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情况下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地税合并后,业务范围中各有自己熟悉的几个税费种,彼此交流经常可以互补,不过有一个费比较特别,似乎大家都不太熟悉,那就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征,仅针对两个行业征收,一是广告业,二是娱乐业。
开征的时候是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2013年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2016年娱乐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
正因为征收范围相对比较窄,关注度较低,且中间又经历了管理机构的变化,如同一个孩子从原生家庭过继给另外一个家庭,两个家庭对这个孩子都没有足够的亲切度,导致这个费种,大家普遍感觉不熟悉。
最近,我就遇到两个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的事情。
第一件事是我在做企业纳税情况案头分析的时候,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发现一户广告业纳税人,该单位历年已缴税费金额中没有一分钱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样明显的问题如同摆在秃子头上的虱子,于是通知相应的管理机关,要求其补缴费额数万元。
另一件事情是一个企业打过电话来咨询,该公司经营的多种业务,包括广告业。
税务管理员要求该公司所有的收入按照费率计算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很困惑,问该不该这样计算。
由此可见,虽然这个费开征年限不短了,但税企对该费如何缴纳依然觉得比较陌生,我们下面通过八个问题来了解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一、谁来缴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有两类,一类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一类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可以明显看出,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此费。
另外,该费还规定有扣缴人,如果是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广告服务是什么意思
一个广告,会涉及到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播映等若干个环节不同性质的收入,那么是否这些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呢
我们首先看看36号文中对广告服务是如何定义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广告代理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宣传收入、广告播映收入、广告展示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而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也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娱乐服务是什么意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对娱乐服务的界定我们需要严格按照上述定义来甄别,不能随意扩大。
比如大家通常会把拍电影电视剧的行业称为娱乐圈,但按照36号文的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剧的行为属于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不属于娱乐服务。
四、费率是多少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是3%。
这个标准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了,所以对上述两行业来说,此费的负担大约相当于另外一个增值税,并不是一个小费种,不容忽视。
五、计费销售额如何计算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业的计费销售额好掌握,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是差额计费,扣减的时候需要凭合法有效凭证扣减,这个合法有效凭证,应该如何掌握呢
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计费额是含税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100万元的广告代理收入,支付给广告发布者60万元,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100-60)*3%=1.2万元。
六、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个优惠政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有人问:这里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
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公告2019年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总局的官方回答是: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意思是说文化事业建设费并不按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额度自动提升,目前仍然是月销售额2万元免征。
只有一个阶段有特殊优惠规定,那就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二个优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省决定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所以对于地方企业来说,具体减征幅度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七、是否需要办证
只要是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八、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可以说是一个与增值税同进退的费种了。
通过上述八个问题的梳理,大家是不是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缴纳有了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呢
如何做好后“营改增”时代的税收征管
一是振奋精神鼓斗志。
尽管困难重重,但地税人的职责和使命依然,从来未曾改变。
从1994年国地税分家,到2016年的“营改增”试点前,地税事业的蓬勃发展,不就是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最好诠释。
后“营改增”时代,失去与彷徨、决择与艰辛,让我们再一次面临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涓流,无以成江河”的至理名言,不就是我们地税人的座佑铭吗
二是开拓视野找税源。
组织全局力量,采取过筛式、拉网式清查方式,聚焦房地产交易涉税环节,联动银行、劳务、经侦等各方力量,跟进掌握纳税人的借款利息、股东分红、售楼部税收、售楼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股东分房的相关税收、车库车位税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情况,厘清缴税对象,画好路线图,标定攻坚表,完善信息数据库。
