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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交警获奖感言

时间:2019-05-30 18:44

最简短精湛的获奖感言

这次,能被评为公司xxxx年度优秀员工荣誉称号,我感到非常高兴与荣幸,感谢公司对我的厚爱与信任,感谢领导对我的关爱,感谢同事们对我的认可。

加入公司近五年来,我从一个门店的理货员、店长、盘点员、信息员到今天财务部的一员,整个过程离不开上级领导的认真教导和资深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在这里我特别感谢洪总和陈经理,是他们培养了我,给予我机会和自我发挥的空间!与易站一起走过了五年多的风风雨雨,品尝到了工作的辛苦与快乐,通过不断的实践与提升,我对现有的工作充满了自信

在工作当中,我都把易站当作自己的家,才把易站的工作当做自己的事业来做,与易站同甘共苦

看到公司不断的发展壮大,我感到很骄傲和自豪。

这次能够当选优秀员工,更是对我以后工作的一种鞭策,我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维护好优秀员工的形象。

成绩只能代表过去,新的一年即将来临,要想赶上经济大发展的潮流,在金融危机的逆势中,迎头博击,我们就要赶上公司发展的理念和要求,就要紧密地团结在公司领导层的周围, 踏踏实实,勤勤恳恳的干好本职工作,为易站的事业做大做强,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保洁阿姨——我的榜样》作文400字

每当我那干净的马路,脑海中便会浮现出一位工作的工阿姨的身影。

这位阿姨个子不高,看上得很清瘦,她就是我家隔壁的赵姨。

赵姨是厂里的保洁工,这个工作在别人眼里是有脏又累的下等活,可赵姨却把它看作最神圣的岗位。

每天天蒙蒙亮就得出去工作,天黑了才下班。

不管天气如何,都无怨无悔地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

记得在一个大雨滂沱的下午,我和妈妈去教培楼上英语课,一路上我都在埋怨老师,这样的天气还要来上课,心里有说不出的怨气。

就在这时,远远的看见一位阿姨正在拿着扫帚扫来扫去,走近一看,是赵姨,她正在清理由于刮风掉下的梧桐叶,还不时的用手里的铁钩做着什么。

我不解地上去问:“赵姨,这么大的雨,你出来扫啥呀,等雨停了,明天再扫也不迟呀

”赵姨看了看我说:“不行呀,你看这梧桐叶子还有掉下的树枝,堆积多了,顺着水流都流到下水口,要是不及时清理,会堵塞下水口,这样路面就会大量积水,要影响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

”说着又见她用手里的钩子在清理下水口的树叶,她的手上、身上、脸上、沾满了泥水,去没看出他有一丝丝地怨气。

她干得是那么认真,那么执着,想到自己因为天气不好要上课,还一肚子怨言,真是羞愧不已

由于表现突出,今年赵姨还获得厂里“五一”劳动模范的奖章。

至今赵姨仍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辛勤工作着,实践着自己“干一行,爱一行”的。

我佩服赵姨,她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工作无贵贱高低之分,只要努力,用心去做,平凡的岗位也会干出不平凡的事业。

交警民警月星座谈会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非常感谢领导对我们青年干警的关心和重视,给我这个难得的机会,让我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交流。

  我是2006年8月进入市院工作的,迄今已有整整五年。

五年来,我由学校走向社会,是个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

回顾起来,主要有四点体会与感受:  第一,要热情  热情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托尔斯泰曾说,一个人如果没有热情,他讲一事无成。

年青人最大的特征,最主要的优势就是热情。

作为一个年青人,必须要有年青人的样子,不能整天垂头丧气、没有激情,让别人说你不像年青人。

  热情意味着乐观、平和。

上班以来,我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和和气气待人,从不带着怨气和情绪做事。

虽然有时候也会遇到压力甚至挫折,但始终相信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年,我办理的**一案,一度遭到热炒。

当时压力很大,很多晚上都睡不着觉,心想:别人一辈子可能碰不到的事情,我上班几年就遇到真倒霉,但却从来没有放弃,坚信自己,坦然面对,认真准备各种预案,最终在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的支持下,案件还是得到了妥善处理。

