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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退休感言

时间:2016-06-09 20:21

法官退休后从事法律业务活动的规定,2015年退休,现要当仲裁员具备条件吗

可以,仲裁员可以从社会上聘用,当然包括退休法官。

法官辞职后能不能做律师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后,对当年调整工资有一定的影响,个人影响如下:  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一方面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

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优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不称职;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不称职;第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实施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引起警觉,防止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

它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

  严重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其认识错误,不得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

它是重于警告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德国人做事严谨的小故事(简短)

2014年世界杯上,德国7:1“屠杀”巴西的比赛很多人都看了,真是一桩令人难以置信、目瞪口呆的“世纪惨案”。

或许只有可怕的德国人,才能制造出这样的“惨案”。

整支德国队,如同一台高效运转的精密仪器,步步为营,所向披靡,且根本停不下来。

这就是典型的德国性格:认真、细致、严谨、处处追求完美。

而世上的事,就怕认真二字……1944年冬,盟军完成了对德国的铁壁合围,法西斯第三帝国覆亡在即。

整个德国笼罩在一片末日的氛围里,经济崩溃、物资奇缺,老百姓的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对普通平民来说,食品短缺就已经是人命关天的事。

更糟糕的是,由于德国地处欧洲中部,冬季非常寒冷,家里如果没有足够的燃料的话,根本无法挨过漫长的冬天。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只得允许让老百姓上山砍树。

你能想像帝国崩溃前夕的德国人是如何砍树的吗

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人们非但没有去哄抢,而是先由政府部门的林业人员在林海雪原里拉网式地搜索,找到老弱病残的劣质树木,做上记号,再告诫民众:如果砍伐没有做记号的树,将要受到处罚。

在有些人看来,这样的规定简直就是个笑话:国家都快要灭亡了,谁来执行处罚

当时的德国,由于希特勒作垂死挣扎,几乎将所有的政府公务人员都抽调到前线去了,看不到警察,更见不到法官,整个国家简直就是处于无政府状态。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彻底结束,全德国竟然没有发生过一起居民违章砍伐无记号树木的事,每一个德国人都忠实地执行了这个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的规定。

这是著名学者季羡林先生在回忆录《留德十年》里讲的一个故事。

当时他在德国留学,目睹了这一幕,所以时隔50多年,他仍对此事感叹不已,说,德国人“具备了无政府的条件,却没有无政府的现象”。

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使得德国人在如此极端糟糕的情况下,仍能表现出超出一般人想象的自律

答案只有两个字:认真。

因为认真是一种习惯,它深入到一个人的骨髓中,融化到一个人的血液里。

因了这两个字,德意志民族在经历了上个世纪初中叶两次毁灭性的世界大战之后,又奇迹般地迅速崛起。

再讲一个关于德国人认真的小故事。

熟悉柴油机制造业的人都知道这样一个说法:中国制造的柴油机,噪音在数公里外都听得见,柴油机周围数十平方米都是油迹;而德国人生产的柴油机,则可以放在办公室的地毯上工作,根本不会影响隔壁房间的人办公。

于是,1984年,武汉柴油机厂聘请德国退休企业家格里希任厂长。

格里希上任后开的第一个会议,市有关部门领导也列席参加了。

没有任何客套,格里希便单刀直入,直奔主题:“如果说质量是产品的生命,那么,清洁度就是气缸的质量及寿命的关键。

”说着,他当着有关领导的面,从摆放在会议桌上的气缸里抓出一大把铁砂,脸色铁青地说:“这个气缸是我在开会前到生产车间随机抽检的样品。

请大家看看,我都从它里面抓出来了些什么?在我们德国,气缸杂质不能高于50毫克,而我所了解的数据是,贵厂生产的气缸平均杂质竟然在5000毫克左右。

试想,能够随手抓得出一把铁砂的气缸,怎么可能杂质不超标?我认为这不是工艺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生产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心问题,是工作极不认真的结果。

