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余秋雨先生的《行者无疆》中,有一篇批评西班牙斗牛的文章,题目为《只因它特别忠厚》里面说“……从驱使多年到一朝割食,便是眼开眼闭的忘恩负义,这且罢了,却又偏偏去激怒它,刺痛它,煽惑它,极力营造杀害它的借口……牛知道什么却要把生死搏斗的起因推到它身上,至少伪装成两边都有责任,,似乎是疯狂的牛角逼得斗牛士不得不下手”
是啊,因为它们特别忠厚,不会撒娇,不会哄我们开心,所以当它们走向死亡时,我们可以那么从容,有时候人虚伪到极致也不过如此,就如外国人批评我们吃狗,他们的确不吃狗,但却让牛吃牛,最后来个疯牛病,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我做不到不吃牛、猪,所以我也不会走上街头和他们去为了狗的利益而斗争,有这时间我宁可去帮助那些流浪乞讨的人,世间有太多的残酷事,集中太多的善良也管不完人类自己,不要让我们的善良太泛滥,太贬值。我也并非说我们不该去管这些动物,而是觉得我们应该要平等的世间每种生命,而非有区别的对待他们,这样的爱心才是有意义的!
海牙的老人
海牙的清晨,湿漉漉的广场上摆满了旧书摊,很多老年人把毕生收集的书籍、古董陈列在那里,让人选购。
在博物馆前的那个角落,一位年迈的摄影师摆出了自己拍摄的数千张旧照片,按年份日期排列,边上还摆放着三台老相机,足可把他的一生概括;而他,又能从自己的角度把荷兰的`历史概括。
见我仔细翻阅,老人两眼放光。但最后,我当然还是让他失望。他用英语向我嘟哝:全拿走吧,实在不贵。
我暗自责备自己翻阅得太久了,使他产生误会,因此躲避着他的目光。但我还是抬起头来看着他,向他道谢。我想他应该认出,我是中国人。连他们这么小的一个国家也无法把自己的历史图像收入博物馆,任其在博物馆门外长期求售,那可想而知,我们中国流浪在外面的历史符号就更多了。我们怎能,不先收拾自己的门庭,反把人家的历史图像带走我们中国人太知道,这些历史图像一旦被带走,就再也没有回来的时日。
中国人也许做过很多不该做的事情,但从来没有把别人的历史藏在自己家里。
老人见我要离开,又说了一句:“也可以拆开了买走,譬如,先生出生的那一年……”
这话使我心里一动。因为曾经听说,一些企图申请奥运会主办权的城市,想送一些充满个人情谊而又无贿赂嫌疑的小礼物给国际奥委会委员,最漂亮的是一份某委员出生那天的《泰晤士报》,让他看看,在他走到世界的那一天,世界发生了一些什么事。那么,照老人的提议,我也可以在这里找到自己生命出现时的某些远地风景我连忙回头再看那些照片排列,找到我出生那一年,厚厚一叠,但我再看前前后后,每一年都齐整无缺,可见至今没有人零拆买走。从老人的生活状态看,他未必拥有保存底片并再度复印的技术设备。我笑着向他摇摇头,心想,我算什么呢一个如此平凡的生命,一个在湿漉漉的早晨偶尔驻足的过客,岂能为了比照自己的存在,抽散这位老人的平生劳作我相信,在他的同胞中,会出现一个更负责的收藏者,将这些照片保存得更完整、更有意义。再等一年半载吧,老大爷。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麻烦,能不能不要打仗,而由一个法律机构来仲裁这是人类的理性之梦,结果便是海牙国际法院的出现。
到海牙总要去看看国际法院,世界各国的旅行者都这样想。于是市中心的和平宫栅栏外,停满了各种旅行车辆,挤满了一队队来自各国的游人。
和平宫就是国际法院的所在地,由美国企业家卡纳基捐款修建,竣工于一九一三年,第二年就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好像冥冥中加重了这栋楼屹立在世界上的必要性。
这栋楼造得庄严、大气,但更漂亮的是环绕着它的巨大庭院。因此,从铁栅栏到和平宫的主楼还有很长的距离,中间是葱茏的草地,远处林木茂密。
国际法院不是一个纪念性遗址,而是一个天天都在忙碌的联合国司法机构,当然不允许旅行者参观。因此,铁栅栏外的参观,其实只是远眺。
我们几个拨开众人,找到了第一层正门,说我们来自何方,两天前曾来过电话,承蒙同意入内参观。门卫立即向里边打电话,然后态度变得非常客气,要我们等一等,说很快就会有人出来接引。
出来的是一位女士,讲法语,让我们每个人把护照交给门卫。门卫一一登记了,一并归还。女士一笑,摊开手掌往里边一让,我们就在各国旅行者惊讶和羡慕的眼光中鱼贯而入。
被那么多目光注视背后,总觉得不自在,不知哪位伙伴说:“干脆,神态凝重一点,装成被告或原告模样吧,让那些不能进来参观的人心里平衡一点。”
我说:“装不了。谁都知道,中国人从不在国际法院找麻烦。”
又一位伙伴说:“该不会遇到米洛舍维奇吧,说不定这些天引渡过来了。”
