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 某单位从下属的5个科室各抽调了一名工作人员,交流到其他科室。
如每个科室只能接受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深化财政改革的迫切要求,是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取消了会计、出纳和银行账户,所有资金归并到财政部门下设的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这些单位只设一名报账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与会计资料保管等工作均由核算中心完成。
会计集中核算的变化给国家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如何应对会计集中核算的变化是审计机关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试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会计集中核算对国家审计的主要影响 (一)对审计程序的影响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规范的要求,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法定文书都有特定的主送对象即被审计单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会计资料的保管等工作都在核算中心,真正需要配合审计工作的不仅仅是被审计单位,还有核算中心。
核算中心如不提供会计账表、凭证和有关会计文件等资料,审计工作就无法开展。
审计中不仅仅是涉及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涉及会计核算中心。
因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计机关审计通知书的送达、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形式、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收缴款的入库等都要相应发生化。
(二)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内部分工管理产生影响按照现行审计机关内部分工管理的做法,审计机关内部分别设置了财政审计、金融审计、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即分工又协作的职能机构,分别按行业对有关单位和资金进行审计,日常审计工作一般是各专业处室独立成立审计组开展工作,而且工作各有侧重,有的是全面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的是某个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
在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前,各审计组分散在各有关单位开展审计,但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较多地出现同一审计机关多个审计组在会计核算中心审查、调阅有关单位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情况。
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会计核算中心的日常工作,这就需要审计机关在内部分工管理、制定审计项目计划上做出相应调整。
(三)对会计责任的认定、审计评价及建议产生影响 1.对会计责任的认定问题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要求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要明确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即被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会计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位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这就为审计机关认定上述会计责任带来新问题,如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等责任就不能完全由被审单位负责。
2.审计评价与建议问题 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评价意见,必要时还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的内控弱点及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有关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等内容。
实行集中核算后,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真实、会计监督是否有效、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核算中心工作的深度与力度。
由于被审计单位没有会计机构和相应的财会人员,审计报告中对财务管理方面的评价,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对核算中心管理被审计单位财务进行的评价;同样,提出的加强财务管理的审计建议,实际上也大都是相对核算中心存在薄弱环节提出来的,真正需要采纳审计建议加强管理的不仅是被审计单位,最主要的是核算中心。
(四)对违规违纪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带来影响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会计集中核算方面统一的法律法规,核算中心与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定地位、职责、权利与义务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增加了审计机关对违规违纪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的难度。
特别是各单位取消了会计出纳人员和银行账号后,核算中心一般只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统管银行账户,统收统付结算,难以做到专款专用,容易导致专项款物在账务处理上被相互挪用,违纪责任划分难以界定。
如果只对被审单位不对核算中心进行处理处罚,就会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
(五)对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成本产生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和有关会计资料在会计核算中心,审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的审计来进行的,但如果仅就帐目进行审计是难以达到深层次的有效监督的,更重要的是要以账目为基础检查与其相关的一些其他经济事项,这就使得审计人员必须从会计核算中心-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来回往返,客观上会增加审计成本,降低审计工作效率。
二、审计应对措施 面对会计集中核算带来的影响,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应及时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审计机关有少数审计干部存在一种片面认识,认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财政监督关口前移了,单位的财务收支在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已通过该中心较为严格的审核的,财政部门进行第一道监督后,审计机关事后监督没有什么意义,审计机关再组织审计带有重复监督之嫌,有畏难情绪。
对此我们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要清醒地认识到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财政改革的方向,审计机关要与时俱进,就要适应形势的变化,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能因为有财政监督就放松审计监督,不能盲目信赖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结果,影响对审计事项真实、合规性的专业判断,还应站在更高起点,研究会计集中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在财政改革中的建设性作用。
(二)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一要从实际出发,适当调整相关的审计程序。
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审计文书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还须抄送核算中心。
二要周密步署,适当调整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的工作分工。
主要思路是:一是在每年安排审计项目计划时,要将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与每年的预算执行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即将每年安排的对一部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范畴。
二是打破以往以专业处室为单位组成审计组的情况,根据计划需要从相关专业处室抽调人力组成审计大组,大组下设小组,分别完成对财政部门、财政直属事业单位(含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
