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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学时培训感言

时间:2015-05-24 18:11

红十字培训之后的感想

几天的培训已经接近尾声了,回顾几天来的学习收获,我感慨很多,收获也很多,体会也很多,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正确对待这次培训活动,明确学习目的很重要。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法制社会时代。

做为一所学校的校长必须做到依法办学,用法律、法规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

这次学习培训是国家和省里组织的全面的系统的培训,而且有权威专家现场指导我们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而且通过大量案例深入分析全国出现的安全事故存在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办法。

让学员确实学到实实在在的东西。

所以,我第一天集中研究这个平台的使用,找来计算机老师帮忙,我弄明白之后,马上进入角色,通过听课、记笔记、论坛、发表文章等,在网上交流互动,充分感受到网络学习给我带来的乐趣。

记得周六周日两天,我在家一天没有出门,一直在计算机旁学习,交流,一做就是几个小时,到了晚上,我发现我的颈椎病都犯了,老婆给我涂上点药,算是缓解点。

在学校里,我一边在计算机上学习,一边安排工作,尽量吩咐下属去做。

可以说,这点我最佩服金校长,她对待每件事都是认真,尽管这样的名校、大校,事情非常多,她努力达到最好,他做到了。

我真佩服她

二、这次学习培训形式新颖、开放,有利于学员自主、合作交流学习。

远程教育培训,我还是第一次参加的。

首先,我发现利用网络学习,学员可以随时在单位和家里学习培训。

这次培训最明显的是采取了网上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

让学员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重点地学习研究。

就拿我来说,我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上比较迷茫,也很感兴趣。

我反复听了张文教授的讲座,我深刻领会的伤害处理的原则方法,从中我提出了新的课题,就是学校目前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律法规做依据,如何介定学校责任大小,赔偿多少的问题

有时和家长发生争端,无能为力。

其次,通过网络的学习管理平台,能有效地控制制约学员必须遵守学习时间,完成规定的学时,有时看上去比现在当面培训管理效果都要好一些。

还有,平台软件的设计十分先进、科学。

通过学习公告、个人主页、班级主叶作业、在线课堂、评论、发表文章、论坛等学习形式,方便学员学习交流,也促使学员能够“学与用”的结合,既有自己的学习中的感悟和工作中的经验,又有他人对你的文章或帖子有不同的见解,我们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提高。

这是本次学习最大的亮点。

二、这次学习培训的内容系统、全面,专家报告指导性十分强。

从纵向看,本次安排了《切实做好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卫生安全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与对策》,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如何做好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治安工作》六个专题,系统全面地涵盖了学校安全工作,而且配备了相应的视频课堂、讲课提纲 、专题讲义、辅助资料、作业考核、辅助视频影视菜单,供学员选用。

从每个主题内容看,专家能站在中国的最搞处,审视全国大的范围,汇集大量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了事故发生的特点、原因,总结了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有效方法,指出了当前我国中小学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个人的建议和要求。

我想,这对于我们这些学员在今后实际工作中一定大有帮助的。

四、这次培训成效显著,一定会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

一是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作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通过各位专家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中小学生死亡人数十分可观,令人心痛。

为我们每个校长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干完了不要”的错误看法,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二是系统、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懂得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和途径。

任何事物都有起规律可寻,只要我们把握了,就可以解决。

我们的专家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

如:郑增仪教授告诉我们如何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法和要求;张文教授告诉我们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廖文科教授讲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基本要求;李江平教授为我们分析了今年中小学生交通事故有这么几个特点:公安部消防局罗秀华大校怎样搞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给我们指出方向;最后姚爱国为我们分析了当前危害中小学及周边安全的特殊治安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可以说,这些报告我们如果认真学习,思考了一定会有所收获的。

答案补充 安全培训内容丰富,系统介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并列举了大量国内外安全案例,作为一名安全员受到很大教育,感受很深。

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通过罗云教授的安全知识培训,对于安全生产有了更深的理解: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应遵守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灵活应用安全管理的五种手段;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答案补充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四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答案补充 应当根据本车间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天的工作应在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通过安全培训教育,运用心理学,使员工提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消除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

新的安全管理理念:罗云教授介绍了一些新的安全管理理念,从历史学角度阐述了安全哲学的概念;系统化安全;本质化安全;安全系统理论;控制论原理;信息论原理;行为科学原理;激励理论;事故系统要素;影响人的安全行为的因素;人的安全素质分析;事故心理学;事故损失分析;现代安全管理技术;安全管理的科学手段;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答案补充 这些新的安全管理理念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我作为安全员更要迅速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把这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灵活运用。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尽可能地提高本质化安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杜绝各种习惯性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员工提供一个良好文明,安全的生产环境。

做好单位安全生产的安全保障工作。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怎样写好培训工作思路

培作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1培训目也就是此次培要达到什么样标;2培训内容,内容与自己或受训人的需求是否是接近的,也就是说内容是不是受训人想要的内容;3培训的结果,结果如何,如何去验证的前期的目标。

新员工培训心得体会怎么写

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三级教育情况,如培训时间、学时、参与人员、考核合格率、受训员工对培训师的评价等情况;二是企业文化方面的培训情况;三是企业主要规章制度培训情况;四是结合岗位实际对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情况等。

句子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的写法一、什么是学习心得体会  主要是指自己在接触某种事物和学习某本书或某篇文章讲话的过程中,结合自己实际情况产生的感想和领悟到的东西。

然后再通过文字的方式把自己的所感所想整理出来。

二、学习心得体会的写法。

(一)简略写出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换句话说,就是应用自己的话语,把读过的东西,浓缩成简略的文字,然后加以评价,最重要的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

