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廉洁的格言
时刻想到群众利益,才能保持廉洁自律。
——杨大伟 奉献一颗爱心,呵护一片绿叶; 燃起一腔热情,永葆一份廉洁。
——杨大伟 目标认准,位置摆准,路子走准,口袋摸准。
——杨大伟 无私才能无畏,无畏才能公开。
廉洁自律勤政,革命青春永驻。
——李允仁
打造监狱特色廉政文化经验交流材料-精选模板
打造监狱特色廉政文化经验交流材料 打造监狱特色廉政文化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省**监狱不断传承和发扬监狱优秀文化,以廉政文化“五进”活动为抓手,不断强化廉政教育,积极打造监狱特色廉政文化,筑牢民警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淬炼出一支忠诚、为民、敬业、清廉、奉献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以党风促政风,也推动了监狱各项工作沿着健康发展的轨道更上层楼,**年**监狱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表现突出单位,**年获得了**市仓山区“经济与社会管理类”政风行风工作总评第一名的好成绩,今年76日,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第十二届(**)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是抓好专题教育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廉政专题教育活动,开展“三严三实”、“严明纪律、严格履职”、“讲廉洁、重品行、作表率”和“优化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等主题等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读书思廉演讲征文比赛活动推动专项教育深入开展,并组织民警读好《人品与官品》和《官德》;《廉政故事》和《廉政格言警句》;《领导干部古诗观止》、《领导干部廉政文化大讲堂》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塑造与提升》;《党员干部活学活用的国学经典》和《易经与领导智慧》;《中国感动》、《中国触动》和《中国超越》等系列书籍,开展党纪法规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全监民警牢固树立依法执法、廉洁执法的底线思维意识,增强民警的党纪国法意识
如何加强监狱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清风凉自林谷出 廉洁源从自律来 ——俞士超 开创新局面 老黄牛精神犹可取 摒弃旧观念 好传统作风不可丢 ——陈满堂 认认真真做人 踏踏实实做事 不求个人得失 只求问心无愧 ——姚钦颖 诚信立身 廉洁自律 正派做人 求真务实 举贤任能 公道办事 ——季爱新 身在官场志守廉 敢为苍生质昊天 为民着想民方敬 致仕美誉价万千 ——许大昭 奉献一颗爱心,呵护一片绿叶; 燃起一腔热情,永葆一份廉洁。
——杨大伟 目标认准,位置摆准,路子走准,口袋摸准。
——杨大伟 无私才能无畏,无畏才能公开。
廉洁自律勤政,革命青春永驻。
——李允仁 ◇贪污——极有可能将刑场上的弹头也贪进躯体的危险勾当。
◇挪用——一种借鸡下蛋的最佳方法,当然,借来的鸡最后还给主人时是被拔得一毛不剩。
◇受贿——将诱饵和钢钩一齐吞下的行为。
◇行贿——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将手铐用金钱包裹着送予他人。
◇贪官——自古有之,以捞取不义之财为能,其最终的办公场所大多迁往监狱。
张庆菊;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王书学:先服务、后参与、再领导;勤勤恳恳做事,干干净净做人;廉正为公、 勤政为民,上不愧党、下不愧民 张中山:不患位之卑,而患德之不荣;不耻禄之不伙,而耻智之不博。
苏长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吴立刚:以廉为荣,以贪为耻 田洪英:以一颗平常心看人,用一颗责任心做事 刘秀兰:伟大的成绩和辛勤的劳动是成正比例的,有一份劳动就有一份收获。
唐宏维: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不求个人得失、只求问心无愧 张云波:反腐倡廉,牢记宗旨,廉洁自律,从我做起。
李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参观监狱廉政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五图河监狱的参观心得20xx年xx月xx日,我参加了区纪委组织的到五图河监狱警示教育基地参观活动。
面对森森铁门,壁立高墙,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撼:这些劳教人员都曾经有过美好灿烂的往昔,然而,她们把握不住自己私欲的膨胀,经受不住金钱和私欲的诱惑,拜倒在金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脚下,一念之差,使自己痛受牢狱之苦,失去了自由,失去了美好的前程,给社会、给家人、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我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通过警示教育,有以下心得体会。
