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是从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建国以来,这一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保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国家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和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模式与公安队伍实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误区”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误区”一:说教式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造成民警心理反感,无法适应新形势公安队伍发展的需要,使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目前,基层公安思想政治仍沿袭传统的读读报、念念文件、传达一些上级的规定、通报、通知等,千篇一律、枯燥无味,甚至有的动辄追究责任,造成民警心理压力,产生对工作的“逃避”心理;一些思想政治工作者以大道理压人,对一些问题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随意上纲上线、扣大帽子,受教育者对思想政治工作产生逆反心理,使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基层一些思想政治工作者以传统观念衡量民警队伍中出现的问题,以传统道德作为评判民警行为的标准,死搬硬套现有规定,对民警行为不是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做循循善诱的说服引导,而是一出现与传统道德观念不相符的行为即一棍子打死,导致思想政治工作苍白无力。
“误区”二:强调警察职业的神圣化,忽视了警察也是社会人、经济人,也有追求物质、精神回报的需求,使民警的警察职业荣誉感弱化。
在目前形势下,基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者仍沿袭传统的教育方法,不断强调警察是人民的保护神,国家和人民给予了警察多少荣誉,享有多高的待遇,过分强调警察的政治责任,而没有把警察看作其除了政治人、法律人之外,还是社会人、经济人,没有看到警察职业已没有了上世纪八十年代那种令人向往、热血青年趋之若鹜的火热局面,一些优秀人才、专业人才已不愿加入到公安队伍中来,而公安队伍中已有的优秀、专业人才也在千方百计地设法跳出公安队伍,一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民警,因与自己同等学历、相同经历的人逐步走上领导岗位,而自己仍然是普通一警致使其产生无前途之感,从而对工作丧失信心。
由于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生活待遇等与其他部门甚至同一部门各警种之间的相差悬殊,致使警察职业的荣誉感不断弱化,而这时的思想政治工作如果仅凭空洞的说教,仅靠理想信念教育是苍白无力的,是没有影响力和感召力的。
“误区”三:忽视民警的经济、文化、生活需求,强调政治的主导作用,使思想政治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警察是政治人、法律人,但他首先是公民,依法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公务员还是普通群众,即使是从事公安工作的人员,都对警察职业的认识存在误区,强调警察应该向社会多奉献,而对警察在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需求强调较少,许多人甚至不知道和平时期的警察日日有牺牲、时时在流血。
警察往往面对来自社会、单位、家庭的压力,执法环境的变化,要求民警公平、公正、严格执法,而民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又往往无人作证,消耗了民警大量精力,且往往因无人作证而使证据搜集不全面、不系统,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使警察形象受到损害;作为单位,为了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采取各种方法对民警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同时,又是末位淘汰、竞争上岗制,造成民警心理巨大压力;在家庭,由于机构改革、体制更替过程中,警察的家属有相当人数被减员分流或下岗失业,而这其中的大部分是一些年富力强、正在工作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的民警的家属。
由于这些民警的家属没有固定工作,亲属的赡养,子女的就医、入学全靠民警微薄的工资,使民警生活压力增大,影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面对这样的状况,仅仅依靠思想政治工作是无法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的。
“误区”四:以行政命令代替思想政治工作,将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命令混为一体,造成民警工作时心情不畅、情绪不佳。
基层一些思想政治工作者面对日趋复杂的思想政治工作形势,不是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主动进行和风细雨式的、深入细致的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而是动辄采取行政命令,用命令方法要求民警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如任务完成不及时或完成得不理想,就采取某种措施,有时任务还未下达,责任追究办法先行,使民警不能或不敢以自己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压制了民警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造成思想政治工作者、领导与普通民警之间存在芥蒂,思想不统一,行动不一致,虽然在行政命令的强制力量下,工作任务得以完成,但民警在工作时心情不畅、情绪不佳,有推委拖延,甚至消极怠工现象,给工作造成被动。
如何使思想政治工作适应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安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具有实效性、针对性,为公安工作的发展进步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 一、建立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机制,随时掌握民警思想发展变化的特点,找准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点。
要把民警思想状况发展变化的调查研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长抓不懈,既要调查了解民警在想什么、盼什么,又要调查了解民警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难题,希望得到怎样的解决。
要根据不同时期公安工作重心的不同,有针对性的开展民警思想状况的调查。
调查方式既可采取问卷设问式,又可采取座谈了解式,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了解清楚民警思想的发展变化为目的。
只有了解清楚了民警在想什么、盼什么,才能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消除部门、警种之间的差别,切实为思想政治工作辅设坚实平台。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从优待警的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在落实这些措施上作了大量不懈的努力,也解决了长期以来民警压职压级和各项政策性补贴、津贴未落实的问题,但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各警种之间执行标准和职级待遇审批、福利发放机关的不同,造成部门、警种之间民警政治待遇、福利的不同,使民警产生不平衡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要使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外,还应建立符合实际的、统一的民警政治、福利待遇标准,使机关内民警的政治、福利待遇相同。
