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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领导关系能用的名言警句6

时间:2020-01-19 01:20

领导和干部的工作关系有什么名言警句

1、人聚则强,则弱。

同心同德,庶几有成。

(魏源)2、君舟民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荀子)3、是把事情做好,领导力是做正确的事情。

——彼得·德鲁克    4、真正的领导者不是要事必躬亲,而在于他要指出路来。

——米勒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对吗

为什么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法院的上下级的这种不是行政上级别,而是一种审判级别。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以刑事案件为例,第一审法院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裁定有误,可以抗诉,上诉或抗诉后,引起第二审审判。

所以法院上下级之间通常规定审判级别,就容易确定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级别。

当然,最主要的是,为了保证审判的独立进行,保证司法的公正,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有任何的干扰,如果法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么上级法院就有权指挥、命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就得服从上级法院的指挥与命令。

这样一来,就无法保证审判的独立,也就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

实践中,有的下级法院为了确保自己做出的判决不会在二审时被上一级法院改变,就在作出判决前向上一级法院进行所谓的“请示”,则一些上级法院的法官也以“上级领导”自居,对这种请示进行“指示”,从而使两审终审制变成了事实上的一审终审,这是严重违反我国诉讼法的行为,是必须得到制止的

为什么说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而法院是指导关系

此上下级,为严格意义的上下级,中间不能。

举例说明:老是公安局局长,老婆乙是下安分局派出所户籍民警。

因为,公安分局下面设有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局长是公安分局一把手,甲与乙之间领导关系隔着一个公安分局局长,所以就不属于直接领导关系。

如果老公是公安分局局长,那么老婆就不能在其所属公安分局任职,因为属于直接上下级领导。

为什么上下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检查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通俗点说吧,法院要是上级领导下级,那还用两审制干什么呢

上级说怎么判下级就怎么判,你上诉上去了,那还是那么判.还谈什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呢.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是行政领导关系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间有时被过度简称为“人大常委会”,这样的称呼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相混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

所以按照相关的职权情况,不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

上下级关系应该如何处理,才能达到上搞好与领导的关系,下又能使大家积极配合你的工作。

请仔细阅补充问题

一、 具体解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通俗点说吧,法院要是上级领导下级,那还用两审制干什么呢

上级说怎么判下级就怎么判,你上诉上去了,那还是那么判.还谈什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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