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一、从文化的层面来看“廉政” 廉政建设是不是一种文化建设,廉政在何种意义上属于文化的范畴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涉及到廉政的文化内涵。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廉政既是政治管理学的概念,也是政治伦理学的范畴。
因为廉政这一主题词所承载的主体既指政务工作者,也指政务工作部门,对前者是官品人品,对后者是党风政风,因为它所要求的对象正是与权力运用相关的特殊人群。
何谓廉政
传统说法中有一个形象化的描述,就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所谓正气,是指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谓清风,则是指不贪财肥私,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利,不沾公家一分便宜。
因为古时候的官服可用肥袖载物,两袖一抖,常常抖出赃银贿财。
因而廉政的官员,正是孟子说的是“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的实践者,这是一个知识分子和一个官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人格。
但是廉政又不仅仅是政治伦理学的概念,因为一个官员的廉政与否,不仅仅在于政务守则和职场要求的严格,更在于他的理想信念、行为法则、价值标准、道德原则、生存意义这样一系列的文化理念的明晰性,更在于他对这些文化理念的忠诚和执行的自觉性。
从这一意义上说,廉政同时又是一种文化。
当然,对文化的定义有诸多的说法,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也即被当前许多学界人士所认同的说法,文化即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
这句话可以用时下另一句俗语来通俗地解释,文化就是为人处世的一种特定的“游戏规则”。
正是这一“游戏规则”造就了秩序,也造就了社会人的合格性的标准。
文化的表现是有不同层次的。
一般地说,可以分成“器物·制度·心理”这样的几个层次,也就是物质文化的层面、制度文化的层面和心理文化的层面。
这是一组由浅入深、层层递进、不断深化的序列,它表明了文化发展进程的有序和方向。
给予廉政的官员一个奖状、一本荣誉证书,这种用物质表达的意念能让人仰慕,能让人体会光荣和体面的感觉,但不一定会去刻意追慕学习,自觉看齐,因为它只是表层的效果,毕竟先进和杰出的总是少数的,表彰鼓励、树立先进的目的,对娴熟于政界运作的人们来说洞若观火;严格的制度要求、具体的实施规范、严厉的处分尺度,会让人产生敬畏甚至恐惧,但也不一定由此而发自内心地臣服,往往有人阳奉阴违、表里不一,因为理性的接受并不是真正的接受。
知道对的,不一定照它去做,因为常常有“内心的邪恶”会产生更强大的诱惑和抵御力量,只要有“一念之差”,就可能成为“一失足”,而一失足未必会成千古恨,许多人常常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只有心理情感的接受才是最彻底的接受,当一种理念成为心理机制时,遵循这种理念的行为才可能是真正自觉的,这是带有本质性的文化接受。
文化是世界上唯一不可复制的心理机制,也是最强大的行为法则。
廉政之难,就在于它很难做到发自内心深处的自觉。
教育训导、监督机制、奖惩措施,这一切都是外在的,是矛盾的外因。
外因是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依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到作用,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大原理。
因而,廉政就必须依靠文化的力量,从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建设开始,深入到心理文化的建设,只有这样,才可能到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时候,仍然有强大的心理机制去守住最后的一道防线,才可能把廉政作为一种世界观和人生观,才可能使廉政的要求成为“头上三尺”的“神明”。
鄞州区的廉政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本质,正在于此。
综上所述,廉政文化建设正是廉政建设的一个新的创造,它符合廉政建设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发展原理,是廉政建设的一个很有创意和很可能取得实效的突破口,有必要加以重视与进一步探索。
二、廉政文化建设在当前的特殊意义 很显然,“廉政文化”是作为“腐败文化”的对立物而出现的。
这话听上去似乎荒谬,但是细究当今的社会现象,会发现确实存在着一种滋生腐败的土壤和空气,在物质、制度和心理的层面上,都不同程度地形成和孳生着一种激促腐败的不良文化。
这种文化的消极影响,使社会价值观念在一些人的心中产生了大幅度的偏畸。
从近年来反腐倡廉的实践看,腐败仍处于多发易发的状态,正直的人们老是不明白,为什么违法违纪的金额越来越大,为什么“拔出罗卜带出泥”的集团性腐败屡屡发生,为什么顶风作案、前腐后继、屡抓屡犯、越抓越多
当一种事物已经不再是个别人的偶然行为所致时,其背后必有文化的原因。
在“礼尚往来”隐蔽下的物质上的腐败,在阳奉阴违掩盖下的制度上的纰漏,在“人以群分”形态下一伙人中间流行的腐败理论,氛围所致,相互张目,纵容掩护,前赴后继,整体上产生了一种畸型的“游戏规则”,一种在特殊人群中引以为经典秘方的歪理邪说。
有些邪说已经被编成段子、顺口溜甚至名句格言。
它们的影响所致,就像一只老鼠坏了一锅粥,使腐败产生的畸型价值判断,细菌般地弥散向社会,导致“笑廉不笑贪”、“羡腐不羡廉”的咄咄怪事。
