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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感言

时间:2013-09-14 10:53

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作文300字

我很荣幸能够参加嘉定区教育局、司法局、法宣办所组织的这次青少年法制文化主题游,活动人员由来自嘉定区各学校的高中生以及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组成。

此次主题游总共参观了三个地点:嘉定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中心、嘉定气象科普馆和嘉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参观的三个地点不同,所教育的内容也不同,但我觉得此次活动的举办意义更为不同。

首先,随着外来民工的入沪,为上海做出巨大贡献,他们的子女也在这片陌生的土地上学习,生活。

这次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同学与我们共同参与了这次的法制文化主题游,体现嘉定区教育局及有关单位对于农民工子女的关心、关注,为他们提供了共享普及法制,增长知识的机会,消除了我们在地区上的差异,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其次,此次活动的形式新颖,内容比较丰富。

每去一个地点,都有大量的宣传版面介绍相应知识,有的地方更有实物模拟,电脑模拟等,浅显易懂,让我们在“看得见、摸得着”的过程中学习到了相应的如地震、气象、消费者维权的知识。

每个地点,都举行了知识抢答活动,不仅为那些知识相对丰富的同学带来了奖品,也为那些知识不足的同学丰富了知识,调动了全场的思考积极性,每个人都跃跃欲试,争先抢答,气氛极佳。

第三,内容贴近实际,贴切生活,实用性价值比较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培训普及,为我们日常消费受到侵权时有了法律保障,也有了正确的处理方法与途径。

其实,此间的讨论内容也反映了某些问题。

如中国消协到国外交流,当问及假冒名牌商品问题时,国外消协就十分诧异,因为他们那里根本不存在假冒商品,这因为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大,而我国对之的重视程度不足,相见一斑。

第四,主题联系国际形式。

全球气候变暖,这已是国际热议的话题,青少年从小树立气候形式的紧迫感,了解天气及其系统形成演变,有助于发挥教育警示功能。

普法的同时增长知识,增长知识的同时形成意识,有助于这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实,这次活动的诸多意义不言而喻,但我还想就自己的观点发表一点感想。

比如地震知识的宣传,在5.12之前似乎很少,而四川地震发生之后才来亡羊补牢,似乎有些晚矣,宣传力度的不足将会造成巨大灾难。

若不是因5.12建立的全国哀悼日降旗鸣笛,我们决大多数学生似乎还不知道有防空警报这个东西,然而现在终于是知道了。

我不否认这次的活动,只是觉得应该在青少年中普及力度在大些较好。

再有,像这样的活动普及率最好再高一点,不仅仅局限于某些同学。

这次活动每人发了一本《服务指南》,翻开第一页有绿色的十二个华文彩云体的字——青少年普法教育应从小抓起。

确实的,青少年普法教育应从小抓起。

青少年只有从小建立一个法制观念和道德体系,长大之后犯罪违法的几率才会降低,整个社会才会稳定,国家才会健康平稳发展。

如果普法知识只是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学生,虽然他们的知识不断增长了,而又大多数人该受法制教育的却没有受到教育,这不仅是件十分不公平的事,也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

总之,此次青少年法制文化主题游有许多的正面影响,只是在正面影响的背面还留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我们也希望这样的活动能像我国的法律一样不断完善,真正使我们青少年受益,为我们国家牟利。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浅谈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

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

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

”[1]刑事法律援助是伴随着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而体现出的对人的主体性权利的尊重的一种制度设计,在专制社会和人治社会是无从存在的。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使司法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司法公正不受影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现实上得到体现,从而坚定公民对政府及社会公正的信念。

[2]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正义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原则之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人人都有委托或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作为一种商业性非常强的职业,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律师维持其生活的一大来源。

然而,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这就有可能导致因为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不同,从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水中月、雾中花。

“相对于裁判职能而言,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在形式上的平等,是维护诉讼构造平衡,保证诉讼公正所必需的。

”[3]为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避免当事人因自己囊中羞涩而在法庭审判中受到可能的不公正待遇,也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

