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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劳动感言

时间:2020-02-16 11:29

让孩子劳动有六点好处是什么

(一)从小参加家务劳动,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国家人材的培养有着极大的好处。

首先,家务劳动对于形成一个人的世界观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它可以使人自幼养成勤劳的习惯,有利于培养坚强的意志、实干的精神,是终生受用的。

许多有成就的人,都有着艰苦劳作的童年。

同志四五岁时就在妈妈身边帮助做事,到八九岁不但能挑会背,还会种地。

由于从小受过生活的磨炼,使得他在后来漫长的革命斗争中,不怕困难并能克服困难。

其次,家务劳动对于从小培养孩子动手操作的技能和习惯是十分有益的。

不仅如此,它反过来还能促进儿童智力的发展。

科学研究证明,人的大脑是思维的基础,单有基础是不够的,还要培养锻炼才能产生思想和智慧。

大脑的思维机能几乎全是后天养成的,就是通过感官的作用后,才能产生思维、智慧。

在幼儿成长过程中,如果加强感官机能,如手的训练,不但练了手,也相应地加强了脑的机能。

手的灵敏运动,能使很大区域都得到锻炼。

所以孩子从事家务劳动,多动手操作,可以使手指灵活,也能促使儿童智力发展。

1.劳其筋骨。

劳动要付出一定的体力,克服一定的困难,要帮助大人提、抬、拿,久而久之体质和耐力会有所增强。

当然要注意孩子的体力,劳动任务不要过重,时间不要太长,别伤了孩子。

可以由帮助家长做过渡到家长随时帮孩子做。

2.培养责任心。

劳动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

如摆餐具,收拾碗筷,抹桌椅、扫地、浇花、取信取报、洗手绢、袜子等。

要完成这类活计,就要使自己的行为服从一定的目的。

久而久之他会按时去做分工的事情,逐渐养成一定的责任心。

比如有的小孩在家里负责取牛奶,从幼儿园回家就去取奶,让同伴等着他取奶回来再玩。

有的小孩早晨催促家长快快送他去幼儿园,因为今天他值日,这都是有了一定的责任心。

3.积累经验。

劳动是要接触周围的人和事物,在劳动过程中会使幼儿更清楚地观察到事物、现象及其变化,注意到一些因果关系。

如天天浇花的孩子,会发现植物发了新芽,花朵开放,水和植物生长的关系。

天天擦桌抹椅的孩子,也会有着洁净的桌椅给人舒畅的体验。

取牛奶的孩子会做到奶瓶如何清洗、不打碎等等。

当然,孩子在劳动过程中所以能取得知识和经验,也要靠大人的提示和教导,靠成人对儿童劳动兴趣的激发。

如果是强制劳动,被迫着干的孩子也就无心去体察而从中获得知识和经验。

4.学会巧干。

任何劳动都有一定的程序,怎样做,有一个技能技巧熟练的问题,也有一个动脑筋巧干的问题。

如何做好一件活计,大人事前可以教给劳动方法,但是必须通过实践才能体会。

只要小孩子明确了劳动任务,有了劳动责任,而且对劳动产生了一定的兴趣,他便会逐渐地设法安排,使活计快快做完,做得又好,这样就培养了初步的计划性,既动手又动脑。

(二)1.劳动可以培养孩子的独立性。

人在步入社会之前,就应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否则,他将可能会在生活中难以自立而一事无成。

事实上,孩子出生一岁后,就会表现出一种独立的意向,走路会推开你的手,有“我自己来”的要求。

这种可贵的自发独立意识如果得到健康发展,长大后能独立思考,办事果断。

从小让孩子进行劳动锻炼,使孩子学会做点事,减少对成人依赖的心理,将会促进孩子“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不依赖别人帮助”的独立意识形成,这对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创造性将起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有的父母认为劳动是孩子学习的负担,不让孩子插手学习以外的事,甚至有小学里的值日生工作也由家里人来代劳,结果使孩子从小失去劳动锻炼的机会,错过培养生活自理和劳动习惯的最佳期。

