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远离有害出版物多读书读好书的手抄报上画什么怎么画
查小短文 然后画些花花树树 也可以找一下心灵鸡考一下追问:有范 文追不好意思 同学 我是生现在没有小学的东西呢追其实你可以在你的课文当中选几个片段抄上去 然后边上画些小花
关于“远离有害出版物,多读书读好书”的手抄报
这里面的内容可以写关于多读书,读好书的古诗。
或者名言名语
什么是盗版和有害出版物,我们该怎样反对
4月26日是知识产权日,所谓知识产权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公共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们的身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无处不在,我们的生活也离不开它们,但同时盗版也就有了市场。
任何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许可范围传播、销售和使用软件的行为,都是软件盗版行为。
盗版也是侵犯了受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行为。
盗版的产品与正版相比,要便宜的多,但其质量也就要差很多,对我们也就有许多伤害。
我想,这个道理大家都是懂的,所以,要拒绝盗版,就要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从拒绝购买一张自己喜欢且便宜的盗版CD开始。
在我们身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除了使用、传播盗版产品,还有出售、购买有害出版物。
可以这样说,有害出版物对青少年的危害远远超过了盗版产品。
我们这些青少年的身心尚未发展成熟,对外界的侵害的抵御能力还很弱,而一些宣传暴力、迷信等不良信息的读物对我们的危害则是不可估量的。
现在,各地的“扫黄打非”的工作都在进行中,作为被侵害者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有害出版物的危害,拒绝有害出版物,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
“从我做起 远离盗版 拒绝有害出版物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们对自己应尽的责任
护助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拒绝有害出版物及信息是什么
“绿书签”活动是“护苗2018”专项行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
在4月24日“绿书签”集中宣传周期间,夏县文化局联合县电视台、县新华书店、县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县图书馆开展以“护助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拒绝有害出版物及信息”为主题的“绿书签2018”活动,引导孩子们绿色阅读、文明上网。
为更好打造“绿书签”活动品牌,扩大社会影响, 积极创新今年“绿书签”集中宣传周活动形式和方法,突出“扫黄打非”工作净化网上网下文化市场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宗旨,宣传“护苗”、保护知识产权、全民阅读等相关主题。
大力推进“绿书签”惠民活动。
县文化局联合新华书店,在全县范围开展“绿书签·优秀少儿读物推介”和绿书签优惠购书优惠活动,共印刷“绿书签”5000份,消费者持绿书签在新华书店购买推荐的2000余种优秀图书,享受五折优惠。
什么是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归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管辖。
如果牵涉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拒绝非法出版物为话题的作文
当今社会,平庸的人物比比皆是,那些随波逐流,爱财如命的人们活得不声不响,安于现状,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面对这些,我只想说:拒绝平庸。
有一英文单词“shopping”,但在中国我们叫它作“血拼”,为什么呢
咱国民素质低,买东西专门插队,这就造成了“ 踩踏事故”;视金钱如粪土,大肆花钱,这就造成了“金融危机”;我曾经还在学校里听过一句歌谣:“赚钱了赚钱了我都不知道怎么去花,我左手一包辣翻天,右手一根香肠。
”各位,这能不能叫庸俗么
天津有位王老太,一天从栏杆上摔了下来路过的一位好心司机将她扶了起来,哪知王老太血口喷人:“就是你撞的
”这事上了法院却审判司机赔偿老太十万元
各位,这能不叫庸俗么
不只是天津,全国上下都有这种事发生。
而且“作案者”均为老太太
现在老太太的“射程”越来越远。
如果有人隔老太的距离小于20米;他一定能够被老太射中;如果每小时都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累积起来老太的收入足以买一辆法拉利
从前只要在街上吼一句“城管来了”,小贩便“刷”不见人影;现在只要在街上吼一句“老太来了”,世界寂静了。
想起江南的一句话“生活可以平静,但不能平淡;人们可以平常,但不能平庸。
”没错,人世间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大众化”;人世间最惨的悲剧莫过于与他人无异。
人最重要的是精神,而不是金钱。
因此,让我们携手起来,拒绝平庸,让社会进步,让世界缤纷
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和《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1]新出发字第98号)的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并且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或者涉及到出版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海关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出版、印刷及音像制品的管理条例等)而形成的出版物。
主要类别为: (一)无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而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二)伪称、假造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名称,或者假冒、盗用合法出版单位的名义甚至书号、刊号而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三)盗版、盗印或者由印刷厂擅自加印合法出版物而生产的出版物; (四)被明令解散或者取缔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者以原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五)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六)各类走私出版物(如走私、夹带、瞒骗等行为); (七)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产生的出版物,如使用境外刊号、书号但实际在境内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在境内印刷但未按规定完全返销,而是直接在境内发行的出版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