然胜诉,犹心有余悸。
回到住处,大家才松了一口气。
据事后闻知,韩虽然表面上做出“清官为民”、“大公无私”的样子,但李玉瓒终究是他的亲信,在李被拉下去之后,韩即暗中指使把李放走。
民女拦车告状 1933年韩复榘来济宁巡视,发现一青年女子拦车喊冤,状告其弟杀害其母。
这位自称“韩青天”的大人物,责令县长林开泰立即调卷,他要亲自问案。
原来,被告叫程吉人,是南门外偏东莲亭附近的民众教育馆办事员。
程家住在西门大街路南、济宁县政府对过。
程父有一妻一妾,其妻生程寿人、程吉人兄弟二人,其妾生有一女即拦车告状人,是被告的同父异母姐。
由于两房互相嫉妒,动辄恶语相加,终至矛盾激化,程吉人受其生母指使用磨快的菜刀连砍其庶母十三刀,将其活活杀死。
因县长及山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仅判处程有期徒刑,所以其姐不服而上告。
韩重审后,认为原判太轻,杀人理当偿命,遂命政警(俗称衙役)将程吉人五花大绑,枪决在土山城根,此事一时震动鲁西南。
逃亡济宁 抗日战争爆发后,当北路侵华日军进攻济南时,韩复柒却公开说:“我们有这些部队,到哪里都可以自立。
带着民生银行,到哪里都有花的,也有吃的”。
并认为:“只要有了枪有了钱到哪里都可以做土皇帝”。
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在日军进攻面前,韩复榘不是率兵积极抗日,而是保存实力,弃地逃跑。
1937年12月22日,日军有1000多人从周林以北黄河渡口和济 阳河过了黄河。
蒋介石得知韩复榘有撤退的迹象后,给韩复榘发了十万火急的电报,命令他不得放弃济南。
但就在蒋介石发电报之时,韩复榘已经逃到了泰安。
随即日军占领了济南。
12月 28日,韩复榘得知济南失守和日军乘胜追往泰安的消息后,仍继续逃跑。
蒋介石又发急电,要韩“死守泰安”,但韩已经逃到了济宁,龟藏在济宁潘家大楼。
不仅如此,韩复榘还给从南京迁到武汉的国民党统帅部发了“南京已失,何守泰安”的电报。
这次事件以后,蒋介石与韩复榘的矛盾进一步公开化。
1936年1月11日,蒋介石策划了一个诱捕韩复榘的骗局,就是所谓的河南开封“北方抗日将领会议”,将其骗至开封。
会议以后,控制了韩复榘,将其直接押至汉口国民党“军法执行总监部”,并组织了审讯,判处死刑。
1月24日晚,在关押小楼的楼梯上,将其乱枪打死,时年48岁。
显赫一时的军阀土皇帝韩复渠就此呜呼。
尸体后来埋葬于豫南鸡公山。
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裁判的一种。
裁定是解决诉讼进行中的程序问题,大部分是形式裁判、中间裁判。
例如关于延期执行的裁定。
小部分是终局裁判、实体裁判。
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定,后者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裁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裁判的一种。
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刑、如何处刑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
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各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的结论和决定。
但二者的适用是有严格区别的:(1)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实体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适用范围不同。
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罚、如何处罚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刑事裁定主要适用:①驳回自诉。
②驳回上诉或抗诉。
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④停止执行死刑。
⑤依法应予减刑或假释等。
(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
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
例如延期审理、传唤未到庭的证人。
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等可以制作口头裁定。
但必须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4)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时间不同。
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
在此期间内不上诉和不抗诉的,在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准上诉。
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比较多,用法不是很严谨。
主要用决定的条款如下: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近几年国内贪污腐败、收受贿赂的典型的人和事
2017年典型贪污案例案例1: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受贿案宣判 被判刑15年。
2017年2月15日上午9时,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受贿案,对被告人周本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周本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周本顺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南省邵阳市委书记,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秘书长,中央综治委副主任、委员,中共河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湖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3年至2015年初,周本顺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段雁秋、其子周靖非法收受上述8家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2万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周本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本顺对起诉指控的受贿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
全国、福建省、厦门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案例2:阜阳市原副市长梁栋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
2017年1月23日,据安徽省纪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对阜阳市原副市长梁栋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梁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使用中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用人失察;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梁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梁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3:甘肃国土厅原副厅长张国华贪污腐败被判无期徒刑。
2017年2月20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国土厅原副厅长张国华被控收受贿赂428万余元,另有973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已于春节前夕由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张国华在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承包工程、申请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与其妻刘某共同非法收受款物共计428万余元。
此外,张国华一案涉案资产数额巨大,省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依法扣押、冻结张国华夫妇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贵重物品等折合人民币2146万余元、美金2万元。
