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经典名言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名言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名言

时间:2015-02-08 20:02

如何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之,所以,人类存在法律。

当然,是要对人类,有这个约束,采有人类社会生活的。

但是,也,同样,是因为有法律的存在的时候,也就让所有的人们知道,这个世界,从来都不平静。

有太多的敌人。

一旦,不绞尽进任何的牵扯,是非常的恐惧的心理。

所一,MBA,专门有课程和学科,就是:合理避险。

管理这门科学,永远,不允许,主动犯任何的错误。

就是,这个出发点。

英文学习的时候,教授指导的英文管理科学名言就是:DON'T START THE FIRE.YOU MAY NOT CEASE IT.THEN YOU BURN YOURSELF.

关于风险合规的名言警句大全

“我合规操作了吗

你合规操作了吗

大家合规操作了吗

”“合规人人有责,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制度是保障,体系是基础,文化是根本”“稳健规范经营,努力将合规文化建设内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关于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措施

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存在财务风险是难免的,关键是如何了解风险的起因,加强防范,使自身处于不败之地。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从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财务风险客观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财务风险的存在,无疑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以财务决策为例,企业的财务决策几乎都是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的,离开了风险,就无法正确评价企业报酬的高低。

因此,对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进行研究、控制、提高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的基本特征  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只有充分了解财务风险的基本特征和产生原因,才能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和化解。

归纳起来,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性。

即财务风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

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企业财务活动存在着两种可能结果,即实现预期目标和无法实现预期目标,这就意味着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客观存在。

  2、全面性。

即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并体现在多种财务关系上。

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资金积累、分配等财务活动,均会产生财务风险。

  3、不确定性。

财务风险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即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这就意味着企业的财务状况具

IT外包有何风险及如何防范

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外包范围,严格审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控和激励机制建设,这些措施是商业银行IT外包风险防范的重要保障。

对外包风险的把握,直接决定着 信息技术外包的成功与否。

从根本上来说,对信息技术外包风险的防范过程就是对外包活动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过程。

  建立外包事务管理机构 要对外包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必须首先建立外包事务管理机构。

目前,商业银行外包过程中,仅在外包决策、外包商选择、或发生了法律纠纷时,才成立临时性机构,处理相应外包事务。

管理组织的不稳定造成管理人员的频繁调动和流失,削弱对外包项目的充分理解,影响了合作双方感情的建立。

人员的不稳定必将造成管理策略的不连续,削弱双方合作和信任基础,给外包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外包的服务质量和进度。

  外包事务管理机构应该由银行战略规划专家、外包咨询专家、各部门熟悉本行业务信息流关系的代表、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费用预算人员、法律顾问、实施管理和协调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外包前对国内、外行业、竞争对手以及自身的信息化需求进行调查研究;识别信息技术的核心竞争能力;在收益、成本和风险之间进行平衡并进行外包决策;制定外包的建设技术标准;设计外包方案,避免重复投资与信息孤岛;评价外包商的技术等级、发展能力,选择承包商;签署外包合同;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协调和控制;处理与现有外包商的外包关系;监督并审议通过外包商的技术决策;积累外包经验并帮助制定未来的外包决策;谈判并推行未来的外包合同;使IT整体战略与不断变化的银行的整体战略保持一致。

  明确IT外包范围 哪些是构成核心竞争力的信息技术,哪些是可以外包的非核心技术,外包范围的确定是商业银行信息技术外包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J.P.摩根公司通过对美国商业银行的电子化发展研究,提出M1-M2-M3层信息技术构架理论(如图1所示),M1是指计算机系统的硬件、系统软件、工具软件、网络设施和其他银行使用的专用机具;M2层主要由应用软件和人机接口组成;M3层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流程重组、策略规划、应用系统集成和现有应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M1层的技术属于技术提供商而非银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M1层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合并分散的数据处理中心以追求更好的规模效益;在M2层的信息化建设上,美国商业银行走了一段曲折的道路,开始采取完全自主开发的方式,在支付巨额开发成本的同时,还要承担开发失败的风险,开发完成后发现各家银行基本雷同,是一种低水平的重复建。

因此进入上世纪8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不仅共同投资建设网络,实现资源共享,而且逐渐与IT公司合作开发软件或直接使用商品化的软件。

