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上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莱芜市总、区总的各位领导一直以来对凤城街道工会的关怀与支持。今年,凤城街道工会在莱芜市总、区总的带领下,按照工作要求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动:
一、深入开展了基层工会规范摸底调查活动,深入企业,对职工入会率和企业工会建会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对建会的企业按照六有(有门牌、有印章、有办公室、有经费、有活动、有档案
二、积极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深入各建会企业对查保促活动进行检查。发放“区查保促活动职工排查调查表”一百余份,同时积极与企业签订了群众性安全生产责任书,强化其安全责任与意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
三、对企业进行两个《条例》宣传,依法推进《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实施,充分发挥工会舆论宣传阵地作用,利用各企业厂报、厂刊、宣传栏,对职工进行条例内容的讲解和宣传,以及《两个条例》答题活动,让职工切实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企业事务进行监督,掌握职工的话语权,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依据“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责任,由上一级工会来承担”的要求,乡镇(街道)工会应履行双重职能,即:不仅承担工会机关的某些职能,还要担负基层工会的`职能。它既是辖区范围内工会工作的组织者,又是执行者,是辖区内所属企、事业及机关、团体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乡镇工会应当更多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直接承担和处理新建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工作以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面对新的市场格局和利益关系,基层工会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维权。工会维权工作是一篇大文章,它的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到多方面的权利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和调整,加上目前民主法制还不健全,工会的实际地位还不高,工会在履行维护职能方面未能完全到位。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确立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支持配合、工会主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维护好职工物资利益的同时,还要依法组织职工从源头上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自我维护意识。职工群众既是工会维权对象,也是工会维权力量。为此工会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安全教育,使职工群众从学法、知法、懂法到自觉用法。真正地实行企务公开,把企业各个单位的各种奖励、工资、及分配政策全部张贴,让职工群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加大企业民主管理的透明度。
最后、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企业要不断强化劳动技能培训,工会也要积极参与,利用不同形式、不同地点,开展劳动竞赛等活动,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利用政策激励职工,使其能用心学习、积极学习,并及时运用到实践中去。根据时间情况,合理调解基层单位生产计划,使职工能有时间参加一些有益的活动,既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又拉近了职工与组织的感情。
当前职工队伍日益扩大、内部结构更加多样,职工群众思想观念、利益诉求、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基层工会组织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学习自觉性不强,思想认识不够。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没有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主动学习的自觉性还不够高。
二、工作主动性不强,落实力度不够。有的工作抓得不够紧,有的工作不推不动,存在“临时抱佛脚”的现象,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主动出击。
三、工作创新性不强,担当意识不够。存在惯性思维,政治敏感性不强,工作凭经验办事,在办文、办会、办事等方面不能做到内外一致,不能紧跟领导步伐,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实现工作事半功倍。
正确处理好工会工作开展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之间的关系,是在开展工会工作中极力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首先应该工作上关心职工。使全区广大职工安心地、心情舒畅地在工作岗位工作,释放出人生蓄积的正能量,为把我们莱芜建成“宜居宜业宜商宜游四位一体发展新区”而默默地奉献着青春热血。
其次、生活上照顾职工。让职工生活在一个温馨、怡心和爽心悦目的环境里,使其称心如意。利益上维护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首项本职工作,同时让广大职工们共享发展成果。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其关键也就是维护好广大职工群众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困难上及时解决。工会组织是职工的娘家,是职工的温馨之家。“子女回到娘家就是无话不说。”有什么困难也就坦露,就能及时得到工会组织的有效解决。
最后、情感上心系职工。“人是高级复杂具有理性思维的高等动物。”是一个情感世界相当丰富的动物。有什么喜怒哀乐就要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因此在情感上心系职工、关心职工,使他们放下包袱,轻松愉快,轻装前进。诉求上满足职工。职工的诉求是我们工作的信号源,职工的需要是我们工作的方向,职工的困难就是我们工作及行动的着力点,使职工们生活、工作在这温馨的环境里,深感自己是主人,增强其主人翁地位,并努力朝着一个正确方向而奋勇前进。
谢谢各位!