一、提高思想理论素养要加强思想改造,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群众。
向焦裕禄同志学习,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肃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要有忧患意识、大局观念、责任担当和为民情怀。
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经受深刻的思想政治洗礼。
努力学习,重视学习,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和知识水平,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
讲过:“不注意学习,忙于事务,思想就会容易庸俗化。
如果说变质,那么思想的庸俗化就是一个危险的起点”。
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思想落后于形势,就会丧失先进性,就难以抵档各种利欲的诱惑。
只有加强学习,达到理论上的成熟,才有政治上的坚定,也才有行动上的自觉。
二、筑牢拒腐防变之墙党章对党的干部要做到自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文
《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 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 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 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未成年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监狱标语,急用,越多越好
监狱标语(收集) 扬起生命的风帆驶向新生的彼岸悔罪净化灵魂劳动重塑自我端正改造态度明确改造方向规范改造行为监狱是学校,监狱是工厂只要志气高,不怕起点低改造与生产同步质量与效益齐飞反思昨天,把握今天,奔向明天巩固推标,管理规范,发展劳务,劳而有功失足未必千古恨今朝立志做新人好的产品在我手中创造希望之路从我脚下延伸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
关于清正廉洁的口号
【名言警句】 1、 端正行风,服务经济,一心为民。
2、 反腐倡廉,发展经济,文明和谐,振兴承德。
3、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4、 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5、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6、 加强廉政建设,塑造政府形象。
7、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8、 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
9、 反腐倡廉,执政为民,端正行风,以民为本。
1 0、强化民主监督,推行政务公开。
1 1、强化政风行风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1 2、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明纪律,严明责任。
1 3、克勤克俭,戒骄戒躁,勤政廉政。
1 4、为民、务实、勤奋、清廉。
1 5、心里装着老百姓,永远先进性。
1 6、反腐倡廉预防为主,群众监督警钟长鸣。
1 7、正世界观,正人生观,正权力观,正政绩观。
1 8、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服务人民;人民监督权力,人民评议权力。
l 9、讲理想、讲道德、讲纪律、讲奉献。
2 0、敬廉崇俭,反腐治奢。
【运用思路】 腐败问题一直是困扰全世界各国的头疼的问题,在我们国家,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我们需要的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贪污腐化堕落的高高在上的领导者,可以说,这个话题应该一直是热点。
作文: 一: 宽一分则民多受一分赐,取一文则官不值一文钱。
——题记 时下,国家一直在反腐倡廉,只有廉政才能取信于老百姓。
有首歌唱道:“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就是老百姓。
”同时廉政必须严格立法。
只有廉政才能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腐败只能给国家带来损失,给自己带来伤害,给家人带来痛苦。
和谐的社会风气就应该从你我做起,明白它的危害,揭开它的面纱。
如果你是一位正直的领导,那么你应该杜绝这种不良行为。
如果你是一位平民老百姓,就从自身做起。
要明白,贿赂,会把你推进一个永远出不来的房子——监狱。
也许,你会在那儿,含着泪,抱着悔恨,过着下半生。
但是有些干部们还执迷不悟,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自古刑场无大夫”的话—— 王怀忠是公然索取巨额贿赂的反面典型。
以往查处的腐败分子大都因为抵御不住诱惑而收礼、受贿。
