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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育文明家庭幸福感言

时间:2020-06-28 06:57

为倡导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开展“幸福家常语”人口计生短信征集活动,求各种标语。

1、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让农村计生户率先受益  3、实施“小康工程、优惠政策、婚育新风、优质服务、法律法规”五进户,共建和谐幸福家  4、建设幸福家庭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参与  5、参与建设幸福家庭,共享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文明健康、管理民主的新生活  6、幸福家庭行动为计生户指引康庄大道,奖励扶助制度为计生户免除后顾之忧  7、开展“幸福家庭行动”,促进新农村建设  实施计生小康工程,造福于河南人民  8、新农村新农民,新家庭新风尚  9、计划生育是国策,共同建设幸福家  10、新农村改变农村面貌,幸福家庭行动创造美好生活  11、建设新农村,优先让计生户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12、小康工程优先扶持计生户发展生产  13、提供政策、项目、资金、技术扶持,造福计生家庭  14、落实小康工程帮扶计划,切实增加计生户经济收入  15、落实扶贫开发计划,优先帮助计生贫困户脱贫致富  16、认真兑现奖励优惠政策,促进计生家庭生活宽裕  17、集体收入、集体福利应优先分配计生家庭  18、树婚育新风,建文明家庭  19、传播婚育新风,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0、建设人口文化大院,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21、文化大院好去处,学习娱乐趣事多  22、走进文化大院,接受新知识,获得新观念,结识新朋友  23、生殖保健进农家,村民健康有保障  24、开展妇科病普查普治,促进育龄妇女生殖健康  25、实施孕产期保健,确保新生儿健康  26、学法、知法、守法,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  27、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让群众做计划生育主人  28、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接受群众民主监督  29、政府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30、计生协会是咱家,互帮互助共发家  31、落实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开展“幸福家庭行动”  32、夫妻同唱计划生育歌,男女共建幸福新家庭  33、计划生育连着千万家,“幸福家庭”惠及你我他  34、以幸福家庭行动为载体,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新发展  35、开展幸福家庭行动,造福农村计生家庭,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36、关注女性健康,关爱女孩成长,构建幸福和谐家庭  37、“幸福家庭行动”是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38、幸福家庭五进户,党的关爱入心怀  39、落实“五进农户”政策,推进“幸福家庭行动”  40、建设新农村,构建新家庭,争做新女性  41、婚育新风与小康同行,少生快富建设幸福新家庭  42、计生政策让群众得实惠,文化大院促乡风更文明  43、以点带面推进小康工程,政策扶持造福计生家庭  44、婚育新风携手小康工程,计划生育引领幸福家庭  45、新农村新家庭新女性,更富裕更美丽更文明  潭不在深有龙则灵 ,孩子不在多成才则行。

求文档: 幸福家庭实施办法

咸渭办发【2011】153号文件关于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实施办法 各村(居)委会、计生协会: 为了深入扎实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促进社会主义化新农村建设,根据秦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秦都区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建设“少生优生、文明富裕、健康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家庭为目标,把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同本年度整体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找准计划生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结合以救助独生子女伤亡家庭为目的,充分发挥村委会和计划生育协会的网络优势,整合社会资源,优化人口结构,稳定全办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推动计划生育家庭创业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以办事处为主,把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和扶贫开发、民政救济结合。

建立和完善“经济上扶助、精神上慰藉、生产上扶持、生活上关怀、医疗上保障、就业上优先”的关爱体系,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在“十二五”末,使全办60%以上的计生家庭达到幸福家庭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做起。

创建“幸福家庭”必须立足于家庭、服务于家庭,一定要想群众之所思、帮群众之所需、急群众之所难,解决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工作目标和内容可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文明倡导。

文明是幸福家庭的道德追求。

要以“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为契机,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倡导,宣传中华民族关于家庭建设的传统美德,全面提升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牢固树立科学进步的家庭观和幸福观,进而推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与社会之间、家庭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

(二)是健康促进。

健康是幸福家庭的基础条件。

要以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为载体,不断健全并发挥人口计生系统的服务网络作用,通过“母亲健康”工程,长期的宣传引导和生殖保健服务,培养家庭成员科学文明、低碳环保、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提高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自我保健和生殖健康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三)是优生优育。

优生是幸福家庭的希望所在。

结合“优生促进”工程,引导家庭育龄群众有计划、负责任、讲科学地生育,掌握科学育儿知识,注重婴幼儿早期教育和素质提升,重视青少年健康人格培养,让所有家庭的每一个孩子都能成人成材。

