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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支付宝的话费卡汇聚86句

时间:2019-03-21 11:11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年7月1日起施行。央行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的提问。对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每类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不同。微信红包这次就被分类为一类账户,意味着单日累计额度可能会被限制在1000元以内。针对个人消费者,《办法》规定,在支付机构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时,则II类、III类账户的单日余额累计交易限额可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为1万元。

支付账户分类管理 最高级别账户能干啥?

支付账户“分类管理”理念可谓贯穿《办法》始终,对验证级别越高的账户给予越多的功能。Ⅰ类账户只需要1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均具有消费和转账的功能,而限额较Ⅰ类账户有明显提升。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只有第三类支付账户可利用余额购买理财,而其余两类个人支付账户只可以用支付账户余额消费或者转账。值得注意的是,客户使用银行账户在平台上的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此约束。

各类账户有限额 用支付宝能否买iphone?

《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

然而,限额也并非没有“商量”,《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此前,有网友担心限额太低,“一部iphone手机都买不了。”事实上,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限额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开立账户“实名制” 是否需要证明“我是我”?

《办法》第六条明确提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落实的方式一个是“面对面”开立账户,客户可在I-III类账户中自主选择;而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账户时,通过至少1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I类账户;通过至少3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II类账户;通过至少5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III类账户。

央行官方发布的解读显示,3个外部验证渠道可以分别为身份证、手机和银行卡,从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有客户验证手段来看,普通用户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如对理财功能和账户额度无特别需求,现有客户完全可以不用再进行其他验证。

而针对III类账户开设的附加外部交叉验证渠道,并非要客户本人来证明“我是我”,而是在客户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公安、社保、民政、工商、交通等单位开展合作,去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证明“你是谁”。

央行官方微博在解读中指出,如果没有上述验证信息,仍可通过再添加2张银行卡的方式获得账户升级。

规范转账业务 支付账户能否向他人银行卡转账?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办法》对支付平台上的`转账业务进行了限制,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免费自由转账时代即将终结。

然而,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中新网记者发现,转账业务可分为三类:支付账户间的转账、银行账户间的转战和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间的转账。支付账户间和银行账户间在支付平台上的转账均不受同名限制,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间的转账则要求必须同名。

而针对此项限制,《办法》也给出了回旋余地,并非“不能商量”。具体到能否把支付账户余额转至他人银行卡取决于支付机构的评级。新规指出,如果支付机构评定为A类且II类、III类支付账户实名制比例达到95%以上,支付账户余额即可以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余额充值。

微信发红包受限 零钱发红包累计不能超1000元?

《办法》规定,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仅有1000元。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才能成为II类账户。

从目前微信认证的情况来看,一般用户只有银行卡和手机号2种验证方式,因此仅能归类为I类支付账户,根据新规,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 1000 元。

由此来看,用户仍可通过微信收发红包,但使用“微信零钱”发红包的金额累计不能超过1000元,如果还想继续用零钱发红包需要额外追加身份验证成为II类、III类账户。

【相关阅读】

1、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傻傻分不清?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叫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还是有区别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是一般企业,向支付账户充值,就相当于把钱存在了普通企业,好比是某浪迹江湖的大侠把银子存在酒楼柜上,酒楼承诺可以随时去喝酒。但是支付账户不是银行账户,把钱存在企业安全,还是存在银行更安全,大家心里都应该明白吧,毕竟大侠遇到酒楼关门,银子被卷走的情况也是不少见的。央妈考虑到大家挣钱都不容易,为了防范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老百姓口袋里Money的安全,出台了网络支付新规,对老百姓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钱,给予了更多保护性措施。

2、限额了,不能随心所欲“买买买”?

不是这样的。5000元、7500元、1万元的单日限额,以及10万、20万的年累计限额不是针对银行账户,更不是针对网购,而是针对支付账户,所以大家不要误解了,不可能有钱不让花。也就是说,限额仅针对支付账户,对银行账户并无限制,超出了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网银、快捷支付等方式付款,不会影响大家淘宝。搞限额也是为了大家支付账户的钱更安全,毕竟现在网络诈骗的十八般招数,招招要钱,就算不幸中招,损失也是有限额的吧。

3、还能愉快地充值、转账不?

4、常用的快捷支付还有没?