即财政处可以对财政厅及直属事业单位(含会计核算中心)实施审计,从专业处室抽调的人员对进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涉及到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核算的有关事项的审计查证与对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财务收支的审计同步,可以有效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避免了多个审计组在会计核算中心审查、调阅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情况;二是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与现行的审计法所规定的一年一度必须开展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同步,其审计结果直接用于当年的财政同级审,可以扩大审计成果。
三是通过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可以揭示出会计核算中心在核算及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这样就将对核算中心财务收支的审计与对其的管理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对会计核算中心全方位的监督,也有利于分清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责任,便于在审计报告中做出恰当反映,也利于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落实。
三要改进审计方法,调整审计重点。
在审计方法上,要针对会计集中核算形成的新特点,出现的新情况,不断探索总结,积极改进审计方法,调整审计重点:一是坚持从制度入手,审计中更加注重内部控制的测评。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增加了核算中心这一控制环节,这些单位的管理更加依赖内部控制,对此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署5号令的要求注重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评;二是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联络,做到各负其责,又不相互脱节,保证核算中心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情况有机结合。
三是要更加注重对疑点事项的及时延伸审计,注重对账实相符性的审计,要透过被审单位集中核算的帐目揭示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本质。
四是要重点加强对收入的审计。
由于核算中心往往把经费支付审核作为工作重点,放松忽视审核资金收入来源的合理性、合规性与合法性,会导致不合规、不合法收入入帐。
因此审计的重点要放在对收入的审计上,注重对收入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收入的管理情况的审计。
(三)完善制度,提高水平 一要加强法制建设。
首先,要搞好审计自身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当务之急应修订现行的《审计法》,突出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适应会计集中核算的变化,对《审计法》所规范的审计程序作相关调整,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二是通过审计调研及试点推动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的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出台,从法律法规上明确核算中心与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定地位、职责、权利与义务,对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具体规定,从而明确核算中心与被审单位各自的责任。
二要注重加强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培养和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关键在于抓好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应结合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培养审计人员对会计集中核算的观察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探索适应会计集中核算的审计模式和方法。
市审计局里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好吗
还行吧。
这个部门主要工作是指导全市范围内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搞点培训活动之类,受人尊敬,看好别的单位内审部门的人才,在需要时协调抽调参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
在审计机关算稍边缘的部门,工作稍微没那么大压力。
收入按行政级别来。
不过行政机关内部经常轮岗,在一个部门呆不了几年的。
进了这个部门就得赶紧学审计业务知识。
如何发挥政府审计在纪委巡视工作中的作用
乡我国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最为基层的一级,是地域范围内兼有发济、社会管理、文化教育等多种功能的社区综合体,在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权建设中均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做好农村工作,解决农民问题,村级是基础,乡镇是关键。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关注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为了弥补现有国家审计监督力量的不足,缓解基层审计机关的工作负荷,迫切需要发展乡镇内部审计并有效发挥其功能。
下面笔者结合所处区域近年来乡镇内部审计发展情况作一点分析,谈一点建议。
一、乡镇内部审计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乡镇内审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国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而对于乡镇内部审计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
实际操作中各地因地制宜,自行决定机构名称、性质、职责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以致各地乡镇内部审计模式各异,而且普遍在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上存在问题。
以笔者所处区域为例,各乡镇审计的具体操作基本参照由内审协会制定的《乡镇审计操作指南》执行,但许多方面迥然不同于国家审计,又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使得审计的威信大打折扣, 严重影响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和惩戒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乡镇内审工作发展不平衡发展不平衡这个问题与地方政府领导重视程度、认识到位等有莫大关联。
如机构设置方面,如果领导重视,则乡镇内审机构在行政上受一把手直接领导,业务上积极与基层国家审计机关互动,有独立的办公地点、专业的审计人员和充分的经费保障;反之,可能为非独立的内设机构,常见的形式有与镇纪委或财政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审计人员不固定,由纪委、财政、经管办等部门抽调,操作上更多体现乡镇领导的意志。
再如业务开展方面,如果单位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年初会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提出详尽的审计要求,内部审计工作起点高,发展速度快,成效明显;如果领导对审计工作不够重视,审计无主动性,只有当出现上级部门交办、群众反映问题时才去审计,且就事论事,随意性较大,收效甚微。
(三)乡镇内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乡镇内审工作起步并不早,加之缺乏引导、规范,尚处在“探索——实践”的过程。
大多数乡镇的内审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陈旧单一,工作手段以传统的手工查账方式为主,工作内容流于形式,不够深入细致,有的只是简单查看收支帐目,对审计内容、范围和重点掌握不到位,对于法规、政策的运用还不能与乡镇经济活动的实际相结合,无法满足地方领导决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发展较快的乡镇已充分认识到审计的重要性,开始着手培养或招聘不仅是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才,还有法律、经营管理、工程造价、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除了开展常规的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等审计项目外,逐步向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程建设领域发展,在审计程序和质量上以国家审计机关的标准加以约束。
(四)乡镇内审审计力度不够随着近年来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乡镇逐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村账镇管”等管理模式。
