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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契约化管理感言

时间:2016-08-02 15:25

观看煤矿事故案例心得体会600字..急用..

煤矿事故案得体会心得煤矿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了这多起事故案给我以深刻的体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也暴露出安全思想松懈、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

痛定思痛,我们应该深刻汲取这些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的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努力把实兴煤矿打造成一个本质安全型、和谐稳定型、强势竞争型、科学发展型的现代化企业。

思想决定行动。

抓好煤矿安全生产,首先要始终摆正搞质量标准化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质量为本、安全为天”和“持之以恒抓质量、扎实有序做工作”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起“抓质量就等于抓安全、就等于增效益”的观念,牢固树立“没有质量标准化建设就没有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的思想观念,在全矿上下形成共识,凝聚合力。

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考核机制、事故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制度。

制度落实是关键。

思想提升了,制度完善了,我们就要不折不扣去执行,去落实,去管理。

层层落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只有实施强有力的管理,才能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

才能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杀不住“三违”的风,就迈不开安全的路。

从发生的这几起事故来看,每一起几乎都是由于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

要想彻底消除“三违”,就要广泛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

规章、规程、规定、规范的区别

煤矿掘进队副队长报告各位领导: 自1985年参加工作至今,27年了。

从XX年XX集团兼并黄丹沟煤矿,到XX年任掘进四队副队长一职,到XX年至XX年7月任掘进五队党支部书记,再到XX年7月调任掘进六队党支部书记,几年来,我忠诚党的事业,严于律己,严格管理、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使我所在的队组连年被评为先进队组,优秀党支部,我本人也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和模范党支部书记。

  今年7月份公司调我任掘进六队党支部书记一职,主持开展掘进六队党支部工作。

现将我履行职责情况作具体汇报  一、依法履行职务情况  掘进六队自成立以来,虽成立时间不长,但已更换党支部书记4届,我上任后,认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新建队组人员繁杂,混乱,比较难以管理,我队原有在册135人,又从其他采掘队组调入上班不正常人员21人,总共正常上班人数不到80人,党员3人,预备党员2人。

鉴于当前我队存在的问题,党支部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好的方案,积极为六队献计献策,一定把掘进六队滞后的工作用最短的时间抓上来。

  、明确目标任务,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  1、建立党建工作责任机构。

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集团公司的的党建年度计划,切实制定了可行的工作规划,设立了党小组党建机构,由我主管,队长分管,其他成员具体实施的党政各级齐抓共管的体系,指引党建工作不断深入。

经济学里的hold-up什么意思

请举例说明一下 谢谢

hold up 是套牢的意思Hold up Problem就是在日常生活经常碰到的。

比如你在一家公司上班板和你都知放弃这份工作就很难找到其他工作(比如特殊行业的垄断企业),那你就被holdup住了,老板就可以随便欺负你-因为他比你有bargaining power。

但如果你是一个在四大工作的很key很key的AIC,这项目没你根本不行(理论上不太可能),而这个项目fee很高,没这个项目经理都得扫地出门(更不可能),个么经理就被你holdup住了。

再比如一家企业是另外一家企业的当地唯一供应商,其他供应商都在地球另一边,而有很多企业需要原材料,个么这些公司都被这个供应商holdup住了。

作者之后谈到怎么解决这种holdup,比如和供应商合并,钢铁厂和煤矿厂合并,这样holdup就解决了,合并后就能形成更大效益(当然也要和合并成本做比较)Holdup Problem其实就是最原始的经济学供需理论的衍生。

一个东西买的人多了就涨价,卖的人多了就跌价。

审计再难做只要做的人多了老板就可以欺负你。

要不被holdup,要么你就多找买家,make urself more desirable,要么你就增强自己的实力,使technique和你一样强的人变少。

In economics, the hold-up problem is a situation where two parties (such as a supplier and a manufacturer or the owner of capital and workers) may be able to work most efficiently by cooperating, but refrain from doing so due to concerns that they may give the other party increased bargaining power, and thereby reduce their own profits.For example, imagine a scenario where profit can be made if agents X and Y work together, so they form an agreement to do so. The hold-up problem occurs when X might not be willing to accept that agreement, even though the outcome would be Pareto efficient, because after X buys the necessary equipment, Y would have bargaining power and might decide to demand a larger proportion of the profits than before. The source of Y's power lies in X's investment. Since X is now deeply invested in the project, but Y is not, X stands to lose money, should the deal not be completed, but Y has no such risk. Thus, Y has some bargaining power that did not exist before X's investment. In the extreme, Y could demand 100% of the profits, if X's only alternative is to lose the initial investment entirely.One way to avoid the hold-up problem is for the firms to merge, a tactic known as vertical integration, or to enter vertical agreements, e.g. an agreement with a non-compete clause.A hold-up problem inherent in binary software transactions has been proposed as one of the reasons for the success of open source software.附一篇文章“Hold-up”问题的动态治理——一一种实验经济学的视角摘要:关键词:不完全契约实验经济学分段融资产权要挟问题Abstract:Key words:Incomplete contracts , Experimental economics , Staged financing ,Property rights ,“Hold-up”problem“Almost every economist would agree that actual contracts are or appear quite incomplete. (cf.Tirole Jean. ,1999 page 741)“Each new stage of financing should therefore coincide with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in the venture , such as a new patent , the final creation of a product , a clearer view of the marketability of a product , etc .”(cf . Darwin V. Neher , 1999, page 269)第一章:研究目的与意义1、1 介绍本文主要通过实验来考察分段投资(Staged investment)对“Hold-up”问题治理的可能性以及其实际效果。