经过研究发现,美国商业银行在M1和M2层的开发投入,实际收获的只是M1和M2层的技术培训,在M1和M2层领先所产生的效益不如M3层快。

借鉴美国商业银行的电子化发展经验和摩根公司M框架理论,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信息技术外包的过程中,应将M1、M2层外包,利用外包商的规模效益,降低成本,集中力量建设M3层,才能培养核心竞争力,实现特色化经营。

建立对外包商资格审查制度 外包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是选择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信誉、相关金融行业系统实施经验丰富、能够引领或紧跟信息技术发展的外包商作为战略合作伙伴。

因此,对外包商的资格审查应从技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能力这三个方面着手。

技术能力: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产品是否具备创新性、开放性、安全性、兼容性,是否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能否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外包商是否具有信息技术方面的资格认证,如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系统集成商证书、认定的软件厂商证书等;外包商是否了解金融行业特点,能够拿出真正适合商业银行业务的解决方案;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中是否应用了稳定、成熟的信息技术,是否符合银行发展的要求,是否充分体现了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是否具备对大型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经验,和多系统整合能力;是否拥有对高新技术深入理解的技术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

经营管理能力:了解外包商的领导层结构、员工素客户数量、社会评价;项目管理水平,如软件工程工具、质量保证体系、成本控制、配置管理方法、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老化率或流动率;是否具备能够证明其良好运营管理能力的成功案例;员工间是否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外包商客户的满意程度。

发展能力:分析外包服务商已审计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和其他各项财务指标,了解其盈利能力;考察外包企业从事外包业务的时间、市场份额以及波动因素;考察银行的外包合同对外包服务商财务状况的重要性如何;评估外包服务商的技术费用支出以及在信息技术领域内的产品创新,确定他们在技术方面的投资水平是否能够支持银行的外包项目。

对外包实施进行风险监控 信息技术外包的目的在于通过整合信息技术合作伙伴的企业资源,快速实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信息化,满足客户的需要。

信息技术外包中产生的任何风险都会严重影响银行的形象。

因此,在信息外包的全过程中要实施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应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识别外包实施中各阶段的宏观、微观层面风险,设置监控点。

宏观上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外包市场的发展,以及银行自身经营环境、竞争对手外包策略、外包商经营状况的变化,防范技术、市场风险。

微观层面上,听取外包商在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报告,评估外包商运行的信息系统和相应的控制措施(如资源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定期审查外包商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开发和维护、以及应急计划措施,以保证它们符合合同要求,并且与当前的市场和技术环境相一致;了解外包服务是否及时,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是否得到提高,防范交易和信誉风险。

第二步是分析造成工作偏离预定标准的问题的实质,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第三步是拟订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并从中选择出最好的;实施选定的方案,使外包工作回到原定的、期望的标准上。

建立对外包商激励机制 外包商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银行希望以公平价格获得良好的服务,因此,商业银行应制订激励机制,将其经营绩效与外包服务要求挂钩,使合作双方目标一致。

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优质优价:根据信息技术外包的范围,按照系统正常运转的时间、效率,制定合格、满意、优质三层标准,达到不同标准给予不同价格。

标准的制定应该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如果外包商在技术方面的创新能够使银行实现某些业务盈利,应给予外包商一定的奖励。

这样可以鼓励外包商使用新技术、持续改进服务。

  级别管理:根据对外包商的资格审查、合作时间长短、合作过程中满意程度,制订相应的评级制度,将外包商划分为准入级、合作级、伙伴级。

级别评定是能上能下的,如果外包商的服务水平下降、服务质量降低,就会被降级。

级别管理是希望通过一系列连续的合同来加强银行与外包商的合作关系,提醒外包商通过优质服务建立良好声誉、获得收益的重要性。

商行银行不得对哪些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1、国家明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家有关规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为注册资本金验资和增股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可以说是整个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内容,因为在商业银行三大块业务--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中授信业务是最重要的一块业务,目前授信业务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高风险高负债的特殊的经营企业,它面临着很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还有管理上的风险,包括干部员工的道德风险,当然也包括今天要讨论的法律风险。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有一句名言: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围绕着风险的防范、风险的控制展开的,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商业银行是办不好的。

关于风险合规的名言警句有哪些

通过非法途径转移至境外账户的资产藏不住了CRS主要针对的是一个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境外收益的纳税问题。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部分境外个人名下存量金融账户内的存款等金融资产,是通过借款、虚假贸易和虚假投资等途径非法离境的,并没有按照中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完税,在法律上处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状态。