(四)是致富发展。

致富是幸福家庭的重要保障。

要以“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为动力,立足于救助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扶持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建立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并结合结合计生“家庭创业”工程、万名会员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和创建计划生育“三结合”示范村活动,通过多种帮扶救助方式,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实现收入增加、健康生活,文明富裕。

(五)是奉献社会。

奉献是幸福家庭的价值体现。

要通过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着力培养家庭成员的公民意识和感恩情怀,自己富了,不忘乡亲,邻里有难,伸出援手,带动他们共同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通过团结互助,相互带动,不断增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凝聚力,形成人人乐于回报家庭、回报社会的良好风尚。

四、阶段安排 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 1、启动阶段(2011年9月至12月)各村(居)委会、计生协会要成立创建幸福家庭领导小组,并在计生协会设立办公室,对照标准制定实施方案,主动工作,尽快实施。

2、推进阶段(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各村(居)委会、计生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热情,开展以“幸福家庭、和谐渭滨”为主题的书画、摄影、文艺作品展览活动。

3、评估阶段(2015年5月至12月)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计生协会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成果进行评估、验收,对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村、单位和个人在全办范围内通报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幸福家庭活动”的创建,我办成立由办事处主任梁懿同志为组长,副主任张向锋同志为副组长的创建幸福家庭领导小组,并在计生协会设立办公室。

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由办事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重大意义,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出实施计划生育“幸福家庭活动”的具体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抓好落实,保证活动效果,并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计生办。

(二)营造宣传氛围 各村、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宣传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幸福家庭活动”的目的、意义、标准、目标、措施,营造浓厚的氛围,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要加大户外环境宣传力度,在主要街道、场所、人口聚集地设置高质量、高品位、语言温馨、规范的宣传板面。

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幸福家庭活动”宣传品,要利用村人口学校组织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学习培训,要充分发挥人口文化大院作用,组织群众开展读书、读报、娱乐、竞赛、评选等活动,把计划生育“幸福家庭活动”与“十星级文明户”、“好媳妇”、“好婆婆”、等评选活动结合,激励群众广泛参与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活动。

(三)加强考核检查 由办事处计生办组织人员对各村计划生育“幸福家庭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评估方案,对各村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活动”和人口文化大院活动情况进行进行评估验收。

根据幸福家庭活动的五项目标,将设置小康工程进户率、优惠政策落实率、生殖健康服务进户率、婚育新风知识知晓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普及率五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不能完成任务的村进行通报批评,年终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渭滨街道办事处 渭滨办计划生育协会

为了使农村人口问题更好的得到解决,有哪些宣传标语

为什么

没有文件这样规定。

村干部家庭也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创十星级文明户也是他们的权力和义务,只要他们在活动中成绩显著,授予他们十星级文明户合情合理。

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所带来的影响有哪些

首先,影响人口再生产,也就是说男性人口多于女性人口,最直接就是造成婚姻上的挤压,从而使更多的男性不能结婚。

其次,扰乱社会稳定。

由于男性人口多于女性人口而造成婚姻的挤压,性行为的错乱、婚外恋、家庭破坏带来社会刑事案件增加,造成买卖婚姻、童婚交换、拐卖妇女现象的发生,造成现代社会伦理道德水准下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风险系数增大,另外,由于农村性别比高于城镇,这不利于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并且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建设的难度。

最后,制约经济发展。

人是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统一体,人口自然结构的变化,造成人口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如劳动力结构、职业结构、文化结构等变化,同时婴儿性别比升高带来劳动年龄人口性别比升高,这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环节产生影响,并且同时造成巨大的职业挤压现象,使得原来就过多的男性剩余劳动的就业更加困难。

大家帮忙想一些好得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少生优生不乱生,你升我升大家升。

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新农村组织工作征文

新建设,精神文明现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象描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业综合开发不谋而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异曲同工,为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宽阔的舞台,农业综合开发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业综合开发标注了新的生标。

  一、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村生产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只有生产发展,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第一要义,发展生产必须用现代发展理念指导农业,用优良的基础设施装备农业,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农业,用优质新品改造农业,用产业化形式经营农业,只有新农业才有新农村。

  海子村处于山区,主要以林业,养殖业为主,板栗做为村民主要收入,村以引进新品种,更换老树种方法。

大力对树木进行更新换代。

  精神文明建设是促进生产发展的强大动力。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发展要靠人去推动。

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倡导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人的文化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有利于推进新农村生产发展。

因此,精神文明建设是促进新农村生产发展的强大动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归宿点是农民生活富裕,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小康人均收入2000美元的标准,才能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改善农业的消费结构。