(二)实现“控辩平衡、平等武装”。

在狭义刑事诉讼中,[4]由于行使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必需手段的国家机关,而被追诉方往往处于被指控的地位,其地位显然与行使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不可同日而语。

在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之审前阶段,被指控者往往处于被羁押状态,控辩双方地位、力量上的差异之悬殊显而易见。

因此,为了保护人权,保证诉讼参与原则的充分实现,无论在审判阶段,还是在审前阶段,都需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三)维护被害人权利。

以往谈及刑事法律援助时,我们自然而然地认为其对象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似乎远离了该范畴。

有学者在对刑事法律援助下定义时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执业律师义务承担刑事辩护和帮助的法律制度。

”[5]笔者以为,出于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从道义上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具有正当性基础,因此,维护被害人的权利理应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在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其第34条规定:“(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采用的是指定辩护的方式。

该条第一款实际上是一种“任意的指定辩护”,法院对于指定辩护人的选任问题具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指定辩护则是法院的义务,如果法院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在程序上就失去了正当性,所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因被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院的抗诉而被上级法院裁判无效。

[6]这种辩护即所谓的“必要的指定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 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颁布、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其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二)实践中的做法及不足。

自1992年我国首家法律援助组织——武汉大学弱者权益保护中心成立以来,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律援助逐渐在中国开展了起来。

随着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出台,在全国按照行政体系迅速展开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法院指定为主,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为辅;律师义务援助为主,政府财政适当补偿为辅;审判阶段为主,其他诉讼阶段为辅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但是由于各项工作起步较晚,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突出体现在: 1、法律援助方式单一。

通观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方式有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援助和应当事人的申请而提供的援助。

而且,应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援助时一般还需要进行审查。

对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没有区分情况,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可以对受援对象提供援助。

2、法律援助实施人员范围限于律师。

在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往往限于律师,而且,我国《律师法》认为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其义务,对律师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规定的相当严厉。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案件的质量。

但不可忽视的是,这极大地影响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

实际上,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律师是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分布也不平衡,一些地方律师在执行法律援助工作时往往疲于奔命,费力不讨好。

3、援助对象范围较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做了具体的规定,援助对象由过去限于被告人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

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我国将援助对象严格限于“经济困难”以及几类特殊的群体,显然援助对象范围有过于狭窄之虞。

4、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忽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帮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了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法院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会主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但处于审前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则似乎没有那么幸运了。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没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而且,实践中往往会以侦查涉及侦查秘密为由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设置重重障碍,援助者也忽视或不愿意为其提供援助,犯罪嫌疑人要想获得有力的法律援助何其艰难。

摘录一则表现当代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闻!! 写出感想

语文课堂作业本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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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刚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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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产党员吴智勇 销售公司作为工程机械厂的龙头部门,总经理吴智勇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的工作态度,带领公司全体员工舞起销售的龙头,创造了可喜的成绩,促进了工程机械厂的经营发展。

他认为公司就是大家的坚强后盾,将服务延伸至每个家庭。

谁家有个难事、急事,他总是第一时间给予协助解决。

员工乔迁新居的现场有他组织的搬家队;员工的亲人生病住院有他亲切的慰问。

我想,吴智勇平时工作那么忙碌,却总是帮别人解决一些琐事,还关心员工家人,真是一个好党员

劳动的心得体会

辩证看待。

1前期对外国的援助无疑是对中国的外交环境和打破美国等造成的敌对环境有很大影响。

比如中国恢复地位就是援助的亚非拉国家的支持。

2但是也有翻脸不认人的,比如时期,中国帮助越南训练军队建立军工,打退了美国佬。

可是后期越南为了示好苏联,居然频频挑动边境冲突,最终导致对越反击战的爆发。

3近期对中国赖帐问题其实还没解决。

所以感想,国际利益中没有永远的敌人,更没永远的朋友。

请采纳,谢谢。

读报纸或进行社会调查,摘录或写一则表现当代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闻,并发表自己的感想。

中国援助各个国家让我们感到了中国的强大和中国人的爱心。

作为中国人感到无比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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