随着中国于2018年9月执行CRS,中国税收居民境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反馈到中国税务机关,这些“未完税收入”将面临补税等法律后果。

这是中国高净值人士在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行动中面临的首要风险。

曾经披露的一则实际案例就诠释了这种非法转移资产的法律风险。

C国税务局通过中国驻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代表处,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协助请求,希望中方提供中国移民X和L夫妇在华的收入和纳税情况,怀疑这两个人没有如实申报在华的财产和收入,存在避税嫌疑。

这对夫妇原籍广东省中山市,于2008年12月移民C国,在C国一直按低收入申报纳税。

接到任务后,中山市地税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X和L夫妇的出入境、资产购置、拥有股权和资金流水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同时查其在中国境内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筛查全市19家银行机构提供的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确定X的母亲为A企业的实际投资者,A企业经常向X的母亲大额转账,X的母亲以借款为由,长期套取其隐性持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再通过多名家族成员的香港银行账户逐步将国内投资所得向C国转移。

最终,中山市地税局依法要求A企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X的母亲个人所得税3474.37万元。

通过购买护照的方式隐匿税收居民身份很危险随着CRS的日益临近,各种税收筹划方案纷至沓来。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CRS从根本上讲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如果筹划方案不当,存在不可小觑的法律风险。

按照规则,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国家(地区)间开展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前提,以此确定信息搜集和交换的对象,最终把符合条件的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通过交换,传递给该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税收居民国(地区)。

最近,有一些个人为避免被搜集交换其境外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试图通过购买他国护照的方式,隐匿自己中国税收居民的身份,逃避纳税义务。

这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是一国开展跨境税收征管的基本依据,其标准并非依据护照或国籍标准,而是按照各国国内法进行确定。

比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在税收居民身份判定上,我国采用了住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

因此,单纯通过购买一国护照是不能改变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通过买护照等方式隐匿税收居民身份,不申报纳税,很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逃税罪。

CRS落地后不依法申报纳税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以前,一些个人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的情况,大胆地隐瞒其境外所得,不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逃避纳税义务。

CRS实施后,这种做法行不通了,因为随着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中国主管税务机关会如实掌握中国税收居民境外账户的涉税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关税收居民拒不纳税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对于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纳税义务有明确规定,即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如果不遵从,则将面临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没有主观故意的少缴税情况,税法也有明确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世上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对于富兰克林的这句名言,如果说中国的高净值人士以前还有些感觉模糊的话,那么,随着CRS、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等新制度的落实,体会可能会变得真真切切。

(来自税务报)

您对本市\\\/本区的法治宣传教育(普法)工作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如何在法治新常态下探索、实践出法治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纵深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是当前摆在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现实问题。

为此,笔者就余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中探寻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一)高位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比较完善我县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高位推动,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四套班子分管和联系的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普法教育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职责,各司其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落实到位,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完善考评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纳入了综治考核体系,把普法“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

精心打造了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服务团等四支普法队伍,形成了一支由人民调解员、村“两委”干部、老教师、老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组成的庞大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覆盖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形成。

(二)分类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初步显现我县坚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以普法重点对象为突破口,分类推进,整体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

在领导干部层面,建立健全了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科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刚性学习和考试内容。

进一步增强了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能力。

在农村群众层面,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了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建成了一批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路和法治文化苑,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内涵和途径。

在学校学生层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了法制副校长聘任制度,为全县34所中、小学校选聘了40名法制副校长,明确要求每名法制副校长为学校师生上法制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堂(次)。

同时,把法治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文化学习课程,逐步形成了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在企业管理及务工人员层面,定期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者深入企业和工厂,为广大的经营管理和务工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服务,有效提升了管理人员依法经营和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了浓厚的企业法治文化;组建了县工商联(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为全县各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帮助预防和规避法律风险和漏洞,为企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突出特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纷呈近年来,我县以创建法治余江、平安余江为目标,结合县情和群众群众法律需求,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和载体,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2014年被评为“全国‘六五’普法中期工作先进县”称号。

全方位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在县城精心打造了一条百米法制宣传长廊,各乡(镇)30米以上法制宣传栏普遍建成;依托县廉政文化主题公园,增添法治名言警句、古今中外法治故事宣传碑、法治雕塑和法治人物长廊,打造了集廉政、法治、休闲于一体的法治文化公园;以农村普遍建成的农民书屋为平台,积极介入、指导农民书屋设立法律图书角,强化各类法律书籍的管理和分类,法律书屋工程建设逐步推进;在《余江报》开辟法治宣传专栏,搭建普法短信平台,宣传和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和特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采取“试点先行、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原则,在全县树立 “法治余江”建设示范点60个,覆盖乡镇、机关单位

