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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婉拒绝入职的话汇聚96句

时间:2019-06-21 21:09

Dear Dr.XXXI am very fortunate that both your Institute and Stanford give me offer at last. However, it proses to me a very hard problem of choosing indeed, for both are my favorites. I also so know many professors at Stanford come from Rochester such as Professor XXXX.After careful thought and with great reget, I must say I would go Stanford University to further my academic career for several reasons that convince me at last. One of them is Stanford ranks NO.

1 in Phys., E.E.,Graduate School..., which provides with me much more opportunities to be excellent in many potential fields though its optics is not as stronge as Rochester which ranks 1st in Optical Engineering in the world.

Another reason is my best friend I ever had is in the CS department of Stanford Univerity and I really hope to be his schoolmate after a departure of 8 years and 20000 kilometers.But here, I still want express again my deep gratefulness to your offer and warm welcome. I hope and am sure we will have opportunite to cooperate in the future.Sincerely yours,XXX

10月13日,平常的一天,对于慢节奏的成都,既无新事,也无旧忧。HR陈力和往常一样打卡上班。

公司研发部一共6个人,3个人都提出要辞职了。一早程序员戴翔就来要离职证明。陈力很无奈,公司福利待遇不太好,确实对员工有亏欠,但想到他们集中离职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招聘压力,而且项目还特别紧急,陈力心中是不满的。于是在离职证明上,陈力多加了一句话:

“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既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又如实写明了离职原因。陈力脑子里一下子闪现出两个字——完美。于是拿出公司公章,盖了上去。想不到的是,正是陈力的这样一张离职证明,让戴翔丢了已经谈好的工作。戴翔的愤怒因离职证明丢了工作戴翔想不到自己这么容易就拿到了离职证明。在公司只呆了半年,公司办公环境太差,一直不给买公积金,而且工作特别多,说好的增加人手也迟迟没有落实。

戴翔早就不想干了。10月9日他递交离职申请,想不到10月10日再到公司,老板就抱走了服务器不让他干活了。这次离职办得既潦草又痛快,连工作交接都不用了。戴翔心里是一万个高兴的.。然而,戴翔高兴得太早了。在他拿着离职证明去新公司报道的时候,却被拒绝了。新公司的HR,在戴翔的离职证明上给他画了个重点:喏,项目没完成就离职,这样的程序员,我们不敢要啊!戴翔比交通管制后南北高架上的“独行侠”还郁闷:见过丢工作的,但没见过我这么丢的,我不服。于是戴翔跑去跟原公司撕逼,将自己的离职证明贴在了原公司的玻璃上,名字、职务全部公之于众。可以说是出离愤怒了。陈力的懵逼我写的是事实怎么了原公司HR陈力很生气,好心给开了离职证明,跑到公司来闹什么?我写的是事实,还不让说了?额,好像还真不让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这4项内容是必须写明的。那陈力写的“项目没完成就离职”算什么?

巧了,这属于离职证明的禁列项,也就是说这是离职证明上万万不能写的。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可是陈力就写了,该咋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8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要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要么承担赔偿责任。陈力的离职证明已经造成了戴翔丢掉了工作,这样看来,公司少不了要赔一笔钱了,而且连发票都收不到。把事做好的同时一定要把情绪藏好

其实陈力这样的错误,很多HR也可能会犯。大家都第一次做人,谁没有点小情绪呢?但每位HR都需要记住的是:别让情绪化毁了你的专业度。在离职证明里加上一两句话,看上去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其实显得HR不专业,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欠缺。小汇曾经有一个同事,能力强,够专业,小汇不会的问题经常向她请教,她简直是HR部门的智多星,领导宠着,渐渐地持才傲物,经常对同事横挑鼻子竖挑眼,记得有一次一个同事问了个简单的Excel问题,结果被她大声反问这么简单还要问人吗?同事直接面红耳赤。而且经常不给领导面子,有几次开会过数的时候,领导安排她校招,她立马抱怨出差太辛苦,还没有补贴,领导都下不来太。后来虽然她专业知识过硬,但渐渐也没有人愿意和她一起工作了,毕竟谁也不想被怼。一位原本优秀的HR,因为过于情绪化,变得不受欢迎,还被孤立了。谁都会有情绪,但能不能控制好情绪看出一个人的修养。特别是HR,每天都要应对公司内和公司外形形色色的人,麻烦的事情很多,但如果容易情绪化,无论对员工还是对外人都有损公司的形象。