由于乡镇内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机构设置的不独立等因素,造成了财务核算和审计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合,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久而久之让他人误以为“审不审无所谓,审计只是走过场”的错误思想,不仅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质量的提高,也存在着较大的审计风险。
此外,即使发现镇村干部存在贪污、挪用等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问题,地方领导更多地是从人情角度出发宽容处理,基本采取“内部消化”的方式,最终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久而久之影响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也直接影响了审计威信。
二、乡镇内部审计实行“监审合一”管理模式新探索由于纪检监察工作与审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执行方面有其相通性,执法对象都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企业等,而纪检监察部门在乡镇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威慑力,实行“监审合一”新模式,可以将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与审计监督充分结合,可以弥补原有模式下审计效果弱化等缺陷,更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扩大审计覆盖面,强化审计工作力度。
而且实行“监审合一”新模式,能够使部门优势、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进一步优化配置,促进廉政工作力量有效整合。
鉴于此,笔者所在审计部门紧紧围绕“务实创新、加快转型、以民为本、服务大局”的审计理念,通过前期大量的对所辖各乡镇内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赴邻省市先进内审单位学习考察,按照“规范—发展—提高”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监审合一”管理新模式。
(一)搭建“监审合一”机构基本框架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基层审计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以文件形式对“监审合一”模式下乡镇内审机构的设立和职能定位加以明确。
先是在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增挂“农村监察审计室”牌子,作为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联合派驻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各乡镇监察室增挂“审计室”牌子,负责组织本乡镇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发展,本着“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决定各乡镇不再保留监察室和审计室牌子,而是统一成立监察审计室,履行监察和审计两项职能,以放大监察审计在机构、职能、人员、业务上的资源整合优势,提升监察审计联动监督的实效。
(二)建立“监审合一”工作规范统一的规章制度是乡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保证。
监察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审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乡镇监察审计目标任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加以规范;审计部门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对乡镇监察审计的范围、内容、权限、程序等加以明确;此外,还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考核细则》并不断完善,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审计项目质量、审计成果利用、其他工作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旨在规范乡镇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强化“监审合一”工作措施建立区“监审合一”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区监察审计工作重大问题和查办基层腐败案件的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区监察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基层监察审计工作难题,从工作力量、执法权力、业务指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和配合力度,实现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建立健全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工作考核、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完善各类业务台账资料,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基层监察审计人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理论知识、业务水平等综合素质。
三、乡镇内部审计实行“监审合一”效果更大化的建议(一)齐抓共管,优势互补,强化工作协调性监察与审计,各有侧重,各有所长,共同构筑了国家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防火墙。
乡镇实现“监审合一”效果最大化,需要区级监察与审计两个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对乡镇监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以指导;对联合开展的项目,应明确主、次关系,便于指挥和运作。
审计部门利用专业优势,通过对乡镇经济活动的监督,抓线索、查问题、提建议、促规范;监察部门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实现对基层领导干部经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共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政纪、财经纪律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健康发展,提高依法行政的效能。
(二)健全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审服务能力一是以相应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乡镇实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对乡镇监察审计的工作程序、重点、内容、范围、文书格式、立卷归档、考核评比等进行统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节省行政成本和行政开支、促进公信力的提高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形成合力;二是把监审工作的发展目标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摆正服务新农村建设与履行乡镇监察审计的关系,树立以服务为主、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工作理念,坚持“一审、二帮、三促进”相结合,明确监督是手段,服务是大局,促进发展才是根本目的。
(三)强化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经得起考验、高素质的监察审计队伍,是提高监审质量降低监审风险的切实保证,而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学习交流等则是保证监审人员具备上述综合素质的关键措施。
支持和鼓励乡镇监审人员参加各类岗位资格考试,夯实理论基础;定期组织财经法规、廉政教育、业务知识等培训学习,赴先进地区、先进单位聆听经验介绍,进行现场交流观摩,增强感性认识;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审训结合,坚持岗前培训、集中培训、以审代训等措施,及时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丰富实践经验。
乡镇审计的模式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而“监审合一”也只是一种尝试和探索,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必须合理、规范、有效,符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而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审计的抽查凭证怎么做
审计的抽查一般按下面序进行:1、根据被审计单证数量(以本为单及会计科目的使用情况,初步确定抽查的会计科目及每月凭证抽查的数量,如抽查“银行存款”科目,每月随机抽查2本凭证。
2、对被抽查的会计科目及会计凭证,主要检查一下内容并记载审计底稿:财务手续是否履行齐全、财务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所附原始发票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与日记账、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3、最后要根据检查的请况,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做出自己的审计判断(结论),如存在什么问题、违反了什么财务规定、应怎样改进,账证是否相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