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驻村第一书记辞职申请(因工作能力有限)
承蒙公导和大家的信任自己担任车间主任一职,过年来,车间在**主任(前任)的带领下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后,我要用我的实际行动继续管理好车间的安全和生产任务,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我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讲一讲怎么抓安全、怎么抓生产,如何协调车间生产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也请大家对我今后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谢谢!
离职感言
各位同仁,大家好
由於我个人的原因,今天将是我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了,在这裏先感谢大家在我工作期间对我的照顾以及帮助。
特别感谢*****的知遇之情,给了我工作的机会,给了我提高的机会。
特别感谢*****,是你让我明白了很多理论上难懂的知识,你平易近人的态度给我留下非常深的印象,今后我会多多学习您的长处。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我会好好的怀恋它的。
今后我会以我在****工作过为荣。
感谢大家,希望大家事事顺利,身体健康。
村干部正常正常离职生活补助申请
关于村正常正职生活补助申请: 补助对象条件 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的对象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连续担任一般村干部满9年及以上的定工干部; 2、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现仍健在的); 3、镇村(街)逐级审查并公示无异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 1、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离职后不支持镇村(街)工作,有违法、或参加的 二、补助标准 1、以担任一般村干部的职务和任职年限为依据,确定年补助标准。
凡是年满三届(九年)的定工干部每年补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过760元。
2、间断任职的,以最长连续任职时间为任职年限,不作累加计算。
3、连续任正职不足9年的,又担任过其他职务的,按副职累加计算年限。
4、连续任职8年以下正、副职,未办理,家庭困难的党员村干部镇党委、政府在党内温暖工程中给予一定的照顾。
5、补助对象在任职期间已办理村干部,现领取的养老金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不再享受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不足的可以补齐,但不得重复享受;参加低保的以此类推。
6、曾经享受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离职村干部,其当时补助抵消后,依据本办法继续享受。
7、补助对象去世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三、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1、生活补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镇政府统一在次年的春节前打卡发放到位。
2、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由镇、村按1:2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镇财政承担1\\\/3,村级转移支付承担2\\\/3。
四、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一般离职村干部向所在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任职简历、任职文件或其他机关证明材料。
2、离职村干部、党员及村民代表评议。
村(街)成立一般离职村干部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一般离职村干部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及离职原因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村“两委”组织党员议事会成员、村民代表进行。
3、村“两委”初审。
评议会议后,结合评议情况,村“两委”会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党委。
4、镇集中审核。