“Hold-up”问题的提出源于Williamson(1979,1985),以及Klein,Crawford,and Alchian(1978),故事展开如下:对于交易双方,为维系这个交易顺利进展,要求其中的一方在事前(Ex ante)作出了一个增进双方关系的专用性资产(Specific investmnet)投资,即一旦投入这个资产,那么这个投资是不可收回的,是沉没成本。

事后(Ex post)双方将对交易条款进行谈判,而恰恰是这个条款将影响专用性资产投资方的收益,由于不可能详尽地罗列交易条款,或者无法完全预见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种种不确定情况(Every possible contingency),也就是交易成本学派所谓的存在交易成本,导致谈判所达成的契约是不完全的,这样的契约在法庭上是不可证实的(Not verifiable),因此不具有完备可执行性。

这样的契约性状就会影响专用性资产者的投资激励,导致事前投资不足。

在Coase(1937)的论文中提出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Alchian&Demsetz(1972)针对其提出了市场与企业都是契约的观点,并提出了如何有效治理“团生产”的问题,其中涉及到的一个经典思想,即“充分激励原则”:在团生产中,若要实现有效的激励,那么其中的任何一成员作出一边际投入,其事后必须获得此投入的全部边际收益。

Holmstrom(1979,1980)同样表达了这一思想,并提出了“N+1”的激励悖论,因为在团生产中要实现充分激励,除非监督者(即“1”)不参与团生产事后收益的分配,否则“N+1”组成一团队将不满足整体预算约束平衡条件。

“Hold-up”问题的讨论也应该受这一古典思想的影响,由于资产是专用的,那么事后会产生可侵占性准租(appropiable quasi-rents),注意可侵占性一词,它的等价含义,即你一旦投入专用性资产,事后产生的准租相当于流入了Barzel (1997)所说的“公共域”(Public domain),只要对方存在机会主义,那么事后准租就会被侵占(对己方而言是“套牢”,对另一方而言是“要挟”,为了统一表述,我们翻译成“锁定”),也就是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不能独享事后的准租,也就是不满足“充分激励原则”,那么预期到这一点就会导致事前投资不足。

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上述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套牢或者要挟问题,而是投资不足问题,因为只有后者影响效率,前者只是在事后分配的时候产生问题,即投资收益被侵占,或者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私人掠夺”。

当然两者关系还是十分紧密的,正因为存在私人掠夺,所以导致事前投资不足,但有时候即使存在私人掠夺,事前还是存在有效投资,这正是市场的力量,正是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贡献,所以把“锁定问题”与“事前投资不足问题”相分离,更关注“事前投资不足问题以及治理机制”,才是清晰分析问题的正道。

1、2 案例阐述与研究目的“Hold-up”问题之所以产生,更明确地说,投资不足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专用性投资者无法保证自身在事后的谈判中享有一定的足够份额的投资回报。

其实这种“Hold-up”问题在现实个人生活中,企业内外,政府活动,乃至民主国家的宪政起源上都广泛存在着,它们之间的不同只在程度与范围上的差距。

在一个家庭内部关于抚养小孩这个决策上,夫妻双方一般而言,总是妻子放弃工作而做全职妈妈,照顾幼小的宝宝,这就可被看作是作出了一项专用性资产投资,尽管这项投资能增进夫妻关系的价值,但也因此造成妻子由于收入的降低而导致谈判地位的弱化,丈夫可能依赖自己的高收入来增进自己的谈判能力,具体表现在家庭的“话事权”上,甚至表现在家庭暴力上,那么作为理性的妻子预见到丈夫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减少其在抚养宝宝方面的投入,可能并不完全放弃未产之前的高薪的工作。

(cf. Oosterbeek et al , 2003)由于涉及到家庭内部的经济决策,又无法剔除夫妻双方的感情因素,有可能存在抚养孩子而提高妻子的谈判地位,所谓“母以子贵”,即使真的在抚养孩子问题上存在事前投资不足问题,但对于这样的事前投资不足的微观数据的采集也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在这样困难的实证情况下,即使真存在家庭“Hold-up”问题,也会被经济学家所忽视。

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采购活动中,或者在政府的采购活动中,同样存在“Hold-up”问题,经典的案例莫过于“费雪车身”(中文版详见Masten , 1996;第8章)。

在政府的采购管理中,都会意识到承包商那里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大宗买入”(Buying in)被看作是一个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明证,一旦发生“大宗买入”,虽然当下价格实惠,但由于购入成套大型设备,实施大型工程,政府就会做专用性资产投入,就会刺激后续“大宗买入”,从而被承包商所要挟。

