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本位教育目的论的代表人物:答案有涂尔干、卢梭、赞科夫、福禄倍其中只选一个
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的代表人物有:孔子、柏拉图、斯宾塞、涂尔干、凯兴斯泰纳、孔德等。
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的代表有:孟子、卢梭、洛克、夸美纽斯、福禄贝尔等。
教育目的的无目的论的代表是杜威。
杜威是社会本位论还是个体本位论者
杜威是教育家。
提出,儿童中心说。
等。
教育原理中,教育学家们讨论教育目的时产生了两种相对立的理论: 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
1、社会本位论 社会本位论把满足社会需要视为教育的根本价值. 代表人物: 涂尔干(涂尔干为社会本位论的提出者);纳托普 ;凯兴斯特纳 主张: (1)教育目的不应从个人本位出发,而应该从社会需要出发,根据社会需要决定. (2)个人只是教育的加工原料,发展必需服从社会需要. (3)教育的目的在于把个人培养成符合社会准则的公民,使受教育者社会化,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延续 (4)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个人发展依赖于社会。
2、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主张教育目的应以个人价值为中心,应主要根据个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精神性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和建构教育活动。
在这种理论看来,首先,人生来就具有健全的本能,教育的职能就在于使这种本能不受影响地得到完善和最理想的发展,因此,他们否定社会制度的权威,反对社会对个人的约束,强调个人自由权利至高无上,认为按照社会的要求培养出来的人,其本性就会被抹杀掉。
他们主张教育的首要目的不在于谋求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而在于发展人的理性和个性,使人真正成为其人。
其次,个人的价值高于社会的价值。
他们认为,有利于个人发展的教育就一定有利于社会发展,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教育不一定有利于个人发展,评价教育价值也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为标准。
个人本位论的价值取向主要反映在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教育思想中。
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瑞士的裴斯泰洛齐、德国的康德、美国的马斯洛和法国的萨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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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物有涂尔干、那托普、凯兴斯泰纳等,其中涂尔干是社会本位论的提出者。
【解释】:社会本位论者主张教育目的要根据社会需要来确定,个人只是教育加工的原料,他的发展必须服从社会需要;他们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把教育者培养成符合社会准则的公民,使教育者社会化,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延续;在他们看来,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个人的存在与发展依赖并从属于社会,评价教育的价值只能以其对社会的效益来衡量。
【基本主张】:(1)、教育目的不应从个人本位出发,而应该从社会需要出发,根据社会需要决定。
(2)、个人只是教育的加工原料,发展必需服从社会需要。
(3)、教育的目的在于把个人培养成符合社会准则的公民,使受教育者社会化,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延续 。
(4)、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个人发展依赖于社会。
【对立观点】: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主张以个人为本位,根据个人发展的需要确定教育目的和进行教育的一种理论。
与以社会为本位,主张根据国家利益、社会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和进行教育的理论相对。
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国思想家卢梭、英国的洛克、美国的罗杰斯、德国的福禄贝尔、捷克的夸美纽斯、瑞士的裴斯泰洛齐、德国的康德、美国的马斯洛和法国的萨特等 。
共同体与社会读后感
德国现代社会学大师斐迪南·滕尼斯的名著《共同体与社会》不仅是学术史上的经典之作,而且对变革中我国的思想界应能有广泛的启迪。
当然,启迪并不是照搬,而是一种用以创造的资源。
