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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组织发东西组织者感言

时间:2018-12-28 2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

中民共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侵害村民合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法律责任机制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以广大村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如果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并追究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既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也可能是其他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如果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改正。

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举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在另一方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也不能非法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村民如果认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举报,上一级政府应依法调查处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指同一部法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2005番禺太石村事件2011陆丰乌坎事件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概述(一)相关概念自然村:是指我国农村地区的人口自然聚集的区域。

行政村: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按照该法令,行政村是指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一种方式。

生产队:1958年至1982年人民公社时期,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层政权管理方式,生产队是以“自然村、行政村”为基础的一级管理组织。

建制村:乡镇以下的区域划分单元,是法定的建制单位。

1.村民委员会1980年发源于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合寨村原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生产大队,是由10多个自然村组成的。

1979年,合寨大队的农民自发效仿外地做法将田分到农户,生产积极性迅速高涨。

然而,由于分田到户各干各的,获得了自由的农民很快面临着新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社会治安急剧恶化,偷盗成风,赌博成风,争水争地,乱砍乱划。

农民将当时的生活描述为“吃得饱,睡不好”。

果地和果作两个自然村的村民率先自己组织起来,寻求摆脱困境的出路。

(1)1980年1月8日,果地村召开全村户主会议,160多户每户派一人参加,选举蒙光新、蒙成顺为社会治安带头人;1月20日,召开全村会议,16岁以上的人都参加,共510多人,在会上宣读事先起草的村规民约,并讨论通过。

但前述会议原始资料遗失。

(二)村民委员会的由来(2)果作村

急求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标志着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形式,充分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村委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

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监督、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

  多年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创造性地开展立法、监督等项工作,为村民自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逐步实现民主选举法制化,民主决策科学化,民主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制度化,为保证《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搞好法规和制度建设,为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适应于全国各地农村,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村委会组织法》更好地贯彻实施。

我市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9月20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目前,正在抓制定《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办法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重点解决好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问题。

  我们认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端正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为目标,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出发点,积极、审慎、创造性地做好村委会组织法的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

按照这个指导思想,我们对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抓紧工作,促其尽快通过实施;对《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和协调论证,努力为其尽快通过实施创造条件。

?  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生命力之所在。

在制定村委会组织法配套法规过程中,将十年来我市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在坚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着眼于创制新的规范,着眼于对法律原则规定的细化和补充,着眼于解决我市村委会各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  三是从维护村委会和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既强调了村委会和村民应当享有的民主自治权利,依法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又强调了村委会和村民应尽的义务,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  四是坚持走群众路线。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到农村,直接听取村民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使制定的法规真正体现广大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在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中,由于我们做好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使这项地方性法规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强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选举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具体规定了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利,将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采取哪种直接提名方式、补选等事项,交给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规定了对选举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了监督力度。

《村委会选举办法》为我市村委会换届选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今年,我市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进展健康、顺利,工作质量明显好于历届。

?  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的同时,还应当注重推动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指导、帮助村委会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我市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探索出了一些好做法,制定出了一些规章制度,如:《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务公开实施办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并建立了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形式的重大村务民主决策制度;建立了包括村级财务、集体资产、承包合同在内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村务公开、离任审计、民主评议、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制度;并逐步建立党支部与村委会联席会、两委交叉任职、双向沟通和双向评议、村干部培训等制度。

  实践证明,这些规章制度已成为乡村干部及农民群众的日常行为准则,对于调动广大村民参予村务管理的热情和规范基层干部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规章制度要在新形势下,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加以修改和完善。

?  二、要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依法治国不仅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这就需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

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对《村委会组织法》的监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加强监督工作力度的同时,注意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

在监督工作中,重点是抓好法律监督,把保证《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支持和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努力制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

  监督工作实践证明,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有效方式之一。

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经过区县自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调查、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执法检查,全面检查了我市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情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在这次执法检查中,注意了以下几点:一是突出重点。

重点检查农村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情况。

  二是注重实效。

紧紧围绕四个民主的落实情况,紧紧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力求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有30余名市人大代表、170名区县人大代表、1110名乡镇人大代表参加了这次执法检查,使执法检查搞得更深入、更具有权威性。

  四是抓好检查结果的落实。

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执法检查组关于《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会议肯定了我市贯彻村委会组织法所取得的成绩,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狠抓落实四个民主,明确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按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落实,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按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在监督中,大量的、经常的是开展工作监督,以法律监督带动工作监督。

  多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努力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积极探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这些做法同样适用于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监督。

例如,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开展视察、进行专题调研、召开研讨会、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等。

通过这些方式,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和支持政府有关部门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支持和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进而促进了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了村民自治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今年7月,我们内司委与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委,共同举办了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工作座谈会。

会议在充分肯定我市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当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对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的意义认识不足;民主选举中违法问题依然存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够完善,不规范;民主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有些村民主监督缺乏力度,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有些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关系紧张,矛盾突出,等等。

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毓环同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了村民自治的现状与思考的总结讲话,针对当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自觉性,从依法治国和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深远意义;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村民当家作主,把村民自治同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三是要健全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四个民主的水平,保证村民选举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证民主决策的真正落实。

  会后,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立昌同志对张毓环同志的调研报告作了批示,要求市委有关部门,各农业区县局领导,对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认真研究处理。

市委办公厅情况通报上摘登了这篇调研报告。

  ?三、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大村民是《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主体,只有深入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广大村民真正了解、掌握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才能逐步学会依照法律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的基础。

  《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后,我市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农村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民政局、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学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通知,对宣传贯彻这部法律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将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做为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督促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村委会组织法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家喻户晓,广为人知。

  农村基层干部是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关键,我市在宣传教育工作中,重点抓好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两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700多期,培训县、乡、村各类干部3万余人次,使他们带头学习掌握这部法律,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实践证明,搞好农村基层干部的学习培训,对于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村民自治工作的质量,效果是明显的,对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宣传村委会组织法也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工作内容,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学习宣传好这部法律。

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村委会组织法执法检查前,举办了村委会组织法知识讲座,使参加检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深入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依法搞好执法检查。

  我们还通过举办工作座谈会、学习讲座的方式,组织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乡镇人大的同志,认真学习了《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职责。

?四、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内容,涉及到我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就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实行执法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从1995年以来,我市实行了执法责任制,明确了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执法责任。

  在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更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实行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着力解决职责不清,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

按照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各级政府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人大监督的工作体制,逐步形成由民政部门牵头,监察、司法、农业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在行政执法中,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纠正违法现象,维护村委会组织法的尊严,为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创造宽松的环境,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

既《村委会组织法》之后,《村委会选举法》出台了么

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相关事宜,国家只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只是有部分省市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

中民共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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