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要坚持择优原则,坚持把群众基础好、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优的同志提拔使用起来,使广大民警切实有盼头。
同时,要把表彰奖励作为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拓宽表彰奖励面,既表彰常年战斗在一线的民警,又表彰默默无闻、为公安工作服务的民警,使服务保障的民警能够安心自己的工作,更好地服务公安工作。
只有认真落实了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在全体民警中建立平等的政治、福利、表彰等待遇,才能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才能使广大民警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公安工作服务,也才能为思想政治工作搭建坚实的平台。
三、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从民警的切实需求出发,充分体现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文关怀。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是转变民警的思想、净化民警的灵魂、提高民警的觉悟,任务是帮助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民警的许多思想认识问题,多与物质文化生活、权益保障、个人成长进步等利益的需求、个人价值的实现有直接关系,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平时的工作中,既要引导民警认真履行职责、全力维护稳定,还要引导民警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提高综合素质。
在分析民警的思想行为时,要从多方面去分析,不能孤立地观察认识问题;要从深层次上研究民警的思想行为产生的根源,把民警的思想作为一种复杂的现象来考察,不能仅以表象看待问题。
在进行思想疏导时要立足实际,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民警着想,切实做到尊重民警的权益,理解民警的处境、愿望、心理和性格,讲实、讲清道理,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起到解扣子、长见识、促进步的作用。
四、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以理论诱导和人格感召双重力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基层警营思想政治工作,一方面要靠思想政治工作者用理论说服人,另一方面更要靠领导者的模范行动感召人,依靠行政命令压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失败的。
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者,一方面,要放下架子,改变那种“我讲你听,我管你服”的心态;在感化民警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坚持以平等相处的态度,多做换位思考,站在被教育者的角度思考问题;采取研究式、讨论式的方法,在思想观念的碰撞中启发民警独立思考问题,以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提高民警的自我约束能力。
另一方面,就是坚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为人表率,通过自身过硬的作风,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感染力
现代公安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公安人员最重要的素质之一。
政治上没有一个较高的素质,其他方面素质即使再好,也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甚至可能成为社会的害虫。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查处的一些犯罪案件,涉及到厅级干部、基层领导以及不少的普通干警。
这一方面说明形形色色外界社会诱惑的巨大冲击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干部政治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公安人员政治素质应当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须将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为人当正直,执法要严格,处理问题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要真正按照江总书记教导,以“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要求去衡量自己,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工作,在总揽全局的高度上抓公安执法工作。
2、科技文化素质。
作为公安人员,科技文化知识不能落后。
对科技文化应具有博和精的两方面要求。
虽不能要求每一位管理者在科技文化知识的各个方面都处于前列,但对自己涉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的其他知识应当有所涉猎,这是博的要求。
与此同时,作为管理者对于自身所从事的专业应当精通,这种精通,便是管理者特长所在,更是作为管理者服众之处。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科技知识的发展与更新达到了惊人的地步,犯罪也紧跟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升级,在科技文化领域里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作为公安人员,当门外汉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
3、伦理道德素质。
公安人员,有才能只是他的一个方面,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必须以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
待人以宽,律己从严。
对部属既要有热情,又要有威严,关心和爱护部属。
以高素质的道德水平,树立自身的威信,以诚信的道德品质,汇塑成集体凝聚力。
作为领导岗位上的管理者,为官要具有良好的官德,与同事相处要有良好的品德,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要给后人留下一个好的口碑。
4、心理素质。
在公安机关从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工作,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内部、外部的协调、人事、待遇、家庭、子女升学、个人的职位等等都会在管理者心理上形成压力。
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可能还要承受犯罪分子对自己或家人的打击报复。
内外矛盾的调节处理往往涉及自身权益,往往会形成一种综合压力,扰乱工作情绪。
公安基层管理者必须经受住这种压力。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胜任工作的基础。
5、体能素质。
当前犯罪活动总量仍呈上升趋势。
身体素质是公安人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素质之一。
公安机关最讲究实战,仅有理论远远不够。
基层管理者长年和犯罪分子打交道,遇上案件,正常的休息、饮食将全部打乱,和犯罪分子的实际斗争中,还会有正面的身体接触,追踪、射击、格斗等等没有好的身体作为物质的基础就难以取胜。
6、指挥能力与技战素质。
公安基层管理者所处位置具有特殊性,既是战斗员,又是指挥员。
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工作中,刑侦指挥和治安突发事件指挥,都要具备良好的指挥才能。
在实际指挥中,敌情的发生往往瞬息万变,制服犯罪分子、把握战机,不允许出差错,一着错全盘乱。