启动农民增收致富这只负重大船的任务,事关小康建设进程快慢的重要因素,党和政府十分关注,各级领导倾注了很大精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免收农业税、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粮食直补、最低价保护收购等,只有农民富裕,才有新农村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通过改造项目区农业基础设施,改善了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有效地保护了农田和生态环境,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适用先进技术的推广,提高了科技对农业的贡献份额,提高了农民科学种田水平,提高了农产品的品质品味,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二、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村乡风文明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归宿点,农民是建设的主体,也是获益的主体,新农村建设需要一支新型的农民队伍,需要一个和谐文明的环境。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农村远没有全面消除贫困,农村现状仍不是很乐观。

海字村位于山区是典型“7086”部队,在家务农人员老年人居多。

这种农村劳动结构高素质的外溢性和低水平的沉淀性为新农村建设设置了障碍,与乡风文明的要求极不适应,只有新农民才有新农村。

  农业综合开发顺应了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用科技投入,启动农民教育,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以适用技术推广为手段,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村内通过购买,赠予等方式,获得大量养殖,种植等方面的技术书籍,通过每周3天对村民进行开放,让农民能接受到更先进的技术。

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的是农民,靠的也是农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真正的主力军,无论从当前着眼还是从长远考虑,都需要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都需要千方百计提高农民素质,把农民培养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把爱家乡、爱集体、爱社会主义联系起来,积极投身于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要结合实际,进行新时期艰苦奋斗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鼓励党员干部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教育活动中,必须注意两点:一要突出以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为重点,用他们的实际行动去影响和带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有效开展;二要讲究方式,搞好三个结合,即分散学习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农民的生活实践相结合,符合群众的欣赏特点和接受能力;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解决实际问题中解决思想问题。

  把普及科学知识、树立良好社会新风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

要引导农民破除不文明的风俗,改变不卫生的习惯,转变落后的观念,取缔不健康的娱乐。

一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好以讲文明、讲科学、讲卫生、树新风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广泛进行文明常识和科学生活方式教育。

  书事良师益友,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

所以我们特别注意对图书室的建立,多读书,读好书,对一个的个人素质,知识有很大的帮助,对整体的农村建设都有很大的帮助。

整个图书室定期的向农民开放,让农民不出家门便可学习到更多的对自己有用的书籍。

  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队伍,是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保证。

要从战略的高度,切实抓好三个基本环节:一是认真配备,要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者必须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真正把那些政治思想好、文化素质高,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调整,充实到这支队伍中来;二是合理使用。

要管好用好农村精神文明工作队伍,一方面要在工作上给予关心和支持,让他们大胆工作,另一方面对那些年富力强,群众公认,政绩突出的同志要大胆启用;三是精心培养,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对农村精神文明工作队伍加强政治、业务培训,努力使他们适应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只有自己做好才能更好的引导别人。

  试论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七大为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桂林市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辩证统一,缺一不可。

生育文明建设将为推进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新农村建设将为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精髓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思路清晰可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方略。

因此,要保证桂林市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就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把生育文明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坚定不移地抓紧抓好生育文明建设,坚持发展经济和生育文明“两手抓”,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做到经济社会要发展、人口数量要控制、人口素质要提高、人口结构要改善,生育文明与新农村建设要同步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是生育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治本之策和必由之路。

  桂林市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状况如何,作者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呈现一片令人可喜的局面。

为了加快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桂林市注重农村生育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纳入总体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进行,在开展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中,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融于到各项工作中,将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宣传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与培育农民相结合、树立婚育新风与生育文明相结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与发展新产业相结合。

在推进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和探索。

  一是狠抓各级培训教育,促进群众生育文明观念的转变。

  农村几千年来形成的“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的思想、旧生育观念的根深蒂固,必须依靠持之以恒的教育,才能使群众入心入脑,提高素质,促使生育观念的转变。

近年来,桂林市以人口学校和协会中心户为基地,举办未婚青年、新婚孕产妇、已婚育龄群众以及相关内容培训班,就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生育文明、农业技术等重点内容,进行系统地培训教育。

2007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21期,参学人数78000多人次。

通过学习培训,群众提高了对国情国策的认识,掌握了更多的生育文明知识,体会到了实行计划生育的益处。

通过培训,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少生快富、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风尚在桂北大地蔚然成风。

  二是狠抓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更新婚育观念。

  为建设新型生育文明,全市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创造各种舆论环境,大张旗鼓地宣传婚育新风,营造婚育新风氛围,引导群众更新婚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1、丰富活动内容,寓生育文明教育于活动之中。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正因如此,全市在广大农村组织文艺队、山歌队、篮球队,活跃乡村文化生活,宣传婚育新风、生育文明。