由于资产变得更加专用,更多可侵占性准租金产生时,契约的签订成本就会大大高于纵向一体化成本,因此企业间就可能更趋向于纵向一体化,至于政府的次级承包商将成为其一个部门,更趋向于国有化。

但日本组装企业与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很好地解决了专用性投资问题。

组装企业同时授权多个零部件企业进行零件的设计、加工与制造,并及时地将多个零部件企业各自设计生产产品的优缺点回馈给所有的零部件企业,鼓励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可以很好地激励专用性资产的投资。

同时,零部件企业设计、生产的产品,对组装企业也是非常关键的,并且直接决定了组装企业的设计、生产周期,因此,组装企业也不好随便更换供货商(进一步,流行的商业规则也不允许他们随便更换供货商)。

组装企业进行新产品的设计、生产,也需要投资专用性资产。

因此,存在零部件企业对组装企业的“Hold-up”问题。

在稳定的供应关系下,组装企业和零部件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多次谈判,很好的解决了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问题。

(加脚注)中国当下创业时兴,在创业初期,具有潜在企业家气质的创业者碰到的普遍大难题是融资困难,尽管拥有相当不错的Idea,或者说拥有优质的“人力资本”,但无法同实物资本(Physical assets)相结合也是无济于事。

创业融资困难,一方面的确是由于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的收益高度不确定性以及外部投资者与创业者信息高度不对称,导致产生相当高的监督成本,或者笼统地说是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外部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也普遍存在“Hold-up”问题:一旦外部投资者作出这样一个沉没投资,那么无法保证创业者作出一个可置信的承诺,使外部投资者除了收回投资还略有利润,外部投资者预见到这一后果就会事前投资不足,甚至对有些项目不作投资。

(详见Debt contracts的讨论,Hart and Moore,1994)资产专用性投资在现代生产制造中相当重要,这种投资能增进交易的增值,间接影响整体的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正因为有了专用性资产,才产生了长期契约对短期契约(或者说现货市场,Spot market)的替代,进一步升级到纵向一体化。

从传统的视角来看,资产专用性投资,或者说“Hold-up”问题,一般可看作是企业理论的立论基石,在经济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上面的案例来看,“Hold-up”问题不仅存在于现代生产制造部门,还存在与家庭内部,甚至国家层面,可解释国家掠夺与宪政起源(North and Weingast ,1989)。

既然“Hold-up”问题如此普遍与重要,我们就应该探寻各种有效治理“Hold-up”问题的机制,从宏大方面而言,我们的研究能给转型期的中国经济以指导,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有效地运转起来;从微观方面而言,我们能够给数以千万计的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提供启示,使创业期的融资难问题能有效解决,实现人力资本与实物资本的有效结合。

本文接下来的部分组织如下:第二章,我们进行现有的文献综述,主要从治理“Hold-up”问题的理论与实验设计两方面出发,展示现有成果的精彩部分以及一些不足之处;第三章,整合各种“Hold-up”问题动态治理机制,提出一个简约的模型介绍与分析;第四章,对简约的“Hold-up”问题动态治理机制进行原创性的实验设计与验证,通过实验检验模型的合理部分与不足之处;最后部分是结语以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第二章:文献综述2、1 治理“Hold-up”问题的理论A、组织补救(Organizational remedies)视角续Coase之轨的学者认为,由于无法对事前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和事后的准租金进行契约化,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无法避免交易成本,那么治理结构的选择就是以最小化交易成本为目标,根据不同的交易带来的交易成本匹配不同的治理结构。

一般而言,当市场或者讨价还价的成本较高时,有效地措施应该是组织补救,Klein et al(1978)和Williamson(1979)所提出的组织补救方式就是纵向一体化。

既然纵向一体化能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但现实世界的企业规模并不全都趋向于超级庞大,而且中小企业越来越多。

GHM理论,也叫产权视角(模型的清楚表述参见Grossman and Hart ,1986;Hart and Moore,1990),认为治理事前投资不足,通过将初始契约外的无法契约化的资产控制权配置给影响未来收入流较大的一方(即0\\\/1分布),确保在次优条件下实现最大化总剩余的最佳所有权结构(加脚注,交易时序图)。

GHM模型重要假设为:I,C(I,w),V(w)对契约双方来说是对称信息,但对第三方而言是不可证实的;交易双方都没有外部选择权,没有谈判成本、没有贴现,并且根据纳什谈判解以1 :1分享事后总剩余(在Hart and Moore,1990的论文中作了修改,以夏普利值分配),也就是说事后讨价还价的结果独立于事前沉没成本的投资。

这些假设条件都有放松的余地,为以后的理论发展与实验设计提供了机会,事实上大量的行为、实验论文都基于假设的放松。

B、契约治理的视角在一方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双方能就交易量达成一个契约,那么事前投资不足问题可能得到解决,也就是不需要组织补救方案。

