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获奖感言
尊敬的各导、各位来宾、朋: 大家好
作为一名,有机奖,我很高兴,也非常激此时次刻,我想用三个词来表达我的心情。
第一个词是感谢。
我要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支持和鼓励,我由衷地感谢你们
(鞠躬) 第二个词是自豪。
人们常说,一粒种子,只有深深地植根于沃土,才能生机无限;而一名员工,只有置身拼搏创业的氛围,才能蓬勃向上
我非常自豪在人生的韶华之年,来到单位这片沃土。
在她的培养、造就下,在领导的信任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小小的我才得以成长,我人生的画屏上才涂下了一抹最绚烂的色彩。
第三个词是行动。
为了感谢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为了回报对我的培养,我将把这份感谢与感恩化作行动,将自己的全部智慧与力量奉献给单位,勤奋敬业,激情逐梦,,努力做到更好
求法院旁听感想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法院传票中民监二字代表什么
“民监”是法院对一种案件所规定的代号,是再审审查案件,是指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法警个人总结
再凑合点什么“观”,什么“理念”,什么“理论”啥的就够用了~~呵呵 2009年法警个人工作总结及2010年计划 本人在法院法警大队工作这一年时间里。
思想稳定,工作踏实认真,能主动克服困难,虚心求教,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院长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 年度工作任务。
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在这一年中,我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标准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在这一年中,我能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平时工作中、业余时间总是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履行职责应具备的素质。
二、2009年主要工作: 2009年度,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1、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完成了配合审判业务,值庭、押解、看管都没有出现大的失误。
2、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学习训练计划目标。
3、完成法院值班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和事故。
4、完成了送达、协助执行、传唤等其他配合审判业务工作。
5、完成了院领导、警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等行为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
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四、存在不足: 1、学习不够,有时还存在懒惰的情形。
2、接触法警工作时间还不够长,执行任务的经验尚不丰富。
3、值班工作还不到位,效用发挥不充分。
五、2010年工作打算 (一)思想上:努力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以执法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服务的观念。
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上:继续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业务训练。
为更好履行法警职责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如果在春节晚会上抽到大奖的话获奖感言怎么说呢
很久以前,有个法老梦见将有七年的饥荒要降临埃及大地,一个叫约瑟夫的年轻人给他解梦,想出了预防计划,即对谷物运用远期买入对冲。
饥荒居然真的出现了,这个计划拯救了埃及人民,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观点:期货市场仅局限于农业领域。
直到1972年5月16日,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的国际货币市场上引入金融期货,这个观念才被打破。
金融期货是20世纪70年代金融领域的两个重大突破之一它包括利率期货、指数期货、货币期货。
在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上,金融期货的交易额占到80%以上。
我国曾对几种金融期货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1992年6月1日,上海外汇调剂中心率先推出外汇期货交易;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交易中心首次推出深圳股份综合指数期货的A股指数期货。
这两种期货交易由于推出的时机不成熟,不久就被关闭。
一筹莫展之际,一些有识之士走出国门到大洋彼岸的美国转了一圈,突然发现了一个非常成功的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1976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91天短期美国政府券期货。