在滕尼斯时代,事实上也是在滕尼斯身前身后的整个市民社会时代,人们普遍有一种得自经验与理性的认识,即过去的时代人是以群的状态整体地存在的,而个人——不是肉体意义上的“一个人”,而是每个人的自由个性、独立人格与个人权利——只是近代化以后公民社会的产物。
马克思的名言“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显得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是如此,卢梭的名言“臣民关心整体和谐,公民关心个人自由”是如此,而自由主义者把个人本位视为现代社会基本特征的言论更是不胜枚举。
但历史上那种束缚“个人”的“整体”是怎样一种状态
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这种“整体”又有何区别
而所谓现代社会的个人本位当然也不意味着“一盘散沙”(那恰恰是传统时代的特征),比起“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古代,如今社会的人际关系人际交往与社会整合的程度是无庸置疑的,那么这种“个人的整合”又与传统的整体有何本质区别
应当说,这是一切社会学理论尤其是社会变迁理论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讲的古代个人“从属于整体”是个很宽泛的概念:“首先是家庭,然后是扩大的家庭——氏族以及氏族发展而来的国家”。
我们知道,在摩尔根以前马克思尚无原始氏族公社概念,那时人们普遍认为先有家庭后有氏族,把家庭看作氏族解体后产物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起源”论只是马克思暮年、主要是恩格斯时代的想法。
而此前马克思一直把家庭、氏族与古代国家(由于西方已近代化,他把这种国家称为“东方”的或“亚细亚的”国家)都视为古代“共同体”。
这些“自然形成的(按:显然指氏族之类)或政治性的(显然指”国家)“共同体都是扼杀个性 的”,个人那时只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是“共同体的财产”——犹如奴隶是主人的财产一样。
由此便产生了所谓“古代东方普遍奴隶制”及“亚细亚专制国家”的概念。
这些概念后来成为喜欢打“语录”仗的“马克思主义”者们的百年困惑,因为人们认定“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在“原始共产主义的平等的氏族公社”解体之后,自然就无法理解那种一方面没有“私有制”而只有“公社”,一方面却存在着专制王权、剥削与“普遍奴隶制”的“亚细亚国家”了。
这姑且不论,至少我们看到在马克思那里古代家庭、氏族和更大的人群、包括所谓“亚细亚国家”在内都属于“自然形成的或政治性的”“共同体”。
而这在当时并不为多数欧洲学人接受。
因为在罗马以后的传统欧洲,“国家”(以及与“国家”相对的“社会”)长期不发达,人们主要生活在“自然形成的”(而非“政治性的”)较小群体中,诸如家庭、氏族、村社、教区、行会、采邑、自治市镇等等。
“民族国家”只是个人本位的公民社会解构了上述这类小群体之后在近代化过程中的产物,同一过程也产生了与“国家”对立的“社会”(实际是特指以个人为本位的公民社会)本身。
在这一背景下,“国家——社会”二元分析理论与把国家与“社会”都视为近代事物而与传统小群体(“共同体”)对立的二元分析理论便成为解释的利器。
滕尼斯的社会学理论即为后一种二元分析的代表。
在滕尼斯的体系中,“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而“社会”是非自然的即有目的人的联合,是个人本位的。
“共同体”是小范围的,而“社会”的整合范围要大得多。
“共同体”是古老的、传统的,而“社会”则是新兴的、现代的。
显然,滕尼斯不同于马克思,后者把传统的巨大群体“亚细亚”国家与社会都算作共同体,而滕尼斯的共同体则是小群体。
滕尼斯也不同于哈耶克这类持理性批判立场的自由主义者,后者认为公民社会(即滕尼斯所讲的“社会”)是自然形成的,而生活在理性主义时代的滕尼斯则强调“社会”是人为的理性建构物。
但有一 点是三人共同的,即他们都倾向于个人本位的社会。
从我们的角度可以把滕尼斯的观点概括为“小共同体”理论。
在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领域这种看法很流行。
英语学术界把“共同体”译为Commune(公社、村社)或Community(社区),而波兰社会学界则用okolica(“周围环境”、社区)来称之。
他们都以传统乡村为例,认为这种群体秩序很大程度上是靠“闲言碎语”来维持的,社区主要通过议论成员来调节其成员的行为。
如美国经验社会学奠基人W.I.托马斯曾引述波兰农民的话说:“关于一个人的议论能传到哪里,okolica的范围就到达哪里;多远的地方谈论这个人,他的okolica就有多远。
”不少学者都认为, 传统乡村是“这样一些共同体:它们通过口头传播来传递其文化内容”。
由于这种传播不依赖于文字、书籍等中介,因而“这种传播模式总要涉及直接的人际接触”。
这样,农村社区便应当是一个大家能互相见面并且互相认识的群体。
而传统时代对个人的压抑,则主要在这一层次发生。
显然,这种理论并未考虑这样一种状况:在远比宗族、村落更大的范围内存在着整体主义的统制力量,它在远超出口传文化与直接人际交往的时空内对个人、对人的个性、独立人格与个人权利实行压抑,甚至“小共同体”的个性与权利亦在它的压抑之下、以致于在某种情况下“小共同体”几乎无法存在。
然而这又并不意味着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的产生。
恰恰相反,它会使滕尼斯意义上的“社会”更加无法产生