王怀忠则不仅先后16次非法收受贿赂达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而且4次主动寻找“糖弹”吞吃,成为利用权力去“拦路抢劫”的“江洋大盗”,仅一次就高达200万元。
更令人惊异和愤慨的是,他最大的一笔索贿,竟然是为了“摆平”、干扰中央有关机关对其问题的查处,手段之卑鄙,性质之恶劣,影响之极坏,堪称空前。
王怀忠是一个孤儿,贫苦的乡亲们把他拉扯大,gcd把他培养成人,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
王怀忠志蜕化,不能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忘记了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王怀忠是披着共之所以违纪违法极其恶劣,之所以落得今天的下场,主要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思想扭曲,意产党员的外衣,挂着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招牌的腐败分子。
这种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平党愤,不严惩不利于维护党的形象。
事实表明,腐败破坏生产力,瓦解凝聚力,削弱战斗力;腐败不除,改革难行,发展难促,稳定难求。
面对又一位倒下的副省级高官,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该好好想一想:参加革命为什么
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
将来身后应该留下什么
王怀忠案再一次警示我们,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决不能成为停留在口头上的空洞口号。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遏制受贿,惩治腐败,弘扬清廉。
——后记 二: 清正廉洁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被视为“国之四维”之一,又被视为“仕者之德”。
所谓清正廉洁,指的是为官要清白正直,不贪财货。
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不少仁人志士都曾探索过从政为官之道,清正廉洁为大家所公认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要想做到清正廉洁,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即其身要正,心存百姓,清廉自守。
子路曰:“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意思是正人要先正己。
子路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意思是治理国家的人,如果自己言行正当,那么不下命令,百姓也会听从;如果自己言行不当,那么即使下了命令,百姓也不会听从的。
《大学》上讲:“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就是强调为官者要以身作则。
中国历史上不附权贵、执法如山的清官屡见不鲜,他们以身作则,以不同的方式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使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
宋代的包拯说“秀才终成栋,精钢不作构”,体现了他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崇高气节。
他不但严格要求自己,还严格要求后代,他临死前嘱咐子女:“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大茔之中。
不从吾志,非吾子孙。
”春秋时鲁国典狱官李离因判错案,冤杀了人而自杀。
诸葛亮因用人不当而使街亭失守,他不询私情挥泪斩了马谡,并自请降职三级。
从而实现了他的诺言;“进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
” 中国古代一些著名的王侯将相和一些杰出人物都很注意修身立德,心存百姓,从而达到国家治,天下平。
唐太宗李世民就把自己比作舟,百姓比作水,他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可见他非常重视百姓。
他曾对群臣说:“为君之道,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
”意思是说作为国君,首先要心存百姓,如果靠损害百姓的利益去满足自身,就如同割自己腿上的肉去填肚子,肚子饱了,自己也死掉了。
正是由于唐太宗能正身、心存百姓,所以在他统治时期出现了“贞观之治”的盛世。
张伯行为民请命,控告顶头上司,被康熙皇帝誉为“天下第一清官”。
记得有一句台词是“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白薯”。
也说明了只要当官,就必须心存百姓,为百姓作主。
为官清廉是从政者必须具备的又一品质。
清则无私,廉则生威,为官做到清白廉洁,定能做到鞭梢所指,从者如流;登高一呼,万民响应。
虽说在封建时代十官九贪。
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但也不乏清白廉洁之人。
姚崇是唐玄宗的丞相,虽位极人臣,但守身如玉,他说“与其浊富,宁比清贫”。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明代于谦,调任后只携得“清风两袖朝天去”,从而“免得闾阎话短长”。