(二)将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字,从写作技巧的观点来评论它的优劣得失,看看它给人的感受如何,效果如何。

(三)应用原文做导引,然后发表自己的意见.比如我们读了某一本书或某一篇文章以后,可以引用其中的一句话做为引导,然后发表自己的意见或看法。

(四)先发表自己的意见或感想,然后引用读过的文章来做印证.这是一种倒果为因的写法,先说结果,然后说明为什么是这一种结果的原因。

(五)将读过的东西,把最受感动的部分做为中心来写;也可以把自己当做书中的主角来写;也可以采用书信的方式来写。

总之:学习心得体会写作的方式繁多,最重要的是写出你看过什么东西,对它有些什么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三、近来,全党上下正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其目的也是通过各种手段,提高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切实改变作风。

在学习过程中,养成写心得体会的良好习惯,也是加强学习效果的方法之一。

其关键点不在写了多少字,而是自己学习后真实感受所得。

那么,心得体会到底应该怎样来写

初中学前教育心得体会、、500字左右...急求....

又是一,新的起点,我新回到了赛场上。

过去的一学期,我比刚进中学时很大的进步,尽管有时还是会犯不该犯的错误,尽管有时还是有题目不会做,但我自己知道,这是成长的过程。

成长是艰辛的,在困难面前,不能退缩;在挫折面前,不要低头。

我必定会经历成长途中各种“风雨”的洗礼。

但成长也是快乐的,有父母、老师、朋友的陪伴,我不再孤单,有了他们,我发现了生活中一个个精彩片断,我发现了友谊、亲情、诚信、勇气……又是新的一学期,新的起点,我的身影又涌现在赛场上。

新学期,我知道我将面临新的挑战,还有更多竞争所带来的压力,不过我也明白,我将用我努力的成果和勇气去战胜它,并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我想,我是时候和一些坏毛病说“拜拜”了,因为有了它们,我将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我想,有更多的好习惯会伴随着我,帮助我取得更好的成绩;也帮助我在成长路上披荆斩棘。

新学期,愿我能像鱼儿一样,快乐地在书的海洋里遨游;愿我能做一块海绵,吸收更多的知识;愿我能拿到学习的金钥匙,来开启智慧大门。

又是新的一学期,新的起点,赛场上又多了一份信心和勇气。

我知道,我将会在未来的路上,继续成长的演绎;我也知道,在未来的某一天,我将会奏出属于自己的交响曲。

我期待着……期待着这新学期,我能实现自己的梦想;期待着新学期将要发生的新鲜事;期待着每天,我都能笑着迎接一轮可爱的太阳。

小学二年级数学认识时间怎样教学

月嫂是母婴护理师的俗称,主要是专业护理产妇与新生儿,服务的内容以月子护理为主,新生儿的护理占80%,产妇的护理占20%。

月嫂属于高级家政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家政护理员,通常情况下,月嫂工作集保姆、护士、厨师、保育员、保洁员的工作性质于一身。

通常月嫂服务时间是24小时(实际有效工作时间为18小时),通常月嫂是在客户家里提供服务。

工作职责月嫂不仅要掌握新生儿的喂养呵护、洗澡、换尿布等生活护理常识,还要掌握宝宝按摩、测体温、观察大小便、脐带护理、臀红、尿布疹处理。

同时,还要懂得如何协助产妇做乳房护理、乳房按摩、指导产妇科学哺乳、协助产妇做保健操以恢复体形、为产妇准备营养的饮食等技能。

培训结束后,经过考核,月嫂获得相关的结业证书后才能上岗。

所以,月嫂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保姆,二者之间的区别就是有无专业的产后护理技能。

在雇用月嫂前,产妇和家属应该把服务范围咨询清楚,避免雇佣后发生矛盾甚至争执。

照顾产妇产妇的护理及营养膳食,合理调剂饭菜花样,注意产妇的饮食营养;给产妇洗衣服(不洗内裤、袜子,以防细菌感染);做好产妇的健康护理及产期常见病的预防;指导产妇实施母乳喂养和乳房护理及产后宫缩、恶露观察与指导,帮产妇掌握母乳喂养的方法及婴儿喂哺常识;产妇的室内环境指导和协助刷牙、梳头、沐浴等;教产妇学做产妇操,产妇形体恢复指导,以利于产妇的宫颈复位;做好产妇的心理指导。

专业上建议你去考育婴师:一、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经考试合格者,由中国职业教育资格认证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等级的技能证书,(全国职业教育资格认证证书CVEQC初级、中级、高级;是相关人员求职、任职、晋升等,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4、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5、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6、培训要求:⑴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10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⑵培训教师: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⑶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40平方米和相关育婴设备(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

8、鉴定要求⑴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⑵ 申报条件※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③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④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④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⑶鉴定方式:本职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⑷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⑸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采取抽签方式,每人操作四个工作内容。

⑹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

技能操作考核在实际操作训练场地。

育婴师是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统一执照,全国认可,可以到专门的机构进行学习。

照顾婴儿新生儿的喂养、护理、观察;给婴儿洗澡、洗尿布、洗婴儿衣服、拆洗婴儿被褥及新生儿护理;育儿常识及婴儿用品的消毒等;婴儿预防接种;新生儿的按摩、保健、与婴儿对话、益智健身操、游泳、晒太阳以及认知能力的训练等科学育儿工作;掌握婴儿生长发育情况,包括每日测量婴儿的体温,定期测量婴儿的身高、体重。

在完成以上服务的基础上,还可以帮产妇做其他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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