孩子缺乏最起码的独立生活能力,一旦离开家庭就不知所措,突然感到自己无能,甚至导致悲剧的发生。

曾有报道,有个学生刚出国不久,因为生活不能自理,几次写信要求回来,但家里不同意,后来竟自杀身亡。

诸如此类的教训,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

2.劳动能使孩子正确地认识自己,正确对待他人。

孩子在劳动中可以感受到劳动与自己的、与他人的关系,感受到劳动的辛苦,体会到煮饭、洗衣、打扫卫生真不容易,从而懂得体谅父母,学会尊重别人的劳动。

苏联教育家说得好:通过劳动,人才具有用心灵去认识周围世界的能力,劳动儿童和劳动少年对人们的看法和没有真正劳动过的人是完全不同的。

3.劳动能促进手脑并用,促进智力发育。

动手是儿童发展思维的体操。

俗话说:“心灵手巧”。

而对儿童来说,则是手巧心灵。

体力劳动,是通过手脚的活动来实现的,而孩子劳动和成人劳动在意义和内涵上有所不同。

对孩子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生活自理和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等。

通过这些基本劳动训练,可以使孩子的双手和大脑协调发展。

对孩子进行早期劳动训练,可以使孩子脑细胞得到更多的刺激,加快脑细胞发育成长,更有利于开发脑细胞的作用。

劳动,会使您的孩子更聪明。

4.劳动能促进身体健康、增强体质。

劳动,可以培养孩子动手习惯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在营养良好的情况下,劳动能促进大肌肉、小肌肉的发育。

劳动在培养完美体魄上所起的作用,同运动一样重要。

许多劳动能显示体力与技能技巧多种多样的结合。

认为,劳动不仅使人“心地正直”,而且能使人“身强力壮”。

5.劳动能促进良好个性品质的形成。

对孩子进行早期劳动教育能培养孩子珍惜劳动成果,培养的思想感情,体会劳动创造世界的真实含义,从而促进良好个性、道德品质的发展。

年轻的爸爸妈妈们,如果您期望你的孩子有一个聪明好学的头脑,有自强不息的性格,有健壮的体格,切勿剥夺了孩子早期劳动训练的机会,务必不可忽视对孩子进行早期劳动教育。

一方面是为了锻炼小孩子的手脚灵活性和协调性,一方面为长大做准备.

六十篇200字 劳动感悟

劳动后的体会作文范文: 动是什么

人并不能真正了解,他们都认为劳动是苦的,是累的。

其实这只是“劳动”一词的障眼法,劳动是甜的是快乐的,只是亲身才能体会。

  每一次我帮妈妈打扫卫生,擦玻璃,扫地,都把我和妈妈累得满头大汗。

可是,我和妈妈的脸上却挂着灿烂的笑容。

这是因为我和妈妈都体会到了劳动的乐趣。

  劳动的乐趣无穷无尽,比如说你可以体会到用自己的双手劳动而创造出一个个成功,这种乐趣,这种喜悦,就像在蓬勃生机的春天辛勤的劳动,在满地金黄的秋天得收获那样无法语言来形容的感觉。

  劳动的乐趣无穷无尽,比如说你劳动为人做出了贡献,心情就像春天开放的花儿一样灿烂。

当你用劳动做好一件事受到了别人的赞赏。

心里一定比蜜还甜。

这时你就能体会到劳动的乐趣。

  劳动像一块甜甜的豆沙糕,让你体会到乐趣。

  劳动像一个苦果,让你感受到疲劳。

  有喜有忧,有苦有甜,真是百般滋味在心头。

  劳动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假如说地球创造了人类,那么劳动将是人类创造新地球的最好武器。

  中华延绵五千年,有许多是教我们要劳动:劳动创造了一切。

勤劳的人再穷,也会有富裕的一天。

懒惰的人再富,也会有贫穷的一天。

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字样,应该永远牢记我们心中。

劳动是体现一个人有修养有道德有文化,有内涵的最明显的标志。

是呀,老舍先生也曾经说过:不劳动连棵花也养不活。

这句话真是耐人寻味,,即讽刺了不会劳动的人,又体现了劳动的可贵。

有一位商人曾说过:辛勤的劳动是发家最关键的本钱。

  劳动似一把无坚不摧的利剑,只要好好运用就能穿透世上一切坚硬的东西。

  劳动是最光荣的,不劳动是最可耻的。

  勤劳的人被人称赞,懒惰的人被人唾弃。

勤劳帮助了自己,懒惰害苦了自己。

  我们应该靠辛勤地劳动换老收获,而不是靠一步登天做着自己的白日梦。

入党积极分子义务劳动后感想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城市推行了一项义务劳动的政策,即享受“低保”民,凡有劳动能力者在领取“低保”前必须参加社区的义务劳动。