国债被称为“金边债券”,由政府发行保证还本付息,信用好,安全性极强,流动性好.美国财政部成为国债期货强有力的支持者.考察者由喜上眉梢.,喜滋滋小心翼翼地把这个宝贝捧回了国内,不料,从此掀开了327事件的序幕,中国证券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即将来临了. 福兮,祸之所倚 当时我国国债发行极难。
1990年以前,国库券一直是靠行政分配的方式发行的。
国债的转让流通起步于1988年,1990年才形成全国性的二级市场。
1992年底,国库券的转让价格大大跌破面值,5年期券只标80多元,扣除应有利息,已蚀本金20多元。
这时票贩子倒成了好人,他们以高于财政部二级市场转让价格收购群众的国库券。
我国从1981年到1995年间,发行国债4509。
33亿,个人投资者普遍把国债作为一种变相的长期储蓄存款,很少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兴趣。
通过多次国际考察,决策者对国际金融市场有了较多的了解,感觉应当有金融工具的创新。
在当时的体制框架内和认识水平上,搞股票指数期货是不可能的,而国债的发行正在受到国家的大力鼓励。
借鉴美国的经验,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设计并试行推出了12个品种的期货合约。
上交所认为通过金融工具创新,能够带动国债市场的发展,这是比较容易获得高层支持的。
国债是固定利率,风险会小一点,搞期货比较容易控制。
还有一个小秘密,当时证监会成立不久,这类事还管不到,趁早干起来,免遭以后申报、审批之苦。
国债期货试行的两周内,交易清淡,仅成交19口。
1993年7月10日,情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一天,财政部颁布了《关于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公告称,在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政府决定将参照中央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给予一些国债品种的保值补贴。
国债收益率开始出现不确定性。
国债期货市场的炒作空间扩大了。
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重新设计了国债期货合约的品种和交易机制,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国债期货交易。
1994年10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提高3年期以上储蓄存款利率和恢复存款保值贴补,国库券利率也同样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的不确定性为炒作国债期货提供了空间,大量机构投资者由股市转入债市,国债期货市场行情火爆。
1994年全国国债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2。
8万亿元。
占上海证券市场全部证券成交额的74。
6%。
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陡然增到14家,成交总额达28000亿元。
这种态势一直延续到1995 年,与全国股票市场的低迷形成鲜明对照。
从1995年1月到5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宣布停止的4个多月时间里,上交所国债期货的交易量达到49686。
09亿元,是上交所1995年全年股票交易量的16倍。
国债期货的巨大成交和较强的流动性,带动了整个国债市场的发展:1、促进了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统计显示,国债期货推出前的93年1月到5月,国债现货成交总额为21亿元,日成交0。
19亿元,国债期货推出后的1994年同期国债现货成交总额达到378亿元,日均成交3。
74亿元,分别是前者的 18。
5倍和19。
7倍,大大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2、促进了国债价格的发现,国债期货推出后,对现货的价格带动明显,市场中以1992年5年期为代表,国债现券从1994年1月开始走出长期滞留的面值最低谷,并在随后一年出现了25%的升幅。
一些和约价格得到了正常发现,国债期货市场价格发展为我国国债发行规模、年收益的确定、期限结构安排等都提供了决策依据。
形势似乎一片大好。
但问题出在“327国债期货合约”上。
祸起萧墙——疯狂的8分钟 “327” 是“92(3)国债06月交收”国债期货合约的代号,对应1992年发行1995年6月到期兑付的3年期国库券,该券发行总量是240亿元人民币。
由于期货价格主要取决于相应现货价格预期。
因此,影响现货价格的因素也就成了期货市场的炒作题材。
影响1992年三年期国债现券价格的主要因素有: (1)基础价格:92(3)现券的票面利率为9。
5%,如果不计保值和贴息,到期本息之和为128。
50元。
(2)保值贴补率:92(3)现券从1993年7月11日起实行保值,因而,其中1995年7月份到期兑付时的保值贴补率的高低,影响着92(3)现券的实际价值。
(3)贴息问题:1993年7月1日,人民币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上调至12。
24%,这与92(3)现券的票面利率拉出了2。
74个百分点的利差,而1994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布的公告仅仅规定了92(3)等国债品种将与居民储蓄存款一样享受保值贴补,并未说明92(3)现券是否将随着储蓄利率的提高进行同步调整。
因此,92(3)现券是否加息成为市场一大悬念,直接影响92(3)现券的到期价值。