凤城街道办事处工会
20xx年8月2日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应对工会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了解。
工会最早产生于18世纪末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社会经济矛盾是同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发展阶段,其实质及表现形式也不相同。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存在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即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他们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经济矛盾的集中表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经历了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三个阶段。从严格意义上讲,“无产阶级是由于产业革命而产生的”。而在此之前的简单协作阶段和工场手工业阶段,也存在帮工、学徒和手工业工人等一些雇佣劳动者,他们都是雇佣工人的先辈,并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工人阶级,而只是工人阶级的前身。现代工人阶级是在机器大工业阶段产生的。这是因为,由于产业革命而兴起的机器大生产,创造了手工业小生产无法比拟的劳动生产率,从而彻底排挤了个体手工业和手工工场等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而使工人成了机器的单纯附属物。因此,机器大生产完全割断了工人与小生产、小私有者的联系,从而造就了一个全新的,同机器大生产紧密相联系的,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产业工人阶级,即工人阶级。同时,也形成了以占有社会生产资料,使用雇佣劳动为特征的大工业资本家阶级,即资产阶级。因此,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而相伴形成的。
产业革命使社会的阶级对立简单化了,这种对立主要表现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和资本根本对立,工资和利润直接对抗。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榨取剩余价值,资本家为了获取剩余价值就要千方百计地通过增加工时、减少福利、增加劳动强度等方法降低工资,提高利润。这就
工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之初,只是为维护工人阶级的经济利益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各个工会彼此之间是孤立的,还没有形成整个产业和整个社会的联合,这也是工人阶级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最初的和最原始的组织。但是,工会并不是只停留在维护经济利益这个性质上,而是由在经济斗争中维护个别的和一部分工人的经济利益,逐步发展到进行维护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的政治斗争。这样,以19世纪中期欧洲的三大工人运动为标志,工会开始逐步发展成为工人阶级的政治组织。19世纪下半叶,随着工会运动和阶级斗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了工人政党,工会运动开始进入与工人阶级政党运动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历史时期。
中国工会的诞生要比资本主义国家晚100多年,它产生于我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时期,当时的社会经济矛盾主要表现在无产阶级同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之间的经济利益上的根本对立。中国最早的一批产业工会,诞生在外国殖民主义者在中国开办的一些资本主义企业中。中国工人阶级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之下,地位极其低下,其劳动条件极差,劳动强度极大,经济收入极低,所以中国工人阶级所受的剥削更为惨烈。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工人为争取自己最基本的经济利益而成立了工会组织。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工人运动也不断发展,工会也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过程中发展为政治组织。中国工会从产生之后,很早就和无产阶级政党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很快地发展壮大起来,并成为中国共产党联系工人阶级,组织革命运动乃至武装斗争的重要依靠力量;直到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工会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治体制中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可以说,中国的工会从产生之日起就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一点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工会。
在社会主义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更具体地讲,也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因社会经济矛盾,具体地和直接地是在劳动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或者说,这种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表现为劳动关系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最直观的表现是工人和雇主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展开。工会就是在劳动关系矛盾斗争和发展中,工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而自愿结合成的与雇主对抗的组织。工会最基本的活动即是围绕着劳动问题,诸如提高劳动工资、减少劳动工时、改善劳动待遇等展开的。在市场经济中,工会是作为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的。脱离劳动关系,工会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没有工会便构不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经济矛盾也同样集中表现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劳动关系矛盾的存在是工会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原意是指劳动者同劳动力使用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但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并非原来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表现为一种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者同国家发生了关系,用国家行政机关来调整劳动关系;正是由于计划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异化,工会存在与否,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原本性质开始复归,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下的国家与职工的关系逐步转变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并向市场化、契约化方向发展,从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之间也将会发生磨擦和冲突。同时,随着对外开放和私营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重新出现了劳资矛盾,这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显得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家制订有关法律来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另一方面,工会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同劳动力使用单位进行协商谈判,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了解了工会的产生和发展之后,我们再来探讨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工会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工会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共同构建了工会的地位,这种地位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定的,是通过工会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和广泛的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而实现的。
工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是指工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具体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地位主要是通过工会对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而体现出来的。工会产生并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矛盾,作为社会经济构成一个基本要素直接参与这种经济关系运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缺少工会这一要素,或这一要素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社会经济关系便不能正常运行,社会经济矛盾也不能有效的得到调节。我国工会在经济关系中地位集中体现在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在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成为劳动关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是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是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中的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可以这样认为,没有工会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便不可能有一个规范的和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样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运作。工会的地位表现在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运行中,没有工会的参与和介入,劳动关系将是不平衡的或是残缺的。工会的地位还表现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作为一方代表的工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不仅是劳动者一方的代表,而且是协调矛盾的组织和力量。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工会在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其地位也会越来越高,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其地位,这也是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
