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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调岗中层干部的感言

时间:2018-09-26 15:01

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报告

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报告按照会议要求,我就履行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报告如下:一、抓基层党建履职情况一是带头推动责任落实,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建工作。

与各支部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主持党建例会4次,参与党建调研2次,每季度听取各支部情况汇报。

坚持民主管理,严格按照“五重一大”要求,在重大人事任免、项目开发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听取意见。

重视人才培养,积极联系哈密人事局组织公选竞聘,公开选拔9名后备中层干部,出台职工培训管理办法2项。

二是聚焦政治坚强,狠抓维稳管理。

第一时间组织学习中央、自治区、地区稳定工作会议讲话精神。

能够主动发声亮剑,带头讲党课。

主动分析企业重点安全防范区域,带领维稳小组编发维稳方案,主持2次维稳专题会议,不定期抽查值班情况。

带队深入20多个工地发放法制宣传单。

三是认真研究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建“六有”目标,通过任务分解、检查反馈、经验交流会的形式,指导帮助宏建、商混两个支部开展红旗车评比、青年服务队、党员进社区等活动,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四是重视廉政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带头进行廉政谈话、撰写廉政格言、开展家庭助廉、读书思廉活动,带头转变工作作风。

组织开展读书添自信、职工趣味比赛、我为企业献一计等活动。

五是自觉推进教育实践活动,坚决把“三严三实”和焦裕禄精神贯穿始终。

我个人在活动中查找20个问题,已整改完成18项。

主动回应职工期盼

如何做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下的党委书记工作

如何做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下的党委书记工作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中组部、国资委在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过程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党组织有效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的有益探索。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在本部及九台电厂等下属单位也开展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试点。

本人很荣幸地得到公司党组的信任,担任xx电厂党委书记、副厂长职务。

根据履职一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对如何做好这种“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下的党委书记工作谈几点看法和体会。

  一、充分认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的重要意义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中的创举。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中央企业的贯彻执行,要求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即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具体到党政一把手,就是指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同级行政副职;行政主要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党龄的,兼任同级党组织副书记。

这种体制被视为实现公司治理与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经过实践中的不断完善,该体制获得了党和国家的充分肯定。

首先,这一体制为解决企业管理中“效率与公平”这一永恒的矛盾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行政一把手作为企业的“中心”主要负责提高效率创造效益,同时作为党委副书记他也要把实现公平作为重要的职业考量;党委一把手作为企业的“核心”主要负责实现管理公平,但作为行政副职帮助企业提高效率创造效益也是其工作职责中的应有之义。

这样有益于“中心”“核心”一条心,公平、效率双提升,有力地提高了企业领导班子的决策力和领导力。

其次,这一体制促进了决策公平。

以往国有企业多被批评党政不分,或一把手专权独断,或决策效率低下。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不是把不同性质的权力在党政之间作简单分割,而是形成即分工又协作,即相对独立又互为制衡、监督的科学领导体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党政之间的优势力量,放大正面叠加的效应。

最后,这一体制为实现“人才强企”战略提供了保障。

“人才强企”战略是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五大战略之一。

笔者从事过多年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深切地认识到实现人才强企的关键在于培养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

而交叉任职的体制通过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党管干部原则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力的统一,为实现人才的德才并进,确保将最合适的人放在最合适的岗位在机制上提供了保证。

在电厂这样技术密集型企业,交叉任职也增加了干部“跨界”提升的通道。

如在干部培养上可以有意识地把行政副职作为党委主要领导的后备力量培养,把党委副职按照行政主要领导的后备培养,这样将大大提高党员干部全面自我发展的主动性,使得政工干部主动参与生产经营决策;行政技术干部自觉做好生产经营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既提高了综合素质,又不荒废主业,有力地提高企业领导力。

  二、“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下党委书记应着力在四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促进决策科学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

促进决策科学是党和国家在国有企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的首要目的。

因此党委书记如何在决策过程中发挥调研、把关、监督、协调等作用尤为重要。

党委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政治核心,在政治方向上起关键作用。

党委书记要承担起组织党委成员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专题讨论、促进统一思想、形成党政共识的职责,在企业行政制订经营方针、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处理突发事件、研究发展战略等方面发挥组织保障和政治保障。