(4)1995年新券流通量的多寡也直接影响到92(3)期券的炒作,由于上海证交所采用混合交收的制度,如果新券流通量大,且能成为混合交收的基础券种,那么,空方将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市场将有利于空方,如果相反,则对多方有利。
这些价格的不确定因素,为92(3)期全的炒作提供了空间。
与当时的银行存款利息和通货膨胀率相比,327的回报太低了。
于是有市场传闻,财政部可能要提高327的利率,到时会以148元的面值兑付。
但管金生不这样看。
管金生何许人也
1988年上海三大证券公司成立,分别是上海人行的申银、交行的海通和股份制的万国。
1993年首批证券商业信用评比,万国获得国内惟一最高级别AAA信用等级,在当时拥有270多家会员的上交所万国独占16。
7%的交易额。
万国是券商的老大,万国有一句广告词:“万国证券,证券万国”。
管是这个王国的国王,有“证券教父”之称。
他认为第一,国家将抑制通货膨胀作为95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因此通货膨胀回落必然会导致保值贴补率的回落;第二,对92(3)国债的贴息将增加财政支出十几亿元,因此不可能贴息;第三,1995年新国债发行额度将在1500亿元左右,比去年增加50%,因此,流通梁必然较大。
于是管率领万国证券做空。
1995年2月“327合约”的价格一直在147。
80元—148。
30元徘徊。
多空双方在148元附近大规模建仓,327品种未平仓合约数量逐渐加大。
市场潜伏的危机已经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
23日,提高327国债利率的传言得到证实,百元面值的327国债将按148。
50元兑付。
高层想的多是国库券的发行和兑付,也许根本忘了下面有个国债期货市场。
但国债的利率一浮动,疯狂就开始了。
2月23日上午一开盘,中经开率领的多方借利好用80万口将前一天148。
21元的收盘价一举攻到148。
50元,接着又以120万口攻到149。
10元,又用100万口攻到150元,步步紧逼。
一直在327品种上与万国联手做空的辽国发突然倒戈,改做多头。
327国债在1分钟内竟上涨了2元,10分钟后共上涨了3。
77元。
327国债每上涨1元,万国证券就要赔进十几个亿。
按照它的持仓量和现行价位,一旦到期交割,它将要拿出60亿元资金。
毫无疑问,万国没有这个能力。
管金生铤而走险,16时22分13秒突然发难,先以50万口把价位从151。
30元轰到150元,然后用几十万口的量级把价位打到148元,最后一个730万口的巨大卖单狂炸尾市,把价位打到147。
50元。
在最后8分钟内,万国共砸出1056万口卖单,面值达2112亿元国债。
而所有的327国债只有240亿。
光是操作就让人感叹,十个手指要多么灵活才能敲进这么多指令
据统计,当日上交所国债期货共成交8539亿元(含最后8分钟),其中80%的交易属于上海万国抛空的“327”品种。
这个行动令整个市场都目瞪口呆,若以收盘时的价格来计算,这一天做多的机构,包括象辽国发这样空翻多的机构都将血本无归,谁能想到自己买的是泥饭碗,但是却必须还一个金饭碗。
而万国不仅能够摆脱掉危机,并且还可以赚到42亿元。
可以说,那天所有国债期货的入市者在“天堂”和“地狱”间走了一回。
当噩梦醒来后 上海著名的外白渡桥西端黄浦路15号,正门墙壁上铜牌罗列,而最能显现历史价值的无疑还是中间一块,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址(1990.12.19—1997.12.18)”。
门上的漆色已略显斑驳。
举步而入,一面开市铜锣静静地悬在那里——已是文物。
作为上海证交所的创始人和第一任总经理,尉文渊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第一次敲响了这面锣。
那正是1990年的岁末,他35岁,号称 “全球交易所中最年轻的老总”. 1995年年初,他正好到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出访。
按日程应当2月28日回国,但想到工作上许多事没有安排,所以提前于22日回到国内。
不料第二天,也就是2月23日,就发生了“国债327事件”。
历史悄悄地将他的证券业生涯打上了一个休止符。
尉刚回国,就有人说国债期货可能会有问题。
但他当时没有在意。
23日早晨一开市,果然市场上是全线向上行情。
他正在办公室与人洽谈交易所购买外滩市政府大楼的事,交易部负责人报告说国债期货交易异常,有人一下子下单200万口。
后来查明是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无锡国泰恶意炒做。
当天下午,他陪证监会期货部主任耿亮在场内。
耿说证监会刚向财政部拿下国债期货的管理权,国债期货管理办法修改完了,准备发布。
尉正在为此高兴,突然发现市场上气氛不对劲,各地国债市场都是向上的突破性行情,“327”价格大幅下跌,交易量突然放大了许多。
出事了
管理办法太晚了
尉文渊做梦都没有想到贴息,美联储调息时都是0。
25%地调,咱们一下子竟然就是5个百分点。
他第一个反应就是立刻发通知,随手抓了一张电脑打印用过的废纸,写了几句话发了出去,大意是说国债期货交易发生异常情况,经初步调查,发现有严重的蓄意违规迹象,交易所正在进一步调查了解。
证监会让上交所自己处理。
夜里11点,尉文渊正式下令宣布23日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327品种的交易异常,是无效的,该部分不计入当日结算价、成交量和持仓量的范围,经过此调整当日国债成交额为5400亿元,当日327品种的收盘价为违规前最后签定的一笔交易价格151。
30元。
上海证交所的这一决定曾经在市场上引起了一定的非议,协议平仓更是有违于市场经济的原则,但是实际上万国并无700万口这样巨量的持仓,因此这一决定最大限定地保护了万国,避免几个月后一场金融风潮在我国的发生。
当时上交所规定个人持仓不得超过3万口,机构不得超过5万口,因为万国信誉好,允许多开,但是只允许开40万口。
实际上那天万国开了200万口。
上交所没有公布管和万国的名字,但是万国在劫难逃,如果按照上交所定的收盘价到期交割,万国赔60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管自己弄出的局面算,万国赚42 亿元;如果按照151。
