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主题教育活动有感怎么写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
为庆祝国家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彰显宪法法律至上,增进全校师生宪法意识和提高遵法守法用法能力,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市实验中学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组织全校师生开展了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宣传教育活动。
跟随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现场活动录相,全体师生认真观看并参与了升国旗、唱国歌、宪法晨读、合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朗读宪法条文等活动。
宪法学习日期间,学校还利用电子显示屏、黑板报、主题班会、手抄报等形式开展宪法法律宣传,进一步营造全校学宪法、尊宪法、讲宪法的良好氛围。
通过此次活动,师生们真切感受到了宪法的崇高和庄严,领会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培养了对宪法的认同和尊重情感,也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师生的法制观念,加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与传承,将有力推进学校今后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
124宪法日讲话稿
124宪法日讲 124宪法日在下的讲话不知道大家会讲什么呢面一起去看看小编为理的124宪法日讲话稿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24宪法日讲话稿1 首先很有幸,从熊校长手中接过“法制副校长”这沉甸甸的聘书,这是一份荣誉也是一份期望与寄托,希望我能在各位同学、老师的支持和配合下将我们实验中学的法治教育工作做得更好。
既然选在这样一个日子里进行一场法制教育,相信大家也都知道是因为即将到来的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自从XX年开始这一天有了更有意义的名字——国家宪法日,提及宪法大家都不陌生,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及法律效力。
宪法中跟青少年有关的有:第十九条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条款。
希望大家能有空读读我们这部母法。
我来着重说说我的工作与大家有关的内容,我的工作职责中有一个部分叫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
2015晨读宪法的观后感
老师带我们学习了宪法,通过学习宪法,我了解到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的作用是维护国家权力;促进经济的发展等。
宪法让公民平等;能管理和规范社会的秩序。
我们日常生活,都与宪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比如,网上曝光某人在公交上不给老人让座的视频,网友就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导致公民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公之于众,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虽然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我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宪法第三十八条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把本来指向不给老年人让座不良现象的利剑,在不经意间,伸得太远了,其本身演变成了一起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所以,我在这里倡导同学们:让我们了解宪法,学习宪法。
在遇到麻烦时会用宪法来保护自己,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阳光少年!国家宪法日征文2016二: 她承载着最大民意,她根植于法律源头,她有形又无形,她和我们关系万缕千丝,却又少为人们适用。
原本这可以是一个元宵节灯会上的普通谜面,但她的至高无上,让人们敬而远之,以至于忽略了她几经风雨的修正,始终只为人民二字。
这个谜面就是宪法,尊贵而平实的宪法,属于我们的宪法。
宪法赋予了我们最基本的义务与权利。
就如同宙斯之盾,矗立于地面,就是行为之界;放诸于战场,就能阻挡越界之矛征文;宪法在我心中3篇征文;宪法在我心中3篇。
12.4全国宪法日视频观后感300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
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编导语:今天是中国的首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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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决定明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将有助于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法律的层次等级如何划分
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0页。
在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主编:,,1997年版,第90-92页。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主编:,,1999年版,第341-344页。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我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其所辖地方范围内。
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
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
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
可以根据法律的位阶高低来识别法律效力的层次高低。
识别法律效力层次高低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1)根据主体识别。
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
(2)根据立法依别。
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这个法律的效力层次低于另一个法律的效力层次。
(3)根据效力范围识别。
如果是全国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全国,法的有效条件是指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生效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法的有效条件就内部环境而言,有以下几点:(1)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2)必须与上一等级的法律规范不相冲突或抵触;(3)法律规范必须在它约束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之内才有效。
就外部环境而言,其条件为:(1)它必须是在合法政权机关的制定或认可下产生的;(3)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国家强制力保障。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应然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
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由于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因此,后一个规范便成了前一个规范的效力的理由。
调整另一个规范的创造的那个规范和另一个规范之间的关系,用空间比喻语来说,可以表现为高级和低级的一种关系。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凡是这样一个承认规则被接受的地方,就为私人和官员提供了确认主要的义务规则的权威性标准……在一个有各种不同的法的“渊源”的现代法律制度中,承认规则相应地比较复杂:即确认法的标准是多重的,通常包括一个成文宪法,立法机关的法规和司法判例。
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将这些标准排列为相应从属和优先的次序的方法,对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规定。
正是按照这种方法,在我们的制度中,“普通法”从属于“制定法”。
--[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02页。
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