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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 名言

时间:2015-12-05 19:13

矬子里拔将军什么意思

是说一堆候选者都挺差好尽量挑出稍点的,说这颇显无奈。

在工作中人们往往看华横溢、能力出众的“将军”之才,对工作中显示不出过人本领、常常默默无闻的“矬子”却不屑一顾,习惯性地把“矬子”和“将军”对立起来。

其实,“矬子”和“将军”的距离也许只有几步之遥,关键是要做好“拔”字文章。

首先,要明白矬子之中藏将军的道理。

千里马在被大众知悉推崇前也只是混迹于群马之中,拉磨耕田算不上一把好手,没准儿拉车还会因为跑得快而把车轮拉掉。

终是因为伯乐的独具慧眼才使其“华丽变身”,一跃成为驰骋沙场的骁骑。

是马变了吗

还不如说是看马的眼光变了。

矬子中难免卧虎藏龙,但只有把人才放在合适的位置,才能显出人才的特质,方可称其为人才。

大材小用、小才大用都是违背了量才适用的原则,让虎和龙被动地卧而不立、藏而不露。

你眼中的矬子未必真那么矬,只因你尚未拥有一双发现将军的眼睛,还没有将其放在更合适的岗位。

如能积极及时地发掘人才、选拔人才,实现人尽其才,今天的矬子极有可能就是明天的将才。

反之,如果总是不给千里马机会,等到长膘变懒再也跑不快跑不动了,假矬子也会变成真矬子。

其次,须掌握矬子之中拔将军的方法。

有的人长到十七八岁已是身长体阔,完全脱离了矬子之列;而另外一些人直到二十出头还是低人一等,但却会在之后的两三年突飞猛长,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有些矬子之所以是矬子,是因为他还在成长期,需要充足的营养和必要的条件。

在工作中,要从“矬子”堆儿里“拔”出“将军”拔出人才,一要加大拔的力度。

玉不琢不成器,这里的拔是指制定务实高效的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大批具有较高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行业人才,然后好中选优,通过多层考验选出真正的可造之才,而不是打着培养人才的幌子赶时髦走形式。

二要健全拔的机制。

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将选拔过程进一步透明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竞聘选拔人才时采用电视台现场直播的形式,有效杜绝了各种人为不公平因素,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三要营造拔的环境。

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实行绩效管理,真正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孬两个样,激励更多的“矬子”爱干事、想干事、能干事,在干事中提升素质、创造价值,逐步向“将军”转型。

再次,得下定矬子之中拔将军的决心。

借用一句葛优的名言,“二十一世纪什么最贵——人才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第一生产力。

在芸芸矬子中找到混迹其中的将军,把沉睡着的假矬子变成干事业的真将军,可以说,这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人才工程。

道理和方法虽已了然于心,但知易行难,要确保此项人才工程的长效和深入,一要以制度为保障,将其列入当地政府部门的考核范围,作为衡量地区发展的重要依据。

二要锐意改革创新,大胆打破束缚人才合理成长和能力发挥的体制障碍。

三要确保配套资金,保证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等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希望“将军”型人才越来越多,引领经济社会全速发展,不断开创新时期人才工作新局面。