我说:“那归前南特别法庭管,不在这里。这里是法院,统领那个法庭。”
说着,已走到和平宫主楼的正门,那里站着两位警卫。领路的女士与他们说了一阵,警卫拿出一本登记簿让她写了一些东西,然后她转身向我们挥手。原来她已完成任务,要离开了。主楼里边,已有一位年轻的小姐等着我们。
我们跟着这位小姐轻步前行,绕来绕去,居然从主楼的后门绕到了一座新楼。那里有几排椅子,她叫我们坐下休息,说过一会儿会有一位官员来接我们。
大概等了十来分钟,听到一声热情的招呼,是一位戴眼镜的中年女士,说一口流利的英语。显然她比较重要,因为她讲话很多,无拘无束。
从她口里越来越多听到一个人的名字,说他要破例接待我们,今天一早就亲自给她打电话作安排。我们问那人是谁,她一怔,然后笑了,说:“我以为你们都知道呢。他是国际法院副院长,今天特地空出时间来等你们。我现在正领你们去他的办公室。”
这条路有点复杂,上二楼,走过一条长长的玻璃走廊,又回到了主楼。她先领我们看了看各位大Fa官审案前开会的会议室,再看隔壁的审判庭。这两个地方今天都空着,一派古典贵族式的庄严肃穆。
从审判庭出来,又走了一些路。她向我们先做了一个手势,然后在一个灰色的门前屏息站定,抬起左手看了看手表,抬起右手轻轻地敲了两下。
才两下,门就开了,站在我们眼前的是一个老人,而且是一个中国老人“你们来了请进请进”———这更让我吃惊了,居然满口浓重的上海口音这便是堂堂海牙国际法院副院长史久镛大Fa官。
国际法院的法官由联合国会议选举产生。史先生在这里极具威望,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人物,但他并不代表中国。
他的办公室分两大间,外面一间堆着各种文件和电脑,里面一间有他的大写字台。宽宽的落地窗前一个会客的空间,我们在那里坐下了。窗外,是法国式的园林,却又带有英国园林的自然风味。
我们尽管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国际法院,但对它的了解实在太少,因此一开始就有许多最浅显的问题期期艾艾地提了出来,他一听就笑了。例如———问:你们有事干吗国与国,不是打仗就是谈判,怎么会想着打官司答:我们在这儿忙极了,堆满了案件。你看,积压在手边的就是几十宗。
问:你们判决以后,那些败诉的国家会遵照执行吗答:几十年来只有一个例外,美国。我们判它输,但它不执行,事情递交到安理会,它作为常任理事国投了否决票。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这样一来就没办法了。
由此开始,我们的问题越来越多,几乎已经涉及到一切国际大事,但今天我们面对的是一种与外交官全然不同的语言方式。外交官囿于一国,却旋转着表里两层结构,看谁旋转得漂亮,可谓脚盘固定而手法灵活。而他则相反,除了法律和正义,没有固定的国家立场,也没有言谈的手法,全然是一种国际式的平正,毫无修饰和讳避。我们听起来句句入耳,却又有一点陌生。
就像过去一个大家族里各个分立的门户长年对峙,人们早已听熟他们各自的立场,不知哪天突然来了一位“老娘舅”,他没有立场,只有规矩,大家一时有点吃惊。
他是一个国际公民,现在住在海牙,但要经常回上海省亲。以前他长期居住在上海,我问他住在上海何处,他说原来住在华山路淮海路口,最近又往西动迁了。
我们又问,既然经常回上海,会不会像刚才与我们谈的那样,与国内法律界的朋友谈谈国际法律精神这位国际大Fa官淡淡地说:“我不善于交际,也不喜欢交际。每次回上海,只通知家人。”
天天斡旋着国际间最缠人的麻烦事,却明确声言“不善于交际,也不喜欢交际”,这就突然让我们明白,人们一般理解的“交际”,究竟是什么含义。
我略微有点走神,思路飘忽到了上海的淮海西路一带:踩踏着秋天的落叶,漫步着一位极普通的老人,谁也不知道他是谁。
举办阅读讲座当然少不了
阅读讲座主持词1
白河法院“读书感怀”活动专家讲座现在开讲。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安康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法律硕士安永强先生光临白河法院,为同志们讲授专家讲座的第一课。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安院长表示欢迎!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更是人类文化和知识的凝结。读书使人爱仁,使人崇义,使人明礼,使人启智,使人守信。读书,让我们提高素质、增长知识、修身养性、提高品位、感悟人生、坚守道德。近年来,白河法院坚持“文化兴院”方针,积极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号召和引导全院干警多读书、读好书,全面提升了法院的文化氛围。今年,我们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读书感怀”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安院长为我们作辅导,在学习知识、领略经典的同时,就是为了以此为推动,掀起新一轮的学习热潮。