这就是“腐败文化”在起着想象不到的作用。
“腐败文化”像疾病一样侵蚀着党的肌体,改变着党风政风甚至民风,文化领域的整肃必须以文化的手段,用先进文化去战胜落后文化、用新鲜文化去取代腐朽文化。
心理价值上的改变,不是能用“高薪养廉”一养了之,制度和理论教育也只能起到外在的作用,真正要解决问题只能靠“以心攻心”。
腐败只是一种现象,背后却是文化心理的扭曲,因此必须用文化的手段来矫治。
廉政文化起到的作用是一种文化占领的作用。
人们的心灵空间是需要充实的,这正如当年同志所说的,“无产阶级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就会去占领”,先进文化的占领能起到心灵净化的作用,而不良文化则只能起到腐蚀扭曲的作用。
这一点,旧时代的士大夫道德修养的有些思路是可以引以为鉴的。
当然我们不是说他们传播的那一套理念的内容,而是他们从学子童生时代起,就以“修身”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从蒙学的内容到师范仪表,从为人处世的准则到社会舆论的渲染,从家教到师教,从灌输到测试,无不在引导一种社会的价值观,引导一种能够规范行为的正统原则,从而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
这一意识形态常常被归纳为四个字:礼、义、廉、耻。
前两字是人际关系,后两字是道德修养,学子的主要教课书《四书》之一的《大学》,就是专门讲述“修身”与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关系。
我们借助这一例子,只是想说明当时动用的一切手段,都是文化的手段,从而达到让这种主流意识形态对读书人心灵产生占领作用,让他们知道何为廉耻。
与封建文人的文化不同的是,我们倡导的廉政文化,正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鲜活实践,它构成了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文化以服务于天下大公为目标,以实践党的使命为宗旨,无论从胸怀气度或者理想高远上都有是旧文化无法比拟的。
但是两者并不是互不相关的,廉政文化既对传统的廉政意识进行了积极的扬弃,又充实了当代共产主义世界观的崭新内容,而且从鄞州区的实践看,它的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特点就是它的人民性,这种文化不是干巴巴的说教,而是直接从群众创作中获得的最鲜活的语言和内容,以干部群众最能接受的形式来表现,这是十分重要的经验。
正是把群众的意愿与党性的要求统一起来,才能使廉政文化成为中国当代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在生活中往往有这样的事,一提到腐败,常常听到的一句老话翻新就是,“世风日下”。
这不仅仅是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力度还不满意,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强调了一种属于“世风”的整体感觉。
何谓世风
就是世俗风气,在今天也就是党风、政风与民风的总和。
世俗风气是一个文化的范畴,它提示了这种文化有着整体性的特点,提示了作为这一文化的各个支系统,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消长的。
也即是说,政风与民风,党心与民心,是一个相互影响、推动的综合体系,所以廉政文化的建设绝不是封闭的,它必须是一个社会化的工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与教育引导群众是一个整体的两个侧面,用党风影响民风,以民意监督政迹,形成强大的全社会廉政文化的氛围,这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另一个要点。
三、实践型的文化和文化型的实践 文化是手段与结果的统一。
从鄞州区的廉政文化实践看,运用文化传播的手段,达到文化建设的目的,从而使廉政文化成为一种实践型的文化,这是一条基本经验。
文化的生命是创新,文化教育尤其重视创新。
这种创新型实践的基调是什么
鄞州区提供的经验是三条,一是群众化的原创,二是形象化的内容,三是大众传播的手段。
群众的原创最贴近心灵,形象化的内容能够产生深入人心、感化心灵的效果,大众传播能够扩张效果,形成氛围。
这就告诉我们,真实性、情感化和大众化的接受是一个建设要点。
既然如此,顺着这条思路,一切真诚、动情和喜闻乐见的影视、报刊、演艺、艺术品、环境氛围等等都可以纳入这一建设的范畴。
既然文化建设有深浅不同的层面,就要尊重这一规律,深浅结合,由浅入深地开展工作。
既要循序渐进,又要重点突出。
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是如何形成全社会的整体氛围,众手扶正气,以正压邪,培养起一大批真正能信仰坚定、正气凛然的党员干部队伍,辅之以深明大义、嫉恶如仇的群众骨干队伍,创造出一个对腐败之风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真正产生党员干部取信于民,人民群众勇于监督,父子相教、夫妻互勉、亲友相鉴、同志警示的好局面,这应当成为我们的工作目标。
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制度落到实处,才能从文化心理的层面扭转畸曲,使物质、制度、心理三个层面的文化建设形成三管齐下的态势,达到三方面都合格的廉政效果。
要研究心理,包括个案心理和社会心理。
用心理学建设文化心理,用廉政心理科学去建设廉政文化,用廉政文化去造就廉政心理,这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高端课题,这一课题必须在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中才能真正地做好开题,这绝对是廉政文化建设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工作。