清代军机大臣王鼎去世那天,“家无余资”。
清代于成龙为官数十年,却一生清贫,康熙皇帝称之为“天下廉吏第一”。
此外还有“却玉”的子罕、“辞鱼”的宋相和三任苏州府的况钟等等。
尽管由于历史的、时代的、阶级的局限,清正廉政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民族的、地域的、阶级的狭隘性,刻上历史与时代的烙印,但它仍不失为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道德。
到了近现代,这种美德得以继承和发扬,并被赋予了时代的、新的内容。
那就是率先垂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并涌现出了一批英雄模范人物。
如书中提到的坚持原则,不询私情的恽代英;身先士卒的抗日民族英雄杨靖宇;腰缠万金不动心的陈毅元帅;甘于淡泊的陆寅初教授;依法办事,铁面无私的模范检察长刘金才等等,这样的优秀人物不胜枚举,他们以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曲清正廉洁的颂歌。
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是21世纪中国的主人。
要想当好这个主人,做到清正廉洁,就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正直,光明磊落,襟怀坦白。
坚持真理,嫉恶如仇,见义勇为,敢于向一切不良倾向做斗争。
三: 祖国像一束美丽的鲜花,她用那甜美的乳汁哺育了我们。
可是,在那美丽的花朵上,却有一些“小蛀虫”。
现在是祖国繁荣昌盛的年代,可是社会还是存在一些腐败的现象——有些人贿赂别人,有些人为钱财而奋斗。
这些人多么可耻呀。
大家一定都听说过两袖清风的故事吧,于谦是多么廉洁奉公啊,那些下人提醒于谦带一些礼物给朝野上下,他笑了笑,说:“我可没时间去巴结那些上司,我只有两袖清风。
”宋朝的包拯当时,包拯在端州任职,那儿盛产端砚。
一方端砚要经过千锤万凿才能生产出来。
而当地一些官员不顾百姓死活,大量生产,上贡朝庭,以取悦权贵和中饱私囊。
包拯自己也说:“能持端州方砚,可谓死南昌无憾。
”可是,直到他离任,也未取一件。
古代有无数的清官,他们是那样的克己奉公。
而我们生活在21世纪,更应该廉洁做自我,给社会给国家增光添彩才对啊
廉洁,是一个人高尚品质与情操的表现。
我相信,廉洁可以改变世风,消除社会上的恶习。
廉洁也是一个人的内在修养的体现。
如果说,世界上的每一个人从现在起,都做廉洁的公民,世界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
我试问:大家一定听说过“出淤泥而不染”这个词语吧。
荷花,多么平凡的一种花,可是它与梅花的品质一样——“不要人夸好颜色,只留清气满乾坤”,而且,它扎根于湖底的淤泥中,可是,它时时刻刻都保持自己高雅芬芳、出淤泥而不染的品格。
它的品格实在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去发扬。
我们是21世纪的小主人,未来需要我们,我们理应同腐败现象做斗争,争做人民的忠实小公仆,做廉洁的小公民。
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不要贪赃枉法,让廉洁走进校园,走向世界。
大家同心协力为社会多做一些好事吧,多添一把色彩,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
四: 古代大思想家孟子提出仁政学说和一系列民本思想时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把“以民为本”的思想体现得淋漓尽致。
一个时期以来,个别为官者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
贪污腐败,吃喝玩乐者有之;搞关系,找门子,升官发财者有之;违法违纪,公款赌博,大肆敛财者有之;不惜出卖国家利益,授受贿赂者有之;贪图享乐,生活糜烂者有之……着实让老百姓深恶痛绝。
也正是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一度令一些正直和善良的人们对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担忧。
大思想家荀子也说过:“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可见,“以民为本”是何等重要。
当前,举国上下正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一项重中之中的任务来抓。
明确指出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党和国家提出和正在实施“以民为本”的思想,大快人心,深得民意。
作为领导干部就是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己任,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发展一方,真正把“以民为本”的思想落到实处。
在党的光辉历程中,有着一大批为民请命,鞠躬尽瘁的优秀儿女。
党的好干部焦裕禄带领群众治风沙,斗盐碱,为使老百姓过上好日子,累死在工作岗位上,是勤政为民的典型。
人民公仆郑培民一身汗,两脚泥,实践党的宗旨,“万事民为先”,是勤政为民的楷模。
人民的好儿子孔繁森两次进藏,为阿里的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留下精神后人赞,是勤政为民的典范。
