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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从警三十年感言

时间:2019-07-18 08:04

我刚30年工龄的监狱警察想提前退休做律师大家说好不好?

以下是一名广东刚参加监狱工作警察的心路历程,或许对你了解监狱工作有点帮助哦。

  从警初体验  毕业后,我告别了校园,成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

朋友知道后半开玩笑地说:“在监狱上班,面对的是罪犯,那你不就是为罪犯服务了吗

”要报到的前一天,当听说我将要上班的监狱是所重刑犯监狱,关押的多是十五年以上的罪犯,家人和朋友反复嘱咐我去到单位后要多加小心,我点着头,脑子里不断浮现出监狱黑漆漆的大门和冰冷的大锁。

  认识监狱其实是很久以前的事了,记得读高中的时候,电视上正热播由周润发主演的《监狱风云》,阴森黑暗的监舍,冷血仇杀的罪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老家很多人教育不听话的小孩都常用“再这样下去,迟早有一天要送去劳改”、“蹲班房”之类的话,教育效果显著,且屡试不爽。

想到明天自己就要与监狱、罪犯进行“亲密接触”,心里泛起阵阵寒意。

  次日上午,我来到了监狱门口,监狱的大门显得很普通,整洁而又宁静,根本看不出这是所高度戒备的重刑犯监狱。

在值班同志的指引下,我来到政治处报到,办完手续后,政治处的高主任带我们一行到监管区熟悉环境。

这次来到的是一个大铁门,威严中却又不失平和,与我想象中那黑漆漆的大门相距甚远。

进了一道门,又一道门,看着政治处的领导递证件、登记、领牌,经过严格的审查,我们走过一个大花园,来到操场。

高主任对我们介绍说这是服刑人员的活动场地,前面是教学楼,里面有教室、图书馆、计算机培训中心,还有供罪犯开展文体活动的多功能厅。

高主任还介绍说,监狱为丰富罪犯的改造生活,每年都要举办很多文艺晚会、篮球赛、游园活动等大型文体活动,对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很有帮助。

我们原先的紧张感在一点点消退,和谐的环境让人感觉又回到了那熟悉的校园。

  经过一个星期的培训后,我进入了监区一线值班。

在监区操场上,罪犯穿着统一的衣服,留着统一的发型,队伍整整齐齐,我仿佛置身于军营之中。

见到我是“陌生人”,他们的眼睛都好奇地落在我的身上。

“各位服刑人员,这位是我们监区新来的陈警官,负责一管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 点完名以后,监区领导简单地把我介绍给他们。

队伍中突然响起了一阵掌声,让我感到了几分意外。

监区从事的是制衣业务,意想不到的是,一个个大老粗竟然也可以把电动衣车耍得如此纯熟。

整个下午,罪犯都静静地坐在各自的车位上劳动,只有悠扬的歌声和嗒嗒的衣车声在车间里回响。

  时间过得飞快,一个下午很快就过去了,晚上我和一个老同志留在监仓值夜班。

组织罪犯点名、收看新闻、讲评,进行巡查,忙了一晚,终于有了空闲,我拿起书桌上的报刊随意翻了起来。

突然《广东监狱》的一则“访谈录”,引起了我的注意,它讲述的是一位监狱假释人员的成功创业故事。

在文中,他流露出对监狱人民警察无比的感激和敬佩之情,更意想不到的是,那位假释人员不久前还是在我们监狱服刑的罪犯。

带着几分好奇和疑惑,我特地询问了一起值班的老同志。

老同志似乎看出了我的疑惑,给我讲起了监狱,讲起来了形形色色的罪犯,讲起了改造邱犯的点点滴滴。

  没想到,邱某的背后还隐藏着那么多的故事。

他刚投劳时可是监区里出名的“反改造尖子”,性格冲动,不服管教,反正一切该有的毛病他都有,不该有的毛病他也有,是个典型的“顽危犯”和“麻烦制造者”。

那时邱犯家属看到他的所作所为,逐渐也对他失去了信心,但是监区警察始终没有放弃,坚信人是可以改造的。

因为很久没人接见,邱犯账上已经没有钱,缺少生活用品。

针对他的情况,监区警察首先从生活上予以关心,经汇报领导批准后买了部分生活必需品给邱犯,同时主动与其家人联系,鼓励对其进行帮教,并组织攻关小组对邱犯进行思想攻关教育,终于使他彻底醒悟了过来。

  其实来到这里的罪犯,各种各的原因,有的是一时冲动,有的是无奈,不过即使再罪恶深重的罪犯,其心灵深处都会有“触点”。

我们的教育工作就是要找出这个触点,打开罪犯的心灵之结,让罪犯首先把心灵从“监狱”中释放出来。

监狱工作不仅要保证监管的安全稳定,更重要的是要化腐朽为神奇,把罪犯改造成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甚至是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老同志又自豪地告诉我,从这里改造出去的服刑人员,不但有被东莞市人民政府追授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叶灿辉,还有很多成功的企业家、技术人员,创业典型邱某不过是其中一个小小的缩影。

  老同志接着又如数家珍地讲起了监狱在省局的科学领导下取得的发展变化,讲起了监狱工作的艰辛和快乐,讲起了近年来开展的重大活动,讲起了他对监狱工作、全面安全观、公正执法观和科学改造观的理解,自信的笑容始终写在他的脸上。