镇成立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党政办和农组办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补助对象逐人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5、镇党委政府审批。
召开镇党委扩大会议审批,将补助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担任职务、任职年限及享受补助标准等分别在镇村(街)公开栏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批。
公示期间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公布。
五、相关要求 1、村(街)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文书是具体责任人,对享受生活补助的人要逐人检查,严格把关,确保补助对象全部符合条件。
享受生活补助的一般离职村干部,须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今后,凡违法乱纪以及违反等规定参与串联活动,聚众上访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其生活补助。
2、精心操作,规范程序。
各村(街)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做到“四不准”:即:不准简化程序走捷径;不准随意扩大补助对象和范围;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不准弄虚作假。
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举报补助对象年龄、职务、任职年限不实等问题,镇党委在接到举报后一个月内,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妥善处理。
3、建立档案,完善资料,以村(街)为单位,将一般离任村干部个人申请、简历、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党员议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材料、生活补助审批表、一般离任村干部摸底登记表及证明材料分类归档,作为村干部档案管理的内容之一,逐步规范完善。
从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和下步工作打算三个方面写村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村民代表取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主动辞职。
村民代表可以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第二种,被动取消。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委员会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或户代表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资格终止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自行终止,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另一种应当终止,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详细参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涤平生平
(1887—1935),湖南宁乡人,高级将领,曾任湖南省主席,因逼迫退出湖南,任江西省主席,后任军事参议院副院长。
1934年11月13日,总经理在沪杭道上遇刺身亡,负责调查此案,就在此案初露端倪时,却于1935年1月31日突然病故,其妾室沙夫人也坠楼身亡。
有人认为,遇刺案系高层策划,而鲁涤平为侦破此案不遗余力,内部恐其查出案件真相,因而将其灭口,其妾室沙夫人发现丈夫鲁涤平死因有异,也被人推下楼身亡。
鲁涤平(1887年-1935年),字咏庵,湖南宁乡人,行伍出生,1903年11月入湖南陆军兵目学堂。
毕业后在湖南新军服役,辛亥革命时为湘军排长,营管带。
参加过反清之役,民国初年又参加过护国、护法诸役,1915年加入中华革命党。
1923年拥护孙中山,率部到广东。
后任湘军独立第三旅旅长、第二师师长,中任副军长,后升任军长,是湘军元老谭延闿的嫡系将领,后任第四集团军第一军团总指挥,序列上为第四集团军总指挥李宗仁麾下。
南京政府成立后,在国民党新军阀的混战中,由于鲁涤平没有追随桂系参加反蒋活动,取得蒋介石的好感,逐渐得到提拔,1928年出任主席。
湖南省清乡督办,后被桂系迫走,并引发桂系与蒋介石之间的蒋桂战争。
后来在蒋、桂争夺两湖的战争中,鲁涤平又在中央军第三军朱培德的军中任第十八师师长。
之后任武汉卫戍司令。
