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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的话费充值协议整理90句

时间:2018-06-21 06:06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信用卡利率标准、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业务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剁手族透支的利息相比现在,最高可能打七折,免息期还可以超过60天,甚至每个月的最低还款金额还可以和银行进行协商。

变化1 透支利息最高每日万分之五,可打七折

目前,各家银行的透支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折合成年化利率高达18.25%。此次《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7折。也就是调整之后,日利率万分之五则变成上限,而下限则在万分之五上打七折,即万分之3.5,也就是说,以后银行收取用户透支利率将在0.035%—0.05%之间。

新规实施以后,大家办信用卡可以挑挑拣拣,选择透支利率相对较低的了。

此外,新规规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变化2 滞纳金改叫“违约金”,还多少可有商有量

账单到期时还不上最低还款额?那就必须交滞纳金了。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

目前,银行收取的滞纳金比例由央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一名用户信用卡消费了1万元,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到期还款日之前没有还款,银行目前收取的信用卡滞纳金大多为1000元乘以5%,在实际收费中,滞纳金收取最低1元。需要注意的是,滞纳金收费的基数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不过,由于各家银行政策不同,所设的最低额度也不尽相同,目前各行对于滞纳金最低收费标准不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的滞纳金收费标准中,对于最低收费标准要求较低,没有门槛或者有5元起的最低收费标准。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等最低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最低10元或20元。此外,部分银行还设置了滞纳金收费上限,工商银行规定滞纳金最高收取500元,华夏银行最高收取2000元。

在信用卡新规中,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但这并不等于还不上也不用罚钱,而是改为由银行收取“违约金”。在《通知》中,央行规定,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也就是说,今后违约金怎么收取,可能将由信用卡中心与持卡人共同决定,持卡人将有机会“货比三家”。

不过,多位银行业人士表示,这还不能代表持卡人有了完全的议价权,“比如降低甚至免收逾期违约金,持卡人可能延迟很久还款甚至不还,这样银行就要背负坏账增加的风险,所以预计和此前不会有很大变化”。

变化3 ATM每日取现额度增至一万元

对大部分持卡人来说,信用卡预借现金并不陌生。而此次新规对预借现金业务也进行相关规定。

预借现金分为三类:提取、转账和充值。首先,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由现行的每卡每日累计2000元,提高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信用卡额度内的现金提取业务,额度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这项限制的取消将更加方便持卡人向信用卡“借钱”。

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通知》首次允许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储蓄卡账户均为结算账户),但不得转至其他信用卡账户(信用卡代偿业务)和他人银行结算与支付账户。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变化4 信用卡可充值支付宝微信,利息按取现算

现金充值方面,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充值的现行政策是不允许使用信用卡向诸如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这次变更为由银行自行确定是否允许预借现金额度的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也就是说,当借记卡没有充足资金时,信用卡将可以为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

不过,为第三方账户充值实际也有指定路径和限额。央行强调,“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

不过,记者也了解到,即便可以用信用卡为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银行的利息还是存在的。而且,预借现金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所以从取现当天起,银行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

变化5 信用卡被盗刷,要予以合理补偿

《通知》中着重强调信用卡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从明确发卡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改进非本人交易处理和持卡人损失补偿等方面强化持卡人权益保障机制。

《通知》要求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详尽披露信用卡相关信息,并经持卡人获知与确认。发卡机构需要调整利率标准,必须提前45个工作日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选择按原订协议偿还款项后,对信用卡进行销户处理,为持卡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

此外,《通知》强调,如果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在现行的信用卡业务中,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都是由各发卡银行自行采用,针对日益突出的信用卡被盗刷问题,各发卡银行采用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个别银行也推出收费的信用卡保险服务。此次《通知》首次要求发卡银行通过商业保险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权交易(盗刷)予以合理补偿,以保障持卡人权益。

变化6 发卡机构不能再收取超限费

持卡人平时使用信用卡时,除了固定额度之外,还可能有10%的上浮额度,如果你不小心“刷爆”信用卡了,有可能要交一笔额外的收费,这就是超限费。也就是说,各家银行可以将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实际额度的110%,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信用卡额度是1万元,那么最高能刷卡消费11000元,超出的这1000元银行会收取一定比例超限费。

据了解,目前,建行、工行、交行、招行等银行都实行了暂免收取,兴业银行更是将超限费纳入自主免费项目,光大银行则对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免超限费。

不过,新规实施后,这部分费用将取消。《通知》表示,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决定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