三是集中力量打攻坚。
当前,县局收入的新亮点和新难点在房地产清理和小水电的征管,前者涉及层面和人员多,情况极为复杂,突破点难找准;后者点多线长面广,客观因素影响大,精细核定难实现。
为此,应结合局情社情,联合县政府及相关力量,集中力量分区包片,打好税费清缴的“运动战”、“攻坚战”和“歼灭战”,扫清一切障碍,纯净纳税环境,营造“我纳税我光荣”的生动局面。
四是同频共振共互赢。
国地税应本着互利共赢、深度融合的原则,共建一个平台,共设一把标尺,共享信息成果,倾力打造联宣共辅税政法规、联动共访纳税企业、联查共防执法风险、联审共评信用等级、联核共定税负指标、联管共享征纳信息、联办共赢纳税服务、联席共析税收形势、联建共促两学一做、联谊共创内外和谐“十联十共”高效运行模式,通过税收信息互通、纳税服务互帮、税收征管互助,实现国地税的业务衔接无间隙、联合征管无盲区、沟通协同无彼此。
如何做好后“营改增”时代的税收征管
一是振奋精神鼓斗志。
尽管困难重重,但地税人的职责和使命依然,从来未曾改变。
从1994年国地税分家,到2016年的“营改增”试点前,地税事业的蓬勃发展,不就是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最好诠释。
后“营改增”时代,失去与彷徨、决择与艰辛,让我们再一次面临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涓流,无以成江河”的至理名言,不就是我们地税人的座佑铭吗
二是开拓视野找税源。
组织全局力量,采取过筛式、拉网式清查方式,聚焦房地产交易涉税环节,联动银行、劳务、经侦等各方力量,跟进掌握纳税人的借款利息、股东分红、售楼部税收、售楼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股东分房的相关税收、车库车位税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情况,厘清缴税对象,画好路线图,标定攻坚表,完善信息数据库。
三是集中力量打攻坚。
当前,县局收入的新亮点和新难点在房地产清理和小水电的征管,前者涉及层面和人员多,情况极为复杂,突破点难找准;后者点多线长面广,客观因素影响大,精细核定难实现。
为此,应结合局情社情,联合县政府及相关力量,集中力量分区包片,打好税费清缴的“运动战”、“攻坚战”和“歼灭战”,扫清一切障碍,纯净纳税环境,营造“我纳税我光荣”的生动局面。
四是同频共振共互赢。
国地税应本着互利共赢、深度融合的原则,共建一个平台,共设一把标尺,共享信息成果,倾力打造联宣共辅税政法规、联动共访纳税企业、联查共防执法风险、联审共评信用等级、联核共定税负指标、联管共享征纳信息、联办共赢纳税服务、联席共析税收形势、联建共促两学一做、联谊共创内外和谐“十联十共”高效运行模式,通过税收信息互通、纳税服务互帮、税收征管互助,实现国地税的业务衔接无间隙、联合征管无盲区、沟通协同无彼此。
[原创]购买二手房遇到棘手问题~~~
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1、首先是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是你们的避税行为的效力问提。
个人认为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应该按合同履行。
你们归避税费的问题肯定是无效的,应该予以纠正,并由税务机关给予罚款。
谢谢,我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按规定缴税。
如何顺应国地税征管改革做好本职工作
中国历代财政管理体制简论 赋税,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组织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国家存在的经济表现。
它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形式。
管理需要费用,费用来自财政,财政来自赋税。
赋税在我国始于夏代早期,随着社会的变迁,不同的社会制度的更迭,出现了不同的赋税制度,一方面,它们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面貌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它们又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借古鉴今,研究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探究其发展规律与历史得失,对当前的经济形式发展可以说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一、先秦时期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史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 。
《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
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
而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
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
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
西周实行井田制,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
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
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
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
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
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
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
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
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然而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
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
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
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
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
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
这个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秦代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赋税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秦代的赋役是三代的20~30倍,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缴纳给地主“见税什伍”的租赋,因而广大农民一贫如洗,许多农民无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变为盗贼,许多农民揭竿而起,这是强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还改“因地而税”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即索取“人头税”,其税率20倍于从前。