就算再情绪化,也别说情绪话,更别做情绪化的事情。像陈力这样不满员工离职,离职证明上多加一句话很简单,但公司却要为此付出一笔不菲的赔偿款,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值了。

一、写作要求

1.态度恳切、措辞委婉。

2.不要批评对方。

3.含蓄性。

4.简洁性。

二、写作方法

第一段:写出辞职的心理(当然不一定是真的),你可以写一些客套的句子。例如:经过多方面的考虑,我打算辞掉所从事的职位……,或者:因家中变故,我打算申请辞去我的工作。因此整个第一段可以这么写:

尊敬的人力资源经理:

您好!

经过我的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我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我知道这对于您来说,是非常难以作决定的事情。

第二段:说明您自己考虑的辞职的时间(尽管您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将按照固定的离职日程办理离职手续,但这样说并不是画蛇添足,大多数情况下,你都能够争取到提早离开的时间)。

例如: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的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协助您对新人进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悉工作。另外,如果您觉得我在某个时间段内离职比较适合,不妨给我个建议或尽早告知我。

第三段:说明您在这个公司里的经验积累,尽可能地去赞扬公司对您的栽培(不论您有多么大的委屈和气愤,都不应该在辞职信里表露)。

例如: 我非常重视我在“……公司”内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过“……公司”的一员,我确信我在“……公司”里的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益。

最后,请务必使用亲笔签名,而且签名要尽量刚劲,并写好日期。

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拿不到报酬怎么办

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你必须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工作证、工作服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合法而有效的主动离职方法是

在辞职通知上同时注明:请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结清应负的工资。

如果公司不予办理,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请他们依法监督执行。

辞职理由得当,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签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等。

辞职的理由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都可以,不用单位同意,可立马走人。

广州劳动法规经济裁员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在破产、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营方式调整等需要减少员工维持企业运营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裁员,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该条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但是以下人员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解雇: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有补偿金吗?

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

无论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事实存在,在本身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现行的《劳动法》,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式予以补偿;工作时间未满一年者不补偿。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则删除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句话,也就是说企业裁员故意抬高门槛、找茬,如“末位淘汰,终止劳动合同”等等,今后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将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

此外,新法还加强了对老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是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单位终止合同的同时,也还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公司裁员有哪些条件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条件举证相对容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无法院出具的重整的裁定,不能以此为由裁员。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目前金融危机下用人单位裁员的主要理由,适用此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且是严重的困难,这需要对企业相关财务状况进行举证,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金融危机为幌子而进行裁员,实际上生产经营并没有受到影响,这就会让裁员行为陷入违法解雇的风险中。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注意适用该条件时发生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能立即裁员,而是先要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方可裁员。如果未经变更劳动合同即裁员,也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注意这里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客观经济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用人单位裁员之后要给被裁的职工给予相应的补偿金,同时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试用期辞职公司不让走怎么办

试用期辞职公司不让走怎么办:

网友提问:

我在现在的公司干了两个月了,规定的是试用期三个月,但现在我觉得这份工作并不适合我,我不想干了,想辞职,也给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但是公司以未满试用期为由不让我离职,如果我强行离职就不给我发工资,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您好,试用期是可以辞职的,只要您提前三日通知了公司,并把手头工作都交接好了,您就可以离职了,公司也应该支付您试用期应得的工资。如果在您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不让您走,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是申请劳动仲裁。

试用期辞职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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