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讯逼供罪的特征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作人员对犯罪嫌疑被告人使用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行为。
\ 1、刑讯逼供罪的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 (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逼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
这是本罪故意的关键内容,也是与其他犯罪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如果目的是逼取证词,不构成不罪,构成暴力取证罪;如果目的是利用司法职权报复他人,也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逼取口供的动机大多是因为急于破案、结案。
\ (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所谓肉刑,是指故意地直接对人体组织或器官进行摧残以造成肉体痛苦的方法,如对人进行捆绑、殴打。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摧残、折磨人的身体、意志的方法,如长时间罚站、冻饿、昼夜连续审讯等。
甚至于使用专门刑具或折磨方法进行刑讯。
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在立案侦查阶段的,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的,通常称为被告人。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又因为涉嫌其他犯罪而又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他们又处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地位。
因此,正在服刑的罪犯本身,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 2、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刑讯逼供罪虽然从道义和法律上都应当作出严厉的否定评价,但人们往往考虑逼取口供是为了破案、结案的工作需要,在定罪处罚方面实际采取了较为宽大的态度。
因此,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往往对于情节轻微的刑讯逼供行为,是不认为犯罪的。
一般刑讯逼供行为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才实际追究刑事责任。
如致被害人健康受到损害的,或者造成错案的等等。
\ 3、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是特殊主体而非法拘禁罪是一般主体(2)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而非法拘禁罪则不要求要特定的目的。
(3)行为不同,刑讯逼供罪是利用司法职权拷打他人,而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不限于利用司法职权。
(4)行为对象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而非法拘禁罪也没有特定对象的限制。
(5)犯罪客体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而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
鉴于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以上种种差别,通常不难正确区分。
只是在实践中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该定何罪
较易混淆。
例如司法工作人员插手经济纠纷替人追债的;私设公堂拷问他人的等等。
对此区别的要点是看有无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在涉及被害人的自由上必须具有严重的非法性,如没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取得合法手续逮捕、拘禁他人;而刑讯逼供罪通常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方面没有严重的非法性,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拘留均有合法的手续,其非法性主要表现在拷打他人方面。
\ 4、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的区别,要点在于目的、对象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口供,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目的是逼取证词,行为对象是证人。
\ 5、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要点是故意的内容不同。
刑讯逼供罪故意的内容是逼取口供;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故意不包含逼取口供的内容,一般为了体罚他人。
\ 6、刑讯逼供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行为人在对他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场合,难免具有伤害的意识和行为,因此,刑讯造成轻伤结果的,通常认为属于刑讯逼供罪应有的内容,仍然只认定为刑讯逼供罪。
既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需要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刑讯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的,则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范围,所以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此,可解释为故意伤害致残、故意杀人的重行为吸收刑讯逼供的轻行为,也有解释为是由刑讯逼供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需要数罪并罚。
\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是指刑讯逼供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的结果。
对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但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残发生伤残后果的情况。
如果因刑讯引起自伤自残发生严重后果的,一般作为认定处罚刑讯逼供罪的情节考虑。
\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刑讯逼供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对此,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虽然实施了足以致人伤残的行为,但是对自己的刑讯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确实缺乏故意的,一般也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般的刑讯行为,即实施的刑讯行为本身不足以致人伤残,但被害人因此而自杀死亡的,不认为属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
一般按照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 7、刑讯逼供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247条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 8、刑讯逼供罪的关联犯罪\ (1)暴力取证罪,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向证人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法第247条)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
\ (2)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以及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48条)\ 本罪与刑讯逼供罪区别要点是目的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目的是体罚被监管人;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口供。
