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感言 > 315消费权益感言

315消费权益感言

时间:2014-07-25 05:19

3.15消费者权益日有什么感想

每年的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简称:3.15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心得体会怎么写

中国现在的食品安全或者消费者市场是有很大漏洞的,需要更多的人去努力。

也感谢那些一直努力的人。

3.15消费者权益日心得体会100字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讲话篇一: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也许大家觉得奇怪,这个节日和我们有多少关系,那些都是大人的事情!打假、维权啊!可不是我们中学生管的事情!  但是今天老师要告诉你只要你拿钱买东西,你就是消费者!当我们从附近小商店买到假冒的矿泉水,买到过期的方便面,吃到不卫生的没有任何卫生许可证的各种零食的时候,我们的健康受到危害,甚至影响到我们生命的安全的时候!我们是默不作声的扔掉还是走上前去找商家理论?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劣质及过期啤酒瓶还在伤人,我们除了为伤者感到痛心,有没有想到他应当如何维护应有的权益?当我们看到父母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有毒塑料袋”,有没有告诉他们消费权益正受到了损害?当残留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当三无产品还排放在商店的货架上„„所有的这一切,当我们遇到的时候,我们应该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做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

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同学们!  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  让我们一起为那些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大众权利的先行者鼓掌呐喊;  让我们一起呼唤法制的力量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讲话篇二:  同志们、朋友们:  正值全县上下学习贯彻落实全县经济工作会议、深入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和“三抓五治”活动之际,今天我们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全县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祝贺和诚挚的慰问!  今天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联合县质监局、烟草局等相关单位,在这里隆重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目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培养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促使广大消费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消费安全问题。

  过去的一年,我县结合实际,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了各类制假售假及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了市场,规范了秩序,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今年的“3.15”活动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即符合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又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总体要求。

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以“消费与安全”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让全县更多的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对侵权行为、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同志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

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消费与安全”为主题,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进一步加大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市场环境、投资环境而努力奋斗!  最后我代表县委、县政府预祝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宣传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

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

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

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

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

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

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

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

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

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1.企业监督;2.社会监督;3.国家监督;途径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

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2.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3.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315消费维权小故事

高振省说,自己的维权故事始于12岁。

那年,高振省的父亲单位发了三张电影票,分别为10月1日、2日和3日的。

10月1日,弟弟拿着10月3日的电影票去看电影,被检票员当场没收。

高振省拉起弟弟就去讨公道——3日的票既然没有过期,凭什么就被没收了。

面对小小年纪的高振省,检票员哑口无言,当场承诺3日可以让弟弟到影院里看电影。

“从这之后,我觉得这种理直气壮的维权很有意思,也很有成就感。

”高振省说,就是这件事情激发了他最原始的个人维权意识。

一次,高振省和妻子在天津遭遇了“布托”。

一个中年妇女以丈夫和其身高相近,请高振省帮忙做“模特”以便给丈夫买足够的布。

“量完了,裁缝说需两米五,这名妇女说她有一张5米的布票,到下午4点不用就作废了,问剩余的两米五布票可不可以转让给我,我欣然接受。

”高振省说,布票连带现金,他和妻子共买了三米五的布。

没想到,继续前行中,他和妻子再次遭遇了同样的“求援”。

此刻,他意识到上当了,而且价格也比之前的一家每米贵了8元钱。

对这事儿,高振省心里很不舒服。

一个月后利用天津出差的机会,高振省特别溜达到那家布店,用笔记下了店名,警惕性高的老板立刻上前询问,了解情况后,老板很不好意思,并吐露了真情,原来当时布价下跌,这家店原来高价进的布滞销,老板就想出了“布托”的法子销售。