工会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工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工会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特点主要体现在工会是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下,被看重和突出的是工会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即政治地位,工会主要是作为一个社会政治团体发挥作用的。在市场经济下,工人阶级仍然是党的阶级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只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不变,工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社会政治团体的地位也不会变,党仍然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就必然要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特点,最基本和最突出的就是广大的劳动者群众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始终坚持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断扩大劳动者群众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从法律上对其地位予以保障也是一个必然的要求。
工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工会在现实的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和声望。工会应该关心并参与广泛的社会生活,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为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时期,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会必须承担更艰巨的任务,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是党的重托,职工群众的期望,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许多改革政策和措施都涉及职工利益,在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权利、经济利益、政治地位、民主权利等方面,遇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党需要工会组织更好地关心职工疾苦,重视职工利益,反映职工要求,更加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职工群众需要工会敢于和善于为自己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民主渠道和社会调节作用。工人阶级和工会与党之间的这种亲密无间的血肉联系,在新形势下显得更加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依靠职工群众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工会在这方面的工作非常艰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使劳动关系由国家与职工的关系逐步变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并向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清晰,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更加明确,工会代表职工调节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突出出来;发展市场经济要依法规范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面的行为,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要求工会加大参与立法、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的力度;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使得工会的组织建设任务异常繁重;经济发展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改革开放既要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又要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对职工队伍腐蚀的进一步加重。因此,新形势下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了,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劳动关系的变化,工会与劳动者逐渐形成一种利益上的更紧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自然要以工会作为自己的利益组织而拥护和支持工会,而工会也必须要以劳动者为基础和依托来形成自己的组织力量和社会影响,工会与劳动者切实地联系和结合起来,工会的地位和权利具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这些都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工会的地位。
二、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没有不讲权利的义务,更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正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这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的主体都应该依法行事,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工会作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也不例外,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赋予了更加广泛、具体的权利,同时也相应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义务。工会法确立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即劳动关系三方格局)开始形成,工会的实际地位是,在国家和企业面前是职工利益的社会代表,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赋予工会在国家和企业面前以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资格,即工会享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则没有这一权利。另一方面,相对于广大职工群众而言,这同时又是法律所规定的工会应当履行的义务,工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职工的利益受到企业或者国家的不当政策或者行为侵害时,工会有义务出面代表职工据理力争,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有权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加以维护,而且还需要工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
(2)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
(3)对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
(4)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5)工会有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工会有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此外,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三同时”项目的使用进行监督。
(6)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在我国,停工、怠工事件还不同程度地时有发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职工的正当愿望或要求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或者答复,职工不得已所采取的消极做法。我国的停工、怠工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罢工,但如果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也会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种时候,工会首当其冲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有关方面进行交涉,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由于工会组织与职工联系较多,比较熟悉和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也容易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矛盾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协调,有利于问题得到更快更有效的解决。
(7)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有权为其所属的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可以为所属的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2、工会的法人权利和义务
此外,工会法还规定了工会的一些法人权利义务,主要有:
(1)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权利。本法第十四条直接赋予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些工会自成立之时起就具有法人资格,法律同时规定,基层工会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
(2)依法获取工会经费的权利以及依法获取工会办公或者开展活动所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权利。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3)工会财产、经费独立的权利。工会法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4)工会法人义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3、工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必须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二是吸引和组织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努力完成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任务。
三是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是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五是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工人阶级向来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因此,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大力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离开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一切都无从谈起。工会作为工人阶级最基本和最直接的组织形式,团结了工人阶级中大部分的职工群众(包括产业工人、知识分子和管理者阶层),这就要求工会组织应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当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名副其实的建设者。