30元平仓,万国亏16亿元。
2月24日,上交所发出《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就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问题作出六项规定,,即1、从2月24日起,对国债期货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2、严格加强最高持仓合约限额的管理工作,3、切实建立客户持仓限额的规定,4、严禁会员公司之间相互借用仓位,5、对持仓限额使用结构实行控制;6、严格国债期货资金使用管理。
同时,为了维持市场稳定,开办了协议平仓专场。
2月25日下午3时,海通证券公司总经理汤仁荣将他的《紧急建议》传真给人总行副行长戴相龙证监会副主席李剑阁财政部国债司司长高坚,提议关闭国债期货市场。
3月份全国“两会”召开了之际,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戴园晨发言,要求对万国的违规予以严肃的查处。
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鉴于中国当时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发出《关于暂停全国范围内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的国债期货无奈地划上了句号。
中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品种宣告夭折。
9月15日,尉文渊也不得不离开了上交所。
1999年有一次他与现任中国证监会秘书长屠光绍同机飞北京,屠说那个年代是“出英雄”的年代。
龚浩成听说后加了一句:“也是出问题的年代。
”尉2000年又公开在媒体亮相时身份已变成158海融证券网的CEO,但他常感慨地回想起“327国债事件”,也许因为那是他的“滑铁卢”。
9月20日,国家监察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都公布了对“327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决定说,“这次事件是一起在国债期货市场发展过快、交易所监管不严和风险控制滞后的情况下,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辽宁国发(集团)公司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
”决定认为,上海证交所对市场存在过度投机带来的风险估计严重不足,交易规则不完善,风险控制滞后,监督管理不严,致使在短短几个月内屡次发生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在国内外造成极坏的影响。
经过四个多月深入调查取证,监察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做出了开除公职、撤消行政领导等纪律处分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证券机构进行经济处罚。
(有关此事件与国债期货的宏观政策、法律和规则设计等问题的分析,请参见本期”衍生市场与法律”栏目董华春的文章《春天花会开——浅谈我国国债期货发展及法律问题》) 1996年4月,万国不得不与它当年最强劲的竞争对手申银证券公司合并。
1997年1月,管金生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春天在哪里 在“327”国债期货风波发生之前,中国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
中国的期货交易从思想准备到具体付诸实施,不足10年的时间。
这期间,各类期货交易所达到20多家,期货经纪公司达360多家,成交金额达几千亿人民币。
我们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走了发达国家100多年走过的路程。
世界最大的金属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总裁沃尔夫认为“中国已经有了真正的期货交易”,日本期货协会理事长森正治对中国期货交易发展之快感到“十分震惊”,香港期货交易所执行总裁黎佳俊对上海交易所负责人说:“你们已经走在我们前面了。
”但是判断一个国家期货交易发展的快与慢,不能光看数量,更要看质量。
交易所的丰厚利润,使管理者、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大大淡化,一味追求市场规模和交易量,放松了风险控制这个期货市场的生命线,终于导致了“327”风波的发生,并葬送了国债期货这个大品种。
“327”是人们心中永远的痛,以致于有段时间一提到期货人们总会联想起欺诈、疯狂和混乱。
事件发生之后,政府监管部门、各交易所均健全了交易保证金控制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建立了诸如持仓限量制度、大户申报制度、浮动盈利禁开新仓等的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327”国债期货风波以其惨痛的教训,成为中国期货市场重视风险管理的开端。
笔者认为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恢复国债期货交易的可行性条件已逐渐具备。
首先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放开,其次是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流动,再次国债回购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回购利率已成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利率形式。
在国债发行上1996年开始采用了公开招标形式,由承销商竞争投票确定国债发行价格与收益率。