管理者还必须掌握技战指挥能力,了解自己所辖区内民警的技战水平,以便在战时进行有效的战术组合,增强自己队伍的实际作战能力。
管理者综合素质如何,对于全局的胜利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司法部关于监所安全管理六个一律
“六个一律”: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一经查实,警的开除,是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附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如何妥善处置醉酒人员
醉酒人员的处置,既线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一线民为头疼、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接处警活动中,因酒后神志不清而滋生的警情发生量多,围观群众多,处置较复杂,且极易转化为醉酒人员与执法民警之间的冲突,导致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
如何对醉酒人员尤其是其中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置,在出警过程中既妥善处置现场,同时又避免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 一、处置醉酒人员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 以上规定不单适用于违法嫌疑人,还应当同时适用于违法性质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员。
而对于醉酒但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一款:“人民警察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在出警后遇到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醒人事或者有其他确需救助的,也应当依法处置、实施救助行为。
\ 二、民警在处置醉酒人员中存在的问题\ 醉酒,即因饮酒过量而神志不清,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
在处警过程中,遇到的醉酒人员多处在兴奋期或共济失调期,醉酒人员往往有一定的过激行为,极易实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甚至发生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
由于醉酒人员处于兴奋期时,一般都有语言增多、逞强好胜,夸夸其谈,举止轻浮、粗鲁无礼、打人毁物等表现,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语言和行为。
另外,处于兴奋期的醉酒人员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无视法律法规,即使公安民警在处置时,也无惧怕心理,并极有可能直接袭击执法民警,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这时民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酿成事端。
实践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方法简单、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对于醉酒人员的处置中采取的措施、制服的力度往往比较弱化。
民警对于醉酒人员的控制方法比较单一,而在如何在取得对醉酒人员的先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
有的民警不能及时对醉酒嫌疑人的行为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在第一时间将嫌疑人制服、约束,从而导致群众围观、事态扩大,有的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较差,对醉酒人员的攻击性认识不够,不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导致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屡屡发生,民警受到伤害。
\ 二是民警不学法、不懂法,在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出现违法,在发生非正常后果后授人以柄、工作被动。
如:有的民警在约束醉酒人员时,不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而是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进行约束;有的民警对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应使用约束措施而使用;有的民警不了解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将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看管,而认为应当一率由民警负责约束等等。
\ 三是民警在处置中遭受醉酒人员违法行为侵害后,情绪激动,处警不得力或者不合法,导致发生严重后果。
有的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遭受醉酒人员侮辱谩骂后,带回公安机关后甚至在现场即对醉酒人员进行报复性体罚或殴打,极易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和反感、发生群体性事件。
同时,由于醉酒人员自身防范意识较之正常情况下有所降低,容易受到外界伤害,因此也容易受到较严重的伤害后果。
以上每种情形的发生,都将以公安机关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但不可避免地,公安民警流血流汗、吃苦受累换来的声誉也将受到贬低,有关责任民警也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法律的惩处。
\ 四是民警在控制醉酒人员后,约束过程中麻痹大意、看护不力,导致醉酒人员发生意外。
醉酒人员在醉酒状态下,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者处于麻痹状态,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准确认识和辩认,也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导致醉酒人员自身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如摔倒致伤、酒精中毒、吞食异物、呕吐物堵塞气管等等。
\ 三、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醉酒人员的安全,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民警法律意识不强。
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基本功不够扎实,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真正掌握、一知半解,运用不熟练,从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没有充分运用法律增加执法手段,反而会产生畏难心理,不能依照法律严格执法,束缚自己的手脚。
\ 二是民警实战意识不强。
在处置违法犯罪醉酒人员的过程中,民警往往要对醉酒人员进行控制,此时仅有良好的体能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良好的控制技能和技术。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技术,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将醉酒人员有效控制,从而不能对醉酒人员进行约束保护或及时制止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三是民警证据意识不强,对醉酒违法嫌疑人的取证工作不到位。