关于契约的治理,涉及到机制设计,主要有三个方向,一个是Mechanism design contracts ,代表论文是Rogerson(1992);一个是Specific performance contracts,主要体现为Aghion et al.(1994);一个是Option contracts,主要源于Noldeke & Schmidt(1995)。

关于机制设计的学者认为,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契约来达致有效投资,至于这样的契约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方面契约能影响一方的外部选择支付(Status quo payoffs),另一方面在谈判阶段给予另一方以完全的谈判权力,使得其对事后剩余拥有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具体证明参见Che and Sakovics,2005)机制设计的论文从传统理性选择模型出发,设置状态满足参与约束、激励兼容约束等,而排除了行为因素,一般这些设计的复杂机制在现实中未必具有可操作性。

C、法律的视角一个是法律干预的视角,主要对造成契约不完全因素的应对,因为契约的不完全有很重要的一个假设是:I,C(I,w),V(w)对契约双方来说是对称信息,但对第三方而言是不可证实的,那么法律强制干预一般主要集中在对可证实要件的硬性规定等;另一个就是赔偿视角,一般区别这类文献很明显,经常会在标题与摘要中出现“Nuisance suits ”,“Legal remedies”等字样,一种是期望损失赔偿(Expectative damages),一种是信任损失赔偿(Reliance damages),主要区别就是赔偿收益外,是否还要把沉没成本也考虑进去,这可以算作法经济学在“Holdup”问题上的应用。

2、2治理“Hold-up”问题的实验设计A、外部选择的考察最初对“Hold-up”问题进行实验分析的源于Hackett(1993),他主要的目的是检验这样一种可证伪的假说(Testable hypothesis):事后讨价还价的分配结果独立于事前的沉没投资。

一般而言,对于“Hold-up”问题,主要对事前投资不足诱因的探索,但Hackett(1993)另辟溪径,反奏琵琶,主要考察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是否影响事后联合剩余的分配,以及如何影响事后联合剩余的分配。

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拒绝了以上的假说,即事后剩余分配与事前沉没成本投资的无关性。

然而,Hackett实验设置的弱点在于交易双方在事前都要进行沉没投资,跟公共产品提供实验类似,偏离了双方不对称投资的现实模拟,跟先前的理论模型假设背离。

Oosterbeek,et al.(2003)对Hackett(1993)的实验作了改进,设置了两个不同角色的参与者,一个是沉没成本投资者(以下简称S),一个是事后剩余分配者(以下简称B),事后的分配规则采用最后通牒博弈,即对B提出的Offer,S可选择接受与拒绝,一旦S选择拒绝,则谈判破裂,双方获得的支付为外部选择支付(Outside payoff)。

在实验中,Oosterbeek等人设置了不同的外部选择支付,一般都偏向B的支付高于S的支付。

当B的外部支付较低时,一般S会选择较大的投资,而B也会出较公平的Offer;但当B的外部支付越来越大,即使S选择较大的投资,B的Offer也不会趋向公平。

这个实验的结果还是偏离了传统的理论预测,B的Offer会比预测的更慷慨,但这种慷慨经不住其外部选择的增大,也就是说,外部选择对“Hold-up”问题的治理是有影响的,但GHM模型却假设交易双方不存在外部选择,Oosterbeek,et al.(2003)的成果是在放松GHM模型的假设上所实现的。

B、分配机制的考察对于事后剩余的分配机制一般有几种设置,一是可设置成双向拍卖(Doubleauction)机制:对于事后的总剩余,双方提交一个要求的数量,加总后若总数量超过总剩余,则谈判失败,外部选择为零,若不超过,则执行分配,实际上是个协调博弈;一是可设置成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bargaining)机制:对于事后总剩余,其中的非投资方为提出Offer者,若投资方接受Offer,则执行分配,若拒绝Offer,则谈判破裂;一是可设置成独裁博弈(Dictator game)机制:对于事后的剩余,其中的非投资方提出Offer,但投资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唯一的选择是接受。

Ellingsen, T. and Johannesson, M.(2004a,2004b)对前两种机制进行了实验设计与分析,一般博弈论预测的精练子博弈纳什均衡(SPNE)为:在第一阶段,投资方选择不投资;在第二阶段,非投资方提出要求自己得到接近总剩余的份额。

即使对于事前存在交流,也就是“空谈博弈”(Cheap talk)的情况下,博弈论预测仍为上面的SPNE。

Ellingsen, T. and Johannesson, M.(2004a,2004b)中设置了三组被试(Treatments):一是事前无交流,二是投资者事前发无成本信号,三是非投资方事前发无成本信号。

实验结果显示,对于事前无交流组,事前投资较低,协调困难;而在两组存在事前交流的组中,事前投资相对上升,而且成功协调比例上升。

他们的实验还显示,在投资方发信号组的协调成功率低于非投资方发信号组,一个可能的解释:可能投资方过分担心非投资方的非理性行为,也就是“将心比心”比较困难,今后跟进的实验可以在分离这种干扰上下工夫。