美国人权写进宪法支持与反对的理由

宪历称权保障书权实现保障离宪宪政制度享充权类期追求理想数仁志士努力奋斗崇高目标保障权实现尊严价值社进步必趋势1991前期包括些者家干部都曾认权资产阶级口号误解其实社主义应讲权社今我权写进宪利于消除种误解利于立、执、司、守律监督加强权保护  、权宪保障机制  虽权观念及宪观念早已存直近代作资产阶级反封建特权武器权及与作其胜利宪才共同间争事实说权与宪共现象部宪历史幅争取保障权历史争取权历史程构宪变迁历史程权观念演变导致宪观念演变宪变迁更保障权权保障体现宪终极价值宪全部意义所  ()权家权力提供性基础家权力控制体现家权力全部意义  权观念演变直接导致家权力内容与式变化同历史期家权力内容与式虽同其体现保障权目性致  1、近代宪观念通家权力制约使权保障  权保障目限制家权力手段何限制家权力首要考虑问题具体说通确立主权民限政府及三权立宪诉讼等机制保障权 近代宪尽管数都权保障条款直接写进宪体现理念通限制家权力保障权何限制家权力首要考虑问题具体说通确立主权民限政府及三权立宪诉讼等机制保障权与家自由竞争期守夜角色相致  2、现代宪权价值已仅于政府提供性基础已社共同体价值基础  尊严基础权保障全社提供价值基础构宪各组部其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价值秩序价值决定建立权核价值体系(徐秀义、韩元主编:《现代宪基本原理》第13页民公安版社2001第1版该部作者韩元教授.)新历史期权保障家权力提新要求  (1)家保护权面再消极且负积极义务特别家保护性义务觉醒  权保障衡量家权力否杆标尺权保障新需求促使家保护性义务觉醒保护性义务逻辑家义务部即基于权内制约性要求家应通立界定行使权利边界实践其保护性义务  (2)权保障新要求带家权力运作新模式  新期保障权新要求再强调家权力权、限制逐渐走向协力合作 论家职能近代消极现代积极家权力严格权制衡合作都权保障根本目权原则构宪根本原则支配着宪其原则公共权力道德及律规范产并权利立物权利观念逻辑产物权力作强权立物产其存逻辑基础给权利免受强权侵害效保护(莫纪宏著:《现代宪逻辑基础》第205页律版社2001第1版.)  (二)权通基本权利律形式 制度化实定保护   1、基本权利权保障面宪通基本权利规定权变实定诉求权利使权具备直接实现效力宪政主义民主主义数暴政弊端进行修精义所(华尔特·墨菲:《宪政主义》张千帆译载于《南京律评论》2000秋季号.)种微观保障近代宪补充机制变现代宪主要机制即宪基本权利直接规定再补充性直接主要面  2、权内容基本权利核基本权利比权内容更广泛律形态权内容主要表现消极基本权利(自由权)积极基本权利(社权)宪基本权利仅包括两种形态包括作市民享参政权等政治自由权利及诉权两种权利前两者保障没政治自由权及诉权作权核其基本权利没保障者称诉权现代治社第制度性权说服力(莫纪宏著:《现代宪逻辑基础》第205页律版社2001第1版.)  权通基本权利实现保障基本权利扩张指针预测主体性越强权观念越发达要求写进宪加保障基本权利越  述宏观[第()面]微观[第(二)面]两面宪权保障机制相辅相缺虽同家同历史阶段两面并能同等重视宪实践表明宪作权保障价值越越深入现代宪权内容推前台并作衡量家权力标尺再仅仅注重家权力限制  二、宪权条款效实现途径  仅仅宪条文明确规定权并保证条款效实现我宪规定往往原则性、纲领性些规定要落实实践需要系列间桥梁及制度构建完善引导些规定具体实现切实做尊重保障权宪权保障借助途径实现:  ()立保障  宪确立家尊重保障权原则性规定确认公民享基本权必要进步立通普通律制定确定基本权派具体权利目前我已存些关于权利保护位:《华民共工》、《华民共集游行示威》、《华民共城市居民委员组织》等  (二)制度保障  宪虽规定权徒足自行宪规范并意味着权保障黑格尔句名言:公民必须体宪自权利落实实处否则宪徒其表具任何意义价值制定宪手段实施宪才目要使宪真效实施需要建立系列制度保障  般言宪保障两种式:宪自保障即宪自身确认规定保障宪实施制度宪关于其自身位、效力、作用规定;二宪监督主要通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宪诉讼等式保障宪实施制度我现实看宪自保障已宪序言所规定我现待完善宪监督制度即我何建立整套完善宪审查制度  (三)组织保障  我权保护足仅表现律规缺乏、保障制度完备同表现组织面缺失  我言迄今止没权保护专门机关仅些民间性质术团体社团体术团体纯术性质其社团体官办性质决定工作具较随意性做决定具强制性约束力权保障非限效保障权我目前需要设立专门权保护机关  保障权宪终极价值面权实现保障离宪宪政制度另面权保障宪核离权保障宪失其存价值我现行宪第四修改总结历史教训基础权内容及其保障做更明确规定标志着宪基础、特色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话是哪位法学家说的?该如何理解?

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法谚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

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

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它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

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

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

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的内在追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

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

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

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

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

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

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

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

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

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

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

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三、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

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到了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

我认为:制定法官道德规范,健全法官道德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是当前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制定具体道德规范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具体规范。

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规范应当围绕以下原则考虑制定。

(1)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

(2)法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

(3)法官应有精英意识和对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整体上的把握和洞察力。

(4)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声名,最好成为实施正义的“看不见的手”。

(5)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权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为,甚至是自身为代价来实现的。

(6)法官应具有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它们的实现需要全体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努力和奉献,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浅谈如何强化领导职数管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作用

市编办副主任 张新颖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毛主席这句经典名言,一语道破干部在政治路线组织实施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无可辩驳地指出了做好干部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和国家宏伟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和生命线。

正由于此,党历来非常重视组织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干部选拔任用。

继2002年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近,中央又集中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作为《条例》的细化,《制度》在内容上更丰富,力度上更深刻,而且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这一体系的健全完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从源头上、从制度上解决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决心。

也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央集中下发四项监督制度,固然有深化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优化干部队伍建设的前瞻性考虑,但着眼点更多的还在于革除用人上存在的不正之风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