  热情的基础是责任心,没有责任感对工作、对他人不可能会有发自内心的热情。

在遇到问题时,不说“我不会”,而是勇当排头兵,多想想、多问问,努力把它拿下来,即使做不到完美也要把任务完成。

06年上班时,被分配做公诉内勤,手头没有现成的资料,我一点点琢磨,硬是撑着头皮把一件件任务给完成了。

当时曾有人对我说“别做内勤,内勤出不了成绩。

”,可凭着一颗责任心、一腔工作热情,在内勤这个岗位上也收获颇丰……  第二,要行动  上周,全国劳动模范白国洲同志来市院做报告,他讲一句话我印象很深。

他说,美梦成真的第一步是“起床”。

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一个理想或者是目标,但变成现实关键还是要付诸行动。

  我有个四岁的女儿,每天晚上都缠着我给她讲故事。

讲故事过程中,我发现有很多故事自己之前其实都没怎么在意。

比如,寒号鸟的故事,大家都比较熟悉,以前只觉得很有意思,留意的只是“得过且过”,现在想来其实还寓意着行动。

光说搭窝而没有行动,寒号鸟最终冻死在寒风中。

  所以,再小的计划都必须把它付诸行动,再小的事情都要把它当成提升自己素质的重要途径。

06年上班后,开始接触《检察日报》,看到上面有很多理论文章都是基层院干警写的,我就给自己定一个计划:07年一定要在《检察日报》上见到自己的文字。

我通过电子邮件,投了几次稿都没有反应。

别人说《检察日报》上面发文章的都是关系户,我想《检察日报》每年发表那么多文章,都是关系户吗?肯定是稿件风格不符合要求。

后来,我开始收集《检察日报》,仔细研究观点版刊发稿件的特点,再投稿命中率就高多了。

至今,我已在《检察日报》、《中国检察官》、《公诉人》等国家期刊上发表理论文章20余篇。

前一段,**报社编辑还给我发邮件,希望我多给他们供稿呢。

  第三,要谨慎  细节决定成败。

也有人说,细节决定命运。

这几年,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案、***案等,出现问题虽然都有一定的巧合性,但这些巧合往往都发生在细节上,主要是对一些细节考虑不周全。

  经历***案后,我对自己参与讨论或办理案件,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像律师一样思考;二是要像记者一样敏感。

为什么要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呢?因为律师的职能就是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挑案件的毛病,搞审查起诉也是挑案件毛病。

不同的是律师挑的是我们的毛病,而我们挑的是侦查机关的毛病。

如果我们能像律师一样去思考,提前把毛病挑出来,在处理案件时就会有更大的余地,案件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同时,办理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而且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就要求增强敏感性,像记者那样敏锐捕捉案件中的潜在的热点。

现在,我国正出于社会矛盾凸显期,贫富差距日趋增大,下列案件比较容易引起网络关注的:(1)涉及国家机关可能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案件;(2)涉及公务员的案件; (3)涉及农民工、下岗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4)涉及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等特殊社会人群的案件;(5)涉及记者、打假斗士、维权斗士等所谓正义名人的案件。

对这些案件,在办理时必须谨慎,任何小的问题注意不到都有可能引起社会关注。

  第四,要不怕吃亏  吃亏是福。

没有人愿意同爱占便宜的人交往,只有吃亏的人才能正确面对自己,赢得尊重。

  我在武汉读书期间,曾经在东风汽车本田公司干过一段时间临时翻译。

当时,东风本田公司才成立,文字资料都委托翻译公司完成,尚没有专业的书面汽车用语翻译参考。

而且,公司有个规矩:第一次做临时翻译的人,该期翻译结束时由中、日双方人员为其打分,平均分90分以上才可能在下一次继续做翻译。

我当时大学毕业,虽说学的是商务日语,但对汽车术语一窍不通。

第一天做翻译就懵了,啥也听不懂。

但我态度好,主动跑到现场,帮中方工人师傅拿东西、干活儿,了解并用本子记下零部件的中文名称;然后,陪同日方人员巡视时,趁机问他们零部件的日文称呼。

晚上回去翻翻词典,自己做一份专业用语汇集。

第二天,当我带着自己做的专业用语纸稿出现在中日方人员面前时,他们向我伸出了大拇指。

就这样,我得以寒暑假待在东风本田汽车公司做起临时翻译,并靠此赚够了三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所以,上班后我同样告诉自己:不要怕吃亏,平时多干点儿才可以多学点儿;不要害怕同志们看不见、领导想不起,所有的人都是从年青人走过来的。

来市院以前,我对电脑还是很不熟悉,EXCELL几乎没有用过,打字速度也很慢。

但现在,由于工作的关系,我对WORD、EXCELL操作熟练,在去年市院举行的计算机比赛中还获得了二等奖。

上班五年来,我默默无闻、兢兢业业,从没主动向领导要过什么荣誉、提过什么要求,但领导、同志们却从来没有忘记过我。

我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去年还因院里推荐而被评为全市青年岗位能手。

  前两天,我去武汉办点事情,顺便回武大看了一下我的导师。

他感慨地对我说,你这么年轻,真好。

我问他,年轻有什么好的呢,一事无成?他说,年轻有朝气,没有暮气;有锐气,没有惰气;有才气,没有燥气。

这几句话使我感触颇深,今后我将继续刻苦学习、勤奋实践,保持年青人的精神风貌,不浮躁、沉下去,脚踏实地把工作干好!