至于协调博弈与最后通牒的不同设置,显示的不同结果主要在于:在存在事前交流组中,协调博弈设置组的投资比例高于最后通牒的设置组(80%同60%的区别),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协调博弈存在多重均衡解,可能更好地解决“Hold-up”问题。

暂时未看到独裁博弈的设置,今后可以把独裁博弈设置也加进去与现有机制相比较。

C、信息因素的考察就上面的实验而言,沉没成本、事后总剩余都是可观察信息,但现实情况可能未必如此,这类信息可能为私人信息,而且参与者的效用函数若是采用Fehr,et al.(1999)等人的设置,还得考虑,不公平厌恶系数ai和bi是否为私人信息。

Ellingsen, T. and Johannesson, M. (2004c)就进行了这样的设置,只是将事后总剩余仍设置为公共信息,事后的分配机制为最后通牒,特别注意的一点,这里的事后分配是投资者提出Offer。

如果依照理性模型预测,无论沉没成本是否为私人信息,都不影响同样的SPNE的产生。

但考虑参与者的公平因素,结合Fehr等人的效用函数设置,那么上述信息成为私人信息,行为结果就不同了。

一般低成本的投资者会攫取信息租金(Rent extraction)(关于契约理论或者激励理论的完整介绍参见Salanie, B. ,1997),实验显示很多低成本的沉没投资者一般伪装出较高的沉没成本,因此会倾向于提出更富侵略性的Offer,一般也能获得事后更大的剩余,但这种富有侵略性的低成本的投资者唯一的担心是交易对方的公平心态,因此也有一个对对方不公平厌恶系数ai会有一个大致的信念。

不过这样的实验设计,偏离了“Hold-up”问题的主旨,使沉没成本成了一种类型,具体不是考察事前投资不足及其治理,而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参与者的公平上。

不过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考察在公平因素干扰下的参与者的异质性,即参与者中,既存在强公平倾向的,又存在完全自私不考虑别人收益的,而且这种异质性偏好为私人信息,那么对于各种分配机制如何影响事前的投资,也就是说公平因素与异质性偏好的考虑对事前投资不足的治理有什么影响,这也可以是我们未来研究的方向。

煤矿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煤炭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煤矿原煤生产、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的采、掘、地质、测量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2、组织编制煤矿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抬头,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3、组织编制煤矿的原煤生产和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4、进行采煤、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5、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6、对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经常检查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7、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8、组织全矿安全质量检查验收,以及采煤工作面的投产验收、掘进工作面的竣工验收,促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9、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对井下采、掘、地质、测量生产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10、认真总结全矿在采、掘、地质、测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11、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总工程师,又称首席工程师。

在产品项目制运作的组织机构中是一种行政职务,在职能部门制运作的组织机构中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但不是技术职称。

在技术上,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在行政上,他(她)是整个单位或项目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往往由技术水平过硬的资深技术人员担任,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在我国,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这几个等级。

能不能说宋朝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

可以说,宋代的国家扮演了一个“超级商人”的角色,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对此嗤之以鼻,但历史地看,近代化的商业引擎,离不开以国家之力来启动。

一个对商业发展无动于衷、碌碌无为的政府,比如朱元璋建立的明政府,真的更有利于近代化的扩展吗?一当然,我们不能因为海外汉学家说宋代是近代开端,便不假思索地附和。

宋朝到底是不是迈入了近代的门槛呢?我们不妨列出近代化的衡量标准,来跟宋代社会对照一下。

当一个社会从中世纪进入近代,总是会出现某些共同的趋势与特征,我们试列举如下:商业化。

商业渐次繁华,商品经济逐代自然经济。

市场化。

随着商品经济的展开,市场取代行政命令,成为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

货币化。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但使得货币成为市场交易的结算工具,而且国民的赋税与劳役、国家的行政动员,也可以用货币结算,达成黄仁宇先生所说的“数目字管理”。

城市化。

越来越多的人口脱离农村和土地,进入城市谋生,成为城市的居民。

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工业化。

手工业发达,出现了以市场交换为生产目的、以手工业坊场为生产形态的手工业。

契约化。

英国历史学家梅因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从中世迈向近代化的核心标志之一,便是出现了从“人身依附”向“契约关系”的转型。

流动化。

由于人身依附弱化乃至消失,一个近代化的社会必然出现越来越明显的流动性,包括地域之间的流动、阶层之间的流动。

平民化。

世袭的贵族作为一个特权阶层,日渐式微,平民阶层的影响力日益上升,世俗化的市民文化蓬勃生长,最终形成一个平民社会。

平等化。

贵族式微,平民崛起的结果,是人与人之间基于不同出身的地位悬殊被抹平,阶层之间的森严壁垒被打破。

功利化。

由于商品经济的渗透、社会风气的世俗化演变,一个近代化的社会总是会产生出明显的功利主义思潮。

福利化。

近代欧洲的经验表明,当一个社会开始了商业化、城市化、流动化的转型,必然将诞生一个庞大的贫民阶层,原来由宗教团体提供的救济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必须由强有力的国家财政负担起救济的责任。

