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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正义的名言

时间:2015-01-06 00:54

求法律与正义名言一句

手执干戈,心向莲花。

……形而上下

有关正义的名人名言

1、正义是苦难者的希望和犯罪者的畏惧之所在。

——惠蒂尔  2、哪里有正义,哪里就是圣地。

——培根  3、与正义为友的人,在哪儿都是安全的。

——伊壁鸠鲁  4、就是因为有了正义感,人才成为人,而不成为狼。

——培根  5、正义是第一美德。

如果没有正义做后盾,勇气又有何裨益

如果人人都正义在握,勇气也就没有了。

——阿格西劳斯二世  6、只要提着正义之剑攻击,再柔弱的手臂也会力大无穷。

——韦伯斯特  7、伸张正义,胜于责骂邪恶。

——德国  8、在正义的事业中,弱者也能战胜强者。

——希腊  9、声张正义和扶植自由,是革除时弊的关键。

——享乔治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是谁的名言

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法谚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

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

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它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

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

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

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的内在追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

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

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

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

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

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

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

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

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

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

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

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三、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

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到了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

我认为:制定法官道德规范,健全法官道德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是当前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制定具体道德规范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具体规范。

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规范应当围绕以下原则考虑制定。

(1)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

(2)法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

(3)法官应有精英意识和对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整体上的把握和洞察力。

(4)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声名,最好成为实施正义的“看不见的手”。

(5)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权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为,甚至是自身为代价来实现的。

(6)法官应具有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它们的实现需要全体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努力和奉献,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是谁的名言

好像是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卢卡斯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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