交警是否可以在快速路隧道里查车,如果出了事故交警有没有责任

快速路隧道里是严禁查车的。

如果因查车出了事故,应追究交警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现场督察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协助交警维护交通 的感受 1000字左右。

其实可以随便些,具体就是你们做了些什么,有什么感想都可以写,下面可以参考参考。

  领导重视,保障措施有力。

“万人评窗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构建和谐社会,改进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是“从我做起,走向文明”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路面管理、车辆管理、事故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对此,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提高服务水平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坚持业务工作与优化服务环境紧密结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以这次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借助五个载体,带头践行文明行动。

教育民警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应当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应当严格落实“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要求,自觉做到“文明在我环境中”;教育民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乱使用警灯、警报器,不无故冲闯红灯、借道行驶,自觉做到“文明在我行进中”;要求民警正确使用“您好”、“请”、“谢谢合作”等文明规范执法用语,坚决杜绝口大气粗、谈吐不雅等冷硬横现象,自觉做到“文明在我话语中”;聘请专家为民警讲授文明礼仪,把“微笑”服务渗透每一个执法环节,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自觉做到“文明在我微笑中”;深入开展“珍惜荣誉珍惜岗位 珍爱家庭”主题教育活动,教育民警常怀感恩之心,坚决不做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集体和自己家庭的事情,自觉做到“文明在我感恩中”。

  擦亮车管窗口,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以“一窗式”综合服务模式改革为契机,大力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真正实现便民利民,提高群众满意率。

深入开展“十佳文明示范窗口、十佳文明服务标兵”、“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及“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好事”等评选表彰活动,坚持以示范引导,以典型引路,感染、带动民警、市民积极参加“从我做起,走向文明”奉献日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模范遵守公共秩序,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努力在车管内部形成崇尚文明、践行文明、争当文明的良好风气,努力在全社会打造知荣辱、除陋习、讲文明的社会风尚,使车管这个窗口成为全社会走向文明的忠实践行者、积极推进者。

  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基础工作。

进一步完善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电子档案,实施“户籍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止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校车管理“学校监管班级、班级监管学生、学生监管家长和民警监管校车”四级链条式管理机制,实现校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教育和“四个创建”活动,巩固车管窗口教育基地,以“四不四让”为主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倡导文明行车,倡树文明新风,提高文明交通意识,建设文明和谐幸福家园。

  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发挥城市交通管理主力军作用,高标准定位、高起点谋划、高强度推进,加大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力度,大力倡导文明和谐交通,全面提升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以整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闯灯越线、争道抢行、大型车辆闯禁行、灯光不全、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不文明交通行为的严查严纠力度,为群众出行创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倡导文明出行。

这个大队组建300余人文明交通劝导志愿者队伍,宣传普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劝导人们有序乘车、安全行路、文明礼让。

在实验小学、实验中学、县医院门口、信誉楼附近等车流量较大、行人较多、比较繁华的路口,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引导车辆安全文明行驶、行人安全文明过马路,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示范引导广大市民消除陈规陋习、纠正不文明行为,共同增强文明意识。

  推行微笑服务,拉近警民距离。

这个大队从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车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窗口单位入手,强化对窗口单位民警日常行为举止的教育培训,积极倡导文明用语、文明服务,擦亮窗口,展示民警的良好形象。

倡导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礼貌待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各类服务。

日常工作中,以微笑服务为突破口,自觉做到做到温情 “四个一”,即:“一声问好、一个微笑、一句提示、一声感谢”。

大队还聘请礼仪专家为民警讲授文明礼仪,把微笑服务渗透每一个执法环节,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用微笑面对工作,微笑面对生活,微笑面对他人,自觉做到“文明在我微笑中”。

  推行文明用语,用话语传递文明。

车管所和事故处理科结合工作实际和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相关服务用语,将“请”、“您好”、“请坐” “谢谢”、“再见”等温馨字词作为基本的工作语言,展示公安民警和蔼可亲的另一面,以此来提高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让办事群众在文明话语中看到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在身心愉悦中感受公安机关优质服务带来的新实惠,用话语传递文明,用话语体现素养。

  倡导“礼让斑马线”,培养文明行车良好习惯。

在所有驾驶人中开展倡导“礼让斑马线”活动,号召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至斑马线前要主动减速慢行,遇有行人通过斑马线时要停车让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对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遵守礼让规定的驾驶人进行口头教育或警告,让驾驶人养成文明行车的好习惯。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对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在社会上形成礼让斑马线的良好风气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第一章 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

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

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

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

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

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

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

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

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

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

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

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

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

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

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

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

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

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

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

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

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

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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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乘坐出租车,开左门发生事故,你有轻微过错应承担责任,因为一般不许开左门下车,不过你不是同等责任,你应该是轻微责任。

因为司机有保障停车地点乘客安全下车的义务,还有提示危险的义务,后座没有后视镜,不利于观察,但司机完全可以观察也有义务观察下车环境。

既然右边下车被挡,说明司机停车地点不当,这也加重了司机的注意义务。

故司机负绝大部分责任。

假如你被他车撞伤,司机还因没有完全履行运输合同义务需要对你进行赔偿。

赔偿,在伤者医疗费一万内由司机车辆强保公司负担。

超出部分由司机与你按责任比例承担。

如司机购有商业三者险,那么司机可以要求其保险公司承担司机应承担部分。

你独立承担对应责任部分。

如司机商业三者险最高限额仍不能赔清,多余部分则由司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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