安永强副院长是全市法院法官队伍中有名的复合型领导和专家型、知识型法官。安院长早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也是该校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届毕业生。他曾长期在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也曾多年在汉滨区担任过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区委副书记职务,是安康多届龙舟节的实际组织者;目前在安康中院主要主管民事审判业务工作,有着丰富的法律工作和党政工作经验。
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安院长在繁冗的公务之余,挤出时间潜心法律学术研究,成果颇丰,多年来发表了很多学术文章。2010年9月,他独自撰写的学术专著《量刑偏差的心理分析-量刑规范化的心理基础》一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被人民法院出版社列为“二十一世纪法学前沿学术文丛”系列丛书。该书近20万字,从法学和心理学跨学科的角度,通过对法官量刑心理的分析,着重对法官量刑规范化的心理基础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该书观点新颖,内容充实,填补了学术空白,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而且,这也是安康两级法院系统法官的第一本学术专著。
另外,给同志们透露一点,安院长也是健康生活方式的积极倡导者,长年坚持在汉江游泳搏击风浪,就健康生活而言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法学之外,安院长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也很有成果和见地。今天,他将从另一个领域向我们展示他的学术宽度和深度。安院长的讲座题目是《论语中的工作哲理》,他将从多个角度带领我们品读经典、对话先贤。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安院长开讲。
(讲座毕)
非常感谢安院长的精彩讲授。他首先对《论语》在我国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作了介绍,同时也客观分析了论语的时代背景和固有局限性。随后,他将自己多年来对《论语》的深入研究同社会实践、司法工作实践相结合,从十个方面详细讲授了《论语》中蕴藏的工作哲理。如认真、敬畏的工作态度,加强学习的工作之基,以民为本的工作意念,选贤任能的'用人之道等等。特别是在讲授中多次援引《论语》中脍炙人口的语句,还结合当今社会现实列举了大量实例,对每个哲理都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和说明。讲授内容观点鲜明、立意高远、析理透彻、信息量大、指导性强。通过听课,使同志们重新感受到了中国古典文化的巨大魅力和深厚底蕴,受到了一次重要的思想砺炼和精神洗礼,也引发了更多的理性思考。
借此机会,下面我代表院党组对全院同志发出如下倡议:一是全院动员,进一步把读书感怀活动引向深入。要通过全院讨论交流,营造读书学习氛围,提高文化品位。特别是要认真领会安院长讲授的哲理,常怀敬畏之心、打造立身之本,做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践行者。二是全心投入,进一步深化和创新法院文化建设。希望同志们结合法院审判大楼建设,争做文化建设的主人翁,做到既学习实用性的业务知识,又学习启迪思想的文化经典,从知识型法官向思想型法官提升。三是全面提升,进一步推进各项审判工作开展。要提高学习质量和成效,做好学习成果的转化,多出精品判决、精品案例、精品文章、精品法官,奠定白河法院审判事业再进步的坚强之基。
谢谢安院长!谢谢同志们!