文艺队以群众身边的人、身边的事为素材,自编自演自唱,讴歌婚育新风,倡导文明风尚;山歌队以计生政策、婚育知识和避孕节育知识开展擂台赛,有的姑嫂、夫妻同台竞赛。

正是这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使广大村民在活动中受到了潜移默化的教育,生育文明观念逐步转变。

  2、塑造典型,学有榜样。

  几年来,全市各县、区大张旗鼓地开展“婚育新风合格户”和“婚育新风示范户”创建活动,树立典型,靠典型带动引导群众。

在创建活动中,大力向群众传输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生育文明观念,努力创建“婚育新风合格户”和“婚育新风示范户”。

三年来,全市共评出婚育新风合格户786户,婚育新风示范户120户。

通过典型引路,现全市有2346对夫妇推迟或放弃生育二胎。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在生育文明建设中,采取多种形式的环境宣传,营造温馨和谐的宣传氛围。

把知识性、趣味性、直观性、艺术性为一体的图文并茂的宣传画制作成活动展板,摆放到人群聚集地展示宣传;路牌、广告牌制作温馨醒目的宣传画和宣传标语,让群众随时随地感受到计划生育的人文关怀;利用活动室,建立图书室和阅览室,让群众在读书中学习计划生育知识;建立电视远程教育,将生育文明的文艺节目及有关知识输入电视点播系统,让群众在家中就可看到计生专题节目,获得生育文明知识。

  三是狠抓帮扶发展,引导群众迈向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之路。

  在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中,如何找准切合农民群众需求的结合点

通过调研,农民最现实的愿望一是当家作主,身体健康,二是经济发展,生活富裕。

因此,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紧紧把握这两个基本点,从群众需求出发,重点做好生殖健康服务和生产生活帮扶服务。

把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

通过村民选举成立了新农村理事会、旅游协会、水果生产协会等一系列协会组织,制定出相关的制度和章程,在理事会的管理下,发挥了较好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全市把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相互渗透,在工作中突出一个“帮”字,对一些计生贫困户实行重点帮扶,富裕户与贫困户实行一帮一,确保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把计划生育知识培训与农业科普知识培训结合起来,使计生户了解各地致富信息,开拓思路,拓宽视野,在闯市场奔小康的路上有目标。

通过帮扶,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有了明显转变,逐步走向富裕路。

各乡、村在建设新农村的同时,大力开发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服务,建立家庭宾馆和饭店,促使各项旅游项目给计生户增加大笔收入。

现闻名全国的生态新村恭城县莲花镇红岩村,全村390人,育龄妇女87人,其中有18户夫妻双方都是瑶族的独女户,女儿都十多岁了,完全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

但他们执意不愿再生了,因为他们从实践中看到,少生能够减轻各种压力,促使家庭快富、女儿健康成长;如今18户独女户都放弃了二孩生育计划。

县、乡、村各级协会对计生户家庭,无偿传授种养技术、提供生产资金、统一组织产品销售,使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如今,红岩村月柿一望无际,人均有果6600公斤,人均纯收入达8000多元,成为远近闻名的富裕村。

少生快富之后,红岩村的群众目标就是建新村。

从2003年开始, 51户群众每户自筹资金4至7万元,贷款5万元,眨眼间村子里家家住别墅,户户开旅馆,整洁的新农村展现在世人面前。

  永福县堡里乡波塘村靠兔子养殖,走少生、快富、建新村的道路。

波塘村计生中心户长韦继秀说:“村里有十几户独女户,女儿都大了,动员她们生第二胎,她们都不愿生了”。

韦继秀自己带头养兔,致富后把兔苗送给村里的计生户,现全村300多户都成了养兔专业户,仅此一项人均纯收入就达3000多元,村里新楼房拔地而起,成为全县新农村建设的典范。

  龙胜县少数民族聚集区群众婚育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少生快富建新村”的浓厚氛围已形成,广大群众把对女孩的关爱升华到生女孩光荣自豪的程度。

龙脊村群众说:“生女好,哪家生女哪家福”。

如今的女儿户,吊脚楼,木结构,青瓦飞檐的房舍,依山而居,自得其乐,游客纷纷慕名而来。

  以上几个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典范,仅是桂北新农村的缩影。

全市各县区都有代表或样板:如兴安县的黄茅坝、阳朔县的古板村、灌阳县的兴珠山屯、灵川县的木匠户村,象山区二塘乡的红光新村,各具特色,气象万千。

洋溢着“少生快富建新村”的朴素生育文明气息,催动着广大农村朝着少生快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实践证明,桂林市的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广大群众生育文明观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目前,生育文明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正在桂北大地广大农村蓬勃发展。

