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里的收入不入账村干部犯什么法
您好,会计学堂-张老师为您解答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l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l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受贿罪 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2、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
从形式上看有侵吞、截留、骗取、套取等,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子下账、收入不下账、重复支出、做假票据等。
基本上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的经济犯。
利用基建工程发包、企业租赁转制、土地征用审批等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的。
3、犯罪主体大都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或村会计、出纳等。
“黄金搭档”作案突出。
在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多数是村委会主任、书记、会计、出纳中的两个人员以上共同作案。
如果村民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如何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作用,杜绝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普法很重要
只有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以及代价,才会有所作用。
村主任收好处费犯法吗?
你说呢
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打虎”的同时,还重点查处了在扶贫、低保、新农合、征地拆迁、村级工程建设等涉农领域的腐败问题。
在基层工作中,与群众直接接触最多的要数村组干部,村组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作风直接影响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狠杀村组干部“四风”,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是当前作风建设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打老虎固然形势所迫,但苍蝇也时刻在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当前“拍苍蝇”也显得尤为重要。
“村官”虽然没有列入正式的职务序列,但却是广大农村最基层的管理者,村民的大事小情要靠“村官”去解决,党和政府的声音要靠“村官”去传达,他们是“富一地百姓,保一方平安”的带头人。
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七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当前“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本人认为,当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权谋私型。
一是徇私舞弊。
个别村组干部不能秉公办事,而是凭关系、凭感情、要好处,在项目招投标、质量验收等环节借机敛财;有的在贫困户申报,农村低保评选,困难户资金补助,物资发放等工作中收受贿赂。
二是吃拿卡要。
一些干部衙门作风盛行、效率低下、办事拖拉,利用掌握的职权“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件频发,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二)利益侵占型。
一是借拆迁渔利。
有的村组干部借城市扩建、新农村建设之机,强拆民宅、强占农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补偿费不及时到位,从中渔利。
例如,团街镇人大代表、治安村委会原总支书记张文荣,铁厂外村组长王成军等人在协助镇政府核实征占土地,登记制作兑现花名册及兑现补偿款工作中,以虚报被征占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土地补偿款183307.25元私分。
张文荣还单独领取村委会及村组补偿款19万元,未按要求兑现,被其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张文荣和王成军的犯罪事实就是属于这种类型。
(三)侵占集体资金型。
近年来,为保证基层运转正常,各级政府下拨了一定的工作经费,有的扶贫挂钩单位也挤出一定的资金给村委会作为工作经费。
有的基层组织及干部随意开支、白条支出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单位及村组干部收入不记账、隐匿集体收入,财务不透明,致使财管理混乱,领导干部从中谋利等等。
(四)挪用专款型。
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将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
(五)违反“八项规定”消费型。
在公务接待方面,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现象屡禁不止,公务接待标准越来越高。
会议举办方除了承担会务开支、人员食宿费用,还要准备纪念品,组织公费旅游,超出经费预算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群众是党的根基,“四风”问题在群众身边泛滥那是非常危险的事。
然而,“山高皇帝远”“地头蛇”“土皇帝”的作风在村组甚至在基层有些单位也屡见不鲜。
近几年来,随着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四风”问题在机关部门有所改观,但在最基层(村组)干部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问题依然存在。
从自身素质来看,乡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等是造成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个人因素。
但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等却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因此,村委会的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
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不断增大。
如:土地、森林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村干部手中,尤其是乡镇主要领导的权力过大,又缺乏有效监督,使腐败分子乘机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二)监督制约不力。
村务不够公开是造成不正之风和和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务公开仍未落到实处,只是将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写进村务公开栏,只公开一些不疼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权力运作的重点内容却巧妙回避,对群众关心的事不公开,让群众有避重就轻的感觉。
“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使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
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
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账目不健全,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侵占公款;会计人员缺乏法纪观念,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
有的村里村务监督职能机构对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即使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导致个别村干部胆大妄为。
(四)道德素质差,法律意识不强,享乐主义浓厚。
从涉嫌犯罪的村干部来看,他们普遍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加之大多数村委会地处远离城市的山区,思想道德教育相对落后,导致他们对唯利是图、不劳而获等腐朽思想缺乏应有的抵制能力,特别是“一切向钱看”和拜金主义思想严重。
许多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谈薄,以致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
这些人贪图享受,为了能够实现自己恶性膨胀的私欲便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步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五)在基层干部的选举任用上还存在一些根深蹄固的问题。
比如在农村干部的换届选举中,还常常会受到家族势力、经济实力等多方面的影响。
导致想干事、能干事的选不上,而选上来的村组干部中有部分人的品行和工作能力是有欠缺的,在工作中往往带有私心,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的为民办事,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和深远的,往往难以解决,严重影响了干部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六)村组干部难管理。
根据村民自治管理办法选举的村组干部在任免过程中程序复杂,难以管理,对于撤职免职来说有相当一部分村组干部完全可能不当一回事,“转作风”在他们身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四、有效防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几点建议(一)严查与“三农”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
积极开展对涉及“三农”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营造农村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
(二)加强宣传教育。
有针对性地加强法纪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道德教育,特别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三)加强对“村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
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当然应受处罚。
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农村的责任制,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村官”违法犯罪一定要严厉惩处,让其不敢犯罪。
(四)不断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
加强对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乡村干部做到“不敢犯罪”,同时加强管理,制定打击和预防社会主义新农村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查漏补缺,使乡村干部做到“不能犯罪”。
要开展经常性的预防工作,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因此,清除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稳定村组干部队伍,让其形成有决心干好的目标,想法子干好的动力,害怕干不好的预警力,从而提高村组干部的整体素质,有效清除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收取好处费是否构成犯罪
礼品礼金制度第一条 为保持全处党员领导以及全体工作人员廉洁,加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对无法拒绝而接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论价值多少都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处纪委办公室申报并登记。
第三条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进行登记后,由纪委办公室与经理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共同酌情处理。
第四条 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据为已有的,按非法所得处理;对以各种形式或名义索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按索贿处理。
第五条 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根据所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按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和部门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按照以上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本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条 加强礼品管理,对贵重或容易损坏变质的物品应及时上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处纪委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