政治法律顾问在制定什么,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重要作用

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度,将法治建效纳入政核。

并将“深入推进依法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之一。

这是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顾问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保证法律顾问制度的高效运作和依法实施。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及作用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如何产生、运行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

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指的是与政府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组织机构,其中最主要的组织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其次是法律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

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律师不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作为政府聘请的顾问律师可以社会监督的角色和心态看待政府行为,且顾问律师没有受到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限制,可以站在相对客观、公平的角度评判政府行为。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保障行政机关立法、执法、监督三个阶段都产生重要作用。

政府在立法阶段或是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请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咨询建议书等,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制定政策,确保政府政策、决策的合法性,能够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在政府执法阶段,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导致大量法律事务产生。

政府依法进行投资、采购活动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政府与其他法人、组织等发生争议、矛盾纠纷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监督政府决策的重要保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这些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可以有效监督相关政府官员是否按照法律文书已经提出的建议进行风险防范、制定决策,对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以权谋私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初并没有设立司法部,但总统为工作需要专门设立了一个职位:“首席代理人”(AttorneyGeneral),其职责是应美国总统要求,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首席代理人”虽然不是总统内阁成员,却可以列席内阁会议,可以说是总统的私人法律顾问。

之后的百年里,联邦政府各部门也相继出现GeneralCounsel“首席顾问”,参与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内战后美国建立司法部,总统的“首席代理人”直接出任美国政府司法部部长,司法部长是美国总统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其职责是替美国总统和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司法部雇佣大量律师处理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

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自己的部门法律顾问公室,公室设法律总顾问,该职由总统任命,其基本职责是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官员给予法律指导,工作还包括审查所有的工作计划和行政规则。

各部门法律顾问室公室的雇员均是律师,规模和数量规占政府聘任律师的绝大部分,其中农业部的法律顾问公室有四个区域性质的和十三个分支性质的事处,卫生部的法律顾问公室设有10个区域性公室,每个公室规模6至29名律师不等。

州政府也采取类似联邦政府的制度,大量聘请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可以说美国就是一个由律师参与统治的国家。

(二)香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介香港政府在英国统治期间承袭英国制度,在1855年便组建律政司(当时称为律政署,1997年回归后改称律政司,两者职能和政府地位相同,只是名称作了变化),其长官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

香港回归后,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仅有的三名司长级官员之一,他既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成员。

律政司下设五个重要科室,主要成员都是由政府律师组成,整个律政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律师事务所。

律政司除了有检控权,承担检控刑事罪行责任外,还负责草拟香港政府一切法例,向政府各决策局、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为土地规划、基建环保提供法律咨询,以律师或大律师身份代表政府参与涉及政府的民事纠纷,以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多边协议会议等等。

正是律政司这种全方位渗透的工作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可以说是在全程的法律指导下进行的,这也是香港社会高度法治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国家缺乏法治传统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封建思维还没有从人们的思想中被根本剔除。

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体系保障行政权力无所不在地运行,法律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

改革开放三十年,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是在严重缺乏法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大多数的老百姓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托人找关系甚至是花钱摆平,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仍然不断出现。

也正因如此,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维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当前领导干部应该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能力较强,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维,这突出表现在很多干部遇事不找法,事不依法,解决问题不用法,日常工作中很少想到法,部分干部甚至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极端想法,譬如前几年曝光的一名地方领导的名言“法律是什么

平时我管它,出事了它管我”。

这导致政府违法运行的情形不在少数,譬如很多地方都是用“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方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三)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当前,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服务、律师参与政府服务的范围大小等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工作的随意性很大。

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我们大部分领导缺乏法律思维,根本不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

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但发挥的作用较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部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的来说,顾问律师作用发挥普遍较小,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作为灭火队员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鲜能参与。

不少地方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全流于形式,政府下个建立法律顾问团的文就了事,长年累月不向律师咨询任何事项,顾问律师只在台账或宣传材料中出现,从来无缘参与政府服务。

(五)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仅缺乏刚性制度保障,而且也缺乏经费保障。

政府聘用执业律师做顾问鲜有支付费用的,即使支付,也非常有限,很难形成“对价”,加之律师接触的事务多是外围事务,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治社会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单独在一个区域建成,这是多位知名学者的论断,法律顾问制度也应该全国一盘棋,整体全面推进。