工会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主要应当着眼于调动、保护和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以自己特有的手段和方式,解放生产力,保护生产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要组织、支持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并使他们的劳动成果真正同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紧密结合起来。这是调动、保护、发挥好职工主人翁积极性的关键所在,也是推动改革开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最有力保证。工会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目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是发掘职工群众的智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形式,从而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主力军作用。所以,工会法立法宗旨之一也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制度,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各人民团体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成部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工会法的任务就是以宪法为依据,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基本职责。
一、工会的性质
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我国工会的性质,即如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1、工会的阶级性
工会的阶级性,是指工会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并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工会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中国工会
第二,工会必须维护工人阶级利益。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虽然它维护的重点是工人阶级群众的具体利益,但必须把维护总体利益和维护具体利益结合起来,这是一项工会的基本职责。
2、工会的群众性
工会的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本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组织。工会的群众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的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范围内的广泛性。工会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工会始终是工人阶级实现阶级联合的最广泛的组织。确定工会组织是否具有广泛性,主要着手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看工会的组织程度,即工会的会员在整个工人阶级成员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要看工会组织同本阶级群众之间的联系,即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密切程度,这是真正反映工会组织广泛性的实质内容。所谓实质内容,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如果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则会极大地有利于工会组织程度的提高。因此工会密切同本阶级群众的联系,是工会实现广泛性的客观要求,如果工会脱离广大职工群众,则不可能真正达到组织的广泛性。
其次,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方面。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问题。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主体,是工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对工会的信赖和支持是工会最基本的力量源泉。如果一旦失去工会的代表性,就会失去本阶级群众,那也就无工会群众性之谈。
再次,工会的群众性还体现在工会组织内部的民主性方面。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是工会群众性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工会内部的事务应当由会员群众当家作主,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二是工会内部应该具有更充分、更广泛的民主生活。工会工作要依靠广大的积极分子和会员群众,工会的活动要从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出发。工会的一切问题都要经过民主程序,工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置于会员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中。三是工会在工作方法上必须采取和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不同的工作方法,即采用吸引的方法、说服的方法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
最后,工会的群众性还体现在工会组织的自愿性方面。工会不是按照某种指令组织起来的,而是职工群众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愿望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工会组织的自愿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二是工会组织或者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适合大多数群众的觉悟,建立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3、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的关系
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不可分割的。阶级性离不开群众性,以群众性为基础;群众性也离不开阶级性,受阶级性的制约。这两个方面如果失去任何一方,工会就不成其为工会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群众性往往被弱化,而更大程度上,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则是突出了工会的阶级性,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也都由国家来代表了,因而,工会无法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其群众性自然也无法突出。二是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分,把工会看作是一个单纯的阶级组织,发挥其阶级组织的作用,即发挥在政治关系中的作用,在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三是由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人民内部的政治民主生活不够健全,工会内部也很少进行民主建设,职工群众把工会看成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或者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甚至企业行政的一个科室。这些都使得工会带有“官办”气息和行政化倾向,使得工会不同程度地脱离了广大工人群众,从而使得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没有按它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会在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基础上,必须突出工会的群众性。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由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用人单位更多关注的是经济和利润,存在着忽视安全生产,片面追求利润的现象,致使当前安全生产的情况十分严峻,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乡镇、外商投资、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客观上要求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这正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内容,也是工会安身立命之本。只有突出工会的群众性,才能使工会工作适应劳动关系变化的新要求。
其次,深化改革对外开放,企业的经济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发展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工会组织的广泛性,这就强调突出群众性。
再次,为使工会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工会必须进行自身改革和建设,而工会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源泉是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必须突出工会的群众性,增强工会内部的民主生活。
二、工会的基本职责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初,工人群众为了保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自愿联合起来成立工会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工会这个组织武器,形成整体和集中的强大力量,让工会更有力地代表自己直接地抗衡于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也是工会产生和存在的最本质的动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会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侧重点就是组织职工同资本家作斗争,利用罢工、怠工等形式,迫使资本家妥协,争取增加工资、减少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争取与此有关的劳动立法,保证工人集会、结社、罢工等政治权利,这是历史发展中的阶段性阶级对立的产物。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上升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党和政府都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从整体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工会仍然必须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为基本职责,这是因为:
第一,工会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市场经济的经验证明,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转和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的必备条件,它也是最难协调的一种关系。其中,劳动力这个要素本身是社会的人,他们有人格尊严、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有思想感情的要求,在中国,劳动者还有主人翁的地位的权利。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也是在生产过程中惟一会自动作出反应的生产要素。当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以至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时,甚至他们作为社会人的思想感情上的要求得不到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满足,他们就会作出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不利的反应。反之,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要求有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来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个组织就是工会。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领导工人为实现正当利益而斗争,促进资方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劳动关系就会趋向稳定,生产就会发展。工会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调动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济的发展。没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就不可能建立和保持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制的多元化,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利益分配的差别化,以及企业行为的自主化,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使工会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更加重大。在这种形势下,党更需要工会时刻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重视职工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行政更加需要工会及时转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团结广大职工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职工群众更加需要工会从他们的利益出发,敢于和善于为他们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关系尚不规范,劳动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弱者地位。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常常受到漠视和侵犯的情况下,职工群众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就是希望工会为他们撑腰,解决实际困难。近年来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例子说明,如果我们工会组织不能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不能为职工群众服务,不能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工会组织的生命力就要受到影响。
第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形式和劳动分工,这在工人阶级内部形成了具有不同权利和利益特征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职工群众在就业、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住房分配等方面的具体利益与其他各部分人民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必然要求工会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时间还不长,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许多具体制度,要在探索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各项政策来实现,如工农业产品价格政策、不同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各类企业中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政策等等。由于对下情了解不够,制定政策中的估计不足和协调照顾不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够等等工作上的缺点和失误,也可能产生忽视甚至损害职工群众某些合法权益的偏差。
第四,我国是在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以及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党内和政权机关中,为官主义、家长制、贪腐现象明显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不仅需要国家的法律保护,也需要工会即职工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工会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维护职能,否则就会脱离群众,为群众所摒弃。
第五,我们国家仍然具有一般国家的一切政治职能和政治权威,这些政治职能和权威在社会生活中带有强制性。这些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可能存在着局部的失误或者错误现象,从而损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工会即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应当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
建国以来,工会在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上,很长时期内强调得不够。引起这个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在旧体制制约下,工会长期作为党政的附属机构,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长期被忽视,这就使得工会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职工群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工会的这一基本职责一直在不断地得到加强,但相对于目前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断遭到严重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的局面,还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予以强调。因此,工会法修正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本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从各个方面对这一职责予以保障和体现。此次修改工会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责。
本条突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是工会自身性质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坚持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仍然严重存在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强化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的突出体现,也是党对工会的基本要求。只有从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确保国家的总体利益更快更好地得以实现。
强调工会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身份,并不否认党组织代表职工,也不否定政府及企事业行政代表职工,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说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是指在劳动关系调整面前,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这只有工会能代表职工,别的组织是不可能代替的。例如,企业行政本身是企业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代表,而政府有关劳动部门又不属于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不能充当职工代表者的角色。所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只能是工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还需要在工会维护的内容上作出相应的调整。这就是工会的维护是以维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益为中心内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维护,更注重从政治的角度对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进行维护。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维护应该从更基础和更切实的层次和内容出发。具体表现为:在维护的利益主体上,应该明确为主要应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或直接生产者。在经营管理者也是工会会员的情况下,工会对于他们的个人利益也需要维护,但工会不可能代表因而也不可能来维护他们作为经营管理者阶层所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的权益。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者,其维护的具体内容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即“劳权”为基础的经济权益而展开的。劳权是工会维护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险权、职工教育与培训权等,我国的工会立法关于工会的权利主要也是围绕着以上的内容规定的。但工会对于职工利益的维护,不仅限于劳动的经济的方面,还应该扩展和涉及到社会和政治的权益方面,这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参与权利、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时,应当处理好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的关系。坚持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相统一,是中国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时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长期以来,我国工会并不是对于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维护不够,而恰恰是在维护职工具体的合法权益上存在着差距。这种情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利益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冲突越来越突出,在这当中,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代表,总体利益是也以各个具体利益的合理调处为基础实现的。所以,各个具体利益的代表者,只能是以所代表的具体利益为出发点。如果每个具体利益的代表者都以总体利益的维护作为自己维护的首先的和重点的内容,那它就失去了这种具体利益代表者的资格。同时,也就无法再进行具体利益的调处,进而无法实现总体利益。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要以维护劳动者或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重点和出发点,但这一维护以不损害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为前提。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释义】这一条是对劳动者的工会结社权的规定。