文化建设重在形成,重在培育,重在积累,重在氛围推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功。
同志说过:“我们的失误在教育”,正说明了包括廉政教育在内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教育已经出现了长期的短缺,教育短缺的补偿是不能一蹴而就的,鄞州区的实践仅仅是廉政文化建设的破题之作,有许多后续工作不但需要积极跟上,而且要持之以恒。
对已经形成了歪风邪气的东西,不可能希望它有一次性救治的灵丹妙药,已经成为世界观的东西,它的改造必然是长期的。
这一工作要象希望工程一样持之以恒地做下去,坚持数年,必能产生良好的综合效果
党的廉洁纪律
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三部分。
中共中央通知要求,《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突出党纪特色”的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增强了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了条例的负面清单作用。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如何做好自身廉洁自律工作
如何做到廉洁自律自律,是人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形式。
也是一个人的文明程度、道德修养与品质的一种体现;廉洁自律是清正不贪、克己为公的精神体现。
那么领导干部将如何做到廉洁自律呢
通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重要讲话精神,在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
这充分显示了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了高度关注和重视,并彰显出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
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勤政建设,一是要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反腐倡廉工作中。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始终为促进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和干扰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要时刻牢记权力和地位是人民和组织给的,权力、地位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权、责、义务是统一的,要始终做到“权大不忘责任重,位尊不移公仆心”,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
作为一名车间领导在主观方面,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实摆正公与私、权与责、理与利的关系。
无数事实证明,权利是双刃剑,正确使用于公有利,于己有益,用之不当则有损事业、贻害个人。
车间主任,虽职务并不高但同样在工作中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廉政的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
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专题讲座 近期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廉政准则》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运用法律手段来巩固反腐成果和加强廉政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各级领导干部[1]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
认真学习、掌握;准确理解、把握、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条款,加强制度保障建设,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如何认识《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
如何完善配套制度
怎样运用《廉政准则》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精神,指导各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
为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中央党校求索音像出版社特邀请了专家学者讲解《廉政准则》,供大家学习参考。
讲座主要内容: 第一讲廉洁从政的党内基础性法规 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导 高新民 第二讲重点理解、把握廉政八条 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博导 张希贤 第三讲党内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