”一番话,把坐在会议室里的有关管理人员说得坐立不安,尴尬至极。

两年后,格里希因种种原因卸职时,武汉柴油机厂生产的气缸杂质已经下降到平均1000毫克左右。

回国后,格里希又几次来中国,每次都要到武汉柴油机厂探望。

在厂里,他有时拿着磁头检查棒发现气缸有未清除干净的铁粉时,忘了自己已经不是厂长,仍然生气地向周围陪同的人大声咆哮:“你们怎么能这么不认真

”如果说强大的德意志是一个可怕的民族,那么,认真也是一种可怕的力量,它大能使一个国家强盛,小能使一个人无往而不胜。

我们实在该好好学习德国人认真得近乎刻板的精神,将认真贯彻到自己点点滴滴的行为中。

一旦“认真”二字也深入到自己的骨髓,融化进自己的血液,你也会焕发出一种令所有的人,包括自己都感到害怕的力量。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60周年的感想

A今天, 北京的天气真是好,好在一片蓝天骄阳,与此衬托节日盛典相得益彰。

那个官员真是多,多得连退休已久的也要占着主席台的一席之地;这是其中之一的不解。

看了武器装备、军人布阵,心中没有一点的欣喜,看来我是没有了争斗之心,对于耀武扬威的行为无动于衷,只是希望中国以后不需‘动刀枪’,世界和平。

对于,思想排在前方花车的敬重,心中激动,还有小平同志你好;所谓盖棺论定,对于这两位领导人是应该永远尊敬的。

队伍太整齐了,唯有少先队员方阵略有弯曲,看得我心里舒服,这才是自然的快乐;可爱的少年们。

太多的美女了,简直是不相信有这么多如此完美的人体出现在同一场地,深深地为中国人种自豪和欣喜。

现场解说的主持人太有才,声情并茂,绝不冷场,假如给十分满分,他们有三分功劳;为国人愈来愈好的口才而高兴。

唯有接近尾声时,主持人大概念了5分钟都没有念完的出席名单,感到一丝的忧心---国家要养许多人,花许多的钱,会不会影响我退休后的那份养老金,嗨,一个自私的真实的人,就是不会好好地看出热闹,惭愧。

B 军旗飘飘,军歌嘹亮;马达轰鸣,铁流滚滚。

多么整齐的步伐,多么威风的军容,多么严明的纪律,多么坚强的意志

在解放军建军七十七周年纪念日,驻港部队官兵在石岗军营举行的公开盛大阅兵仪式,吸引了全社会的目光,更是带给约三万现场市民全新的体验和强烈的震撼。

随着军旗护卫方队、九个徒步方队、两个装甲方队和三个空中直升机编队组成的受阅队伍,相继亮相,接受司令员王继堂中将的检阅,其一流的精神风貌、一流的作风纪律、一流的训练质量,都淋漓尽致地展示在全港面前。

喜看阅兵式,市民无不交口称赞,对拥有这样一支威武、文明、胜利之师,倍感骄傲和自豪,对香港的稳定繁荣更添信心;咸称通过观赏阅兵仪式,增加了对解放军的了解和对国家的认识,加深了爱国之情,增强了国家主权观念。

众所周知,军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和保障。

在世界各国,阅兵仪式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军事上,都是一项非常严肃和重大的活动,其主要意义在于彰显国家主权、突出国防实力,展示政府维护国家和地区安全的力量和决心。

在中国,除了举行过十三次举世瞩目的国庆阅兵外,一般阅兵活动是建军节在军营内举行。

此次驻港部队在军营公开举行‘八一’阅兵,在香港特区和全国范围都是第一次,对于回归已经七年的香港来说,更是具有特殊意义。

应该承认,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在香港,所谓国家观念和主权意识等,在人们心中一直都是比较淡薄的。

对没有国家主权完整和安全,就没有民众安居乐业这样的基本道理,人们都不甚了然,甚至连‘爱国爱港’,都曾经成为一些人嘲笑的对象。

在这种心态下,当然对主权象征的解放军,就长期存有偏见、疑虑和抗拒了;在这种认知下,对认识和落实‘一国两制’,对执行基本法,当然带来种种不利影响,也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有识之士早就大声疾呼,香港亟待加强国民教育。