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不断扩大,国债保值补贴率被取消,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于1996年4月1日启动,这一切都大大促进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其次,国债发行和交易、结算制度趋于完备。
1996年国债发行方式上采用招标发行的方式,由于承销商对市场的预期不同,因此在招标中收益率是不确定,这就带来了收益率风险,为国债期市开展提供了依据。
在交易机构上形成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在交易、结算上形成了全国国债统一托管结算系统;投资队伍随着金融知识的普及逐渐成熟。
再次,宏观经济不断好转,市场外部条件得以改善。
1995年国债暂停的一个原因是宏观经济环境恶化,通货膨胀居高不下,导致保值贴补率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软着陆的成功,我国物价指数大幅回落,宏观经济出现了低通货、高增长的良好局面,保值补贴率被取消,国债市场发展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财政部又推出国债专用帐户、降低交易费用等。
从1995年到2000年,是中国170余家期货企业日子极不好过的6年,监管层也整整思考了6年。
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终于成立。
经济学家戴园晨说,这一天象征着10年来风雨飘摇的期货业终获肯定,现在期货业再也不是“私生子”了。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的到会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一家期货公司的老总评价说,10年来期货业的任何一次会议都从未见过国家监管部门尤其是证监会领导的身影。
“周小川能来,说明期货业的春天不远了。
”包括董辅礽在内的几位经济学家认为国债期货也到了应该恢复的时候了。
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两年来一直在积极组织调查327国债事件,准备写一个深入的报告,梳理一下发展中国国债期货的思路。
看来,中国期货业真正的春天正在向我们招手.
如何向法院写受害人的感言和发次内心的痛苦
法院基本上是没有感情可言的,罗列受害经过和对自身伤害程度即可。
精神伤害也算,最好出具正规医疗机构的鉴定文件
法院审管办权力有多大,或者说是审管办主任的权力
主要做什么工作呢,对普通案件审理有制约吗
主要是管理、监督、监察审判及判决书是否程序合法,是否存在错误。
不是热门部门。
权力有,时大时小,看是否有案件审判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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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字左右 案例要500到1000字,分析部分2000字,
论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
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
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
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
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案发后,林某被捉捕归案。
2004年3月5日,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
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
根据1991年6月28日《关于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
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
”;(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
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
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
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
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
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
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
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
”。
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
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
这是本案的关键点。
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
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
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
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