在对醉酒人员的处置过程中,一些民警的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不能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到现场,有的不能及时利用照相、摄像等手段将醉酒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其违法犯罪情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情况等)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导致后期工作较为被动。
\ 四是民警责任意识不强。
不管是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的现场制止和控制,还是对带回公安机关的醉酒违法嫌疑人的约束和看管,都需要民警增强责任心,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大意,否则,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四、做好处置醉酒人员处置工作的对策和方法\ 执法实践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所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
但通过对醉酒人员处置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一般来说,有以下一些对策和方法,供民警在工作中参考:\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和警务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本领。
除《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外,《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法条充分说明,在遇有醉酒人员阻碍执行职务或者妨害公务等情形的,公安民警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人性化执法不是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而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查取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醉酒者的现场处置,不但要有体能,更要有专业的技能,应增强民警对于擒敌技能和控制战术的培训,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
良好的身体素质配合简单实用的控制技能可以大大提高控制率,同时减少民警受到伤害的机率。
\ 二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
约束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避免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对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手段。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对其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
如果醉酒人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只是沉睡不醒或者骂两句,没有自伤或者伤人、损害公私财物的动作和行为,一般不要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否则就违背了约束的宗旨。
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 三是及时出警,一般情况下,在处警中宜快不宜慢、宜劝不宜压、宜散不宜聚。
酒后滋事一类案事件的发生一般比较突然,控制的时机在前期。
因此民警在接警后要迅速赶到现场,将滋事的可能控制在萌芽状态,并适时将醉酒人员带离现场,在引起众多群众围观、起哄前处置完毕。
对个别态度横蛮的醉酒人员可以实行通知所属单位、家庭、朋友共同做工作的方法予以平息。
有的醉酒人员醉酒后口气大、胆子大,发生纠纷或滋事后不听从民警的处理,甚至奚落、侮辱民警。
对此民警千万不要计较其态度而与之正面交锋,激化矛盾,最好采取迂回的方法,与其单位、朋友、家人联系,请他们到现场协助解决,或者将醉酒人员领回。
\ 四是对多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者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服。
如果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醉酒违法嫌疑人人多势众,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延误时间则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围观群众聚集,使局部的治安秩序失控,则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和控制。
目前,单警装备已经配发到每个基层执法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辣椒水喷剂会比其它方法更加实用、有效。
\ 五是在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取证工作。
由于醉酒人员往往在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记忆不清,有的醉酒人员醒后还会将自身伤害责怪于民警,造成公安机关工作被动。
因此,公安民警应提高证据意识,不管是在现场还是带回公安机关后,只要醉酒违法嫌疑人仍有过激言行或违法行为的,均应当注意固定以下证据:现场的在场人的名单及有效联络方式;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现场情况及醉酒人员的有关情况;应特别注意对醉酒人员对人、财、物造成的侵害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固定;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醉酒人员进行酒精检测。
\ 六是在对醉酒者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看管和保护,加强看护工作。
对于实施救助的未违法的醉酒人员,及时交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对于有一定违法行为的醉酒人员,但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较长时间对其约束的,在不影响对案件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可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待酒醒后再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查清身份、以及通知不到所属单位或者家属的,民警必须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看护,并注意观察,发现有酒精中毒较重,以及出现过分激动、昏迷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一旦确认其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警察的补贴都有哪些?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工作纪律是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直接反映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工作面貌、工作态度,关系到全系统的整体形象。
近期以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等问题的明察暗访已成为常态化的工作,对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除责令整改外,也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虽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在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已有明显改进,但个别单位及工作人员政治敏锐性不强,依然我行我素、不同程度的存在庸、懒、散、漫等问题,损害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良好形象。