变化7 费用一次性收,不得利滚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事实上,目前国内银行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方式,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最低还款额是由刷卡消费金额、预支现金金额、上期未还款金额和费用利息按照百分比计算的,而滞纳金收费的基数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因此,滞纳金等服务费用产生的复利也将带来滚雪球般的惊人数字。

换言之,因违约金、欠缴年费等产生的收费今后将一次性收取,不能再利滚利计息。例如信用额度为10000元,产生了年费100元,取现手续费30元,只能是信用额度内的10000元可以计息,年费、取现手续费按标准收取,不能与10000元额度资金一起计息。这就降低持卡人的用卡成本。

变化8 银行自行决定免息期和最低还款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目前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而明年开始,上述两项标准将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新规取消了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由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度灵活决定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免息期由发卡机构自己规定,银行到底是延长免息期,还是会缩短免息期,这将成为未来持卡人选择信用卡的一个考量因素。有些银行为了加强竞争,有可能会出现超长免息期的信用卡产品。另一方面,最低还款额可以更低。虽然最低还款额的变化,在部分银行早已经实施了5%的最低还款额,这次是通过政策,将这种变化确定下来。

从发卡银行角度来看,可以在信用卡产品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两个条件上自由组合,实施市场错位竞争战略。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明年定下的实际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还是要根据银行自己的资金成本和策略来决定。

举例而言,以后两位客户即便是持有同一家银行的信用卡,由于他们以往的消费和还款情况不同,可能银行给予的最低还款额和最长免息期都不同,甚至可能出现,同一位客户目前获得的最低还款额和最长免息还款期与未来的.标准都不一样。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八、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发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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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客户(即借款人)通过招商银行远程银行开通了贷款的自助提前还款功能。现客户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贷款人,含招商银行各地分支机构)有关自助提前还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特别提示条款

1.1借款人一经通过贷款人远程银行成功开通自助提前还款功能且在该日期后使用该功能办理个人贷款提前还款业务的,即视为借款人已经阅知、理解和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和规范,以及完全认可并接受贷款人远程银行自助提前还款业务及相关业务的服务规则。

1.2借款人在阅读和理解本协议后,应点击“关闭”按钮予以确认,但借款人是否点击“关闭”按钮并不构成借款人是否应受本协议约束的前提。

第2条 自助提前还款功能,是指借款人可以通过贷款人网上个人银行(专业版、大众版)、电话银行等自助设备(以下合称“自助设备”)对相应的贷款业务申请提前偿还贷款的一项功能。该功能以下简称“自助提前还款”。

第3条 本协议项下自助提前还款功能使用期为1年(自招商银行开通本功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使用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延期。如果贷款人决定延期,借款人同意不再另行签订延期协议。协议延期期间,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贷款人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在提前进行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决定解除本协议。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权利义务仍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借款人使用自助提前还款功能通过自助设备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自助设备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借款人未按自助设备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或自助设备故障而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贷款人不负责由此引起的借款人的损失。

第5条 贷款人保留对自助提前还款功能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以贷款人公告或自助设备提示为准,若借款人届时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该费用,则贷款人有权关闭其自助提前还款功能。

第6条 贷款人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原因导致自助设备暂停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但如遇贷款人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贷款人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通知借款人。

第7条 自助提前还款的约定

7.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自助设备的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金额,经贷款人核批无误后,扣收提前归还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借款人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借款合同或其他授权文件所指定的第一扣款账户。

7.2借款人通过贷款人自助设备申请自助提前还款时,可以选择还款后剩余贷款正常还款时保持月供不变或保持贷款期限不变。

7.3贷款人在贷款的正常扣款日、结息日或到期日,及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逾期未清偿贷款的情况下,均不接受借款人通过自助设备提前还款。

7.4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贷款人系统成功扣款时间为准。

7.5当天贷款当天还款收取一天的贷款利息。

第8条 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中存在关于未完成的期限、还款方式、利率浮动比例等业务变更申请或业务变更审批流程时,不能通过贷款人自助设备提前还款。

第9条 自助提前还款的单次还款最低金额、还款后账户最低余额等均以贷款人系统设置为准。

第10条 贷款展期、债务转化、贷款逾期、违约事件及纠纷解决等未尽事宜同申请开通自助提前还款功能的贷款对应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约定。

第11条 本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约定事项与借款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12条 借款人在此承诺并确认,贷款人已就本协议中限制借款人权利、增加借款人义务以及减免贷款人义务、增加贷款人权利的相关条款对借款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借款人完全理解及接受本协议内容,自愿承担自助提前还款业务项下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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