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事业单位领导能否兼任工会主席
1、基层单位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是国企或是事业单位两种可能。
2、工会干部保护 《工会法》法条: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法条解析: ●调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的工作应当通过什么组织程序 调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的工作应当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其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这是工会主席、副主席产生的法定程序。
按照这一程序,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也只能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一级工会决定。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随意调动其工作。
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法》的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大多数会员意志的实现,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尊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随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限制。
即使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时,也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否则,依据《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罢免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必须遵守什么程序 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这是对罢免工会主席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经过三个程序:第一,必须有三分之一的会员提出罢免请求;第二,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第三,作出的罢免决定必须经会员大会的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这三个程序都是必经程序,缺一不可。
这样规定,是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对不履行工会职责,违反《工会法》规定,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会员有提出罢免的权利,严格程序规定可以保证罢免权行使得合法、公正;另一种是限制非法罢免的行为,避免有的企业负责人打击报复工会干部。
●非专职工会委员从事工会活动的时间如何保证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非专职工会委员从事工会活动的时间作了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不像专职委员那样,可以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工会活动,而是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专职工作上。
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从事工会活动必须占用生产时间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使工会活动能够得以顺利完成。
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只要没有超过三个工作日,企业、事业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发给其工资,而且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待遇如何保证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基层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的开支渠道,为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领取工资、奖励、补贴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这里说的工资,包括附加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则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奖励,在企事业单位,包括月奖金,年终奖金以及生产奖等,应与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在机关,应与机关同级别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补贴,包括国家补贴,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内部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各种补贴。
对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修改后的《工会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
即,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也就是说,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领取、生活福利待遇的发放是怎样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也和他们具有相同的执行渠道和相同的支付标准。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任期未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法律案例: 小张于2000年1月到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02年5月,该企业工会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三年,小张被选举为女职工委员。
2003年1月,该企业老板通知小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小张认为根据《工会法》,她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至2005年5月,企业不应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其劳动合同。
经与企业协商未果,小张将此事反映至某市总工会。
某市总工会得知后立即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工会法》,并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
该企业在限期内恢复了小张的工作。
[评析] 这是一起违反《工会法》,非法解除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件。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容易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冲突,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维护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权益, 《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做出了一系列特殊保护规定。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本案中小张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其当选工会委员后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即2005年5月,该企业无视《工会法》的规定,终止小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做法是正确的,有力地维护了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走,如何任免与选举
基层工会主席调走,为了保证工会工作的延续性,要重新任免新的工会主席,如果上一届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一般任期为五年),那么可以不采取召开会员(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应是全体职工总数的30%-50%)的形式来选举,经过本单位党委直接提名,并征得行政领导同意后上报上级工会组织审批,同意后就可以直接任免了。
在新当选局工会主席时的表态发言
在新当选工会主席时的表态发言各位领导、各位会员代表: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当选为局第五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对大家的支持、关心和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我们当选为新一届的机关工会委员,这对我们来讲是一次机遇、是一项挑战更是一种责任,我们为能有机会为全局的工会工作和全局的干部职工尽一点绵薄之力而深感荣幸。
刚才,我们一起听取并审议通过了上届局机关工会主席xxx同志作的工作报告,踏实的工作、优异的成绩,为我们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会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各项工会工作中,我们肯定还有很多知识、很多工作要向前几届工会工作的同志、上级工会领导、各位局领导和全局干部职工学习、请教,请大家不吝赐教,对我局的工会工作以一如既往的支持、关心和帮助。
相信我们,在局党组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全局上下团结一心、和衷共济,一定会把我局的工会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下面我代表局第五届机关工会委员会,对新一届机关工会工作作如下表态发言: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认真履行机关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职能,全面实施干部职工素质建设,配合机关党组织围绕职业道德建设、文明单位建设、人才工程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等活动,培养和造就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发挥职能作用,建设和谐温暖的职工家园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工会工作要以维护干部职工利益作为基本职责,及
工会主席待遇的问题
《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总工发(1997)26号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应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副主席按中层正职级配备……”
基层事业单位工会主席的产生程序是什么
基层工会主席的产生: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这种选举方式一般在会员人数比较少的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
直接选举工会主席的程序和主要方式:①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基本条件,向本单位全体会员群众公布。
②不提名选举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
在获得法定有效票数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会委员。
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先采取差额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先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预选,预选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再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④先推荐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先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预选,预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再由会员 (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应当注意和把握的几个环节:①坚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有领导、有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建立党组的单位,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
②坚持依法选举、规范程序。
严格按照差额选举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选举原则和民主程序进行操作,坚持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③认真做好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要事先公布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条件,采取组织推荐、会员联合推荐、会员自荐等方式,并经会员反复酝酿后确定人选,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④做好直接选举前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工作,对于员思想认识不明确,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存在较大分歧,或企业出现重大生产经营问题及存在职工队伍思想波动较大等情况的,则不具备直接选举条件,不应采取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方式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工会主席的职权:①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②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③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④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⑤代表和组织职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⑥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⑦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⑧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