高振省很讲理,不要求退货、不要求索赔,只要店家退回了每米贵的8元钱,最后讨回了25元的公道。

■为房子的1.5公分误差维权一年多 “很多小事维权能否成功,关键看是否坚持。

”高振省说,这是他的维权经验,也是他维权成功的关键所在。

高振省曾利用木匠经历的锐眼“量”出自家新房东头和西头宽度不一。

经过一年多,他找开发商、找施工队、找建设部门,最后开发商、施工队和建设部门现场一同见证测量,结果客厅东头和西头宽相差1.5公分。

面对这样的结果,开发商无言以对,也很佩服高振省的执着,高振省最后获赔700元。

而在这一年多的维权奔波中,每次的出行时间、坐的车号、走访过哪些单位和部门等,高振省都做了详细的文字记录,他认为这是证据。

其实,高振省的维权故事牵扯的都是他个人的切身利益,事儿不大,但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高振省对超市“四舍五入”少找零钱的行业惯例很看不惯,每次购物遭遇此事,他总是要在交款台理论一番,有些人觉得这人有些太小题大做,但高振省不这么认为。

“社会总是提倡买卖公平,怎么才公平

四舍五入,舍得是一二三四这4个数、可入得却是五六七八九这5个数,这对消费者来说本来就有失公平。

另外这惯例本身就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分钱也是人民币,差一分钱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高振省说。

一天晚上,高振省和妻子到家附近的超市购物,碰巧看到超市工作人员为延长面包保质期擅自更换生产日期,高振省毫不犹豫地上前阻止。

“这是欺骗,是对消费者身心的不负责任,商家有失良心。

”谈及此,高振省仍很气愤。

高振省对商家有的促销方式也很反感,“去年12月24日我到超市购物,一个促销人员极力促销一种榨菜,宣称味道好,一大罐可以吃上十多天很值,可一看生产日期,还有两天就过期了。

” “很多事情,最终结果获赔很少,但每次努力我都觉得是对商家的一个提醒和教育,而且对我自己来说,也是一种成就。

”高振省说,很多事情贵在坚持,这也是他的较真儿维权心得。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是无所不在的,我们的生活密切的。

你是法律,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是无所不在的,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的关系。

你是学生,在校你就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你是工人,就要脚踏实地,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你是行人,你就要遵守马路上的交通规则……总之,无论你是谁,从事哪一种工作,身在何处,总与法律息息相关,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美好

更加和谐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对于我们未成年人来说,法律就像一层盔甲,保护着我们,那是国家对我们未成年人的关心,就是《未成人保护法》,它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它们和我们是息息相关的。

正因为重要,所以我们要学习法律。

我们也懂得了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帮……也许在触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看来学好法律对我们的人生有很大的帮助,也不会让我们的人生增加污点,使我们的人生更加绚丽多彩,不会因为这个污点而暗淡失色。

当我看新闻,看到那一则则有关我们中学生知法犯法的进行着犯罪活动,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他们在家的母亲,那双期盼的眼睛等着她的儿子读书归来,桌上是热腾腾的饭菜,等着他们的归来;在工作的父亲,为儿子的学费,为着家庭的幸福,一直努力的工作,在烈日炎炎下,洒下他们辛勤的汗水,他们怎么都没想到自己的孩子会做出这样的事。

当这个消息传到父母的耳朵里,他们是无比的痛苦,也无比的惋惜,更无比的痛恨自己,那些犯罪的孩子有没有想到这些,我不清楚,当我的脑海里一直深深印着父母看到他的孩子入狱,那种眼神是我用文字无法表达的,有痛苦,有悲伤……一提到法律,大家都会想到,犯罪;法庭;监狱……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在我们生活的点滴中。

去年春天,我在玩我的手机,刚玩没几分钟,就欠费了,这可是我妈前不久的话费啊,怎么会这么快没了呢,我妈查了我的通讯记录发,发现我的手机被莫名其妙的运行商扣了钱,才几分钟啊全把我的话费扣完了,我妈对于这个问题,向联通公司进行了投诉,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最后,联通公司向我们双倍退赔了由此造成的话费损失。

法律是无处不在的。

人生在世,法律二字。

人人学法,家庭幸福,社会安定,国家的发展日益前进

因为只有你意识到了,你才能理解老师们了,“苦口婆心”地讲法律的原因,法律要行动来奠基,教育来浇灌,地讲法律的原因,自觉来支持。

让我们在法律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材。

自觉来支持。

与法同行,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的权益时常遭受到某些侵害并引起矛盾纠纷。

那么,消费者平时该怎样做才能免遭其害呢

以下四点可供参考:一、明白自己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

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

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

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7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

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30日”和“5年”的规定。

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