阅读讲座主持词2
根据我院年初学习计划和“读书月”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今天下午,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乳山作协会员、黄山路学校的张淑艳老师,为我们举办“读书成就美丽人生”专题讲座。
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张老师非常喜欢读书,善于用书为心灵化妆,为教育导航。她把读书的种子撒播在每个孩子的心田,所打造的“书香班级”已成为黄山路学校一道靓丽的风景,很多媒体都作了报道。在读书之余,张淑艳老师还喜欢写作,她撰写的三百多篇教学随笔、读书感悟等分别发表于《中国德育》《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山东教育》《小学
张淑艳老师的读书爱好不仅带给了学生,也带给了孩子,他们一家三口都喜欢读书,堪称“书香家庭”。她和爱人、在乳山一中教学的邓德光老师,在双方生日时互相赠书作为礼物,成为朋友中间的一段佳话。如果大家注意看威海日报、威海晚报的话,会发现张淑艳和邓德光老师的文章经常出现在同一个版面,可谓珠联璧合,相映成趣。套用一句流行语,张老师读的不是书,读的是优雅、读的是乐趣、读的是境界、读的是感情!张老师的精彩故事有很多,希望大家千万不要错过这个难得的机会,洗耳恭听。好,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老师闪亮开场!
刚才,张老师给我们举办了一场非常精彩的读书讲座。张老师深情回顾了她的读书经历,畅谈了读书给她本人、给学生、给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重点跟我们分享了善人道和圣贤教育类书籍给她带来的心灵的启迪和做人处世的感悟。张老师的脱稿演讲娓娓道来,亲切自然,就像一盘色香味俱佳的精神大餐,让我们吃得过瘾,受益匪浅。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张老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
有网友曾调侃:一个好胃,被白酒废了;一个好官,被金钱废了;一手好字,被电脑废了。所以有的人就呼吁:读书的好习惯,千万别被网络废了!身处网络时代,谁也不能抗拒、排斥新媒体,关键是我们如何把握一个度,使新媒体既为我所用、又不被它牵着鼻子走而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正如山东大学教授、央视“百家讲坛”主讲人马瑞芳说的那样:“如果拿饮食文化来比喻阅读,我认为读书是正餐,看电视和报纸是早餐,网络浏览是快餐。读书的好处是无法用语言表达完全的。开卷皆有益,唯有勤读、多读,置身于书中,才能体会其中的乐趣和奥妙。”咱们开展“读书月”系列活动,目的就是在全院营造浓厚的读书氛围,引导大家多读书、读好书,让读书成就自己美丽的检察人生。
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张淑艳老师的到来和分享!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篇1
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本书作者丹宁勋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的一个小商人家庭。他从24岁时当律师,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内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丹宁勋爵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重视和借鉴。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
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蔑视法庭罪的界限。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此外,当法官受到舆论的攻击与批判时,法官不能以蔑视法庭罪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法官应正确区分蔑视法庭的行为与行使言论自由的界限。
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开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须保持神圣性和权威性。正义来源于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维护司法权威。蔑视法庭罪即是从宏观上保证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培养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进而使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法院以及法庭作为司法场所,无论是法院的建筑、法庭的布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庄严性。
第三篇是关于逮捕与搜查的具体程序。在英国,执行逮捕必须基于合理判断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证;对于搜查,必须持有具体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证,扣押物品应当符合搜查证所列物品的要求,执行逮捕与搜查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一国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是滥用司法权,破坏司法权威,甚至侵犯民权。在我们国家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法官审案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法,保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辩论权、申述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二、实现公正而不是实现法律
所谓公正,就是不让天平歪向任何一方。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实质公正的法律目的。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法律本身发展的滞后性,在现实中会出现维护法律并不能实现公正的情形。为此,丹宁勋爵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张,法官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公正,而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件和过去的判例的。他明确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丹宁勋爵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