毫无疑问,阅兵式就是很好的一种国民教育方式。

从此次阅兵式后各方的良好反应来看,昨天的阅兵式是相当成功的,相信还会给本港带来更加深远的影响,不仅让市见证了驻港部队七年来的光辉足迹,展示了驻港部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昂然形象,加深了市民对军队的认识和信任;而且也有利于增强市民的国家观念,强化主权意识,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七年前,在香港这颗东方明珠上首次飘扬起‘八一’军旗,历经百年沧桑的香港有了象征和体现国家主权的军队,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有了坚强可靠的保证;七年来,驻港部队以其过硬军事素质、精良武器装备、严明作风纪律和高昂士气,严格依法履行防务,在市民心目中建立起良好形象,筑起安全屏障,充分证明当年坚持驻军香港,的确是高瞻远瞩

c国庆大典,展现出一个军队的军威、一个国家的国威和一个民族的浩然正气。

共和国走过六十个春秋,追忆烽火岁月。

我们有过苦难,我们经历过磨砺,我们有过苦涩的追求,我们都挺过了,我们都走过了,祖国的脊梁坚强了;我们有过梦想,我们有过豪情壮志,我们也有过无数快乐和喜悦,我们都拥有过,我们都经历了。

我们为有一个不畏艰难、勇往直前的民族而自豪,我们为祖国有一个坚强的脊梁而骄傲。

有人说,一个人如果没有脊梁,就不会站立行走;一个国家如果失去了脊梁,则只能屈服在别人的脚下,匍匐爬行。

是的,有了坚强脊梁的国家,才会有克服困难、自强不息的动力,才会有不被任何困难所吓倒的勇气。

过去的这一年走过的日月,是祖国经受磨砺的日子。

雪灾、4·28撞车事故、5.12汶川大地震……一次次天灾人祸似乎接踵而来,祖国在忍受着痛苦,也在为那些离去的儿女们流泪、心痛。

可祖国依然挺立着,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名字的中国依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祖国依然坚强着,一个具有中华民族的信念和精神、勇往直前的祖国比任何时候都坚强。

灾害灾难,可以移山填海,堵塞河流,可以摧毁我们美好的家园,可以让我们失去善良的家亲。

但是,动摇不了儿女们的意志,压不垮我们祖国的脊梁。

脊梁看似平常,但它却是支点。

它不仅是一个人站立的支点,也是一个民族雄起的支点,更是一个国家昂首前进的支点。

脊梁有时看不见,但却能感受的到,它是一个民族和国家进取的精神和力量。

只要有了不屈脊梁的人民在,只要有了坚强的祖国脊梁在,任何困难都阻挡不了我们奋进的动力和勇气。

有人说,多灾兴邦。

每一次灾难,会让我们每一个人变得更加成熟,会让我们的祖国变得更加坚强,我们为有一个不甘屈服、永远坚强的祖国而自豪。

是的,有了坚强脊梁的祖国,人民才能享受幸福,扬眉吐气,才能担负起世界和平的责任,为人类文明谱写辉煌的篇章。

过去这一年走过的日子,虽有苦涩,但也有欢喜。

29届奥运会在中华大地上举办。

这是人类一次最伟大的聚会,也是中国人百年梦想,让世界人民更加了解了中国。

半个多世纪之前还被骂作“东亚病夫”中国人,而今已迈步跨入体育大国的行列,证明了我们有能力举办奥运史上最好的体育盛会。

奥运期间,中华儿女抱着对奥运精神的尊重、崇尚与204个国家和地区的运动员、世界友人手拉手、心连心在这片古老而又年轻的大地上共同发扬壮大了奥运精神,谱写了“新奥运”的美妙篇章

北京奥运会的举办成功,让世界人民看到了一个历尽磨难而又奋发自强的民族经过改革开放,已迈步跨进了一个追求科学、和谐、进步、和平的现代文明的国家。

过去的这一年走过的日子,虽有悲伤,但也有惊喜。

从灾难里走出的民族是希望的民族,经受过挫折磨砺的国家必将是奋起的国家。

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获得圆满成功,不仅让我们看到了祖国在伟大建设实践进程中所取得的重大突破,也让我们信心百增,看到了组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日趋增强。

中华民族和中国的脊梁已不是弯曲的,而是顶天立地,骄傲地挺立着坚强的脊梁。

当时间的脚步跨入2009年,祖国六十年的历程是永远耸立在我们心中的丰碑,是激励我们永远前进的火炬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这雄壮的国歌,不正唱出了我们伟大祖国坚强不屈的脊梁吗

让我们以航天精神为动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去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

