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进行的。
具体选举时,还会有具体的《选举办法》,这个具体的选举办法才能够解答你所提出的问题。
下面,我想从原则的规定上,来回答您的问题。
1、“选举中,两名候选人得票都没有过半“——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2、另行选举时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
(即正式选举时,得票多的为另行选举候选人。
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要按照正式选举结果确定,不一定是推选出来的那两个候选人。
)3、另行选举时能否再选其他人的问题——从相关选举规定来看,在正式选举中可以另选他人,而在另行选举中就不宜再另选他人了。
刚才所说,只是“不宜”再另选他人,因为已经过推选和正式选举两个程序,其他人未能列入候选人名单,多是因为支持率不高的原因,再进行另选他人已无实际意义;然而,从法理上来说“选举”要按照选民的意愿进行,选民想另选他人就不能够否定。
如,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另行选举时是可以另选他人的。
4、“上票下加”指的是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主任职位的选票可以加在村委会委员的选票上,与村主任选举无关。
以上是我的看法,欢迎交流探讨。
村民委员会为什么要选举,从选举的过程中你明白了什么
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委会的选举流程
村主任是不能任命的,只能选举.村支书可以任命.一般这种事情是归民政局管辖的乡政府是选举工作的组织者,不能抵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