  为实现决策科学,要从机制上成立由党委书记、厂长共同牵头的相关决策机构,在实现决策科学上着重把握好四个环节。

一是做好事前调研。

党委书记要超前了解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组织党委班子成员带着课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要及时和行政一把手通气,充分沟通,不能把不清晰、有硬伤的决策议题端到决策会议上去。

二是实行集体决策。

如华能九台电厂明确成立了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厂办会、招投标领导小组会、效益奖金考评会、燃料领导小组会等6个常设集体决策机构,对企业重要管理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部实施集体决策,没有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办、办而不闭环的现象。

三是推行厂(党)务公开。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党委委员可以享受中层干部待遇吗

党委委员如果是在机关里的,应当享受副级待遇;如果是在企业中的,除了副书记以外,其他委员是没有这个待遇的.具体,请向当地组织部门进行咨询.

上一级党委直接任命下一级中层干部对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层干部述职述廉会议主持词篇一:述职述廉大会主持词述职述廉大会主持词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院党委领导班子20XX年度述职述廉考核大会。

省厅对今年的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工作非常重视,专门下发文件进行部署,并成立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厅直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同志,厅监察室正处级检查员***同志,厅团委书记、厅人事处主任科员***同志,省交通工会组织宣传部部长**同志专程来院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让我们以热烈掌声对四位领导的到来表示欢迎。

参加今天会议的人员范围包括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院中层干部、高级职称以上职工和全体职工代表。

这次会议主要有三项议程:1.安书记对本次考核提出要求;2.党委书记、副院长孔祥福同志代表院领导班子做述职述廉报告;3.参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测评。

会后,考核组还将抽取部分同志进行谈话。

下面,先请安书记讲话。

刚才,*书记对20XX年度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工作的内容、程序作了介绍,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大家一定要按照要求认真评议,完成好这项考核工作。

下面请*书记同志代表院领导班子作述职述廉报告。

刚才,*书记代表院领导班子做了20XX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接下来是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测评,请大家拿到测评票后,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单位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认真填写。

填好后请将测评票投入票箱,厅考核组的同志将把测评票带走统计。

述职述廉考核大会到此结束,会后,考核组的同志还要抽

按领导干部任用管理规定,一个地方党委委书记调动前多长时间不能动议商量人事问题

一个管全面工作,一个管条块工作,一个是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一个是政府下设部门一把手,怎么比呢

虽然两个职位行政级别上都是省部级,但分别由政治局委员和国务委员兼任,级别上相同,权力上一个覆盖面较广(北京市各个部门)一个管理的纵深长(全国各级公安系统)。

简单说,如果你在北京犯事,书记和部长都能搞你;如果你在北京不犯事,部长想管你管不了,但是书记可以用其他部门管你。

如果你不在北京犯事,书记管不了你部长可以搞你。

但是他们都不能直接出面搞你,书记可以用北京范围内的各个部门层层搞你;部长只能是公安部门。

但在中国没法说,高处不胜寒,如果他们无理搞你,那么也会被别人搞掉。

权利不在大小,在使用合法,在约束有力,绝对的权力意味着失去权力。

国企提拔人员,是党委会说了算,还是董事会说了算,比如厅级国企提拔一个副总经理或一个中层处级部门经理

党委会会议规则一、党委会是监狱党务的决策会议,也是监狱政务最高决策会议。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党委会由党委委员参加,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讨论人事任免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

四、主持人认为需要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一般情况下扩大到中层主要领导,特殊情况由主持人决定扩大范围。

五、党委会由政治处主办,会议一般在每周一召开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程由主持人决定,并由会务人员事先告知党委成员做好与会准备。

六、党委会的主要内容:(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大部署、指示。

(二)讨论决定监狱的中、长期规划。

(三)讨论决定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合作项目。

(四)讨论研究监狱的机构设置和调整。

(五)讨论决定副科长、科长、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任免及后备干部人选。

(六)讨论推荐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的人选。

(七)讨论警察职工调进、调出、辞职、辞退等问题。

(八)讨论决定副科长以上领导的工作调动。

(九)讨论决定对警察职工的重大奖惩。

(十)讨论发展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党建工作;部署党的建设和党纪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

(十一)讨论通过或修改、废止监狱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委审批的事项。

(十三)根据政务公开规定公开有关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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