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 法庭,一个令人肃然起敬的名词,俨然是神圣的。

这部 ,也是从一个 侧面讲述了这个司法权力运作的。

影片讲述了一个“司法下乡”的故事,五十多岁的法官老冯、因为法官职业化而行将退休 的摩梭族书记员杨阿姨还有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的彝族大学生阿洛三人组成了一个特殊的 法庭——马背法庭,在这个移动的法庭上,他们在情与法碰撞中定纷止争。

在一般的法律人或中高层阶级的眼中, 纠纷应该通过传唤当事人到法庭的方式解决, 但 对于基层甚至是底层司法来说,却有可能是另一番景象, 中, “法庭”是处 于一种主动上门服务性质的,这也油然成为了中国法制的一大特色。

因为地区差异的关系, 另外再加上种种自然的、 人文的和历史的不定项及无可避免因素, 我国的国家权力对某些农 村乡土社会的控制相对来说还是较为松动和薄弱的,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以及 各方面不等的基础层面,因此, “司法下乡”一词也成为了国家权力在其权力的边缘地带试 图以法律的方式建立自己的权威的有效屏障和保证,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使得国家意求的秩序 得以了贯彻落实。

在浩瀚的中国历史长河中,国家权力对广袤的农村都是显得望成莫及,渺小而卑微,曾 经的“农村包围城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 ,如今,却也只是没多大性质度的存留,而 在影片中,也只有国徽和法官服昭示着国家权力的存在,仿佛成为了一种信仰,有些许宗教 意味了吧,但或许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而已。

“猪拱罐罐山案件”或许是对这部影片的一个 小概括,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话语系统,一种是以老冯为代表的乡土性 话语系统,一种是以阿洛为代表的精英化话语系统。

精英化话语系统是现代化的,在现阶段 中国话语系统中处于强势地位, 它总是表现为一种对传统的革命态度, 对的推崇备 至,以法治为其主要精髓。

而乡土性话语系统是中国传统的表述,一种依靠传统生活的生存 态势,它注重伦理亲情、传统习惯,法律成为解决纠纷的补充性手段,是的策略 性手段。

现代化是几代中国人的梦想, 但是, 中国不应该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迷失方向。

迷失自我。

一个社群之所以称其为民族, 就在于它拥有自己独特的生存模式, 法治究其实质就是规则之 治,是一种能够有效运作的生活模式,在建构规则的过程中,不能总是照搬西方模式,更应 该的是“量体裁衣”。

  开始关注这个片子,是由于一部一直未能观看的霍建起的 。

而想看 ,则是由于看了一个影评,把这部片子点评为“自始自终都是淡淡的叙事,是一幅美丽的水墨画,一段温暖的感情”。

后来在小区里问了几个影碟收藏爱好者,均未能有所获,真是遗憾。

    《马背上的法庭》是青年导演刘杰执导的影片,并摘下了第63届威尼斯国际电影节地平线单元最佳影片的桂冠,听说在广州的票房并不好。

    这部在宁蒗县拍摄的影片,并没有给我的感官带来一次美好的享受。

山是光脱脱的,完全不能体现云南那亮丽的风光,也许正好印证了一点,森林都被砍伐的差不多了,环境也是日益的不如以往了。

    带着唯美的观点来看《马背上的法庭》根本就是错误的。

如果说看 心里会有一丝温暖的感觉,《马背上的法庭》片则会让人觉得有些冷。

    《马背上的法庭》可以看作是一部记录片,记录了冯法官、杨阿姨、阿洛的一次下乡行动。

过程中充斥着法律与民俗的冲突,例如猪拱罐罐山的处理、国徽被偷后的处理、阿洛和新娘私奔的处理等等,整个影片简单而又真实,也没有刻意的去制造一些让人感动的情节出来,却让我感受到影片弥漫着时代气息与人文关怀。

    影片启用了大量的当地,虽不能说演的好但却可以称之为本色演出。

而影片中的农村情况的却是现实的写照:贫穷依旧、法律意思淡薄,与法治相比略显落后的陈旧风俗,影片处处无不显示着法律与民俗的冲突,而如何处理好这些冲突,就成了影片的一大两点,我们看到了老到的冯法官与初出茅庐的阿洛之间的区别。

中国的普法之路,仍然是任重道远。

    影片中有3个地方比较感人:    1、冯法官在长腿堕崖处,喝酒、吸烟,再加上简单的几句话语,整个画面朴实无华,也无豪言壮语,却让我深深的感动了一次,有友如此,此生无憾。

