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其一,商业贿赂罪犯罪客体是商品经济正常运行秩序。
商品经济秩序的内容包括商品生产秩序、分配秩序、流通秩序和管理秩序四个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发生于商品流通领域,是一种流通型经济犯罪,它首先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二,商业贿赂罪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付交易对方一定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回扣是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对于“其他利益”究竟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待于司法解释作出说明,实践中,其他利益主要是指财产性利益。
犯罪的数额和情节也是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实上,数额和情节是区分一般商业贿赂违法和商业贿赂罪的非常重要的两个尺度。
关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罪,全国性规定个人受贿达到5000元就构成犯罪;而在上海,个人受贿达到15000元才能构成犯罪;而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罪,全国性规定是,个人行贿数额达到1万元,而单位行贿达到20万元才构成犯罪;而在上海,个人行贿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1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其三,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商业行贿罪主体。
经过刑法修正案之后,商业行贿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即只要是合法单位及在合法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与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区别在于商业行贿罪主体包含了经营者,也包含了经营者单位的职员;而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
商业受贿罪的主体。
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商品交易对方单位的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受贿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罪是一个类罪名,它包括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
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由行贿与受贿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1.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可构成商业行贿罪。
在商业行贿中,如果提供贿赂是以经营者法人单位的名义,执行的是该法人的意志,则应由该法人承担责任,成为商业行贿罪的主体。
如果经营者的代理人为了个人多推销商品或拉回货源,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以各种手段行贿,代理人个人是行贿罪主体。
2.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其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表明在实践中如其主体只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受贿行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原刑法对之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其工作人员的危害行为作处罚,影响到对这类行为的打击效果。
所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才能共同构成受贿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完整外延。
因此立法上将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一定程度拓宽,使其涵盖面趋向全面性、完整性,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进步。
二、商业贿赂犯罪客体 商业贿赂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所侵犯的不仅是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
市场竞争是一种以公平竞争为主导的经济,通过商业贿赂达到获得利益的目的,必然会通过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进一步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在依合同行使职权的同时,就有义务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努力为所在单位工作,并有权获得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
职权不得滥用,更不能作为某些人暗中交易的筹码,谋取私利,贪赃枉法。
显然,贿赂行为又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 1、商业行贿罪的客观方面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但不包括回扣、手续费。
2、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这里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自己主管、经手或者参与某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业务的便利条件,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①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间接受贿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公司的董事、监事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左右、影响被利用者利益的制约关系,通过公司企业的其他人员或公司企业以外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自己索贿或受贿,是间接受贿。
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至今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类推为本罪。
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人员受贿罪是否要把“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条件。
这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有争论。
我认为:就受贿人来说,之所以能够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是因为他所享有的职权或者所处的地位能够对行贿人的某种需要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就行贿人来说,之所以要送财物给行为人,是因为需要通过行为人手中的权力的行使来获得某种利益。
可见,行贿与受贿人双方各取所需的基础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本质是权钱交易。
四、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此作为向他人的回报,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不当利益;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
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承诺和事实,不构成该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立法规定的商业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商业贿赂主要侵犯的是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受贿行为是否侵犯了这种法益,关键在于收受财物行为是否与其已经实施的、正在实施的、将来实施的或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刑法条文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后,添加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旨在说明行为人收受的财物与其具体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商业贿赂的界限,刑罚? 法律条文 谢谢
要正确把握和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领域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市场交易活动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二,行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不仅是指有形的物品,还包括营利性服务。
第三,行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目的。
商业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营利。
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一方以一定量的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以取得商品交易机会并实施商品买卖,继而获取具体的商业利益。
因此,商业贿赂的最终目标是换取对方给予的相关商业利益。
第四,从商业贿赂犯罪与非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来看。
具体把握上,非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方给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方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
而非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表现为一方对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活动的服从。
(二)行为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是,在非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其行为就是违法违规。
构成商业贿赂罪的几大要素是什么
一、商业贿赂般贿赂分别是什么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贿赂,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这些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既有刑法上贿赂犯罪行为的共性,也有其特殊的个性。
贿赂罪构成的主观故意方面和给付(或获得)财产的客观行为方面对于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是必需的要件。
但商业贿赂行为在行为主体、目的、侵害客体和法律的制裁等方面与贿赂罪(包括一般贿赂罪和商业贿赂罪)仍然是有所区别的。
二、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区别是什么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为主体不尽相同除两罪的行贿主体均是单位的情况下,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指经营者,包括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经济主体。
而普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受贿主体上,商业受贿犯罪的受贿主体既可以是一般受贿主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而普通贿赂犯罪的受贿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
2、行为对象和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交易相对人或者与交易相对人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者与贿赂对象的法律地位往往是平等的。
其动机与目的也比较单一,主要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取得有利的交易条件和机会。
而普通贿赂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
行贿者与贿赂对象的法律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
其动机和目的也比较复杂,可能是为了得到上级的提升,或为了免受法律的制裁等,需要受贿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行贿者带来利益。
3、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普通贿赂罪除存在于商品流通领域中外,还可能发生在任何一种行政管理领域和司法审判领域中。
4、贿赂内容不尽不同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有财物和非财物的“其他利益”两种,而普通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只有财物一种。
通过对比之后,我们发现商业贿赂与一般的贿赂行为主要在四方面呈现出不同,其中商业贿赂行为当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则可以认定构成商业贿赂罪。
而一般的贿赂行为,即使符合了法规的的标准,那往往也是认定为其他的犯罪,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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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原则。
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二是坚持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原则。
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是坚持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原则。
要着力解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企改制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治理监管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引导、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是坚持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原则。
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往来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首先是一种。
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