体现丹宁勋爵这一思想的包括本书第四篇所讲玛利瓦禁令的确立。玛利瓦禁令即为冻结禁令,意指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被告有可能将其财产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处理或者转移到法院管辖区域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处理其财产,以确保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顺利执行。在1975年5月的"日本邮船会案"中,丹宁勋爵便提出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应原告申请,发出禁止被告处理其财产的禁令。而在一个月后的"玛利瓦诉国际散装货船公司案"中丹宁勋爵再次提出签发禁令,自此该禁令就被命名为"玛利瓦禁令"。按照英国的惯例法,在判决之前不能发布这种禁令,但玛利瓦禁令确实有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丹宁勋爵正是基于实现公正发布了这种禁令,随着法律的发展并得到了广泛认可。玛利瓦禁令是丹宁勋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极大促进了贸易与航运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扩展适用于英国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中。玛利瓦禁令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而不是实现法律思想的典型,并推动了英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另外本书最后三篇关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也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思想的体现,丹宁勋爵采取改革措施,从一个个微不足道的小案子,开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权利的改革,从被遗弃的妻子在结婚住房中的居住权一直发展到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最终促成了国会以立法的方式对这一法律领域的改革。丹宁勋爵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不仅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履行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丈夫的外出劳动与妻子的家务劳动一样都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夫妻离婚时,他们各自的劳动都应该是家庭财产占有权的基础,妇女应该和男子一样,平等地拥有自己的份额,这样对被遗弃的妻子才是公正的。丹宁勋爵评价道"没有我们的努力,被遗弃的妻子要想获得保护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正是丹宁勋爵基于实现公正的追求才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理论上,立法就是为了实现公正,从而实现利益的二次公平分配。法律本身应当是公正的,但立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会导致不公正的现象出现,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推动立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应当遵守法律,同时根据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合理公正的解释适用法律,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或者法律滞后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以推动立法的发展,使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无限趋近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三、法官应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呢?丹宁勋爵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法律基础,还有当机立断、敢于以正义之剑去揭开和审判现实的罪恶的信心和勇气。在本书第二篇行为调查中,丹宁勋爵用两个案例表达了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第一个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讲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证人席上的证人提问,也向律师提问,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人家双方的辩护人说的加起来还要多,导致两造律师都以该法官问的问题太多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纷纷上诉。最终上议院支持上诉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辞职而告终。或许哈利特法官是基于最佳动机提出了那些问题,但却对庭审双方行使辩护权利造成了干扰。在法官审案制度中,法官是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法官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根据法律进行公正裁判,律师对查清案件事实发挥着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应让律师们一个接一个地在天平上加码——精确地计算利弊得失——但最终还是由法官决定天平倾斜地方向。法官要想做到公正,应当保守的听讼,不介入双方的争论。法官应当听取证词,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通过巧妙地插话以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估价时,以及最后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才能亲自讯问证人。作者在书中非常巧妙的运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话: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应当耐心听讼,在律师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实,而不是介入双方的争论,我们应以哈利特法官为戒。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犯错误的法官。土耳其人西罗斯到英国旅游超过了规定期限,地方法官建议将其驱逐同时指示勿将其拘留。西罗斯向大法官法院上诉要求驳回驱逐失败,但在被驱逐之前,其并未被拘留,仍然有权自由离开,但大法官误认为西罗斯在监管之中,因此下令拘留了西罗斯,出现了差错。针对这个案例引出了一个问题:法官是否要为如果加以适当注意就不会出现的差错承担赔偿责任?丹宁勋爵认为,任何以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的言行对法官进行的起诉都是不能成立的。法官的言论受一种绝对特权的保护,法官发布的命令、作出的判决,不能成为对其民事诉讼的理由。无论法官是严重失误,还是极为无知,或受嫉妒、仇恨、恶意或其他种种不良动机的驱使审理案件,都不应受到起诉。对受害一方的补救是向上议院上诉或者申请人身保护状,要不就申请再审令或者调卷令,或者采取此类步骤以撤销法官的判决。此项免予个人诉讼和质询的自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给予法官这一自由并不是为了法官个人,而是为了公众,为了促进司法的实施,只有这样法官能够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而无需赡前顾后。虽然法官不会对庭审中因行使审判权而发生的小差错负赔偿责任,但作为一名法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审判技能,避免错误的出现……