《通考》在评论秦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时指出:“秦坏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舍地而税人,则其谬益甚矣。
”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录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
《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
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
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恒帝、灵帝曾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
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
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
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
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
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
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
《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
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隋代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
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
絁以疋,加绵三两。
布以端,加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各半之。
未受地者皆不课。
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
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
”(《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
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
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
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
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
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体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
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
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
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
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
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
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
(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
手续简化,统一征收。
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
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
(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
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
(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
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
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
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
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
(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
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
(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五代的赋税制度 五代之际,战乱频仍,统治阶级虽说沿袭唐代的两税法,但是,实际上是横暴敛,锱铢必取,已无税制可言。
地税和丁税 元代的地税和丁税,在太宗时期规定每户科粟二石,后以军食不足,增为四石。
继定利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亦称驱口)五升,新户丁、驱各半,老幼不与。
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春土地之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
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
《元史·食货志》记载:“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
水田每亩五升”。
《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载:“至元十七年(1280)规定,全科户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半科户每丁粟一石。
” 秋税和夏税 元初江南只收秋税,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令江南税粮依宋贞例,输米三分之一,其余折输绵、绢杂物。
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江南征收夏税。
秋税只令输粮,夏税则折收木绵布、绢、丝、绵等物。
均视粮数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或输二贯,或输一贯500文。
科差法 太宗八年(1236)始行“科差法”。
其名曰丝料、包银。
“丝料”,是每户出丝一斤,以供国用。
五户出丝一斤,以供诸王功臣沐浴之资。
各验其户籍上下等级而征收。
“包银”,仅民科纳六两,半输银两,半折输颜色丝绢。
以银纳税,从此开始。
经理法 《元史·食货志》中说:“经界废而有经理。
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
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
非经理无以去其害。
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
”有元谓之经理者,在宋曰经界,在金曰通检推排。
《元史·食货志》中载有章闾对经理法的评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折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欺旧名输税者有之。
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