各位大神,侵犯隐私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安阳律师谈住宅权案例6作者: 孙海军律师发布日期:2012-10-20电台住宅权6主持人:你好,孙律师,今天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今天这个案例是有关居民住宅权的案例,这个案例中提到的情况是许多市民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下边还是请主持人介绍案件事实。
主持人:雷某家住在二楼,三楼的邻居李某国庆节期间外出。
一天雷某突然发现天花板开始滴水,他意识到可能是三楼李某家漏水了,便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该公司称:三楼住户李某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
结果情况越来越糟,雷某的屋子里就像下了雨,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损程度还相当严重。
尽管雷某一再要求但物业管理公司仍以上述理由不予维修。
雷某没有办法只好求救于110,在警察的要求和监督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
三楼住户李某回家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不满于是将物业公司和雷谋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主持人:这个案件涉及到邻里关系,相信有些听众朋友会遇到类似问题,那么孙律师,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首先是三楼李某的住宅权的问题。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密、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落脚点。
我国法律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使公民能够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
主持人:那么法律上是否对公民的住宅权有所规定呢
安阳律师:《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是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
法学界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关于保护公民住宅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谚语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最基本承诺。
主持人: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句名言说的非常好,这么说在任何情况下他人都不能进入李某的房屋吗
安阳律师:这样理解是存在偏差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他人合法进入的。
必须承认: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也不得滥用,否则就会适得其反。
就本案而言,为了保护雷某不再遭受楼上漏水的侵扰法律就规定了紧急避险权。
主持人:孙律师提到了紧急避险权,这是个什么法律概念呢
安阳律师:紧急避险权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三楼漏水,损害了住在二楼的雷某的财产,在三楼住户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就必须破门而入修复三楼水管、水道,但客观上势必会对三楼住户的门窗、玻璃等财产造成损害,类似这样的行为都是紧急避险行为。
主持人:关于紧急避险我国法律有规定吗
安阳律师: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合理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予以认可。
该法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并不存在危险引起人,那么三楼住户李某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呢
安阳律师:当然,三楼住户李某可能也是无辜之人,由于紧急避险而遭受的损害,是否应受赔偿,如何赔偿,也是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因此当出现漏水等情形时,在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的情况下,无论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二楼住户雷某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法律的衡平功能来分析作为受益人的雷某也可以给予其适当的补偿(特别说明不是赔偿)。
另外,该紧急避险的行为减少了积水对三楼李某家的损害,所以该三楼住户李某实际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楼住户李某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讲,雷某的补偿应限定在很小范围之内。
主持人:怎么说二楼的雷某可以适当补偿,这个案件还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也出现了派出所民警的介入。
但我个人理解此处的警察行使的并非公共管理职能而是服务职能。
主持人:在这样的情况下
材料一:2011年,接连发生的若干起校车交通事故令校车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焦点,继甘肃幼儿园校车事件之后,
1.贫困群体巨大。
1)农村贫困人口。
2004年,中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
同时,失地农民已达几千万人。
(2)进入城市的农民工。
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其农村户口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拥有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等)所排斥,而且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以及陷入生活困境等。
(3)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随着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一大批城镇职工因企业的关、停、并转而失业、下岗,城镇的贫困发生率有了较大的上升据统计,全国城镇贫困人口估计约有三千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
(4)残疾人群体。
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口,其中1700万处于绝对贫困中,1200万是农村绝对贫困人口。
2.失业问题比较严重。
“十一五”期间,我国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1300多万人。
2300多万人需要就业安置。
加上每年需要安置一大批退伍军人、几百万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近几年登记失业率一直接近5%,实际失业率可能更高一些。
我国现在还有1.5亿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随着城市化加快,失地农民的增多,意味着1亿多农村劳动力还需要转移。
2003年大学本科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为70%,专科生仅为40%。
3.社会贫富差距过大。
一是以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
2004年为0.458。
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0%;最富裕的20%人口与最贫困的20%人口之比为10.7。
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扩大到3倍以上。
更重要的是,由于农民基本上不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而城镇居民享受了各种福利和补贴,如加上社会保障中的福利和补贴,实际上的城乡收入差距在6倍上下。
三是地区间差距扩大。
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
四是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2004年同期则达到4.25倍。
五是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2001年发展到1.77∶1。
六是城镇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明显加快。
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将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仅会维持在1%上下,80%中等收入的家庭仅占有财产总额的一半。