对待此项政策舆论界众说不一,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双方各有道理。

就义务二字的涵义而言,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二是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三是不要报酬的行为。

上面所说的义务劳动应该是第三种意思,也就是不给报酬的劳动,而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色彩。

笔者认为,对享受“低保”的居民是不是应该参加义务劳动的争论意义不大,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每一个公民是不是都有参加义务劳动的义务

谁更应该承担参加义务劳动的义务

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和人本身进步的根本要求,热爱劳动不仅是社会主义思想所倡导的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地应该在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倡导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的社会风气,劳动、包括义务劳动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随着劳动者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党和政府的宣传、鼓励、号召,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人民劳动的热情,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义务劳动蔚然成风,促进和加快了我们国家建设的步伐。

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剥削阶级的思想也在不断地侵蚀着人们的灵魂,热爱劳动的美德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远,甚至连一些基本的劳动义务也必须靠经济、行政等手段来诱导和强制。

笔者绝不否认劳动的商品属性,但当一切劳动都标上价格用金钱来交换时时,这个社会就必须是走向堕落。

实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我们还应该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热爱劳动的美德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代表。

在全社会倡导热爱劳动的美德,党员干部应该成为表率。

因此,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并形成制度。

这不仅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也是新时期、新形势对党和党员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只有从党员干部做起率先参加义务劳动,才能在全社会逐步形成热爱劳动的良好风气。

要使党员干部率先参加义务劳动并成为制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认识。

应该看到,党员干部率先参加义务劳动绝不是权宜之计,它既可以在群众中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提高党的威信,也可以对群众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同时还可以通过义务劳动教育和锻炼党员,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将是一个民心工程、民德工程和党建工程。

二是解决实际。

各地和各部门的党组织都应该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把党员义务劳动的着眼点放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上,通过党员干部的义务劳动切实解决了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实际困难,这样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三是形成制度。

各级党组织都要制定计划,定期组织党员参加义务劳动,每个党员每年都要有一定量的义务日,并作为对每个党员干部的考核内容之一。

四是不走形式。

要把党员干部义务劳动落到实处,切不可摆样子、走形式,特别是要防止借义务劳动之名搞变相补贴、聚餐、游玩等不正之风。

制度五是坚持持久。

不能搞一阵风,坚持不断就会形成习惯,也自然会影响和带动全社会。

党员干部义务劳动一旦形成制度、坚持下去,那么,热爱劳动的社会风气就会形成,党的威信也会提高。

儿童传统文化学习感言

“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上完了《中国传统文化与大学生素质培养》,这就是我最直接的感受。

一、 众里寻她当时选课时,我是本着“爱好”与“实用”的原则去选的。

我之所以看重这门课,不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吸引,而是看到了“大学生素质培养”这几个字。

可以说我在追求“素质”,我的“众里寻她”之“她”也就是“素质”。

在我的印象中“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无外乎背诵与欣赏,我个人的记忆力不是很好,不关于背诵。