” 元代统治者,为了“税入无隐,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经理法”,但是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延佑二年(1315),仁宗遂下诏废止经理法。
普查土地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 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废除了元代的各种苛捐杂税,普查土地和人口,制定“鱼鳞册”和“黄册”作为赋役制定的基础。
1、鱼鳞册 据《广治平略》记载:“履亩丈量,图其田之方圆、曲直、宽狭,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谓之鱼鳞图册。
”鱼鳞册是土地清册,它是征收赋税的依据。
2、黄册 所谓“黄册”,就是户口簿,以此作为科派差役的依据。
据《明史·食货志》所载:“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里,里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
” 明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明初的田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
夏税以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
但均得以银钞钱绢代纳。
例如,米一石,折银一两,钱千丈,钞十贯。
麦的折算比米减十分之二。
凡以米麦交纳者,称为“本色”,而以其他实物折纳者,称为“折色”。
征收的税率,一般通则,官田亩税五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即三升三合五勺。
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
芦地五合三勺,划塌地三合一勺等等。
浙西地区土质肥沃,税率较重,苏、松、嘉、湖、杭,皆为重租地区。
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 明代前期赋税制度的尚称严整,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赋税,贪官污吏,受贿枉法,使原来的赋税遭到破垭。
鱼鳞册和黄册与事实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册,名曰“白册”,破坏赋役的依据。
以致富户权贵,田连阡陌而不纳税,贫苦农民往往“产生而税存”。
为了挽救财政危机,必须重新清查土地和户口,改革赋税制度。
万历六年(1578),明政府根据张居正的建议,下令清丈全国的土地,包括勋戚的庄田和军屯在内。
经过三年的努力,共清丈出土地7 013 976顷,比弘治时税田多出300万顷,“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明史·食货志》)。
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 “一条鞭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1)把各种目的的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种,都按田亩计征,简化了税目和征收手续。
(2)取消了“力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统由官府雇工应差。
(3)将以征收米麦实物为主的田赋,改为除国家需要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改用银折纳。
(4)改过去的赋役催征、收纳与解运由粮长、里长办理为地方官吏输。
“一条鞭法”新税制,将明初的赋役制度化繁化简,并为一条,并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即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结束了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税制体系,可以说是中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条鞭法”的实行,对减轻农民赋税负担,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安全社会秩序,促进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它触动了官僚地主阶级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贯彻实行时,受到种种阻挠和破坏,时有反复,终不能彻底实行。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沿袭明代的旧制,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的主要赋税方式。
所谓“田赋”,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额。
所谓“丁役”,就是年满16岁到60岁的男子(壮丁),每人每年为国家负担一定日期的无偿徭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需要的货币数量日益增多,于是国家对田赋和丁役,除了征收部分粮食(漕粮)之处,其余征收货币。
这叫“折征”和“丁役银”。
顺治十一年(1654)颁布的《赋役全书》,详列了田赋和丁银的缴纳规定和办法。
1、田赋 根据《清朝会典·食货志》记载,田分上中下三则,按等级税率征收。
“征收办法,有本征者,有折征者,有本折各半者。
本征曰漕,漕有正粮(米),有杂粮(麦、豆、荞、麻等)。
折征者,如定以银,继则银钱兼纳。
” 2、丁役 各省多寡不等,据《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记载:“率沿明之旧”,“有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清代的地丁制度,其中所谓“地”就是“地赋”;而“丁”就是“丁银”。
地赋是土地税,丁银是人头税。
清代初期的赋税制度,除了田赋和丁银以外,还有其它种种附加税。
(1)火耗:又叫“耗羡”,是把实物换为银两后,因零碎银熔铸成整块上缴时有损耗,因此,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
实际上,改铸银两时的损耗只不过百分之一二,而实际征收的火耗则多达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或者更多。
(2)平余:是收税时,每正税银两百两,提解六钱的附加税,以充各衙门之用。
(3)重戥:重戥是用银纳税过秤时,将戥头暗中加重。
(4)漕折:就是各省运往京师的租米(漕粮)换算为银两时,任意决定换算比例而不利于纳税者的差额。
清代后期的“摊丁入亩” 清代中后期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的赋税制度,就是将田赋和丁银合并在一起的单一税。
实行“摊丁入亩”,有利于贫民,不利于富室,因为富室地多而丁少,贫民地少而丁多,采用这种赋税制度能解决赋役负担不均的问题,有利于农民安居乡里,致力于生产。
“摊丁入亩”简化和税种的稽征的手续,是清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北宋的赋税制度 北宋的赋税分民田税、官田税和身丁税等多种,现分述如下: 1、民田税 北宋的田税规定,向土地所有者按亩征税,每年夏秋各征收一次(沿袭唐代的两税法)。
北方各地大致每亩中等土地可收获一石,须纳官税一斗。
江南各地由于产量较高,每亩须纳税三斗。
唐代的两税法是按资财多少征税的,而宋代则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税的。
秋税,是在秋熟后按亩征收粮食;夏税,是以收钱为主,或者折纳绸、绢、绵、布。
按亩征税是征税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实际征收时,还有所谓“支移”、“折变”的计算,从而提高了实际征税的税额。
“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运至指定地点交纳,如果农民不愿随长途运输之劳,就要多交一笔“支移”,也就是“脚力钱”。
“折变”就是在征收夏税时,钱物辗转折变,也提高了实际交税额。