扩张化。

这里的扩张化是指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

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机制可以自发地推动构建出一个近代化的经济体系。

但这从来只是假想,而非事实。

事实是,近代化的启动,总是以国家的重商主义为先导,政府设立的经济部门出现明显的扩张,如此,才能为市场的扩张奠定基础。

集权化。

国家的权力结构从贵族封建制转化为王权制。

有学者指出:“无论是迟是早,几乎所有国家都必须在经历了专制王权这个阶段之后,才能跨入近代世界的大门。

未完成由封建国家向专制制度的转变,意味着未能进入近代政治的起点,从而意味着国家在近代化第一阶段的完全失败。

”这里的“专制”一词如果换成“王权制”,会更准确。

文官化(理性化)。

随着王权制的确立,贵族的政治权力逐渐被一个科层化的文官体系所接替。

在韦伯看来,文官制与理性化几乎是一个同义词,文官制的建立,即预示着国家治理的理性化,政治权力的分配与行使由明确的程序与制度来规范,从而摆脱了私人意志与情感的干扰。

法治化。

近代化的渐次展开,塑造出一个复杂化的陌生人社会,以及一个庞杂的治理体系,熟人关系、习俗与道德已不足以应对这种复杂性,因此,国家需要创制出更加繁复的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嬗变。

那么问题就在于:这些涉及到经济变迁、社会转型与政治构建的近代化指标,在宋朝一齐出现了吗?是的,它们一齐出现了。

二宋代是继汉初之后的又一个商业繁华期,商业化的浪潮席卷整个宋朝国境,“货殖之事益急,商贾之事益重”。

一位宋朝人看到,“人家有钱本,多是停塌、解质,舟舡往来兴贩,岂肯闲著钱买金在家顿放?”宋朝人家有了闲钱,即拿出来投资。

一些汉学家甚至提出,宋代“发生了一场名副其实的商业革命”。

既然称之为“商业革命”,当然需要有革命性的经济表现。

宋代在经济上确实出现了革命性的变迁:——“田制不立”,即国家承认完整的私有产权(中唐之前实行均田制,产权的自由交易是受到限制的)。

——农业生产力获得革命性的提高,特别是水稻早熟品种的引进与复耕技术的推广,让同样面积的土地可以养活更多的人口,如是,才可能从土地中析出更多的赋余人口与农产品,流入城市与工商业。

——原来束缚了商业自由的坊市制在宋代彻底瓦解,街市制开始形成,“自大街至诸小巷,大小铺席连门俱是,即无空虚之屋,每日凌晨,两街巷门上行百市,买卖热闹”。

在宋代之前,这是不可想象的。

——海外贸易高度繁华,当时整个大宋国的海岸线,北至胶州湾,中经杭州湾和福州、漳州、泉州金三角,南至广州湾,再到琼州海峡,都对外开放,与西洋南洋诸国发展商贸。

市舶司(海关)每年从海上贸易中抽税近200万贯(明代在“隆庆开关”后,海关抽解每年不过区区几万两银),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2000万贯。

——商业信用非常发达,从北宋到南宋,陆续出现了便钱(类似于银行汇票)、现钱公据(类似于现金支票)、茶引、盐引、香药引、矾引(类似于有价证券)、交子与会子(法币)等商业信用。

如果没有发达的商业信用,大宗的或者跨区域的市场交易是不可能达成的。

——商业化的深入,表现在国家财税结构上,即农业税的比重下降,商业税的比重上升,南宋淳熙—绍熙年间,来自非农业税的财政收入接近85%,农业税变得微不足道。

这是中国历史绝无仅有的事情,要到了19世纪的晚清,洋务运动之后,清政府的田赋比重才下降至48%。

宋代商业化的展开,也是市场化不断深化的过程。

市场化不但表现为民间的衣食住行均可以通过市场解决,宋代江南一带的许多农户,基本上已经不种田,“糊口之物,尽仰商贩”;而且,国家也放弃了行政命令的方式,而采用市场机制获取政府消费品、调拨公用物资,甚至使用经济制裁的威慑来维持与邻国的和平。

货币化的趋势在宋朝也非常明显。

宋政府每一年都要铸造巨量的货币来满足民间交易,北宋的最高年铸币量则是570万贯,平常年份都维持100万贯至300万贯之间;明代近300年的铸币总量,宋人用两年时间便铸造出来了。

为什么宋人必须大量铸造货币?因为需要满足货币化的时代需求。

不独市场交易以货币结算(在自然经济时代,还可以以物易物);官吏与雇工的酬劳,也要用货币支付,而在宋代之前,工资以实物为主,货币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宋朝国家的税收,也从以实物为主向以货币为主过渡,北宋治平二年(1065),宋政府货币性岁入的比重超过了50%;王安石变法更将力役也折成货币结算,显示出货币化已成大势所趋。