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不同的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都应配备法律顾问。

同时,建成法治政府,各级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如果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就建成一半了。

必须要给政府一把手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这样才能全面、及时地为一把手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建议,并评估一把手履职行为的合法性。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法律顾问咨询论证制度,促进政府决策规范化、法律化;要建立政府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决策前法律风险评估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决策风险;要建立法律咨询建议书、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法律文书备案制度,防止有关领导干部以“不懂法、不知法”等借口推诿责任;要建立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三)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工作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和政府投资、采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化解争议,解决涉法事务。

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专业律师协助政府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促进有关部门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

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法律咨询等政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协助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善后工作。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目前有五支队伍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即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政府部门的法规处室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社会执业律师。

根据目前实际发展情况,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基本上由社会执业律师承担。

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同时,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职业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及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探索形成以案定补、以事定补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关于侦探的名言警句

.在没到任何证据的情是不能进行推理的,那样的话能是误入歧途。

2.世上的事都人做过的,没什么新鲜的。

3.把奇怪和神秘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最最平常的犯罪往往却是最神秘莫测的,因为它没有奇特之处作为推理判断的依据。

4.不被人注意的事物,非但不是什么阻碍,反而是一种线索。

解决此类问题时,主要运用推理方法,一层层往回推。

5.不要让一个人的外表影响你的判断力,这是最重要的。

感情会影响理智的。

《四签名》 6.我们必须深入生活,只有如此才能获得新奇的效果和非同寻常的配合,而这本身比任何想象都有刺激性。

《红发会》 7.通常来说,愈稀奇的事,真相大白后,内情愈平常。

而那些非常普通的案件才令人迷惑。

《红发会》 8.生活是很枯燥的。

我的一生就是力求不要在平庸中虚度光阴。

这些小小的案件让我遂了心愿。

《红发会》 9.不寻常的现象总能给人提供一些线索,而没有什么特征的案子却是难以侦破的。

《红发会》 10.对于一个真正的推理家而言,如果有人指给他一个事实的其中一个方面,他不仅能推断出这个事实的各个方面,而且能够推断出由此将会产生的一切后果。

正如居维叶经过仔细思考就能根据一块骨头准确地描绘出一头完整的动物一样。

一个观察家,既已透彻了解一系列事件中的一个环节,就应能准确地捉出前前后后的所有其他的环节。

我们还没到只要掌握理性就能获得结论的地步。

问题只有通过研究才能获得解决,想仅仅依靠知觉解决问题,最后一定会失败的。

不过,要使这种才能发挥到极致,推理家就必须善于利用他已经掌握的所有事实。

这就意味着推理家要掌握渊博的知识。

《五个橘核》 11.设想多么重要啊

对已发生的事进行设想,并按设想去办,也许就能找到结果。

12.在侦探工作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能从繁琐的事实中分清主次。

否则,你的精神不但不能集中,反而会被搅得分散。

13.曾有一两次,我深悟到,我抓到罪犯而造成的坏处比犯罪本身还要严重。

我现在已经懂得了慎重,法律和良心相比,我更愿意欺骗法律。

《格兰其庄园》 14.首先要把一切不可能的结论都排除,那其余的,不管多么离奇,难以置信,也必然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或许剩下的是几种解释,如果这样,那就要一一地加以证实,直到最后只剩下一种具有充分根据证明的解释。

15.对于一个伟大人物来说,任何事物都不是微不足道的。

16.人类是渺小的,工作才是一切。

《红发会》 17. 因世间的一切就像根链条;我们只需瞧见其中一环,就可知全体的性质。

18.如果我能为社会除掉莫里亚蒂这个祸害,那么,我情愿结束我的侦探生涯。

我可以说,我完全没有虚度此生.如果我生命的旅程到今夜为止,我也可以问心无愧地视死如归。

由于我的存在,伦敦的空气得以清新。

在我办的一千多件案子里,我相信,我从未把我的力量用错了地方。

《最后一案》 19.如果能保证毁灭你,那么,为了社会的利益,即使和你同归于尽,我也心甘情愿。

《最后一案》 20.既然在道义上是正当的,那么我要考虑的只有个人风险的问题。

如果一个女士迫切需要帮助,一个绅士不应过多考虑个人安危。

《米尔沃顿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