对于这一条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一、工会结社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的自由。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结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所谓结社权是指公民享有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者组建某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权利,并享有以该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或者其成员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只要是依法行使结社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就不得加以阻挠和限制,否则也就谈不上公民结社自由了,也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本条在宪法有关结社权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参加和组建工会组织的结社权进一步作具体规定,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所谓参加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加入已经成立于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内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这些单位之外的基层工会联合会。所谓组织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可以在这些单位之外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
对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的工会结社权不得存在歧视性待遇,不得因为他们来自不同的民族、种族,从事不同的职业,信仰不同的宗教或者受教育水平高低不平等,在依法行使工会结社权时有所不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台湾省的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任职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依法申请加入基层工会委员会,笔者认为,应当受本法的保护。另外,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也有一些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并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长期任职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果这部分人申请加入中国工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笔者以为,中国工会也应接受这些人作为其会员,并要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工会组建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大,新建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难度较大,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比较低,特别是在全国240余万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中,大多数都还没能建立工会组织。造成上述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工会工作存在误解,把工会看作是企业的对手,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如有的公开扬言谁参加工会就开除谁,有的则是对工会会员、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人身伤害,致使大批职工难以实现自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情况看,问题大多出现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因此,这次工会法修改对工会结社权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法律责任。
所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不得理解为对非法组建第二工会的行为不能干预。
二、什么样的单位中的劳动者享有工会结社权
主要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这里所说的企业,主要包括各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大致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这里所说的机关,不包括国家军事机关。
这里所谓的在中国境内的“境内”的“境”,是指“关境”,即我国海关所管辖的“境”,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因公派驻境外,仍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工会,享有工会会员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会员义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工会法没有列入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之中,所以也不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这一点的规定,确定了工会会员的大致组成。其实,本法第二条已经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在阐明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并使这二者有机结合的同时,也指明了工会会员的组成和范围,只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本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只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才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成为工会会员,其他阶层成员特别是作为工会对立面的资产所有者不能成为工会的会员,否则也就背离了工会组建的本意。
所谓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是依赖于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这部分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关系往往十分紧密,相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比较容易产生加入工会组织的需求,且也需要工会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次工会法修改过程中,有些同志提出,现在有一些职工股票收益或者其他投资收益远远超过其工资性收入,而且还存在许多职工持股企业,针对这些现象,是否可以考虑删去本条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规定。这里的“工资收入”应当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对在企业、事业、机关中工作的职工只要要求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都应当吸收他们加入工会,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所谓体力劳动者,是指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和有些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通过体力消耗提供服务的人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体力劳动者是国家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同样,这部分劳动者在工人阶级队伍中占大多数,且结构复杂,是本阶级的基本成员,在本阶级政党领导下担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任。工会组织应尽可能地把这部分劳动者吸引到工会中来,在不损害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情况下,应大张旗鼓地、行之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具体利益。所谓脑力劳动者,是指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从事以消耗脑力为主的活动的劳动者。例如:企业的管理者、工程师、经济师、教师、医生以及文学艺术工作者等。脑力劳动者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分属并依附于不同的阶级。在私有制社会中,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机器”并垄断科学文化和技术知识,脑力劳动者大都为剥削阶级服务,因而处于与体力劳动者根本对立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全体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不再体现为阶级对立关系,而是共同成为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成员,因而脑力劳动者也是工会会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脑力劳动者发挥着巨大作用,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绝对必需的因素,对此,工会要尊重知识,珍惜他们的劳动,维护好脑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释义】本条规定了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和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我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境内的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也就是说,宪法是一切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工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条条文中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而其中规定的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工会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根本活动准则。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修正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关于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主要应当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工会活动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劳动者或者职工群众的利益,无论是工资福利、劳动条件或精神生活上的满足,归根到底是受生产力发展制约的,是受经济发展制约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才能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真正得以改善。因此,发展是硬道理,是中心任务,无论是深化改革还是保持稳定,都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进而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从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来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对工人阶级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代表和维护。因此,工会的全部工作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立足全局,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来开展。这是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也是工人阶级的总体利益,是职工群众实现其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的根本保证。经济不发展,职工的一切福利都难以增长,因此,不能离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讲工会工作,不能离开发展讲保障,不能离开改革讲维护。工会应当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应当把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会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