    2、阿洛新婚之夜,冯法官向新娘敬酒,一些话想说又还没说,“知音少,弦断有谁听”,大概也就是这种意味了。

    3、结尾处冯法官离去后,杨阿姨怅然若失的表情,凄然而下的泪水,让劳资很是心酸啊。

    这部影片值得一看,但别期望太高。

        《马背上的法庭》是一部“全国政法系统推广放映”的主旋律影片,它取材于云南省宁蒗县法院基层的真实事迹,但是就是这样一部主旋律的影片却被评为以艺术性为标志的第63届威尼斯国际电影节地平线最佳影片。

    影片讲述了三名司法工作者进入滇西少数民族山区巡回审判短短几天里处理的案件以及发生在他们和周围人身上的故事。

46岁的摩梭族女书记员杨阿姨因为没有文凭,按照政策被安排离岗退养,办完案件后她将留在当地的家乡;年轻的彝族大学生法官阿洛作为接替者第一次跟随下乡,除了办案外,还将到未婚妻的村寨完成婚礼;五十几岁的乡村法官老冯是这支队伍的主心骨,遇到棘手的案件总还得靠他处理,他的一位同事20年前因为意外永远留在了这条路的陡峭山崖下;还有一头失而复得的老马,沉默而娴熟地驮着国徽一路行进在蜿蜒曲折且不无险况的山路上。

在普米族的山寨,老冯热心的处理了猪拱罐罐山的事件,在摩梭人的沼泽,阿洛因为不慎,丢失了象征国家权利的国徽,老冯一行人求助当地的女长老,终于找回了国徽。

最后,他们走到了阿洛新娘子的家乡,在这里,因为一个意外发生的小案件,他们的命运和情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由于和老冯的见解和看法的不同,阿洛带着新娘子逃跑了,背叛了这条在他看来没有前途和希望的路。

退休的杨阿姨留在寨子里了,失去了相濡以沫的伙伴,忽然衰老的老冯一个人走上了那条孤独的路……    影片采用了类似纪录片的拍摄方式,用平实的叙事手法来展开叙述,但是就是这样的平淡感染了我,因为它在不经意中流露了浓浓的悲情,正是这些悲情引发了我更深的思考和心灵的震撼。

    作为一个接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在骨子里面总是对自己有一种法学精英的心理定位,就如影片里面的阿洛,拥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现代法律职业素养,但是这些知识在影片设定的场景中却根本没有用武之地,在猪拱罐罐山事件中阿洛的一句“国家不管封建迷信”差点引发了两个家族的武力冲突,在过界羊事件的处理中阿洛对村规民约的不支持甚至使他的老岳父把女儿藏起来不嫁给他,所有这些都在拷问和颠覆阿洛的职业信仰,因此影片表现了法律职业本身在滇西这个世外桃源的悲情。

    另一角度对法律职业的否定是通过对代表国家权力本身的法律否定来进行阐释的。

影片讲述了老冯巧妙化解矛盾的案子,比如摔了妯娌争执的罐子,买了债务人的小猪让债务人有钱还债等,这些案子虽然体现了老冯对当地风土民情的深刻洞悉和他的机智圆滑,但是绕过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本身就反映了法律对当地乡土纠纷的无能无力,因此国家的法律在这里也无法获得权威,偷马贼只能由当地的女长老处理,而在越界羊事件中当事人甚至都不再承认马背法庭。

司法权威式微集中体现在了对国徽进行迷信崇拜活动这一情节上,虽然最后国徽被从草海中捞了出来,并被悬挂起来当图腾瞻仰,但是在当地民众完全不像老冯那样把国徽理解为国家权力的象征,而是把国徽理解为了一种老冯随口而出的“神”,影片正是用一种反讽的方式突出了国家权力在这里的悲情。

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法律与规范是内生的东西,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度很高,我们学习了西方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并不是内生于我们的本土文化,虽然送法下乡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但是这一影片反映的就是乡土社会对外来的一厢情愿的法律天然的无动于衷。

    上述两种悲情成就了主人公老冯的悲剧性,老冯这个在绵延山路上走了二十多年的老法官,起初也是像阿洛那样风华正茂书生意气,但是他所选择的这条人生道路却让他的妻子儿女远离了他,并且丝毫没能让他看到成功的希望,因为在这条崎岖的道路上走着走着,长腿摔下了崖,杨阿姨留在了家乡,阿洛私奔了,只剩下下忽然衰老的他和那匹负重的老马。