  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见闻  初夏时的杭后农村,草丰粮茂,牛肥养壮,人民安居乐业,一派祥和的景象。

而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各村各镇的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道路平坦、院落整齐、窗明几净,沿路乱堆乱放的柴草也没了影儿,有些地方还乘农闲搞起了文化活动周。

从这些明显的变化中,记者感觉到,生活逐渐富裕起来的农民,他们也开始追求一种文明而时尚的生活方式,充实自己的精神世界。

农村在变,农民在变,他们的变化不仅仅表现在“口袋”富了,更重要的是“脑袋”也富。

  老调添新词 为农民搭建欢乐大舞台  记者到头道桥镇采访时,恰逢农民文化活动周的第一天,整个集市上再也没有套着骡车赶交流的农民了,他们开着农用车,穿着崭新的衣服从四面八方赶来,也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而是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这些活动中来,有下棋的、拔河的、赛跑的、打篮球的、乒乓球赛......大小15个活动项目,来自10个村的500多名运动员全部参与进来,整个活动场面喊声此起彼伏、热闹非凡。

  今天,当我们再次走进这些节庆文化活动时,看到的是锣鼓背后更深的内涵,那就是农民以崭新的面貌对新农民、新农村一种全新的解读。

  农民这样积极参与、丰富自己生活的活动绝非偶然,是杭后多年来通过不断完善农村四级文体设施网络基础上的必然结果。

几年来,杭后逐年加强对乡镇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8个镇共建起2078平方米的文化站、28个综合活动室、内存3万册图书,并建起21个“草原书屋“,基本形成了镇有综合活动中心、村有活动室、社有文化大院的文化活动网络,为丰富农民文化生活建阵地、搭平台。

  文化如水,在几年来不断的渗透与吸取中,杭后农村文化呈现出红红火火的势头,农民的精神风貌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他们自发组建起34支民间文艺团队,在农闲时节,组织一系列农民群众喜闻乐见、踊跃参与的文体活动,头道桥镇的“金牛杯”农民文化周、蛮会镇的旅游文化节、双庙镇的女子篮球队、三道桥镇的农民趣味运动会.....。

同时,还涌现出大批农民作家、农民书法家、农民收藏家、乡土文人。

目前,全旗民间文艺团队和协会发展到34家,从业人数1565人,“文化中心户”发展到1326家。

张福宝作为全市唯一的农民火炬手,参加了北京奥运圣火鄂尔多斯站的传递活动。

  农民在变,文明的生活方式、繁荣的文化活动随着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在一点一点的走进村庄、走进农户、走进农民的心田,滋养着他们的精神。

  旧瓶装新酒 为农民配送营养大餐  在采访中,记者感受最深的是农村真的变了,而变化最大的还是农民观念的大变化。

在康尔徕园区,科技型、知识型农民随处可见,他们凭借三元梯次的种植模式,发特色产业,种起了五花八门的品种,产出有机蔬菜。

有了品牌意识的农民,建起了自己的绿色食品专卖店,拿村民孙存林的话来说“好货就得卖好价”。

  为了加速新农民的蜕变,杭后通过政府买单,农民受益的方式,结合“阳光工程”、“群英计划”,开展了“千名干部下乡宣讲”、“三下乡”、“科普进万家”等活动,开展针对性强、务实有效的农业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常年举办各类科技培训,培训农民10万人次以上,全旗5万农户,户户都有科技明白人,农民的科技素质不断加强,创业技能也得到了迅速提升。

涌现出许多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在这些农民的带动下,昔日的产业焕发出无限的生机与活力,刚从河套大学培训回来的养牛大王刘三明,带头建起了全镇第一个家庭牧场,托起了现代畜牧业一片绚丽的霞光。

  观念的大转换使农民的脑袋里也生发出与时俱进的思想。

采访中,农业局副局长魏玉海告诉记者:“以前的农民坐在一起,谈论的是昨天喝了多少、输赢多少,现在谈的是种了多少、种的什么、怎么个种法,明天要干什么”。

  一种方式,两个谈话内容,充分说明了农民屏弃了以往陈旧落后的生活方式,开始学会了思考,开始展望自己的前景。

  在杭后农村走访了一圈,记者感觉到农村真的变了,越变越美、越来越好,而这种变有一种精神在支撑,有一个灵魂在向前牵引,那就是农民内心世界的转变,使无形的蜕变转换成了现实。

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哪些意见建议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3.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并收回。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并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

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军队营区居住或者从业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军队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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