在当前全市上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必须认清形势,深刻认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作为事关全局形象、事关个人形象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出色的工作能力、优良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解决纪工作律不严、工作作风涣散、服务环境不优等问题。
二、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一)严格请销假制度。
工作时间外出开会、办事,一般同志要向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要向分管局长、分管局长要向局主要领导说明情况,说明公务内容、去向及返回时间,经许可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公务,同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打招呼,私自离岗外出。
凡未按规定做出说明或打招呼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因病、因事请假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批准权限请销假,并将请假条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局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需向局主要领导请假;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因病或因事需要外出,必须根据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科室一般工作人员需要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
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凡无故不上班者,机关工作人员按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和问责,事业单位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签订的用工合同执行。
(二)严格规范办公秩序。
系统干部职工要按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决杜绝迟到、早退现象。
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严禁工作时间离岗、串岗、脱岗聊天;严禁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以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内容;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但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准酗酒。
在非禁酒时间和场合,要提倡文明饮酒、适量饮酒,以免影响有关紧急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严格规范公车管理。
不准将公车用于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非公务活动;不准驾驶公车进行度假、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不准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准出租、出借公车供个人办私事使用;不准将公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商场、洗浴中心、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和休闲娱乐场所;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借用公车办私事。
节假日期间,公车一律封存停驶,有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车时,必须向分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车,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封存。
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局办公室对驾驶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公车私用现象。
(四)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与会人员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不准缺席。
确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参会的,必须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
会议期间,自觉维护会议秩序,进入会场后要按指定地点就座,同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震动状态,严禁在会场上接打电话,不准随意进出、随意离场,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其它事情。
(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节假日期间或有重大活动时,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禁空岗、脱岗,值班期间遇有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不得置之不理或随意处置。
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系统干部职工要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局党组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要雷厉风行抓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拖拖拉拉、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等现象,坚决做到服务到位、督促到位、落实到位。
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服务热情、办事周到、言行仪表文明、回答问题耐心到位,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不良行为。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纪律制度落实(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无论是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土资源系统的一员。
无论哪一级的工作人员纪律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形象。
为此,各县(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同时,要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自己分管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自己分管的工作人员纪律方面不出问题。
(二)建立督查监督机制。
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要建立日常督查监督机制,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效能低下、服务质量不高、工作纪律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贻误工作者,除及时进行纠正并通报外,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