宋代的城市化也有革命性的表现:城市人口的比重达至历代最高峰。

北宋的城市人口占20.1%,南宋时达到22.4%。

如果据斯波义信的看法,南宋鼎盛时期的城市化率可能达到30%。

而清代中叶(嘉庆年间)的城市化率约为7%,民国时才升至10%左右,到1957年,城市化率也不过是15.4%。

一些研究者因此提出,宋代发生了一场“城市革命”。

还有一些历史学者认为宋代出现了“原始工业化”。

一个最能体现宋代“原始工业化”的例子是铁的产量:由于煤矿的规模化开采及应用于炼铁,北宋的铁产量表现出飞跃性的发展势头,而英国要到16世纪的工业化早期才产生类似的“煤铁革命”。

大量的科学技术也应用于手工业生产,英国剑桥大学的李约瑟博士称:“中国的科技发展到宋朝,已呈巅峰状态,在许多方面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前英国或欧洲的水平。

”三上面我们从经济变迁的角度描述了宋朝的近代化表现,接下来我们再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观察宋代——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一个非常深刻的大变迁:唐代有部曲,是世世代代为门阀世族耕种的农奴,没有独立户籍;唐代的奴婢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独立编户,是附依于主家的贱户;入宋之后,随着门阀世族的瓦解,部曲与贱口都成为了自由民。

宋代的佃户与地主不再存在人身上的依附关系,只是结成经济上的租佃关系,租佃关系基于双方的自愿结合,以契约为证。

宋代奴婢与主家之间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同样基于双方自愿的契约。

这样一种结构性的社会变革,核心意义就是“契约化”——从“人身依附”向“契约关系”转型。

这个契约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平等化的进程。

不管是部曲,还是奴婢,在宋代之前都属于贱民,而这些贱民到了宋代,都基本上消失了,或者说,从前的贱民现在已经获得了自由民的身份,都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拥有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齐,等也。

无有贵贱,谓之齐民”。

贵族的消亡,推演着一个平民化社会的来临。

宋代之前,政治几乎为贵族垄断,唐代虽有科举制,但借科举晋身的平民官僚,寥寥可数。

宋代情势一变,取士不问世家,“升入政治上层者,皆由白衣秀才平地拔起,更无古代封建贵族及门第传统的遗存”(钱穆语)。

据学者对南宋宝佑四年(1256)《登科录》的统计,在601名宋朝进士中,平民出身的有417名,官宦子弟有184名,寒门进士占了绝大多数。

作为平民社会的表征,宋代的教育、文化艺术等领域,也一齐出现了明显的平民化色彩。

宋代之前,贵族掌握着得天独厚的教育资源,而宋朝的学校则向全民开放,包括“工商杂类”的子弟均可进入州县学校读书。

文学、音乐、美术在宋代之前也是上层人玩的高雅品,进入宋代后,才产生了完全属于平民(市民)的文学、音乐形式,如话本、滑稽戏等;我们从宋代之前的美术作品上也几乎找不到任何平民的影子,只有展开宋人的画作,如《踏歌图》、《清明上河图》,那种平民气息、市井气息才会扑面而来。

同时,随着人身依附状态的解除,宋朝社会出现了广泛、持续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化既包括地理意义上的横向流动,即可以从一地自由迁徙到另一地;也包括阶层意义上的纵向流动,即固化的等级结构被打破,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上升的机会。

宋人发现,“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

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

”这里的“近世”,当然是指宋代。

用现代概念来说,宋人有了“自由迁徙”的权利。

宋人又发现,“先王之制,贵者始富,贱者不富也。

贫富贵贱,离而为四,起于后世。

”这里的“后世”,也是指宋代。

“贫富贵贱,离而为四”的意思,是说从宋代开始,此四者可以自由组合,贫者可以富,可以贵;贱者可以贵,可以富;富者可能贵,也可能贱;贵者可能富,也可能贫;贫富贵贱处于变动之中。

用现代社会学的概念来说,社会阶层没有“板结化”。

社会也因此才焕发出活力。

整个社会的结构性转换,以及商品经济的深入展开,也让宋朝的社会风气出现巨大嬗变——人们不惮于言利,“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农人、商贾、百工之家,莫不昼夜营度,以求其利。

”追逐财富成为理所当然之事。

拜金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大行其道,这种功利化世态乃是资本主义时代开始来临的一般社会景象,不管是两宋、晚明,还是近代的西欧城市,莫不如此。

四现在,我们从国家治理功能构建的角度再来观察宋朝的近代化表现——研究者发现,在16世纪的欧洲,当经济结构从封建制度过渡至资本主义制度之际,出现了一个特征,即由于经济失调而产生大量都市贫民,近代欧洲国家逐渐发展出来的福利政策,就是为了应对这种结构性的经济转化。

英国也是在近代化开始展开的16世纪下半叶发布了一系列“济贫法”,由政府负担起救济贫民的责任。

中国的国家福利体系,也恰好在宋代发展至顶峰,这种“福利化”国家功能的出现并不是巧合,而是近代化产生的压力催生出来的结果。

宋朝的贫民救济主要由两个系统组成,一是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施行的“惠养乞丐法”:每年十月入冬后,各州政府“差官检视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每人一日“给米豆一升,小儿半之”。