扣除其合法收入后,仍有973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1年6月15日,政协甘肃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撤销张国华的政协委员资格。
2011年6月21日,张国华涉嫌受贿罪经省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2012年6月13日,张国华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被兰州中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国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量刑过重,自书5000余字申辩理由,委托律师提出上诉请求。
2012年8月10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向羁押于看守所候审的张国华宣布了“双开”决定。
2012年底,先于张国华受审的其妻刘某,因参与其中两起收受65万元贿赂款,被省高院终审认定为受贿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案例4:河北落马官员:“情妇门”背后有多少贪污腐败。
北京昌平区原区长佟根柱的情妇庞建贞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其被控伙同情夫利用情夫的职务便利,在土地项目开发过程中为他人牟利收受财物1100余万元。
庭审期间,庞建贞情绪平静,当庭认罪。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在许多官员的贪腐案中,常常涉及其身边的情妇。
行贿人为疏通关系,有求于官员,他们身边的情妇们成了争相公关的对象,除了送钱,给情妇买房买车买名表也成了常事。
案例5:博山通报四起腐败案例一村书记贪污补偿款被开除党籍 。
今日,记者从廉政博山获悉,日前,博山区纪委通报了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其中池上镇店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学明贪污“西气东输”补偿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博山区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分别是: 池上镇店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学明贪污“西气东输”补偿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博山镇朱家庄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丁同违规领取车辆补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博山镇朱家庄东村村委委员尹青违规领取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博山镇朱家庄东村两委成员、报账员丁慎淮违规领取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6:九江开发区永安乡新民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万兴桥骗取农业技术推广专用资金案 。
经查,万兴桥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伙同新民村干部王小东等人骗取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50万元;伙同村干部吕珍珠及社会人员万某等人在已纳入征收范围的30亩土地上抢种树苗,骗取土地苗木补偿款11.5万元,万兴桥、吕珍珠分别分得2.8万元;收受新民村租地个体户江某某“土地信息费”1万元。
万兴桥、王小东、吕珍珠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村委会委员吕堂先、村妇女主任、计生专干王芳因企图规避组织调查,伙同万兴桥等人串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审时我有新的证人要出庭,可是法官说“一审时已经有证人出庭了,二审不需要证人再出庭”法官做的对吗
讯问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文书。
做好讯问笔录具体要求:一、讯问前记录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搞好审、记配合。
1、讯问前,记录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熟悉案情。
不仅对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要事先熟悉掌握,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且对该罪名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
2、侦查人员和记录员要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特点,事先进行沟通,讯问中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记录员千万不能沦为“打字机”,只顾被动机械地记录,而是要了解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和策略,注意和审讯人员的互动,但不要打断侦查人员的思路,侦查人员也要照顾记录员的速度,做到配合默契,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二、笔录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
1、笔录应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体现认罪态度的转变过程。
我们在做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时经常有一个做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交待犯罪事实时不作记录,或是简单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教育或注明“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
2、笔录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语气和动作表情。
我们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除了准确全面地记录犯罪情节外,还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表情动作。
3、笔录应重视对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
我们在抓主要情节的记录时也不要忽视了次要情节和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有些细节看似和案情没有多大关系,但有时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进一步巩固主要情节,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4、笔录不要刻意地追求一步到位。
我们在制作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有一个误区,有时犯罪嫌疑人对某些犯罪情节回忆不清,我们往往要求准确无误,一步到位,通过一份或者两份笔录就能完全准确反映全部的犯罪事实。
其实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个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由于受相隔时间长短以及犯罪嫌疑人记忆力和表达力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地、准确地、及时地反映出作案的全过程,有些情节也是一个逐渐回忆完善的过程。
三、笔录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阶段特征。
1、笔录要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如实的记录,不可掺杂审讯人员的主观认识成分。
2、用电脑制作笔录时应避免前后笔录完全雷同。
3、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行贿、受贿人的笔录就避免完全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