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力军。工会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群众组织,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统一起来,是工会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活动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
但是,工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的是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不是一项具体工作。工会不是党组织,不能对改革和建设实施政治领导;工会也不是政府,不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实行宏观调控和总体规划。工会是一个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开展工作的着力点应当放在做好人的工作上,即履行好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基本职责上,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投身改革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和建设任务,推动生产力发展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因而,工会主动加大协调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理顺职工情绪,调动职工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使职工能够在经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主力军作用,这实际上就是为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从根本目的上看,工会突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第二,工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新时期工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找到处理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方法?只有创新工会工作,善于研究和解决工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不断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工会工作创新主要表现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的创新、维权的方法的创新以及组织效率的创新等等。同时新时期新阶段工会工作的创新,必须与党中央的要求和国家 的战略部署一致起来。
一、新时期工会工作创新存在的新问题
1、工会干部对工会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工会工作的创新能力与当前形势的要求存在差距。
工会干部对新时期要求和工运工作最新理论成果掌握不够,只是站在事物发生的表层,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发生的新问题缺乏用大局意识、发展的眼光和积极的手段去应对的能力。片面地认为自我发展就是搞好生产经营,工会工作与全面发展关系不大。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各项改革改制后带来的变化问题
第一个变化是从过去的完成利润指标,到现在的明确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第二个变化是企业隶属关系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企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市场经济的确立,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把企业推向市常形成众多无上级主管的企业集团。
第三个变化是分配机制的变化。我们一贯主张的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方式,其内涵被充实、被完善。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四个变化是职工思想的变化。一方面,竞争上岗、竞聘上岗制度的逐渐形成。另一方面,分配方式的变化使职工更关心自我和企业的发展与经营。
3、工会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
基层工会组织缺乏活力,维权机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干部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工会工作整体水平和能力亟待提高等。基层经审会虽然组织机构健全,但职能作用发挥不够。首先是工会经费不能按全部工资总额2%征收。其次是基层工会经费中自留部分不到位。三是基层工会存在领导不重视,财务、审计人工作制度不健全,财务审计人员素质低等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对新形势,新问题,新变化的思考
1、对增强交通行业工会凝聚力的思考
工会有没有凝聚力吸引力。衡量的标准本人认为主要有三点:第一是职工对工会的认识。每个职工应该对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工作有所了解。当前在交通行业中部分基层工会工作不到位,在职工中认为工会就是组织职工玩一玩,吃一顿饭。不能实质性地为职工办实事。因此每一个工会干部首先必须明确工会在单位中的性质、地位、作用。努力履行工会职责,继而使职工真正理解、明确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第二是职工对工会工作的活动参与程度。凝聚力强的工会,各项工作和活动职工都能积极参加。第三是职工对工会的满意度。这是衡量工会凝聚力的根本标准 满意度决定凝聚力,只有职工对工会满意了,才能对工会组织产生归属感,把工会当成自己的家,职工才能团结、凝聚到工会周围。总的看来,我们交通行业工会的凝聚力是好的,但也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大“领导”不重视,邪领导”有些工作只停留在工会委员会,小组长和积极分子层面上的比较多。因此在增强工会凝聚力上,我们还需要面向职工、服务职工,在提高职工的参与度上下功夫。提高职工的参与度是增强工会凝聚力的关键。工会工作是群众性的工作,只有广大职工都参与到工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中来,才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产生凝聚力。为此,工会工作必须坚持以职工为本、面向职工、强化服务功能。在工作指导上使职工成为工作的参与者、实践者和受益者。
2、对加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劳动关系。只有让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增强工作的活力。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会体会到单位尊重自己、承认自己,从而与单位建立起密切的关系,达到增强凝聚力的目的,这不仅有利于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还有利于监督和制止单位的违法行为,防止单位出现不正之风。
保障职工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在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交通系统各级工会都尽力在做,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做得更好。首先是单位的重大问题。凡是单位管理和劳动权利方面的问题,如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案,单位有责任及时地向职工公开。目前有些基层单位在发展前景、经营状况等方面不能向职工公开,以为与职工不相关,这样不但使干部职工在经营状况上蒙上一层神秘感,其实是拉远了单位与职工的距离,淡薄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其次.工会是做好单位和社会工作的组织,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让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人心,与单位和企业取得共识,由此凝聚职工力量、激发斗志,为单位和社会贡献力量。
3、对加强基层工会活动的思考
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动,必须按照全总《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和要求,以组织建设为基储以机制建设为核心、以职工评价为标准、以全面发展为目标。增强基层工会活动必须围绕大局,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是基层工会增强活力、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也是实现工会组织有为.有位的有效途径。增强基层工会活动,必须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本人认为;在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上,必须强化三个意识和增强五种能力:强化政治意识,坚持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要淡薄名利、乐于奉献。强化群众意识,牢记“两个务必”。要发扬优良传统,改进工作方法,置身于职工之中,耐心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了解他们的安危和冷暖,敢于为职工群众说实话、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要增强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改进工作方法的能力、增强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增强协调沟通的能力、增强独立工作的能力,以适应并不断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三、对新时期加强工会工作创新的建议
工会工作的创新基于3点。首先,各项改革实际上就是一种创新。工会工作要发展,就必须赋予其新的内涵。其次,在新机制下,找到工会工作的.立脚点,不创新不行。再次,工会说到底是职工的家,要让职工依靠这个家。就必须主动直面新机制,新形势,尽快调整自己,因地制宜地去创造新的发展空间。第四.要创新工会工作理念。做好工会工作必须要有科学发展观为先导,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工会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看到社会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克服旧观念,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矛盾,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自觉把思想认识、工作方法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第五.要创新工作思路,以新的角度去思考工会工作,以新的理念去设计工会活动,以新的形式去开展工会工作;第六.要创新工作方法,以新的形式去吸引职工,以新的内容去教育职工,以爱心和真诚去感动职工。通过创新工会工作,使各级工会组织更具吸引力和凝聚力,使工会活动更贴近职工的生活,更受职工的欢迎。
