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入党发展对象 三到五分钟的发言稿 概述自己的愿望及今后努力方向和说明的问题。
敬爱的党组织:今天支部过我加入党组织我感常荣幸。
这对于我是一个非常值得纪念子,同时,在我的一生中也是一个里程碑。
因为一直以来能够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我多年的心愿和努力的方向。
今天,虽然我在人生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这些都需要我在今后的实际行动中努力做到和积极改进。
我在今后的学习中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荣辱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立足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学习业务,积极进取。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员思想和行动的最高标准,是党性的表现,也是我在以后的工作道路中的标准和目的,并且把它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做到不怕吃苦,不计较个人得失,自觉为群众做出表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我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不仅仅是从组织上入党,而且要从思想上入党,使自己成为一名真正的共产党人。
2019党员政治生日感言四篇
【党员政治生日感言一】 很高兴又迎来了神圣的政治生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同大家一样有两个生日,一个是出生日,以示珍重生命;另一个是政治生日,表达对党忠诚。
政治生日活动,使我强化了党性意识和宗旨意识,给了我接受党性教育的绝好机会。
开展党员过“政治生日”活动,通过“五个一万”的活动形式,加强和改进了新形势下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了党员的组织观念和政治使命感,促进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此项活动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载体,也是加强基层党组织与党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我通过活动的开展,对照入党誓词,检查自身言行,明确了努力方向,激发了工作干劲,进而在本职工作中更能自觉践行入党志愿,永葆先进本色,坚定了在基层的中心工作中建功立业的信心。
开展党员政治生日活动,是“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又一大重大举措。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受党组织无限关爱的同时,我觉得更应该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方面狠下功夫,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学习作风,为群众、为基层作好表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党的伟大事业竭忠尽智。
一是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
踏实当好人民的公仆,真心诚意地为人民谋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坚决不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不忘。
努力争做党的事业的骨干份子,在任
结合实际谈谈怎样以实际行动争取做一名合格党员
在目国经济体制深革、社会结构深刻、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以及市场经济强烈冲击、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要完全思想上入党并非是件易事,而要真正做个合格的共产党员更是难上加难。
根据以及目前基层党员队伍现状,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要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至少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去努力: 一、必须坚定人生信仰,切实增强政治观念。
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仰,不仅是鼓舞人们奋力拼搏、勇往直前的力量源泉,更是一个民族振兴、一个政党不竭的精神动力。
“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仰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
”对于这一点,作为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时刻牢记于心,以理想立志、以信仰指路,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
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在基层,各种矛盾交织、各种问题丛生,更加需要我们身处基层一线的共产党员,提高党性修养、践行,牢固树立奋力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必然实现的政治信念。
只有这样,才能积极立志投身于构筑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才能坚信不疑党的坚强领导及其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无比正确性,并矢志不移地自觉执行。
二、必须提高思想觉悟,切实增强组织观念。
在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和中央委员会。
”于此可见,作为一名新时期合格的共产党员,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之下,理应时刻注重提高思想觉悟、不断强化组织观念,正确行使权力、履行,妥善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始终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无条件的服从本级党组织的决策决议决定,坚决拥护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做不好,一切都是空话、假话,更谈不上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三、必须牢记,切实增强群众观念。
强调指出,无论有无职务、职务高低,无论身处何地、从事何种职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于身处和平时代的共产党员来说,要牢记并践行这一宗旨,就是平时说话做事,一定要讲党性、凭德性,万事为职工群众着想、从职工群众利益出发,心中时刻想着的、始终装着的,是职工群众而不是自己,时时刻刻、事事处处、方方面面把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原则,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砝码和尺度。
在实际工作当中,一方面,要想职工群众之所不能想的事。
就是要站在普通职工群众的位置上来分析思考问题、理解支持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但千万不能因维护少数职工群众的非法利益而当职工群众的“尾巴”、拖职工群众的“后腿”;另一方面,要做职工群众之所不能做的事。
就是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尽力所能及地帮助当地职工群众排忧解难、带领当地职工群众发家致富,但千万不能“化公为私、假公济私”。
四、必须严守,切实增强法制观念。
俗话说:“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党有党纪。
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由此推之,我们每个党员尤其是作为执政党的党员、作为国家的公民都有的义务。
同时我们每个党员应有高于普通平民百姓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
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之下,都应以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始终坚持用党的纪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坚决做到违背党的纪律的话不说、违反党的纪律的事不做,并能够自觉地同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和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这既是《党章》规定党员履行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做合格共产党员的一个主要标志。
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我们党员的先进性来。
五、必须注重团结协作,切实增强大局观念。
《党章》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众所周知,团结就是力量。
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生产力,团结出干部、出效益、出形象。
团结是一个集体的生命。
只有团结协作,才能干事成事。
作为身处风口浪尖、基层一线的共产党员,尤其需要以发展大局为重、以群众利益为重,时刻注意团结在当地党组织的周围,积极协助它们共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视团结为生命。
像保护自己的眼睛那样,来维护彼此之间的团结,始终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求大同、存小异”,自觉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有话说在当面、有事摆在桌面。
另一方面,要做团结的楷模。
凡是要求别人与自己团结,首先自己要主动地团结别人;凡是要求别人支持、配合自己工作,首先自己要主动地支持、配合别人工作。
六、必须加强品性修养,切实增强自律观念。
作为新时期的共产党员,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以及繁重艰巨的改革开放任务,只有具备多方面的修养,才能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
共产党员如何加强修养,刘少奇同志早就做过重要论述,强调共产党员的修养首先是学习修养。
作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时刻注意带头学习《党章》以及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社会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为,尽量做到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同时还要注意带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本职工作所必备的各种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修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其次是道德修养。
凡是法律没有约束的就靠道德规范来约束。
中华民族有着许多传统的美德,如为人正直、待人谦逊,心胸开阔、襟怀坦白,艰苦创业、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先人后己、助人为乐,吃苦耐劳、踏实肯干,身先士卒、见义勇为,办事公道、克己奉公,等等,都是千百年来形成并流传下来的优良品德,作为共产党员更应始终具备并带头发扬光大。
与此同时,注意牢固树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以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同别人计较享受的优劣、而同别人比较革命工作的多少和艰苦奋斗的精神”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做到“三不事”,即不惹事、不怕事、不躲事;“三不斗”,即不跟民斗、不跟愚斗、不跟法斗;“三必宽”,即眼界宽、思路宽、胸怀宽。
只有这样,才会赢得当地职工群众的赞誉和认可,也才会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称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第四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对违反_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优秀党员的投票感言
<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认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