客观地说,组织工作整体健康,干部队伍主流良好,选贤任能也始终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基调。

但毋庸讳言,也常常耳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选人就近的事实与案例,目睹官多兵少、超规格任命、超职数提拔、带病上岗的违规现象。

诸如此类选人用人的不公平问题不止于此,花样翻新,形形色色的歪风,虽然位居暗箱操作层面,亦非主流,可这股斜风时时刮来,不仅重伤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更重重挫伤埋头苦干干部的事业心、进取心、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进而妨碍政令畅通和社会事业发展,危害不可忽视。

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条例》、《制度》是规范和预防的根本之力,是“红线”

但相关外部配套措施的施行和遵守也不可或缺。

别的姑且不论,作为其中之一的机构设置、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毫不夸张地说就对《条例》、《制度》的到位执行和良性运作,有着重要的辅助、支撑作用。

针对前述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弊端,联系机构编制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这种辅助支撑的积极效能,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改进和加强。

一要严肃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与结构的审批,强化选拔任用工作的源头管理。

机构设置与否,必须结合合理分工、科学配置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坚持“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能依托现有机构合并设置的不单设、规格能不升格的不拔高、确需设置的从严按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决定。

以切实解决滥建“庙”、建“大庙”的问题。

领导职数与结构,应按照规定标准,本着精干、适用、高效、有利民主发挥的目标严格核定,并科学划分职数组成结构,防止人为扩大突破职数标准,造成胎里带来的先天官多兵少的结构失衡,和不利于单位履职运转的痼疾,以及接踵而来的增编扩员压力。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认真执行,既贯彻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法规性,也从源头上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政策依据。

自然而然地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选什么人、选多少人、选那类人的问题。

不失为编制、组织工作的双赢配合

二要树立依法治编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已核定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

同志早就指出“编制就是法律”,一经核定,个人无权随意更改。

国家、省上先后颁布的一系列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办法》,都确立了机构编制的法规地位和工作结果的法定性、权威性与科学性。

因此,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组织部门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应带头不变通、不走样地执行已经核定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

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务必率先垂范,无论是配备市、县(区)直部门领导,还是部门内设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除中央、省上明确要求高配的领导职位,都应坚决杜绝超机构规格任用,同时要切实防止超职数提拔,超编制派任。

力戒采用“先任后消化”,而实际难消化或不消化的变通超职数应急措施。

各级组织部门在酝酿拟任干部人选和考察之前,及部门中层干部报备审查中,都应认真核查有无相应职数空缺,如无空缺,则应暂停酝酿、考察和备案。

对于各部门党组(党委)超职数任命的本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除了同级组织部门不予备案,人事部门也应不予套升工资。

从而建立领导职数刚性执行的氛围,提升领导职数管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数量公开化、职位透明化、选配规范化、监督日常化机制形成。

三要以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依据,规范非领导职务职数设定和干部配备。

非领导职务职数设定,中央、省上都明确规定要以本部门的领导职数为基础,要求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这一规定,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在运行上还不是落实的很到位。

表现为:一是各部门的非领导职数尚无明文核定;二是谁来核定,省市都不明确;三是现有非领导职务配备上随意性较大,有的部门一个没配,有的部门超过规定限额。

为此,作为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亟待改善加强。

途径就是靠实履职责任机关,通过核定并严格遵守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来克服,逐步实现正规化管理。

四要将领导职数遵守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追究的监督体系。

四项监督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的监督,可谓缜密有力,建立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固“防火墙”。

如果再能给这个体系添加领导职数遵守情况的监督“补丁”,将会锦上添花更加完善。

基于此,笔者建议,在本市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过程中,能够进行这方面的有益尝试和探索,打造本市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特色。

即便不尽人意,相信也会带来思路和视野启迪。

他律的事例 名人名言

他律的事例1、古代最著名的《孟母三迁》典故。

2、古代《孙武练兵》典故。

3、古代《房谋杜断》典故4、学校、老师对孩子们的教育。

5、儿童的启蒙教育。

6、劝阻司机喝酒。

7、法律、法规等的重要性。

……重要的言语:1、孟子:“人无信不立,业信不兴,国无信不宁。

”2、无规矩不成方圆。

3、纸包不住火。

4、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5、溺爱之子不成材,小树不修不成苗。

……他律与自律辩论的相关资料(来源于网络):==================================学生良好习惯养成靠他律。

古人云“不理不破”。

我再次阐述一下我方观点:学生良好习惯养成靠他律。

在我今天的理解来看,这就要求他律施己的措施来保证良好习惯的养成。

集体的文明、和谐需要其中的个体之间的彼此磨合,有时甚至要舍弃一些自我原则与利益。

比如宿舍熄灯,老大觉得九点比较好,老二的原则是九点半比较好,老三认为十点熄灯也不算晚。

三个人都比较自律,但要实现宿舍的和谐,就必须得达成一个共识,这就是他律

一个个独立的文明个体如何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形成文明整体

下面我们从社会角度来探讨一下他律优越于自律

一种制度越是依赖于个人美德,个人美德越是会加速丧失,因为美德已缺少所需要的制度保障:一种制度约不依赖于个人美德,越有利于个人美德,越有利于更多地保存个人美德,因为这时美德尚有制度为之保驾。