市场经济肯定要有差别并让一部分先富起来,广大群众对凭自己的诚实劳动和依法经营而富裕并没有意见,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关注:一是诟病那些通过旁门左道而暴富者;二是一些暴富者为富不仁、富不思进,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感不强;三是一些轻松暴富的群体富不思源,把自己的成功完全归功于自己的努力和禀赋,缺乏对社会的感恩心理。
四是现在的一些贫富差距是由机会不均等、起点不公平、体制不合理造成的,一些垄断行业和“油水”部门的畸形高收入。
4.有的地方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护。
劳动者的工资偏低,且常常被随意地克扣和拖欠。
目前中国9400万进城务工农民,被拖欠工资竟高达1000亿元。
劳动时间延长。
劳动条件恶劣,职业安全保障不足。
劳保福利欠缺。
劳动合同制度亟待完善。
工人的合法权利乃至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什么程度的人肉搜索才构成侵权
从法律角度来讲,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或过当地行使权利,进而造成他人权利遭到侵害,都可被认定为侵权,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侵权行为人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会在互联网上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仅直接侵害了他人隐私权,还会间接侵害他人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人格尊严、财产、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
八上政治知识网络结构图
第一课常考知识点:本单元内容是中考命题中较为重要的考点,常考知识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的基本特征。
(2)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3)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密切联系。
(4)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做到守法、护法。
中考比重:2分。
趋势预测:本部分考点依然集中在以上四个方面,但为了适应开卷考试的特点,题目会向开放性和综合性发展,命题材料更加联系生活中的实际,同时含有漫画及图表的题型会相应增多。
第二课常考知识点:(1)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准则。
(2)通过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现象的危害,深刻认识到养成守法习惯的重要性。
(3)判断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考比重:2分。
趋势预测:未来的考试命题中,这部分内容所占的比重会加大,题型会多样化。
复习过程中在非选择题方面应多加关注,学会对典型案例加以分析。
第六课常考知识点:侧重考查未成年人保护中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的职责以及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考比重:6分。
趋势预测:以漫画或文字材料作为题目,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分析材料中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律义务,与“义务教育”有关考点综合起来命题,使学生充分认识家庭、学校、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明确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设计出自我保护的对策。
.第七课常考知识点:违法行为的类别、犯罪的特征、刑罚的种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关系等知识。
中考比重:6分。
趋势预测:借助漫画或我国开展打黑除恶、缉毒禁毒、缉私反腐、取缔邪教、反腐倡廉、中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实例为背景材料,引导学生分析行为的性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从中应吸取的教训,着重考查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
第八课常考知识点:我国宪法的地位,以及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考比重:4分。
趋势预测:以中外政治家评价宪法的名言或依宪办事、违宪行为的实例为材料,要求学生分析说明宪法的地位第九课常考知识点:(1)“公民”的含义以及“中国公民”的含义;(2)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的内容;(3)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
中考比重:10分。
趋势预测:(1)通过实例说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2)讲述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的事例,分析说明相关法律要求。
第十课常考知识点:婚姻的条件和禁止、父母对子女应履行的三方面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考比重:2分。
趋势预测:由于本部分内容的特殊性,中考涉及本部分的内容相对比较少,将主要以选择题或以综合其他部分内容的形式进行考核。
第十一课常考知识点:(1)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公民在享有受教育权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2)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法律保护。
(3)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的特点。
中考比重:4分。
趋势预测:(1)结合社会和学生生活实际,以生动、直观体现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漫画、图表来阐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2)结合学生自己在学校受教育的状况,谈谈如何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课常考知识点:(1)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公民的继承权。
(3)公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我国税收的特征。
(5)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要自觉依法纳税。
中考比重:4分。
趋势及预测:(1)运用材料或是通过分析材料说明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通过对漫画、活动方案设计、相关表格等形式予以分析,说明消费者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通过材料对公民的继承权进行分析。
第十四课 常考知识点:(1)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含义与意义。
.(2)公民如何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3)台湾问题。
中考比重:2分。
趋势及预测:以选择题,简答题等形式考查公民如何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对台湾问题的认识。
第十五课常考知识点:(1)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2)青少年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3)把握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4)公民受到非法侵害,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考比重:4分。
趋势及预测:设置情景材料,要求学生机智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以材料分析题的形式重点考查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课 常考知识点:(1)公民主要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2)考查学生是否懂得!在实际生活中,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3)考查学生是否理解我国公民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关系。
(4)考查学生在实际生活中是否能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中考比重:4分。
趋势及预测:以阅读理解、辨析等题型考查学生是否理解我国公民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