1929年,鲁涤平转任主席兼第九路军(即湘军旧部)总指挥,负责围剿中共中央苏区。
下辖张辉瓒的第十八师、谭道源的第五十师和路孝忱的第七十九师等,并参加对中央苏区的第一次“围剿”。
与张辉瓒相同,鲁涤平和当时正在井冈山的也是老相识了。
1925年11月上旬,曾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与彭湃、阮啸仙、易礼容、陆沉等7人,组成了“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毛任书记,负责领导此前成立的武汉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
当时,曾与国民革命军第六军党代表林伯渠一同,访问过国民革命军第二军代理军长鲁涤平以及副党代表李富春,争取他们支持在武昌开办的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
此后,大革命失败,国共分裂。
1929年初,国民党湘赣两省的军阀何键与鲁涤平,联手发动了第三次对井冈山的“会剿”。
1月14日,率红军主力下山,欲将敌军引离井冈山。
但红军在赣南数战不利,直至2月11日,才得以在大柏地歼灭了赣军刘士毅两个团,打破了危局,这也是赣南和闽西的红军根据地创建之始。
后来重经大柏地时,欣然写下了《菩萨蛮——大柏地》一词,词曰:“赤橙黄绿青蓝紫,谁持彩练当空舞?雨后复斜阳,关山阵阵苍。
当年鏖战急,弹洞前村壁。
装点此关山,今朝更好看。
”1930年“中原大战”结束之后,国民党又开始大举发动对苏区的“围剿”。
当时鲁涤平任“江西剿匪总指挥”,他率领张辉瓒、谭道源的湘军和邓英新十三师的陕军,进攻亲自指挥的红一方面军。
结果,又被“诱敌深入”的游击战术打得一败涂地,其手下的两员大将张辉瓒、谭道源一俘一逃,或全军覆没,或溃不成军,国民党参与“剿匪”的将领们个个面如死灰,谈“红”色变,鲁涤平也脸色无光。
不久,国民党军政部长何应钦取代了他的地位,以南昌行营主任的身份赴江西,发动了第二次“围剿”。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几近破裂的国民党内部达成了“宁粤合作”,蒋介石迫于压力宣告下野,下台前把鲁涤平调往自己的故乡浙江任省府主席。
因参加“剿共”惨败而大丢脸面的鲁涤平匆匆率部上任,使得原任浙江省主席的张难先毫无准备,以至于当时杭州城里传出“张难先终究难先”的谑语。
张主席只好拱手让出湖滨“澄庐”的官邸,把权力移交给领兵前来的鲁涤平。
显然,鲁涤平是因“剿共”无力铩羽而来的,他也知道自己在蒋介石的老巢担任“父母官”很不容易。
于是,他索性采取“无为而治”的对策,大半时间他是在距杭州不远的“清凉世界”——莫干山上养疴和避暑。
在他任职的时期,浙江有这样的民谣:“主席病三年,秘书长嫖三年,民政厅长醉三年,各有千秋。
”鲁涤平担任浙江的省府主席,其实是被架空的,重要部门都掌握在蒋系人物的手中,例如教育厅长是陈布雷、建设厅长是曾养甫、财政厅长是周骏彦、保安处长是宣铁吾和俞济时等等,他们都是蒋介石的嫡系,或是“二陈”即“CC”的重要成员。
鲁涤平晓得其中的“游戏规则”,凡事听命于蒋介石的南昌行营而已,以南昌的命令马首是瞻。
于是,鲁涤平在浙江的“政绩”,大概除了滥发公债之外,就没有什么了。
加上当时鲁涤平的旧部以及刘珍年客军的给养,都是由中央供给的(蒋介石下野后乐得让汪精卫政府出钱),也没有给浙江人民增添什么新的捐税。
借着鲁涤平“无为而治”的这个机会,国民党军统的戴笠,以其在杭州的浙江省警官学校政治特派员的身份,加速培植自己的亲信和心腹。
后来这所学校的校长赵文龙就是他的“铁杆”,也是不久之后相继发生的史量才遇刺案和鲁涤平猝死案的关键人物。
1934年离任。
被调到南京,任南京军事参议院副院长,这是一个闲职。
1935年病逝南京。
蒋介石曾作挽联:遗爱在钱塘犹见白苏政绩;大星陨衡岳长留褒鄂勋名死亡之谜编辑鲁涤平到浙江履新不过三个年头,1934年忽然又被调到南京,任南京军事参议院副院长,这是一个闲职。
可是不久,他却奇怪地猝死。
鲁涤平的猝死,其中疑窦甚多。
一是他致死的原因:当时报纸上说是因脑溢血而毙命的,后却有人说是军统特务下毒所致;二是他死亡的地点:一说是死于其新上任之地南京,一说却是死于其在杭州梅花碑省府中的官邸内,且此前省府内外已是戒备森严,对外的口风是鲁涤平中风病危,需要安静,禁止行人喧哗等;三是在鲁涤平死后,其“爱妾”在开丧前夕,竟然跳楼殉夫,这时已是民国,不是做烈女的时代了。
这更为这桩悬案平添了一些神秘的色彩。
其实,鲁涤平与其小妾的离奇之死,是史量才案的“一水涟漪”。
原来,史量才一案的内因,是因为蒋介石嫉恨史量才,并且不肯降服于蒋。
当时,史量才已逐渐获得中国报业托拉斯巨子的地位,拥有《申报》、《时报》、《新闻报》等,这对国民党“一党**”的舆论和宣传构成了严重威胁。
于是,蒋介石命令戴笠等人,布置和策划一桩旨在消灭史量才的凶杀案,由国民党特务来充当凶手(具体执行的人是军统上海特区行动组组长赵理君等6位“黑衣人”),并由国民党杭州警察局局长兼警官学校校长赵文龙配合执行。
这一行动的计划是,在史量才一行从杭州返回上海之际,行动人员抢先一步在公路上做好准备,进而实施突然的刺杀。
尽管事前史量才得知杨杏佛遇刺后也有所防范,如配置了防弹汽车和防身手枪等,但毕竟不是精于黑道的国民党特务的对手。
于是,1934年11月13日,在沪杭公路海宁翁家埠段,发生了史量才被刺案(死三人、伤两人)。
这是中华民国成立以后,经由最高统治者授意的三大政治谋杀案之一,是宋教仁、杨杏佛被刺血案之后的又一血案。
