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的名言短句带有
据说原文义是给时光以生命,意思是给一光赋予生命的精而不是给生命以时光,是不要在生命的尽头,比如说在病榻上的最后阶段,强行续命。
一段有限的时光,只要活得精彩就很美好。
而强行续命,那么只会增加痛苦,却逃不脱死亡。
给岁月以文明,而不是给文明以岁月那么给岁月以文明,就是给一段岁月赋予文明的发展,那么这段岁月就会变成一个精彩的文明历程。
给文明以岁月,一个文明终将走向衰败,如果强行只为了延长这个文明的寿命,只会把这个文明变得丑陋无比,失去生活失去美好,变成后来文明的历史障碍。
黄金时代的人类,为了给自己的文明续命,结果社会大倒退,死了几十亿人,最终自己却成了后来人类社会发展的障碍。
等到人们想开了,回到生活了,人类科技却飞速发展了起来,形成了新的太阳系文明。
“离群索居者,不是野兽,便是神灵” 这句话出自哪里
他反对私人教育,认为国家应该成为公民唯一的教师。
既然教育对于国家生活如此重要,就应将它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
因此他说,教育“应由法律规定,并且应是国家的事务”。
国家要建立统一的官办教育制度,公民要遵循同一学制,使所有人都能受到同一的教育和相同的训练。
宪法的名言
《宪法》的名言: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句话代表哪个法系的观点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个其实并不复杂的案件,让我重新对于这句法律名言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当事人(我用A来代替吧)前来问我,说她十年前借给一个朋友(用B代替)10万元钱炒股,但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利息,也没有写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她现在已经年老,想要那个朋友还钱给她,顺便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给她点利息,不然,她说太亏了。
因为物价上涨太多了。
A就向许多学了法律的人,甚至包括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咨询。
但别人给她的答复都是说,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就不能要利息。
而且一般来说,民事案件法院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当然,这种逻辑并没有错误。
可是如果真要这样,那A的权益肯定要大大受损。
我就对A说,其实,法律也不会让好人吃亏的。
你完全可以要求B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要求B向您支付这十年来的利息。
因为我自2004年来就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可以说有了一定经验。
A听了之后大喜,我就把相关的法院判决案例告诉她,并且同时告诉她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当然,我也理所当然地按收费标准(一小时)收了200元的咨询费。
A很乐意地付款,并说我的这个法律咨询,比5000元还值。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是来自于实践。
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最关键的是要查明事实,只有事实清楚了,我们才可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决。
而事实能否查明,经验要远远比逻辑管用。
(我在一个大学兼职教《法律逻辑学》,同时也教《诉讼法实务》,因此,对于逻辑与经验,感受颇多。
)所以,在此,就多说几句理论吧。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是对法律条文(大前提)的生搬硬套,而是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法律上应用逻辑推理的基础是前提真实(即小前提),而前提的真实性是不能通过逻辑本身来提供的,而是需要由经验来决定。
逻辑就是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来得出一个正确结论(即法院的裁决)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法律能被人们所相信、所应用、所遵守,而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精密、多符合逻辑。
任何法律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惯例和习俗的固定化和条文化。
无论是英美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法律从来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
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中,在今天仍然有生命力的那些规则和已经成为历史或死去的东西其差别就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
在此,仍向我们的霍姆斯大法官致敬一下,就为他的这句名言。
求一篇关于孙中山的感想
等我,我好好写一篇,孙中山是我最尊敬的人。
第一,履历我就不写了,大家都写的很多,我主要写一些个人认识第二,我写的简练些,也更能明确表现出自己的意思1.革命目的。
历史上有许多革命家,不过像孙中山先生这样的少之又少,其实当时我党的革命军多数是贫苦农民,他们革命很好理解,官逼民反耳,不过有一些人确实不一样,他们是出于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孙中山就是这样一个人,记得走向共和里面这样一个镜头,清王朝各地揭竿而起,军机处正在处理这些起义,其中一个官员说孙文起义需要注意,另一个官员哈哈一笑,说各地起义多得是,什么王二麻子起义,张二狗起义,规模都要大许多呢,这些都还管不过来。
另一个官员马上犀利的指出,不一样,其他人起义都是在挣钱,但是孙文的起义确实在赔钱。
的确如此,孙中山先生是为了天下大同而奉献,奋斗,但其余许多农民起义其实更多的只是为了一己之私。
这样的人还有一些,比如恩格斯,莱茵河两岸的企业多半都是他的,但是他却一心要推翻资本主义。
2.功成不居。
辛亥革命成功后,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但是为了中国的统一,他愿意放下个人的名利,这样的人,另一个就是华盛顿了,美国的国父,美国人最尊敬的人。
3.生命不息,奉献不止。
卸任临时大总统之后,孙中山先生全力投身实业,希望为中国的工业化贡献自己的力量,随后袁世凯倒行逆施,孙中山先生掀起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保卫革命果实。
虽然屡败,却从未放弃,生命的后期,与共产党合作,为北伐运动奠定了基础,即使在重病在身的生命最后时刻,仍然北上为中国的统一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病逝于北京。
写了这么多才发现,原来我读工科之后已经很久没有写过这样的文章了,已经不是很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感情了,不过基本方面就是这些,希望对你有一些启发吧。
最后,向孙中山先生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