快过节了,想抢单价超过200块的东西,就不能用银行卡快捷支付了吗?当然不是。快捷支付不但能继续用,而且更有保障了,因为新规规定了,如果快捷支付发生了风险损失,银行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太开心了。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信用卡利率标准、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业务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剁手族透支的利息相比现在,最高可能打七折,免息期还可以超过60天,甚至每个月的最低还款金额还可以和银行进行协商。

变化1 透支利息最高每日万分之五,可打七折

目前,各家银行的透支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折合成年化利率高达18.25%。此次《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7折。也就是调整之后,日利率万分之五则变成上限,而下限则在万分之五上打七折,即万分之3.5,也就是说,以后银行收取用户透支利率将在0.035%—0.05%之间。

新规实施以后,大家办信用卡可以挑挑拣拣,选择透支利率相对较低的了。

此外,新规规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变化2 滞纳金改叫“违约金”,还多少可有商有量

账单到期时还不上最低还款额?那就必须交滞纳金了。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

目前,银行收取的滞纳金比例由央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一名用户信用卡消费了1万元,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到期还款日之前没有还款,银行目前收取的信用卡滞纳金大多为1000元乘以5%,在实际收费中,滞纳金收取最低1元。需要注意的是,滞纳金收费的基数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不过,由于各家银行政策不同,所设的最低额度也不尽相同,目前各行对于滞纳金最低收费标准不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的滞纳金收费标准中,对于最低收费标准要求较低,没有门槛或者有5元起的最低收费标准。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等最低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最低10元或20元。此外,部分银行还设置了滞纳金收费上限,工商银行规定滞纳金最高收取500元,华夏银行最高收取2000元。

在信用卡新规中,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但这并不等于还不上也不用罚钱,而是改为由银行收取“违约金”。在《通知》中,央行规定,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也就是说,今后违约金怎么收取,可能将由信用卡中心与持卡人共同决定,持卡人将有机会“货比三家”。

不过,多位银行业人士表示,这还不能代表持卡人有了完全的议价权,“比如降低甚至免收逾期违约金,持卡人可能延迟很久还款甚至不还,这样银行就要背负坏账增加的风险,所以预计和此前不会有很大变化”。

变化3 ATM每日取现额度增至一万元

对大部分持卡人来说,信用卡预借现金并不陌生。而此次新规对预借现金业务也进行相关规定。

预借现金分为三类:提取、转账和充值。首先,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由现行的每卡每日累计2000元,提高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信用卡额度内的现金提取业务,额度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这项限制的取消将更加方便持卡人向信用卡“借钱”。

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通知》首次允许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储蓄卡账户均为结算账户),但不得转至其他信用卡账户(信用卡代偿业务)和他人银行结算与支付账户。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变化4 信用卡可充值支付宝微信,利息按取现算

现金充值方面,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充值的现行政策是不允许使用信用卡向诸如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这次变更为由银行自行确定是否允许预借现金额度的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也就是说,当借记卡没有充足资金时,信用卡将可以为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

不过,为第三方账户充值实际也有指定路径和限额。央行强调,“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

不过,记者也了解到,即便可以用信用卡为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银行的利息还是存在的。而且,预借现金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所以从取现当天起,银行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

变化5 信用卡被盗刷,要予以合理补偿

《通知》中着重强调信用卡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从明确发卡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改进非本人交易处理和持卡人损失补偿等方面强化持卡人权益保障机制。

《通知》要求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详尽披露信用卡相关信息,并经持卡人获知与确认。发卡机构需要调整利率标准,必须提前45个工作日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选择按原订协议偿还款项后,对信用卡进行销户处理,为持卡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

此外,《通知》强调,如果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在现行的信用卡业务中,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都是由各发卡银行自行采用,针对日益突出的信用卡被盗刷问题,各发卡银行采用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个别银行也推出收费的信用卡保险服务。此次《通知》首次要求发卡银行通过商业保险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权交易(盗刷)予以合理补偿,以保障持卡人权益。

变化6 发卡机构不能再收取超限费

持卡人平时使用信用卡时,除了固定额度之外,还可能有10%的上浮额度,如果你不小心“刷爆”信用卡了,有可能要交一笔额外的收费,这就是超限费。也就是说,各家银行可以将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实际额度的110%,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信用卡额度是1万元,那么最高能刷卡消费11000元,超出的这1000元银行会收取一定比例超限费。

据了解,目前,建行、工行、交行、招行等银行都实行了暂免收取,兴业银行更是将超限费纳入自主免费项目,光大银行则对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免超限费。

不过,新规实施后,这部分费用将取消。《通知》表示,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决定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

变化7 费用一次性收,不得利滚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事实上,目前国内银行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方式,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最低还款额是由刷卡消费金额、预支现金金额、上期未还款金额和费用利息按照百分比计算的,而滞纳金收费的基数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因此,滞纳金等服务费用产生的复利也将带来滚雪球般的惊人数字。

换言之,因违约金、欠缴年费等产生的收费今后将一次性收取,不能再利滚利计息。例如信用额度为10000元,产生了年费100元,取现手续费30元,只能是信用额度内的10000元可以计息,年费、取现手续费按标准收取,不能与10000元额度资金一起计息。这就降低持卡人的用卡成本。

变化8 银行自行决定免息期和最低还款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目前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而明年开始,上述两项标准将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新规取消了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由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度灵活决定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免息期由发卡机构自己规定,银行到底是延长免息期,还是会缩短免息期,这将成为未来持卡人选择信用卡的一个考量因素。有些银行为了加强竞争,有可能会出现超长免息期的信用卡产品。另一方面,最低还款额可以更低。虽然最低还款额的变化,在部分银行早已经实施了5%的最低还款额,这次是通过政策,将这种变化确定下来。