“史案”发生后,全国舆论大哗。
特别是此前顾祝同在江苏省政府主席任内悍然杀害了记者刘煜生,激起了全国新闻界和各界的轩然大波,为此国民党军政部不得不公布了一个“保护新闻事业人员训令”的文件。
然而,“刘案”后不久,又发生了中国新闻巨子史量才的被刺案。
为了应付舆论,国民党政府不得不装模作样,布置侦查和破案,并且悬赏5万元捉拿凶手。
由于“史案”发生在浙江,当时就由当省府主席的鲁涤平去主持了。
本来,这是搪塞舆论的把戏,也就是说,这是“做戏”给人看的,掩人耳目而已。
不料,不知底细的鲁涤平竟然“假戏真唱”,开始认真地着手侦查起来。
这除了他不知道蒋介石命令限期破案是另有“猫腻”之外,有人说,这也是他发自内心敬仰史量才其人所致。
还有人说,鲁涤平因非蒋介石嫡系,恐怕在“史案”中自己成为牺牲品,所以索性放开手脚,把案情调查清楚,借以保全自己。
因此,他才会在浙江任内,破天荒地以职责为重,甚至带病追查案情,并且居然在蒋介石连续三次下令在浙江全省严密缉查和悬赏捉拿凶犯之后,又下发“最后通牒”,要求浙江和杭州的各级负责机关呈报缉查结果,否则将予以严惩。
于是,他获知了一点案情中的“案情”,也就是整个“史案”中的蹊跷之处——为什么案件发生在沪杭公路的海宁翁家埠段,但凶手所乘轿车的车牌却被遗弃在西湖的苏堤上?而且,这辆轿车何以竟是浙江省警官学校的?如此这般,案情就和戴笠(校长)、赵文龙(公安局长)、俞济时(保安处长兼警备司令)等不无嫌疑了。
当然,这时的省主席鲁涤平也就“危乎殆哉”了。
却说“史案”发生之后,蒋介石鉴于中外舆论的压力,一面向史量才的亲属致以唁电表示哀悼,同时猫哭耗子地为史量才的哀挽录题写了“哲人其萎”的题词。
其他国民党的高官们如孙科等,均一一题字,表示悼念,鲁涤平也献了一副“舆论同悲”的挽联。
而在上海的追悼会上,却有一副最醒目的挽联,不啻是给他们一记耳光——“死亦寻常,忍此一刹那痛苦;有舆论在,有事业在,复何遗憾”。
与此同时,蒋介石煞有介事地给案发之地的浙江省主席鲁涤平记了一个大过,并责成他10天缉凶破案,后来又借口他“破案不力”,逾期未能破案而调离职务。
对此,鲁的心情显然是不愉快的,加上杭州的一批国民党“地头蛇”乘机兴风作浪,一面以“鲁主席即将荣迁”为由,对他假意逢迎;一面以冷眼相窥,暗中捕捉他抱怨的口实。
鲁涤平的一番牢骚,经过他们的捕风捉影和添油加醋,上报给了蒋介石。
蒋原本就恼怒戴笠等人在“史案”过程中手脚做得不干净,给人抓到了把柄,命令戴笠暗嘱赵文龙,在鲁调离浙江之前,先“做”了此人。
据说,就是在鲁主席频频出席的下属欢送宴会上,他的酒食中被人暗放了毒药。
于是,他半夜毒发,一命呜呼,时1935年1月31日。
“史案”和“鲁案”,真正的元凶是蒋介石和其属下的特务。
尽管鲁涤平曾因参加讨桂战争而获得过蒋介石的青睐,但他毕竟不是蒋的嫡系。
此时的蒋介石,忧心于全国舆论对“史案”的关注,同时又惧怕先因不知杀史内情、继而又获知情由的鲁涤平会认真侦查破案,这样难保会有弄假成真的麻烦。
于是,他就以办案不力为借口,将鲁调离浙江,接替陈调元,去南京就任所谓军事参议院院长的闲职。
而鲁的原职,就由黄绍竑来担任了。
为了“作秀”,蒋把浙江海宁县长也撤职了,一些杭州的公安人员也被记了大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鲁涤平的猝死,引起了其妻丁静安和爱妾沙佐安的疑心。
原来,鲁涤平是一位“美食家”,大概湘军的首领都喜吃鱼翅之类,中国著名菜系之一湘菜的菜单中,居然也有鲁涤平的“作品”,那就是所谓“三层套鸡”的传统湘菜,其实那是长沙名厨柳三和最擅长的名菜之一。
据说鲁涤平主湘之时,沙夫人患有头痛的顽疾,当时医生推荐了一个方子:用麻雀、斑鸠、乌骨母鸡和天麻套蒸,饮其汤来治病。
后来柳三和借用这个配方,在母鸡肚子内放入鸽子,鸽子内再放入麻雀,麻雀内又放入天麻、枸杞之类的药材,用此三物套蒸,制成了所谓的“三层套鸡”,不久就名噪一时。
鲁涤平非常讲究饮食,他还有专职的私人厨师。
好吃加上他身材肥硕,就有了“中风”的几率,所以鲁涤平因中风抢救不及而死的消息,当时一般人是信以为真的。
可是,他的妻子和爱妾却不这么看。
因为随侍在鲁涤平身边的这一对妻妾知道,主子虽然一向身体不佳,却没有高血压之类的疾病,怀疑,一定是在酒席宴上中了毒。
她们还从鲁涤平生前的口风中,得知了“史案”的不同寻常。
鲁涤平猝死之时,她们更亲眼看到了其死相的难堪,尤其是在他临死时的喃喃中,断断续续地吐露出的一些隐情也被她们听到了。
然而,身处高墙深院中的鲁涤平的妻妾们,却不知“江湖”的凶险,她们居然扬言要在鲁涤平开丧时当众喊冤。
已经因“刺史”不力被上峰责骂的赵文龙,听到这个消息自然不免慌张起来,他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捏造了一些莫须有的罪状,硬给戴上一顶红帽子,说她私通共产党,逼得她跳楼自杀。
再“做”了这些女人。
于是,接下来就有了鲁涤平开丧的时候,他的小妾跳楼的一幕(当时称她是哀思鲁涤平,痛不欲生为主子殉身)。
从此之后,史量才一案和鲁涤平及其小妾之死,都不了了之了。
后来,史量才被安葬在杭州西湖的茅家埠天马山,当年他为其爱妾沈秋水建造的“秋水山庄”,依然是西湖边最靓丽的一座建筑物。
而鲁涤平呢?有人说他于1936年春被葬在了杭州,也有人说灵柩被运回湖南安葬了。
据说,曾有人为了“纪念”这位省主席,在西湖边的孤山上建造了一座以其名字命名的亭子。
当然,这已是老掉牙的故事,今天那座亭子早已无处可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