其实,前述马克思讲的那种“亚细亚国家”就是有这样的性质:它与滕尼斯的“共同体”一样压抑个性,一样具有非近代的或传统的、早期的性质,但却比滕尼斯的“共同体”大得多,且具有人为的目的性或“非自然”性。
它与滕尼 斯的“社会”一样具有非自然的建构性,而且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造成破坏,但却绝无“社会”的个人主义基础,也绝不可能形成“国家——社会”二元结构中的一元即所谓公民的公共生活空间。
事实上,“编户齐民”的古代中国就具有这种结构。
秦时的法家政治便强调以人为的“闾里什伍”来取代自然的血缘族群,甚至用强制分异、不许“族居”和鼓励“告亲”来瓦解小共同体,以建立专制皇权对臣民个人的人身控制。
这样的结构既非滕尼斯的“共同体”,亦非他讲的“社会”,而且勿宁说正是它使得“共同体”与“社会”都难以成长,以至于到了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近代化过程启动的时候,出现的不是一个“社会”取代“共同体”的过程,而是“共同体”与“社会”同时突破强控制下的一元化体制的过程。
——我国近代以来越是沿海发达农村,宗族组织越发达的状况就是例子。
我把这种并非“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但却比它更压抑个性的力量称为“大共同体”。
它不是西方社会近代化时面临的问题,因而也不是滕尼斯等人论域中的问题。
然而简单化的“拿来主义”却会造成两种偏向:或者无视传统中国的“编户齐民”性质而大谈小“共同体”,把传统中国说成一个宗族自治或村落自治的时代,把“民族国家”只是近代化现象的欧洲历史强套于中国。
或者无视中国传统国家的非公民性质而大谈中国的传统“社会”,把“(公民)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二元分析模式用于剪裁中国历史。
传统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实行强控制的“大共同体本位”结构,这种结构既不能纳入滕尼斯的“共同体——社会”两分法、也不能纳入近代化以后的“国家——社会”两分法,但滕尼斯在论述由“共同体”向“社会”发展时体现的“独立的(普遍的)个人主义和由此确立的社会主义”取向,仍然是极富启示性的。
的确,无论是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欧洲还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中国,在现代化历程中都要经历“个人”的觉醒与“社会”的成长。
不同者无非在于:不仅“个人”而且连小“共同体”也受到极权压力的中国,在这一过程的前期可能会面临一个“个人”觉醒与“小共同体”觉醒同时发生的局面,正如西欧“个人”觉醒是与“民族国家”的觉醒同时发生的一样。
但西方既然并未因此而走向“国家本位”,中国又凭什么会沉溺于所谓“亚洲价值”的“小共同体本位”中呢
怎么评价卢梭的小说《爱弥儿》,内容,意义
《爱弥儿》是法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的重要著作。
该书于1762年发表,是一部哲理小说,同时也是一部教育论著,其副标题就叫《论教育》。
它描写了一个人从出生到结婚,到进入社会受教育的全过程,主张顺乎天性,让人的本性避免受社会偏见和恶习的影响而得到自然的发展。
这部书不仅是卢梭论述资产阶级教育的专著,而且是他阐发资产阶级社会政治思想的名著。
《爱弥儿》出版后轰动了整个欧洲,影响巨大。
卢梭的《爱弥儿》共分五卷,他根据儿童的年龄提出了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进行教育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对两岁以前的婴儿如何进行体育教育,使儿童能自然发展。
在第二卷中,他认为两岁至十二岁的儿童在智力方面还处于睡眠时期,缺乏思维能力,因此主张对这一时期的儿童进行感官教育。
在第三卷中,他认为十二至十五岁的少年由于通过感官的感受,已经具有一些经验,所以主要论述对他们的智育教育。
在第四卷中,他认为十五至二十岁的青年开始进入社会,所以主要论述对他们的德育教育。
在第五卷中,他认为男女青年由于自然发展的需要,所以主要论述对女子的教育以及男女青年的爱情教育。
卢梭提出的按年龄特征分阶段进行教育的思想,在教育史上无疑是个重大的进步,它对后来资产阶级教育学的发展,特别是对教育心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极可贵的启示。
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十八世纪的西欧正处于资本主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封建社会行将崩溃,更为深刻的资产阶级革命即将到来的时期。
这种情况在法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当时,法国是一个落后的封建专制国家,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这句骄横的名言,就反映了这种专权状况。
封建贵族和僧侣们凭借封建王权和神权对第三等级施加沉重的压迫,使整个第三等级其中包括资产阶级完全处于政治上无权的地位。
在经济上,封建贵族和僧侣们拥有大量的土地,控制着财政税收大权,残酷剥削和掠夺第三等级,特别是广大工农劳苦大众。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日益扩大,使它再也不能容忍那种无权状况了。