如果只靠自律,那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何在,如果大学生养成文明习惯靠自律,那我们要学校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干吗,一个完全自律的学校是一个没有秩序的学校,一个完全自律的社会是没有秩序的原始社会,因此他律也是优于自律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需要丰富的理论内涵和理论体系,而且需要通过大量的社会条例,包括政治制度条例,经济条例,司法条例,检察条例等体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检察制度建设,也就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三个基本特点首个就是“法律监督性”。

这里也再次说明: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作用在我国可以自律的各部门基础之上的他律,体现了他律完全是优于自律的。

下面再次回到我们的校园里。

在我们的校园里,可以经常看到类似于“勿践踏草坪”、等等的标牌,这不是暗示我们你们的自律还不够,时刻需要他律来规范吗

他律的纠错功能伴随我们一生,我们不是一直都在不断的学习、规范自己。

一味的自律是不行的,如果都要等待自律来解决,中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只怕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吧。

(二)古人云“不立不破”。

我先阐述一下我方观点:他律重于自律。

所谓他律是指依靠外界事物来约束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律则指社会中的个体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

无论自律和他律,目的都是为了完善个人与促进社会的生产。

“法者天下之公器”,“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他律在个人与社会的发展中起到极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自律也在完善个人与发展社会中占有的地位,但相对于他律,自律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

首先,自律的标准是分散的,不统一的。

自律所依据的标准是人的内心准则。

在当今社会,社会意识的多元化趋势使得个人的内心准则即价值观多元化。

分散的个人如此,社会本身也如此。

在不同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同一行为会有不同的评判结果,因而仅依靠自律,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而他律则遵守社会准则,有一个社会的统一标准,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构建提供了一个平台。

其次,自律不能长期稳定的发挥效用。

再次,自律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力是薄弱的。

自律依据的内心准则的权威性必须通过他律的社会舆论与法律规定在确立,没有他律,就无自律的权威性。

权威性消失,又如何使自律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可见,他律相对于自律有很大的优越性。

因而他律重于自律。

反方:一辩主席、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好

首先,我认为对方辩友对我方观点的解释并不完整。

何为他律

他律就是他人对自我的培养、教育;外部规章制度,对个体的约束、规范,客观环境对人的影响。

广而言之,人一生中一切外力的作用都可称之为他律。

下面由我来陈述我方观点。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

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法律规范着我们每个人的行为。

不可想象,我们这个世界如果没有法律,人类将会怎样

心理学家研究表明:青少年正处于心理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时期,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会产生不知所措的心理压力,如果得不到及时引导,就会形成心理疾患,导致心理障碍。

青少年自身因素使然。

青少年时期身体发育急剧变化,我们阅历浅,知识和经验不足,认识力,理解力,思维力和亲情力都远远落后于成年人。

这种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平衡是我们生活中出现许多困惑,烦恼和躁动不安,产生心理问题。

我们正处在人生特殊时期,更加需要他律。

让我们再来看看当前形势。

中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

对于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央央大国,正是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国家繁荣昌盛,社会稳定,这都是他律的成效啊

在平日里,我们的自制力是有限的,面对大千世界的种种诱惑,一位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可能为管好自己而骄傲,他却对别人不闻不问。

老师教导过我们:做人第一,学习第二,对于一个学习优秀者,人做得不好,称其为失败。

一个只能管好的自己,称其为自私。

难道我们在教育别人的同时,自己也不是一种提高吗

这种来自于他律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它让落后的同学进步,使人拥有理想,目标,更使人走向成功。

对于这样一个好观点,我们又怎能拒之于千里之外呢

所以,我方认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应该靠他律。

这是我的辩论稿,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制度的名言警句,急!

●有道之君,行治修制,先民服也(管子) ●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唐·白居易) ●我认为,与制度结合的自由才是唯一的自由。

自由不仅要同制度和道德并存,而且还须臾缺不了它们(伯克)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偿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 ●任何规章都有某些例外,绝对通用的规章是没有(罗·伯顿) ●例外恰恰证明了规章的合理性(乔·拜伦) ●例外是有的,否则就不人有常规的了(汉姆生) ●没有无例外的规则(克劳塞维次) ●规章与模范会毁灭天才与艺术)(赫兹里特) ●强加于人的规章总以“合理”为外衣(约·弥尔顿) ●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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