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防动员的基本内容
1、武装力量动员是将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2、国民经济动员是把国家和平时期的经济转入战时轨道;3、人民防空动员是采取各种防护措施,防敌空袭,保护居民、经济设施及其他重要目标;4、政治动员是围绕实施战争对全体军民进行宣传教育和政治鼓动。
动员按规模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动员按方式分为公开动员和秘密动员;动员按时机分为战争初期动员和持续动员。
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是在平时进行。
决定实施动员的权限,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发布动员令。
动员属于战略问题,涉及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外交等一切领域,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对战争的进程和结局有决定性影响。
国防动员有哪些基本类型
国防动员,又称战争动员,是指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学技术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政治动员等。
国防动员直接影响到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关系到国家的安危。
国防动员按规模可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总动员是在全国范围内所进行的全面动员;局部动员是在部分地区或部门进行的动员。
按方式可分为公开动员和秘密动员。
公开动员是公开发布动员令,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实施的动员;秘密动员是在各种伪装措施掩护下隐蔽实施的动员。
按战争进程可分为战争初期动员和持续动员。
战争初期动员是在战争爆发前后较短时间内所进行的动员;持续动员是在战争初期动员后所进行的中后期动员。
国防动员要求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八章规定了国防动员要求和原则: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
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九条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