我们每一名干部都应该学习他们视人民群众如亲人的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为民官,想民事,知民意,解民忧。
彻底消除“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浑浑噩噩,混天了日”、“精神萎靡,不在状态”、“被动应付,当撞钟和尚”的错误思想,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在首位,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常修为政之德”就要抓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以为民、务实、清廉、勤政为核心内容,常修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为政之德。
“ 常修”,不在于有多少豪言壮语,也不在于有多么惊天动地的举动,关键在于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潜移默化,在于为人民服务的一言一行,在于日常生活的一举一动。
“常思贪欲之害”就要明确贪欲害党、害民、害人、害己的坏处,自觉接受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常思”,就是要思人在宇宙中的渺小,人生在时间长河中的短暂。
要努力实现这又“小”又“短”的人生价值,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淡泊明志,远离贪欲。
“常怀律己之心”就要时时处处克己奉公,严以律己,遵纪守法,一事当前,明辨是非。
“常怀”,就是要时时刻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政策法规约束自己,用道德规范衡量自己,以“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让腐朽思想退避三舍。
领导干部做到了“以民为本”,就能就能赢得党和国家的信任和褒奖,就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五: 廉政 前些年,我们常常可以在报端看到关于“拒贿”的报道,其大意不外乎某干部廉洁奉公铁面无私,多次拒贿,被称为“铁包公”之类的话,再详细一点的甚至将拒贿次数、金额也一一列出, 以令人信服。
然而我看完以后,往往是既不信又不服。
首先,我不知道拒贿和廉洁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
其实,时拒时受的人还是有的,拒轻受重的人也是有的,看人来头大小决定受与不受的人同样是有的。
因此,由拒贿推断出廉洁正如由成绩好推断出是好学生一样,并不是完全成立的。
而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某些人因受贿而被捕的时候,头上还戴满了“拒贿英雄”的花环。
再者,由拒贿次数来判断人的廉洁毫无道理的。
有的人拒贿次数虽多,但却也不时收取贿赂,而历史上真正的包公,我想他拒贿次数一定是很少的,因为谁敢对包公行贿呢
而包公显然比前一种人廉洁得多。
其次,公布的拒贿次数往往几十上百,于是我便有了疑问:为何行贿者如此络绎不绝呢
我们知道:事物的发生是有内因和外因的。
受贿事件的发生固然有受贿者本身思想不过硬的原因,但外因也是不可忽视的。
因为即使是久经考验的干部,在行贿者上百次的攻势面前,也不免有懈怠的时刻。
而我们在受贿事件发生后,往往只对受贿者进行处罚,而对行贿者不加追究,只是把贿赂品上交国库了事,于是行贿事件老是没完没了,从而受贿事件也是频频发生。
由此看来抓受贿,只抓一头是不行的,只有双管齐下,才会有大的实效。
最后,把是否拒贿或拒贿多少当做一个干部是否称职的标准,不免显得有点荒谬。
须知对于一些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干部来说,不受贿只是一个基本要求,或者说是他应尽的义务,倘若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还谈什么为人民服务呢
而我们大力宣扬的是不受贿的干部,这不恰恰是把党对干部的要求降了一个大档次吗
这样下去以后是不是要表扬某干部不损公肥私,不嫖不赌,不纳小妾呢
而我们社会需要的干部是应远远优于这类人的,他们应该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有一心为公的品德,是能够切切实实为人民办实事的干部,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大力宣传的人物,才是真正的楷模。
因此,拒贿次数多的人并不是那么值得宣传的。
我们只有积极宣传那种真正有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物,才能令人既信又服。
六: 考生例文1 各行各业各贪官污吏: 改革开放20年,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价值观念的转变、体制的漏洞,时势造英雄,我们广大的贪官污吏利用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干部调动、资源设置、工程承包、金融贷款、卖官鬻爵等工作中,人人得以发家致富,脱颖而出,有了车子、票子和位子。
我们辉煌过(中科院统计我行年收入在9875亿~12500亿元之间),悠闲自在地观光港、澳、台,走访新、马、泰,考察法兰西,友好往来英、美、意,携情人,领二奶,吃喝玩乐,潇洒风流,好不痛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