反对封建压迫,推翻君主专制制度,扫除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成了第三等级的共同要求。
卢梭和其他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正是反映了这一要求。
《爱弥儿》一书则是卢梭通过对他所假设的教育对象爱弥儿的教育,来反对封建教育制度,阐述他的资产阶级教育思想。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
”卢梭也是这样,尽管他的教育思想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在当时起过反封建的进步作用,但是由于他所处的时代和他自己的阶级局限性,他不懂得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科学,因而也不懂得自人类划分为阶级以来,教育始终是带有阶级性的,是为一定的阶级服务的工具。
正因如此,他的自然教育理论后来为不少垄断资产阶级教育家所利用,他们把资产阶级教育鼓吹为“超阶级”、“超政治”的东西,为帝国主义欺骗劳动人民效劳。
卢梭的教育思想是从他自然哲学观点出发的。
按照这种观点,他认为人生来是自由的、平等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享受着这一天赋的权利,只是在人类进入文明状态之后,才出现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特权和奴役现象,从而使人失掉了自己的本性。
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他主张对儿童进行适应自然发展过程的“自然教育”,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育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新人”。
在爱弥儿身上,卢梭就倾注了培育这种“新人”的理想。
卢梭的自然教育,就是要服从自然的永恒法则,听任人的身心自由发展。
因此,他认为,这种教育的手段就是生活和实践,让孩子从生活和实践的切身体验中,通过感官的感受去获得他所需要的知识。
他主张采用实物教学和直观教学的方法,反对抽象的死啃书本。
卢梭提倡的自然教育,在当时学校附属于教会、以宗教信条束缚儿童的个性发展的情况下,他所渴求的“个性解放”,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客观上也是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
他所主张的实物教育学和直观教学的方法,尽管十分简单,然而也有某些借鉴作用。
但是,卢梭是一个唯心主义的“自然神论者”,他所主张的从儿童的个人爱好和兴趣出发进行教育的“儿童中心论”,他所片面强调的要让儿童从个人活动中求得知识,轻视对儿童进行系统的人类积累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
与自然教育密切相联的,卢梭还主张对儿童进行劳动教育和自由、平等、博爱的教育,使之学会谋生的手段,不去过那种依高官厚禄的寄生生活,不受权贵的奴役,自由自在地享受大自然赋予的权利,人人平等,互助互爱。
卢梭认为,只有经过这些教育,才能使儿童的心灵免受宗教偏见的扼杀,及早地养成支配自己的自由和体力的能力,保持自然的习惯。
待他长到成年时,他就会善于选择一个良好的制度,在没有奴役的情况下,经营一小块土地或一个作坊,谋求自己的幸福。
卢梭的这些教育思想,对于当时的封建专制教育和宗教教规无疑是有力的批判,对于启发第三等级特别是资产阶级起来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具有相当大的鼓舞力量。
读完《爱弥儿》这部伟大的著作,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启发,我认为在我们平时的教学当中应更加注重少年儿童思想情操的陶冶,要积极引导鼓励学生到大自然中去体验自然美,锻炼孩子们独立生活的能力,培养他们克服困难和团结互助的精神,并使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有必要让学生尽可能地接触、了解、掌握一些最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关心当代世界共同关心的问题,把当代和未来的科学发展的绚丽蓝图呈现在他们面前,让他们去触摹、体验,并初步掌握。
学校科技教育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开发智力,培养能力,一切从育人出发,发展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并举的思想格局。
充分认识科技教育在“基础教育必须从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中的推动作用。
有效地培养跨世纪创新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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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文人对待政治家就像对待商人一样吗?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 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