  我突然想起了朋友的玩笑,问起了“监狱警察究竟是为谁服务”的问题。

老同志的脸一下子又变得严肃起来,“把墙内的人改造好,让墙外的人生活好,这就是我们的职责,这就是为人民最好的服务”老同志的声音洪亮而有力。

(作者为:梅州监狱警察)

求一篇监狱人民警察关于“爱岗敬业”主题的随笔或感悟,2000字左右,拜谢

爱岗敬业是人类社会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

  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

同时,一个工作岗位的存在,往往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所以,爱岗敬业不仅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爱岗敬业应是一种普遍的奉献精神。

  从一个城市来说,没有人当市长是不行的;同样,如果没有人去扫地、清除垃圾也是不行的。

想当市长的人多的是,想扫地的人肯定不多。

但在一个城市里,市长只需要一人,清洁工人却需要几百人、几千人,甚至几万人。

无论是心甘情愿的,还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只要是在自己既得的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尽心尽力,遵守职业道德,这就是一种普遍的奉献精神。

在我们国家,如果大大小小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私营企业主、个体户都能够表现出这种奉献精神,人民就会更加富裕,国家就会更加强盛。

  只有爱岗敬业的人,才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不断地钻研学习,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才有可能为社会为国家做出崇高而伟大的奉献。

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等一大批党和人民的好干部都是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呕心沥血,勤政为民;当非典疫情袭来,一大批平时并不引人注目的医生、护士和科研人员,挺身而出,冒着生命危险,冲上第一线,拯救了一个个在死亡线上挣扎的同胞的生命,有人还为此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爱岗敬业是平凡的奉献精神,因为它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而且应该具备的;爱岗敬业又是伟大的奉献精神,因为伟大出自平凡,没有平凡的爱岗敬业,就没有伟大的奉献。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正呼唤着亿万具有爱岗敬业这种平凡而伟大的奉献精神的人。

具备爱岗敬业这种平凡而伟大的奉献精神的人,永远都是强大民族的脊梁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每个人都要服从国家的分配,国家按计划把我们每个人安排到一定的工作岗位上,我们不论走上哪个工作岗位都要干一行,爱一行。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的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这种就业方式的好处,就是能使更多的人从事自己所感兴趣的工作,用人单位也能挑选自己所需要的合适人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为更好地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了条件。

这一改革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要求的爱岗敬业并不矛盾。

  首先,提倡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并不是要求人们终身只能干“一”行,爱“一”行,也不排斥人的全面发展。

它要求工作者通过本职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做到全面发展,不断增长知识,增长才干,努力成为多面手。

我们不能把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片面地理解为绝对地、终身地只能从事某个职业。

而是选定一行就应爱一行。

合理的人才流动,双向选择可以增强人们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意识,促使大多数人更加自觉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实行双向选择,开展人才的合理流动,使用人单位有用人的自主权,可以择优录用,实现劳动力、生产资源的最佳配置,劳动者又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个人的专业、特长、兴趣和爱好选择职业,真正做到人尽其才,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这与我们所强调的爱岗敬业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其次,求职者是不是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是用人单位挑选人才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

用人单位往往录用那些具有爱岗敬业精神的人。

因为只有那些干一行,爱一行的人,才能专心致志地搞好工作。

如果只从兴趣出发,见异思迁,“干一行,厌一行”,不但自己的聪明才智得不到充分发挥,甚至会给工作带来损失。

  另外,现实生活中能够找到理想职业人必定是少数的,对于多数人来说,必须面对现实,去从事社会所需要、而自己内心不太愿意干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干一行,爱一行”的精神,那么你就很难干好工作,很难做到爱岗敬业

监狱警察如何升职

升职是肯定的,必须要有能力和关系,升警衔3年升一次,本科和大专同一个职位本科要多那么点,升职肯定优先考虑本科和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文

《中华人和国监法》全文如下  目录  第一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 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 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 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未成年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监狱警察是下等警察吗

H:\\\\fanwencaijitwo\\\\在“感爱六一”亲情座谈会上的致词.doc监狱个人工作总结伴随着新年脚步的临近,过去繁忙紧张的一年已划上圆满的句点。

在各位领导的正确指导下,08年我部门顺利完成了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经营、管理指标:一年来,在监狱党委和警培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正确领导和关心帮助下,本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正确的工作思路,以微笑服务为己任,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扎扎实实地做好客房服务工作。

现对自己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加强客服中心工作的管理。

警培作为鲁南监狱的第二对外窗口;也是接待全国性会议的地方‘我们作为客房部的员工坚持每天对楼层服务质量、效率进行监察;对各种报表进行收集整理,建立了完整的客房服务。

严格按制度处理遗留物品,赢得客人好评,从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及控制成本方面对客房加强管理。

在硬环境方面,虽然我们的设施差了点,可是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更要努力去给客人创造一个卫生舒适的环境,坚持按标准程序对住客房、退客房,进行布草更换,对杯具、卫生间消毒。

在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方面,对客房进行全面清洁,楼道及房间的物品定期清洗;在软环境方面,客房服务员微笑服务,高效热情,细心周到,竭诚为客人营造宾至如归的温馨感觉。

注重克服思想上的“惰”性。

坚持按制度,按计划进行理论学习。

首先不把理论学习视为“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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