宋人对“乞丐”的定义与今日不同,凡贫困人口,均纳入乞丐范围;一是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颁行的“居养法”:各州设立居养院,“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给米豆,疾病者仍给医药。

”简单地说,“惠养乞丐法”指由政府给贫民发放米钱;“居养法”则指由国家福利机构收留无处栖身的贫民。

为了应对近代化的挑战,国家不仅要发展出福利功能,更需要深切介入经济活动,包括征税、借款、投资、开拓市场、调控市场、制订商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等,这便是重商主义下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化。

宋朝无疑是历代最具重商主义性格的一个王朝,政府设立非常多的经济部门参与市场经济,包括市舶司、盐井监、楼店务(房地产公司)、酒务(酿酒厂)、曲院(制造酒曲的作坊)、造船务、纺织院、染院、磨坊(粮食加工厂)、茶磨(茶叶加工厂),等等,具有金融功能的经济部门就有榷货务、便钱务、交子务、市易务、青苗法、检校库、抵当所等。

可以说,宋代的国家扮演了一个“超级商人”的角色,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对此嗤之以鼻,但历史地看,近代化的商业引擎,离不开以国家之力来启动。

一个对商业发展无动于衷、碌碌无为的政府,比如朱元璋建立的明政府,真的更有利于近代化的扩展吗?也许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国家重商政策对于资本主义之兴起的重要性:宋朝在河北路与京东路实行食盐自由通商制度,在其他地方则推行盐引制(国家间接专卖)。

按道理说,食盐的禁榷应该会妨碍民间商品经济的发育,迟滞资本主义的产生,但学者的研究却发现,在宋朝的食盐自由贸易区,“生产技术并无任何进步与创新,生产规模也未见扩大,盐商的资本增殖速度似乎并不快,见不到特富的大盐商”。

倒是在推行盐引制的禁榷区,“能够发现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明显改进与革新,井盐生产似乎还出现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也能在实行钞引制的东南盐区见到发家致富的大盐商”。

正因为近代化的启动与展开离不开国家力量的支持,一国总是在完成了国家的集权化之后才有可能顺利实现近代化,不管是先发近代化的欧洲大陆与英伦,还是后发近代化的日本,均表明了这一点。

相比之下,中国的集权化完成得非常之早,秦朝建立郡县制,即宣告王权制的来临。

早熟的集权化未必合乎历史趋势,因而中国在魏晋时期出现了贵族制的回潮,并在南北朝—隋唐时期形成门阀世族。

经过唐宋变革,“君主独裁”政治才完全确立下来。

需要提醒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君主独裁”,只是表示一种与贵族政治相对的政体,指政府机构被置于天子的直接指挥之下;而不是说君主不受约束,可以乾纲独断。

恰恰相反,宋朝已经形成了一种“虚君共治”体制,君主“以制命为职”,但“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即由宰相执掌具体的国家治理权;如果政令“有未当者”,则由“台谏劾举之”,即台谏掌握着监察、审查之权,以制衡宰执的执政大权;执政、台谏,加上端拱在上的君主,三权相对独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

中国的文官制也建立得早,与郡县制的成立同步,但要到宋代,文官制才发展出足够的理性化。

理性化是文官制的核心意义,即公务员的分类、职能、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晋升、调动、解职,权力命令的发起、传递、审查、执行、反馈、问责,都有完备的制度与程序可遵循,从而最大限度隔离私人因素的影响。

那些不欲受到约束的帝王,都会产生突破文官制的冲动,如西汉武帝启用了一个由宦官、侍从、外戚、尚书(皇帝的私人秘书)等亲信、近臣组成的“内朝”,将三公领导的“外朝”撇在一边;明朝干脆废掉宰相,另立“内阁”,内阁实际上就是皇帝的秘书班子。

惟独宋朝三百余年,没有形成破坏文官制的“内朝”,文官制的运作非常稳定。

近代化的治理秩序还有一个特点:法治化。

今人多以为“法治”是西方特产,中国的治理传统是“人治”,但宋人并不这么认为,宋人自称“尚法令”。

南宋的思想家陈亮与叶适总结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

”所谓“任法”、“一听于法”,套用现代的术语,就是“以法治国”的意思。

宋朝法制体系之繁密,可能要超出许多人的想象。

宋人叶适这么描述道:“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是法之密也。

”一个聪明人,穷尽一生的智慧,想出一项立法,自以为新奇,但查一下法律汇编,却发现类似的法条早已制订出来了。

这些繁密的法律包括民商事立法,宋朝的民商事立法非常完备,这些繁密的法律包括民商事立法,宋朝的民商事立法非常完备,民间租赁、抵押、出典、买卖、借贷、财产继承,均有周全的法令给予规范。

宋人自己说,“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

”发达的民商事立法让一些研究者相信,宋代已经产生了“法学近代化”的迹象。

如果我们同意前面对近代化特征的概括以及对宋朝近代化表现的描述,那么我们应该承认,宋代中国确实已经迈入了近代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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