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如何通过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维护、保障、监督法律的实施,保证执法公正,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实践中,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自身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规范公正的执法能力。
要妥善处理好四种关系:一要处理监督领导和监督一般工作人员的关系,着力抓好对领导的监督;二要处理好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的关系,着力抓好过程监督;三要处理好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关系,在积极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着力抓好内部监督。
(二)认真贯彻从严治检方针,坚持从源头抓起构建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
首先,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廉政的监督。
坚持开展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的教育、党纪党规和检纪检规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执法教育。
第二,加强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明确领导责任,实行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内部执法监督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把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与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挂钩;明确职能部门责任,纪检人员要不等不靠,主动出击。
第三,加强对执法办案行为的监督。
除坚持正面教育外,要善于平等地与干警交流思想,关心干警在想什么、做什么,了解他们对检察执法监督有哪些希望、建议和意见,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变为我们加强队伍建设的过程。
(三)不断创新和改进内部监督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方式方法。
纪检组工作人员要善于监督,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力求取得最佳效果。
一要摆正自身的位置。
在内部执法监督中,纪检组既要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又要依法监督,切实为检察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要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纪检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取得业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业务部门对纪检组的监督工作也要有正确认识,主动将属于纪检组监督职权内的案件及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监督。
三要突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重点。
纪检组执法监督的重点案件是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撤案处理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案件,本地区大案要案,新闻媒体曝光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等。
纪检组通过强化监督,可以克服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四要强化纪检组的自身建设。
要始终把“政治坚强、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作为自身建设的标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炼就过硬的执法技能,真正做到监督到位、监督规范、监督有效。
坐牢的人每天都在监狱里干什么
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法院起到纠错作用: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
2、对公安机关起到审查作用:公安机关在批请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其它疑点,可以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以免误抓好人。
3、作为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的作用:一般的民间案件是民不诉官不究,但是,在审判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等行为时,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
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
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举报是什么意思?
举报,是一项监察制度,我国现行举报制度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举报是公民一项神圣的宪法权利,但举报是否需要证据,宪法没有明确讲,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讲。
需要明确一个常识,举报不需要证据。
举报人多是普通人,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除了极个别的偶然情况,举报人一般不可能掌握被举报人违法犯罪的确切证据。
举报人最多提供一个线索,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是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责。
举报有实名举报,有匿名举报,而且现实中匿名举报是多数。
如果要求举报必须有证据,事实上是取消了举报制度。
我们所谓的依法举报,不是指举报必须有证据,而是说,举报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举报,只要不是故意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就是合法的。
举报不需要证据可能导致举报泛滥的担心,是把我们这样的绝大多数公民都假想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刁民”。
好人的确可能被冤枉,但事实上冤枉好人的绝对不是举报,而是负有调查处理大权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需要担心的不是举报泛滥,冤枉好人,而是某些个别人个别势力利用法律上举报性质的不清楚,公器私用,假国家公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威胁震慑社会公众。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