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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诉队伍建设的名言

时间:2020-08-01 06:01

如何通过公诉工作的执法理念

要根据公诉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的要求,不断提高公诉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快执法观念的转变,做到与时俱进。

抓公诉队伍建设最直接、最现实的方法是走公诉工作规范化之路。

公诉工作中有两个方面的构成要素:一个是要依法办理的案件,一个是依法办理案件的人,因此公诉工作规范化应当包含公诉案件办理层面上的规范化和公诉队伍管理层面上的规范化两个方面。

因此,现在要采取科学的、务实的态度,将目前公诉案件办理、公诉队伍管理中混乱庞杂的做法予以规范统一,要坚持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机制,提高公诉案件的规范化水平,杜绝案件质量隐患;坚持标准划一、执法规范的工作运行模式,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以规范化推动公诉职业能力建设。

在此基础上再谋求更高、更好的公诉工作目标。

关于公诉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法院的包括:法院除院长下设副院长、审委会委员长、审判员、书记员有法警等。

  法院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民一庭(民事审判一庭,下同)、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办公室,执行局,法警队等。

三个字中第一个字是法的,在法院应该是法警队。

关于法制办,通常是区县一级政府的内设部门,而非法院的部门。

  法院的机构设置包括:一、主要职能(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四)审判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一审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审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提起再审的案件;审判市、县人大监督的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法官干警的教育培训。

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法院机关管理及日常事务的组织落实。

承办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工作,传递处理各种工作信息;起草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承办各种信访文函的登记、送阅、转办工作;负责机关财产、财务管理及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装备工作任务;负责内、外来客的接待工作;负责院党组及其领导的其他服务性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机关党的支部工作;负责全院的行政事务、人事调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干警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考评、考核、奖惩的落实;负责工会工作,组织干警的业务活动。

(三)刑事审判庭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刑事案件;审理当事人个人提起的自诉刑事案件;协助中级人民法院搞好相应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协助中级人民法院搞好执行死刑犯工作。

(四)民事审判庭负责辖区内民事案件的调解及审判工作。

及时审理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债务纠纷、财产纠纷等案件。

积极做好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兄弟县(区)法院涉及本辖区内案件及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开庭、送达、宣判等辅助性工作。

(五)行政审判庭负责辖区行政案件的审判及调处工作,依法协助行政执行机关依法行政。

做好上级法院和各兄弟县(区)法院涉及本辖区内案件及当事人的审判及辅助性工作。

(六)审判监督庭负责全院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调处工作,负责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院长及上级法院提起再审案件和人大依法监督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及一般案件的送达、取证、听证工作,一般简单案件的调处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全院的一审案件进行排期,搞好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工作。

(八)执行局负责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案件;负责全县非诉讼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积极协助搞好异地执行案件。

(九)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全院重要案件庭审时的值庭;负责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押、看守、警戒等任务;负责全院后勤机关的保卫安全等工作。

在中院司法警察支队的统一调配下,完成执行死刑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什么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依照《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并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是副国家级,与国务院副总理级别是相同的,属于国家领导人。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是正部级。

其他的党组成员、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副部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依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四)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五)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二)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法。

(十三)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四)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十五)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是副国家级,与国务院副总理级别也是相同的,属于国家领导人。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是正部级。

其他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副部级。

如何做好安全环保工作

转载以下资料,仅供参考: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从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爱护人、关心人、尊重人的观念,这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把职工当成自己的兄弟姐妹,从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让职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自觉自愿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类操作规程,贵在贯彻落实。

要做好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关键,有了制度职工上岗操作时才有章可依,有据可循。

各类制度都是以往的经验和教训的累积,遵守规章制度才能安全生产。

三、生产职工要做到“四勤”,安全工作就有了保障。

“四勤”指“眼勤、手勤、脑勤、嘴勤”。

实业公司厂点多,工种繁杂,像机修、铸造等生产品种多、工艺复杂,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向技术人员请教,向有经验的老师傅请教,细心观察,认真学习,多动脑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就会避免一切安全隐患,使事故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保障了安全生产。

四、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要利用班前会及周五安全活动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坚持一日一题、一周一案的学习,结合事故案例向职工宣传安全的危害,让职工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生命至尊”的安全理念,让职工明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幸福。

转变职工安全理念,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让职工自觉自愿地遵章守法,这样安全生产才能持久,安全生产才有保障。

单位还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加大职工技能培训力度,让职工熟记本岗位各种规程,熟练操作。

只有抓好了职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才有可能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只靠安全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管理是做不好的,只有通过全员的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尽心尽力,安全工作才有保障。

检察院的所属行业是什么 经营范围是什么 单位性质是什么 实习项目实习内容是什么

[procuratorate] 国家机关,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

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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