具体来说;创新工会工作要紧密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在求真务实上下功夫。
一是要在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利益上做文章。着力解决两个机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落实不到位、作用不明显等诸多问题。
1、要依法保障干部职工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民-主权利。工会要探索确立职工主人翁地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要以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契机,以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为突破口,构建以职代会、政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运行机制。工会作为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应协助和监督本单位不断完善职代会、政务公开的组织制度,规范行为程序,不断拓宽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领域和范围,凡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职代会讨论决定,把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评议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2、要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维权是工会的核心工作,要旗帜鲜明地高举维权旗帜,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前,工会要不断完善维权机制,强化维权手段,加大维权力度,敢于同一切侵权行为做斗争,理直气壮地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做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服务经济发展中心的主要手段。要时刻牢记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一切工作要以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职工群众认可不认可、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会工作的最高标准,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帮职工所需,解职工所困,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真正信赖和依靠的“家”。
3、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就是要研究如何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完善工会的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工作,及时掌握、深入分析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与建议,主动向各级报告、向政府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二是要在丰富职工活动上求实效。要不断满足干部职工精神文化需求,工会要 按照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创新职工文化的发展思路、活动载体、活动形式和激励机制,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坚持“三贴近”的发展思路,即贴近职工群众、贴近火热的生活、贴近改革发展的新时代,把职工文化融入到高效率工作、干部职工的休闲娱乐和自我教育之中,建设一支符合时代要求、具有较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是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工会应进一步立足工会工作的全局,制定职工学习培训计划,使职工和工会干部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工会基本理论、劳动经济、劳动法律、等知识。
三是要在实施“暖心、凝心、舒心”三心上花力气。工会作为群众组织,要深入基层,深入到干部职工中体察民情,心为职工所操,情为职工所系,话为职工所说,钱为职工所花,路为职工所跑,事为职工所办,利为职工所谋,满腔热情地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帮扶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做职工的贴心人,把温暖送到困难职工家中。
四是要创新如何加强工会的舆-论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工会的政策主张。
五是要与时俱进,在全面构建和-谐和创新工作中发挥工会作用
一是要健全维权保障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工会稳定作用。二是要建立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工会舆-论监督作用。三是要建立民-主参与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工会疏通作用。四是要最大限度地组织职工投身改革和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五是要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工会服务作用。
总之,面对新形势工会工作的传统不能抛,性质不能变,阵地不能丢,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不能变。要想把工会工作做得有声有色,本人认为;必须做到两项基本要求:第一是工会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机制、新环境;第二是工会工作必须要有创新,并切记工会创新要始终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当作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古人云,“得人心者得天下 作为职工群众“的娘家”,工会组织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履行好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在团结、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基础,也是工会组织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内在要求,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意见。
当前,工会组织如何化解矛盾,发挥优势,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如何协调好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如何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工会工作的新体制和活动方式等问题成为新时期工会干部无法回避的现实任务。为此,笔者结合工会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工会工作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加强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是突破制约性因素,有效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选择。它不仅可以将辖区内大量的中、小企业组织到联合工会中来,而且可以代行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能,是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推行职代会制度以及建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维权机制的组织支撑。在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必须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必须把基层工会联合会这一级工会组织建设好。上级工会要不断加强工作上的指导,以点带面,规范组织形式,真正做到工会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有效发挥基层工会联合会在工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保证大量各个单位职工真正有替自己说话办事的“娘家人”。
二、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强对“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会维权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眼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努力为工会维权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逐步形成工会领导下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范文《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意见》。
三、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广大职工主力军作
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必须把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和贯彻于工会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以科学的理论武装职工,以正确的舆论引导职工,以高尚的精神塑造职工,以优秀的作品鼓励职工,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四有”职工队伍、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体现突出和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用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和模范行为去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占领职工思想文化阵地,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同时,加强对职工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职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重点帮助职工树立起市场经济意识,风险竞争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反对拜金主义、自私自利、悲观失望、贪图安逸的消极思想,提倡无私奉献,自强自立的积极向上的精神,加强职工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就业竞争能力。
四、坚决做好“三个强化”
一是要强化市场经济观念,学习新知识、了解新情况、摸索新规律,提高对新形势、新任务的适应能力;二是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三是要克服等待观望的依赖思想,强化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超前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即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加强领导与搞好服务的关系,在强调对基层服务的同时,防止对基层工会一味迁就放弃领导;正确处理行政化和群众化的关系,在强调工会组织群众化的同时,要防止分散无力的民间团体化倾向;在强调工会组织民主化的同时,要防止放任自流的自由化倾向。 总之,工会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工会干部立足本职,抓住重点,创造性的工作,真诚服务于广大职工,真正做职工的贴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