人生很短,衣服还没洗完就可以讲完,用这么短的人生去实现那么远大的理想,结局的悲剧也就在所难免。

    正如导演刘杰所说影片透过流动法庭的办案之旅,制度下小人物的命运,折射出中国法制和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更直接表现出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在这里现代司法体制就像驮在马背上的国徽在颠簸中缓缓向前行。

虽然本片有悲剧性,但是让人能够有所思考就使它具备了一部优秀电影的素质,作为一个法律人,通过这部影片来观照一下我们自己的职业理想人生追求便是这部影片带给我们的意义。

没有豪言壮语,没有空洞的说教,一切如同你在山寨里亲眼所见一样朴实无华,让你觉得这本身就是一部未加装饰的纪录片。

这就是4月27日中午,在县电影院观看了一部反映山区基层法官工作的电影《马背上的法庭》后的一个总体映象。

说实在的,对于这类指令性且带有点强制性的去“受教育”,我是有些反感的,纠其原因,是我们受了太多的“假、大、空”的说教,看到的正面人物,一律是“高、大、全”式的,反面人物都是阴险毒辣、坏透顶。

脸谱化的人物形象,小时候来看,倒不觉得什么,成年后,再看这些电影(包括其它形式推介的正面典型及警示类作品),往往就对其将信将疑了。

于是,奉命来看电影,是抱着一种休息、无所谓的心态进的电影院,但是,坐下不久,我便被银幕上的人和事深深吸引了。

没有具体的名字,就只有一个个简单的代号:老冯,一个基层老法官;杨阿姨——一个即将被清退的书记员;阿洛——一个刚到基层工作的年轻法官;一匹驮上国徽、帐蓬及文书的老马,就是这个法庭的全部。

这个法庭处理的事无非是妯娌分菜坛子、猪拱了罐罐山、羊偷吃了菜之类邻里之间小纠纷。

没有复杂离奇的情节,没有说教,就连打官司也很少听到那枯燥的法律术语,听那带有“嘎”字尾音的语言,让人感觉那就象是一位德高望重的族长在调处族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作为基层干部,老冯把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之中,以真诚赢得群众的信赖,在山寨有很高威信;作为法官,他把法律的原则性与操作的灵活性巧妙结合,使一些棘手问题迎刃而解;作为前辈,他对年轻法官没有空洞说教,只是润物细无声的行为,尽管年轻人一时不能接受,但片尾所提:老冯因瞌睡失足跌下山后,阿洛接替了老冯,继续行走在山寨;作为一个大男人,他也渴望儿女情,当他来到摩梭族杨阿姨家时,听到杨家人问道:“几时来走婚” 时,他乐了。

我十分欣赏老冯处理问题的睿智,虽然方法老土,但却是很实用的:两妯娌分家,因为一个菜坛子的问题打官司,这个不值5元钱的坛子,谁也不肯出钱,分给谁都不行,无奈之下,老冯把它砸了,给两人每人两块伍角钱,两妯娌不闹了。

遇此类问题,如若死扣法律条文,就算是眼下能调处得好,今后每当看到这个坛子,两妯娌心中总是有个结的;两如调处两族人之间因猪拱罐罐山的事,按当地风俗,一方提出要进庙烧香作法事,这迷信的事法庭当然不予支持,但判决之后老冯适时说了一句法庭又不封庙门的话,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尊重了地方风俗,更让原被告双方诚服。

我也为老冯的执着而感动:当载有法庭全部家当的马不见之后,他想到的是那国徽,那少数民族群众比作天天顶礼膜拜神一样的国徽,当发现它时,他竟不顾危险,硬要冲进沼泽地去把它取回来,这不就是一个在艰苦条件下工作的法官对事业、对法律的忠诚吗

《马背上的法庭》不仅反映了艰苦条件下基层法官的工作、生活,也是对工作在艰苦条件下所有政法工作者的真实写照。

我们在山区工作的派出所民警不也是这样吗

我们不也是有穿着草鞋爬山越岭为老百姓办事的《草鞋民警》吗

不也是有在山区工作、累倒在工作岗位上的《警界赤子》董敏吗

看电影里的剧情,想身边的人和事,却得这电影特别亲切,一句话,这部电影没有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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