所以选课时其实对“中国传统文化”甚至还有一些抵触。

但毕竟是与“素质”相联系的,最终还是选下了。

二、灯火阑珊“灯火阑珊”在这里当然是指“中国传统文化”现今所处的社会位置。

曾经在中国战友统治地位的“中国传统文化”现今已经被人们旋转到了社会的某个角落,在这个角落里,没有太多的人为之撑起蜡烛,没有太多的人给以重视。

我“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当然更是没有太多的机会去接触“中国传统文化”。

三、蓦然回首上第一节课时,老师竟然把课程简称为“中国传统文化”而非“大学生素质培养”。

当时我的心就凉了一半。

依然想要从中素质所在,而却未对“中国传统文化”引起多大兴趣。

而一节课之后,我开始“回首”了,两节课后,我已确信“中国传统文化”正是我要找的“她”。

以上就是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过程。

相信没有接触过“中国传统文化”的人一定不会轻易相信“素质”就在其中。

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

我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个人素质”和“人际关系”。

一、 个人素质在第一节课上,老师就提出“不学礼,无以立”。

那么一个“礼”字就集中体现了一个人的个人素质。

“中国传统文化”很重视教育下一代,那么教育当然是为了提升“个人素质”。

这里引用《弟子规》里的话来说明个人素质的主要内容。

“弟子规,圣人训。

首孝弟,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

有余力,则学文。

”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是把“孝”摆在首要位置的。

(一) 孝弟“百善孝为先”这句话也同样将“孝”字放在一个首要位置。

那么我们的古圣先贤为什么会一致这么认为呢

不难理解,在这个世界上显然父母对我们的恩德要大于任何其它人。

是他们孕育、生育、养育、教育了我们。

我们如果有一丁点的感恩心,那么首先当然应该回报我们的父母。

而“孝”才使得“考有所养”得以实现,才使得我们不必为以后年老而担忧,只要我们的子女是心存孝道的。

“孝”摆首位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孝道开,百道皆开”,即其为其它任何一种“素质的基础。

也不难理解。

假如一个人对给予他恩德最大的父母都不能尽孝的话,那么他对别人的态度还会好到哪里呢

而反过来,当他能细心地关照父母,体恤父母的辛苦,进而就能慢慢的理解别人。

(二)谨信谨信则给出了一个人立身安命的第二件法宝。

这件法宝主要用于涉身处世。

“信为人言”,“言而无信,不知其可”。

在对“信”字的认识上可以说“古今中外”都是一致的。

相信没有一个人愿意同一个“言而无信”的人交往。

(三)仁爱仁爱其实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个人素质培养的一个终极目标。

如果一个人能够做到期对整个都心存仁爱,那“孝弟”与“谨信”自然便也会做到了。

“仁爱”可以看作是“孝弟”和“谨信”的推广。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事诸父,如事父;事诸兄,如事兄”,能够做到这些,那么“仁爱”当然也就不难。

二、人际关系“中国传统文化”追求的是“大同”,为此当然要处理好社会关系。

在“中国传统文化” 中,将人际关系划分为“五伦关系”,即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夫妇关系、兄弟关系、朋友关系。

并且指出了“人无伦外之人,学无伦外之学”。

(一)父子关系在这里“父”与“子”都是代名词,指代父母与子女,还可以扩展到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关系。

父子关系中要做到“父慈子孝”,即父母应该慈爱子女,子女应孝养父母。

需要说明的是“慈爱”是广义的,它至少应含有以下意义。

养育。

父母对子女理所当然负有养育的责任。

关爱。

“关爱”不等于“溺爱”,是要照顾好,并培养好。

教育。

教育不是靠边口头传授而是身体力行,“上有所施”才会“下有所效”。

父母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子女的发展。

(二)夫妇关系这里“夫妇关系讲述了从择偶到相处的一系列的规则。

1、择偶。

择偶的标准应该是贤德,而不是金钱、地位、容貌等。

2、过程。

交往的过程应依据自然的发展规律,即相识——相知——相惜——相爱——结婚的发展规律。

3、相处。

重点突出相处的言语、行为、心地、感觉。

爱的言语应该是正直的,爱的行为是成全的,爱的心地地无私的,爱的感觉是温暖的。

以下三种关系,只要把握“仁爱”两字便可处理得当,故简略介绍。

(三)君臣关系泛指上司与下属的关系。

(四)兄弟关系泛指长幼之间的关系。

(五)朋友关系这是一种最广泛的关系,可以认为“普天之下皆朋友”,也只有这样才能“人无伦外之人”。

学好“中国传统文化”,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现在,我明白了中国传统文化所教导的内容才是真正的“素质”所在。

那么我就要将它学好,并将它光大。

当然其实真正难的不是学而是做。

现在就让我们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吧……

(大叫的宝宝)这本书的感言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过一个欢乐中国年的自我感言儿童

过一个欢乐中国年的儿童感言。

我觉得尽量写得比较童趣一些吧,和对未来的美好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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