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商家给消费者的道歉信1
尊敬的客户:
您好!
当您读到这封信的时候,说明您的产品已顺利寄到您的手中了,这样我们就放心了! 我们常常担心,会不会因为快递的原因导致您延迟收到产品了,会不会因为路途遥远而把您的东西压坏了;会不会因为我们的客服MM的回复不够详细而把您怠慢了;在此,我们一并表示最诚挚的歉意!我们多么希望用我们的热情服务和优质的产品品质来弥补我们的不足。几个月内,我们尝试了各家快递,只希望产品能今早、完好的到达您的手中,每一个发出的产品我们的配货兄弟都会仔细审查两遍,复查阿姨都会强迫性的再检查一遍,寄货前都会反复交代快递务必包装严实,再严实,希望能尽可能降低您退换货的烦恼,我们不断升级产品和服务,因为我们深深的知道您对品质的要求。
遗憾的是,这次还是没能尽如人意,给您造成不便,我们无比歉意,我们也非常非常感谢您的包容和谅解。想必您一定是位胸襟宽广、大气之人。
我们“为一”所有同仁和您一样,热爱生活,追求幸福,渴望进步。“精进有为,天人和一”是我们永恒不变的追求,多希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能给您更多的温暖和幸福。 感恩有您,“玺草”与您相伴!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商家给消费者的'道歉信2
亲爱的朋友:
您好!
非常感谢您选择JADYROSExx!xx全体员工衷心的祝您天天开心,阖家欢乐!
由于宝贝品质把关严谨,出货速度相对较慢,未及时发货和物流速度给您带来收货时间的延误,在这里我们向您表示深深的歉意,真诚地向您说声“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最令我们感动的是,您却丝毫没有责怪我们,催促我们,能遇见您这样善解人意,心胸宽广的买家我们非常欣慰。
坐在桌子前给亲写这封信的时候,xx与您相识相知转眼快2年了。让您买到物美价廉的宝贝是我们最高兴的事!您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收获!
宝贝满意请您给我们全5分,20字以上好评,系统会自动送您20元店铺优惠券,以本人ID号再次在本店购买任何宝贝,将根据总金额使用优惠券减价!(优惠券60天内使用有效哦)
当我看到数以万计的用户选择xx,看到亲们对我们购物评价中留下的每一份肯定与支持,我的内心充满了感激,更充满了责任!您的支持,让我们更深刻的认识到:要做最好的鞋和最好的服务,顾客的需求和信任,是我们恒久不变的追求和前提,我们将秉承这一理念,为您带去更舒心的服务!
xx新款开发已经初步完成,夏季款也处于紧锣密鼓的筹备中。我们会增多与您的交流机会,让一部分老客户提前看到我们的新款,根据您的意见进行改进,我们还想邀请一部分老客户对我们新开发的款进行免费试穿来做出更准确的脚感报告,我们还想邀请您到我们公司与我们面对面的交流沟通,我们还想。我们想的所有种种都是因为您对我们的依赖! 我们会一步步稳扎稳打做好鞋,做好服务。希望能得到您的继续关注。把您对我们的信任,转化为我们工作的动力,装点您美好的生活。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这封xx的心声。有了您的信任和包容,我们会用更多的努力,回馈您对我们的厚爱,也希望您能继续见证我们的成长!
xx全体员工感谢您信任与支持!
20xx年xx月xx日
经营服务承诺书1
始终坚持“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宗旨,将“诚信经营”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诚信服务贯穿于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2、诚信经营同时,提供精品线路、合理价格,做到统一产品、统一价格,自觉抵制零负团费现象
3、在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选择有良好旅游汽车公司、酒店签定合同,规范服务流程,坚决不使用黑车、黑导
4、为旅游者提供质量价值相符的旅游产品,真实介绍产品信息,不欺骗客人。
5、使用规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7、不超范围经营,不非法转让和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搞挂靠承包。
8、不违反合同约定,不降低服务标准,不组织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
9、不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和广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不欺客宰客。
10、不故意拖欠团款,不侵害客人利益。
11、不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迷信、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经营范围承诺书篇二:新设立企业或者老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需要提交的承诺书
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xxx
经营服务承诺书2
赣州市运管处:
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过程中,本公司郑重向社会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理。
二: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不擅自缩短或延长线路、不超载、不站外上、下客或者沿途揽客、不倒、宰、甩旅客,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经营。
三:按规定悬挂线路标识牌,车厢张贴投诉电话,监督电话,车辆正常运行时间表,准点发班,准时到达,确保乘客乘车快捷,做好车辆技术维护保养,保护车容整洁,保证车内空调、座具等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卫生,确保乘客乘车环境。
四:途中因故障无法继续行驶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旅客换乘。
五:严格做好途中上、下旅客的“三品”查堵工作,驾驶员和乘务员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
六:自觉服从交通运政管理,自觉接受运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七: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承诺企业:
负责人:
年月日
经营服务承诺书3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方便用户使用电信业务,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经营单位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不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二、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报告电信主管部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方通信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不制造虚假计费数据。如被查实有任何方式的计费作假现象,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罚。
五、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材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六、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电信设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设备进网使用的各项规定。
七、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并按年报统计制度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服务情况,按许可证年检制度参加年检。
八、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建立完善安全保密体系,保守商业秘密,保护用户资料。
九、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决不乱收费。保证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收费标准严格按电信资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遵守经营许可证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承诺人:×××
×××年×月×日
经营服务承诺书4
依法诚信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为了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电信业务,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经营单位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保证不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营业执照。
三、是自觉文明诚信经营,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服务秩序。
四、做到不欺诈消费者、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违规促销、不虚假宣传、不设霸王条款,不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在电信服务中保证不发生下列行为:
1、限定消费者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2、限制消费者自备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或者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4、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用消费者的电信服务;
5、对消费者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以不正当手段刁难消费者或者对投诉的消费者打击报复。
六、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宣传,依法制作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发布广告,广告宣传内容准确真实,不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对电信业务的种类、功能、服务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宣
七、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决不乱收费,保证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欺诈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12315维权牌,公开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八、不超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
九、服务热情,态度和蔼,加强行业协作,促进企业诚信交流合作,互利互惠,反对不正当竞争。
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材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十一、如本经营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工商行政管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十二、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各持一份。
监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二〇XX年XX月XX日
经营服务承诺书5
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四、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谤诽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2、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七、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八、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直接赔偿。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有权停止其相关业务。
九、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认真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承诺书,严格落实上述信息安全书中的各项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合法。如违反规定,将自愿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经营服务承诺书6
本种子经销店、门市、点在经销种子过程中郑重承诺:
(一)依法亮证(XX市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照经营种子,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种子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及社会舆论和广大农民朋友的监督。
(二)认真学习有关种子法律法规和种子基础知识,主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诚信经营。
(三)履行种子质量查验登记制度,严格按照《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的规定建立健全并规范详实记录、保存种子进货档案
(四)销售的种子是经过国家级审定或云南省级审定通过品种并且适应种植区域涵盖本地;包装、标签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开具规范的种子销售凭证,制作、保存真实完整的种子经营(销售)档案;为购买种子者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热情,让用户满意。
(六)经营的种子明码标价,值价相符,不以次充好,不强买强卖和欺诈种子购买使用者。
(七)及时、妥善处理种子购买使用者的投诉。
(八)正确宣传品种,宣传无误导、无虚假;不欺行霸市、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批评教育与处罚。
承诺人:×××
×××年×月×日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