从发卡银行角度来看,可以在信用卡产品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两个条件上自由组合,实施市场错位竞争战略。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明年定下的实际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还是要根据银行自己的资金成本和策略来决定。

举例而言,以后两位客户即便是持有同一家银行的信用卡,由于他们以往的消费和还款情况不同,可能银行给予的最低还款额和最长免息期都不同,甚至可能出现,同一位客户目前获得的最低还款额和最长免息还款期与未来的.标准都不一样。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八、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发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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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型

非法中介

特点:在所谓“招聘公司”的“保护”下,犯罪分子骗取务工者信任,与务工者签署协议,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后,携款潜逃。

媒体网络

特点:犯罪分子通过在一些小报、招工网站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骗务工者前来应聘,通过电话联系、汇款等方式诈骗钱财。

找硬关系

特点:此类诈骗案件中,嫌疑人往往吹嘘自己门路广、关系多,可以通过“关系”帮事主找到“好”工作,但为了疏通关系需要花钱。当事主交钱后,骗子要么逃之夭夭不见踪迹;要么拖着,好工作遥遥无期。

见面交费

特点:此种类型的诈骗案件发案最为普遍,嫌疑人多通过小广告、网络、短信、报刊等媒介,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求职者面试。面试后,对方以交纳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保险费、押金、手续费等名义收取应聘者钱款。

监控面试

特点:嫌疑人假装要对应聘者进行“面试”,事主如约到来,对方又来电话,说不用面试了,有关部门已通过监控录像对事主进行暗中“面试”,认为事主符合招聘条件,“面试”已经通过,过几天就可以上班。

但是要事主先要交纳押金和体检费,公司不要现金,直接将相关费用汇入公司账号。随后,事主从银行向该账号汇入数千元钱。汇款后,事主打电话询问何时上班,被对方告知听通知。此后,事主再也打不通对方的电话,才知上当受骗。

相关案例

案情回顾:到酒店招聘应聘,通过面试后要交充值卡?

2014年4月的一天,市民高先生在逛网站时无意中发现了一则西区某酒店的招聘信息。这则信息里简要说明了待遇丰厚,高先生拨通了网站留下的“刘经理”的电话。简单聊了几句后,对方通知高先生到酒店大堂面试。

几天后,高先生来到该酒店大堂,并拨通了“刘经理”的电话。“他让我在酒店大堂等,但是他并没有出现。”高先生说,“刘经理”只寻问了他体貌特征,然后就说面试通过了。随后,“刘经理”让高先生充电话费,说是工作联络用。后来又以办健康证为由,让高先生转账到其银行卡上。随后,这名“刘经理”关闭手机,失去联系。

2014年7月4日,警方在东莞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3部、银行卡7张、人民币12200元、笔记本电脑1台、无线网卡等物。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作案原因:只因求职被骗过,便想到以此诈骗他人

刘某落网后供述了自己作案原因和过程。原来,刘某也曾经在网上求职时被人用同样的手法诈骗得手。后来,找不到工作的他便想到了去诈骗他人。

2014年4 月开始,刘某在 “58同城”、“赶集网”、“百姓网”等网页发布虚假的酒店招聘信息,并留下手机号码进行诈骗。待被害人高某、潘某、熊某等人回拨电话后,刘某再以入职需开通工作手机为由,要求被害人购买手机充值卡,并将充值卡内金额转入到刘某的支付宝账户,或以入职需办理健康证为由,要求被害人直接将款项转账至刘某的银行账户里。

对于支付宝账户内的部分诈骗所得款项,刘某要么是转账到银行卡,要么是用在了网页的账户充值、消费等,等待实施下一宗诈骗。截至2014年7月4日,刘某的支付宝账户共转入诈骗所得款项7410元。

2015年3月11日,市第一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7410元。

法官说法:网络求职勿轻信高薪招聘信息

市第一法院法官龚凌介绍,招聘网站上时常出现对求职者要求不高,薪水却很诱人的“急聘信息”。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刘某,就是利用了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实施诈骗。案件比较特殊之处在于,刘某采用让被害人购买充值卡的方式每次骗取几百元不等的小额钱财,让一些人放松了警惕。案例中这种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或网络终端向不特定人群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统称为电信诈骗。由于电信诈骗受害人的不特定性,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其社会危害性相应较大。

对于网络诈骗,市民应做到“四不二要”:

1.不轻信、不理睬:即不轻信网上的.信息、网站链接、电话和手机短信,对这些来历不明的电话和信息不接听、不回复;

2.不透露、不转账:既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账号、密码等情况,更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

3.要核实:既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又要核实对方所述情况的真假;

4.要报案:这是很有必要提及的一点。只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作案细节如电话号码、汇款账户等,才有助于公安机侦查破案。从这个角度而言,“及时报案”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而不报案不仅是对自己财产权益的放弃,更是对犯罪的一种容忍和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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