丹宁勋爵除了以上法律思想外,还有诸多见解依然有现实意义,比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丹宁勋爵认为法律虽然与道德、宗教是可以分开的,但它们不是互不搭界的。通过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准,可以使人们将承当责任和义务当成出自内心的本能,自觉的少钻法律漏洞的空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观点依然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法治信仰,坚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人生理想,以坚定的信念和饱满的热情投身人民司法事业,更好地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篇2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在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出版了多本法学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就是其中之一。
丹宁勋爵在该书的前言中首先阐明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涵义,即“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丹宁勋爵认为,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首先要对妨碍司法运用或扰乱司法施行的行为用“蔑视法庭”这一独特的罪名加以惩罚。对于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从破坏法庭纪律、侵害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污辱法庭、违抗法庭命令、损害公平审判等六个侧面列举了生动的案例,说明了蔑视法庭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对蔑视法庭罪提出起诉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换句话说,它是一种程序,法庭可以以此来谴责任何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法庭可以用事前发布禁制令或事后进行惩罚的方法来限制这种行为。这种起诉应该由检察总长来进行,但法院也应该根据与问题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任何人的请求,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解决。
为了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遇到许多问题,除了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还选择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能引起人们广泛兴趣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介绍,并阐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行为调查”一篇中,主要针对由调查机关、监督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受理解决的问题。因为此类问题不能向法院上诉,也就可能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但是,公正地处理这些问题又是极其重要的,为此,法院制定了一些程序用以控制处理这些问题的机关,特别是当这些机关作出的裁决或得出的结论非常不利于个人时。丹宁勋爵具体介绍了调查法官的行为、大臣的行为、公司董事的行为、外国人的行为、律师的拖延行为的调查程序。在“逮捕与搜查”一篇中,丹宁勋爵论证了如何摆正自由与安全的关系。他认为,倘若一个正直的人可以受到杀人犯或盗贼的侵害,那么他的人身自由就分文不值了。每一个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些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些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因此,人身安全必定是与社会安定相辅相成的。在“玛利瓦禁制令”一篇中,丹宁勋爵介绍了为解决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问题而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通过颁布“玛利瓦禁制令”,使债权人在赢得对债务人胜诉判决以前可以在诉讼开始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丹宁勋爵还用三篇阐述了婚姻家庭问题,他相信平等是我们时代的秩序。因此他主张男女在法律上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他认为,尽管男女之间存在许多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没有一条可以作为妇女屈从男子的理由。“她们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和男人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是同样的。她们有和男人一样的权利去争取自由和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女子结婚时,她不是成了丈夫的仆人,而是丈夫平等的配偶。如果丈夫的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更加重要,那么她的工作在家庭生活中也就更加重要,谁也离开不了对方,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另一方之上,他们是平等的。”但是根据英国的一些传统判例,被遗弃的妻子往往得不到她们应该得到的家庭财产。丹宁勋爵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坚持摈弃了那些与现代社会生活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陈旧惯例,纠正了很多不利于妇女的离婚判决,创立出一些新的判例,维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
虽然《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介绍的是英国法律的历史和现状,但其中体现的丹宁勋爵的法学思想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每一名法官应该意识到程序对于司法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公认的正当程序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基础;公认的正当程序是法院裁判合法有效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