2、官田税 官田招佃农耕种,由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赋”。
但官田本身无人交纳秋夏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佃农头上,加重地租数量,即所谓“重复取税”。
3、身丁税 北宋的身丁税规定,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
凡是20岁至60岁的男丁,都要交纳身丁税,交钱或交绢,与两税同时交纳。
4、杂变 北宋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以类合并,统称之为“杂变”。
其中名目繁多,如农器税、牛革税、蚕盐税、鞋钱等,即所谓“随其所出,变而输之”。
杂交也必须随同两税输的。
5、和籴与和买 和籴是官府强制收纳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抽。
在实行和籴与和买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给一引起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
南宋的赋税制度 南宋统治集团以大敌当前为借口,实行苛刻的赋税政策。
秋夏田税、身丁税、折变、和籴、和买等,均较北宋定额为高,而且新立的税目和正税附加,也是名目繁多。
1、经总制钱 绍兴五年(1135)总制司使孟庚创立“总制钱”,后来与北宋陈遘所创立的“经制钱”合称为“经总制钱”。
其征收办法是:所有民间的钱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额由官府抽取30文。
以后增至56文。
每年实际可收1000多万贯,有些地方达到秋夏两税(正税)的三倍。
2、月桩钱 所谓“月桩钱”,是南宋时期为佳应军事开支而勒令各州县按月解送的一种赋税。
3、版帐钱 所谓“版帐钱”,是南宋初年,东南各路借口供尖军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款。
4、附加税 南宋时期,除了正税(秋夏二税)以外,还有以下各项附加税: (1)耗米:官府收税时,每纳米一石,要附加耗米五斗,甚至一石。
正耗以外,还有什么“明会耗”、“州用耗”等名目。
理宗时,一石秋粮,要加耗一石多。
(2)折帛钱:在帛价上涨时,要农民在夏税纳绢时,按时价折交现钱,称为“折帛钱”。
在绢价降低时,折帛钱照收。
农民往往被迫以市价的二倍到三倍的价格交纳“折帛钱”。
(3)和预买:南宋时,官府向民间买绢,当时并不给钱,后来索性改为民间只交钱,不交实物。
和买绢也名存实亡。
官府不偿值,凭空课取,不再有所谓“买”。
交纳稍迟,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谓“和”。
(4)预借:官府经常向民间预借赋税,实际上是提前征收。
预借的税目有秋夏两税,免役钱和田宅买卖的契税钱。
(5)课配:实际上是一种摊派。
官府任意向民间征收钱物,一般按秋夏两税的多寡来征收,有时秋税米一石,要课配五六石;夏税钱一贯,要课配七八贯。
两宋的几种“均税法” 1、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 北宋神宗时(1068~1085),王安石倡“方田法”。
所谓“方田法”,就是清丈,清其契籍,丈其顷亩,使隐昌者无所施技,而有税无田者,可以豁免牵累。
其最大的作用就在于以田之肥瘠,定税之上下,使赋税负担合理。
所以又称“方田法”为“方田均税法”。
据《宋史·本传》记载:“方田方法,以东南西北各千步当四十顷,一百六十步为一方。
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划,验地色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均定税数。
”又据《宋史·食货志》记载:“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
方量毕,以地及色定肥瘠而定五等,以定税则。
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帐,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 方田法提出之后,时行时废,神宗行方田法,哲宗废方田(1086),徽宗又复方田(1104),至宗宁五年(1106)又罢方田。
2、李椿年的“经界法” 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李椿年受命主持经界事宜,先在平江府(江苏吴县)设经界局,开始试行“经界法”。
以乡为单位,清丈田地,核实顷亩,厘订田地等级,制定税率,然后按官户、民户分造砧基簿,簿后附有地形图,官府即按此簿征税。
“经界”一词来源于《孟子》所说的“仁政必自经界始”一语。
所谓“经界法”,就是查实田亩,均平赋税的措施。
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十二年,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十七万有奇,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人才二十万耳。
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
”由此可见,经界法的实质是:欲使“田尽登籍,田皆出税”而已。
据《通考》记载:至绍兴十七年(1147)“两浙经界已登者四十县”。
绍兴十九年(1149),虽说经界法有成,但李椿年却于同年因触犯权贵的利益而被罢官。
3、朱熹的“经界法” 自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罢经界法后,至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而有经界制度之复治,又四年而至光宗绍熙二年(1191),又所谓措置经界之举,而竭力为之者,朱熹也。
朱熹知漳州,常病经界不行之害,会朝论欲行泉汀漳州三州经界……有旨先行漳州经界。
朱子所以竭力推行经界之法者,其留意之点,无非在“版籍之所以不正,田税之所以不均”,故推行“图保”以定籍,随田定产比均税。
朱子所为当为一般地主所不喜。
朱子已认识到此点:“盖此法之行,贫民下户虽所深喜,而豪民滑吏皆所不喜。
喜之者,多单独困若无能之人,故虽有诚奶而不能以言自达;不乐者,皆财力辨智有余之人,故其所怀虽实私意,而善为说辞以惑众听。
甚者以资贼为辞,恐胁上下,务以必济其私,而贤士大夫之喜安静、恶纷扰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风沮怯,例为不可行之说,以助其势。
”
建帐监管单位申请书怎么写啊急急急
2009-07-22 11:09:21 来源:北纬网 一、监管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独立核算的单位均属监管范围。
二、建帐监管帐薄 各单位的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建帐监管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代码证(技术监督核发); (4)、经办人《会计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以上(2)—(5)项需另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财政局备案)。
2、凭以上资料申领《四川省建帐注册登记证》。
3、购买账薄: 凭单位申领的《四川省建帐注册登记证》到财政部门定点销售处购买《总账》、《现金日记本》、《银行存款日记本》,帐薄形式均为定本式。
账本根据需要分别设有200页\\\/本,单价15元\\\/本;100页\\\/本,单价13.5元\\\/本;50页\\\/本,单价11.5元\\\/本,30页\\\/本,单价8元\\\/本。
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选购。
4、单位从帐薄销售处购得会计帐薄后,应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科在帐薄上加盖印章后方能启用。
四、建帐监管变更事项 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会计科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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