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程XX(原审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杭州XX市场元峰电子商行业主。住山东省X县XX镇XX村XX村XX号。
被上诉人:方XX(原审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镇XX村2区XX号。
被上诉人赵XX(原审被告),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XX区X苑XX幢X单元XX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方XX、赵XX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1)杭下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一、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方XX不存在雇佣关系,事实认定错误,无需承担雇主责任。
1、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诉人方XX的关系不合符雇佣关系的法律
特征。上诉人与被诉人方XX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方XX进行维修的行为完全自由支配,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方XX自行决定;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没有
受到上诉人的任何控制或者安排;相应的维修工具和维修设备也由其自己提供的,或者其要求房东提供(梯子);报酬是一次性结算,按照事先的约定被诉人方学忠拿走90元约定的维修费;事实上上诉人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为被上诉人介绍了一个业务,介绍人不能因介绍行为而承担雇主责任。
2、 一审法院关于手机维修号码的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从未印刷
过该宣传单或者类似的宣传单,此类极易改动的证据,有很大的人为可能性,不能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以宣传单上有上诉人的手机号码从而认定该宣传单为上诉人所有过于草率。
3、 本案的关键的问题是150元收费分配问题法院没有认定,而150
元费用分配的认定恰恰是本案的关键。上诉人在第一次接到赵XX电话维修后,通常都是自己上门维修的,正是由于当天时间紧,安排不开,才把该维修业务转介绍给了方XX。这种转介绍有很大的偶然性,况且,被上诉人常在市场招揽类似的生意,这种介绍具有偶然性,双方谈好维修费用90元,60元为电子元件的成本费用。在第一次维修完成后,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对150元款项进行了分配,方XX按照约定拿走了90元。至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系已经结束,被上诉人二发现维修没有到达预期效果后直接联系被上诉人一而没有联系上诉人,说明被上诉人一对被上诉人二的工作成果是独立承担责任的,这符合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特征,在双方完成约定并实际履行后,由于后续问题导致的事故发生,法院的认定实际上是对当
时实际情况的错误理解,同时也是违背双方意志的。那么由于方XX的原因第一次没完全修理好,由于自己的技术原因,没有达到客户的维修要求,才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由于当时方XX没给客户留下电话号码,赵XX就再次联系了上诉人。在整个2次维修过程中,上诉人都没有对方XX有指派的行为,法院认定2次维修均为上诉人指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被告赵XX联系程XX后,两次上门维修的均系方XX,且维修用的配件是程XX所提供,开具的收款收据亦盖有程XX经营的商行印章,故本院认为程XX与方XX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法院仅仅以联系人和票据就认定是雇佣关系,而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当时双方的约定及按约履行来综合认定,是违反当时双方的约定及意志的,同时也是草率的、错误的。
4、 本案中,提供梯子的一方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法院在没有
查清事故真相的情况下就认定并进行责任划分,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由于当时上诉人未在现场,没有看到具体的情形,所有的过程只是方XX的单方陈述,出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被上诉人很有可能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陈述,上诉人认为是不可信的。那么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相,本案中梯子的问题就尤为重要。上诉人认为,当时有方XX及赵XX在场,应该保持现场的`完整性,当然包括本案的重要的工具梯子。那么由于二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或者
梯子就在那里,基于某种原因以无法找到或者其他借口不提供,导致事实没查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梯子提供者及被上诉人赵XX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责任归责及责任大小认定错误。
1、方XX作为专业维修人员,户外、高空作业安全注意是最起码的基本技能,对于作业的工具,专业人员理所当然应该安全检查,正是因为方学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方XX都要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未考虑这些工作常识从而认定的责任大小是欠妥当的。
2、梯子的提供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未对梯子的提供者做任何认定完全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是不合乎情理的。
三、本案法律适用错误
上诉人实际是杭州XX市场元峰电子商行业主,属于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那么本案中,上诉人的被告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即使上诉人与方XX之间有关系,那么发生事故后应该走工伤认定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归责、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上都存在严重问题,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程 X X
代理人:X X X
陈 X X
2011年 12 月20日
劳动争议申诉状
申诉人:蔺xx,男,71岁,汉族,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人:xxx省虎林市xx农场,法定代表人:吴xx,职务场长。电话:xxxxxxxxxxxxxxxx,住xx农场场部。
诉讼请求
一、 补偿克扣养老金,劳动争议总合计397155.60元
二、 请求开发水稻技术员工资月应发3200元,医疗费年1500元,水稻开发奖5000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
三、 本案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xx年xx农场为开发水稻,场长镇同宁以水稻技术员身份聘请我为该场八队水稻技术员,经几天协商,双方作出承诺。“我承诺:进场把我农校学到的水稻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去,把水稻发展起来。场长承诺:你只要把水稻发展起来,关于落户,批职工,转干农场就办了。”镇场长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农校xx年毕业证和xxxx年牡丹江农业科学研究所水稻专业毕业证书及双方承诺签字后镇场长拿走了。当时农场不收户,场长并准许我带弟弟蔺xx、老乡古xx跟我干活带进农场。于xx年3月27日镇场长接送我们三人送到八队交待给队长李xx。当年我种300亩水稻开始改革我是xx农场种水稻最早人之一。当时连队还是集体化,生产队长不愿种水稻嫌麻烦。在连职工大会上讲“我们不愿种水稻,场里不让,我们每年不得不种点,收不收不指望。水稻亏了有大豆补上,为了应付场里。”当年种300亩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烂了。当年夏天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设计5000亩水稻规划,设计300亩蓄水池,400亩养鱼池,画了草图交给场长镇同宁。80年排水连来14台大型推土机干一年建成。xx年、xx年集体种1300余亩水稻,种完大豆在种水稻,长的全是草。队长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人称通天皇帝,有权任性妄为,他说啥就是啥,职工敢怒不敢言。故xx年24000亩土地年盈利30元。xx年冬天我对李连长提出,我是场聘请来发展水稻的,连队这样种给农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是技术员于心不忍。李队长说:“我每月开给你36.50元月工资,什么技术不技术,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说多了也没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权一句话顶到你南天门,我这聘请来的水稻技术员就变成磨道上驴听呵了。故xx年开始承包三年签订1380亩合同,队视合同规定为儿戏,以集体经营方法干扰我承包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以职权强行给承包人挂账75750元,xx自制74号文件规定,有挂账谁理谁非不管,都属于八不准人员,长级不给长,调资不给调,技术考核不叫参加。 xxxx年退休,根据农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差7级工资没长。 农场劳资出证差三级, 诉到法院,xxxx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证据不予采信, 鞠文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489号判决,上诉到中院。(xxxx)垦民经字第1xx号裁定:一、撤销489号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作出(xxxx)211号判决驳回起诉,推出法院,称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97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三项、38条、55条,劳动法50条、67条规定,水稻以发展起来了,我这来开发水稻的技术人员,有技术没权。但是我是xx农场改革开发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带头承包人之一。事实足以证明(19xx年李xx任队长,集体生产,八连总有土地24000亩,年盈利30元。19xx年单景山当队长,春播50吨大豆种子,秋天收回16吨大豆,亏损49.8万元。)自xx年刘xx到八队当队长,土地承包到户,责任下放到人头,大力发展水稻。王虎到连任队长,他一心想叫职工富起来,把八连东7000亩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难处他就到哪里,发展水稻14000余亩。xxxx年、xxxx年黄伟到八连,由于水稻发展起来了,年收入达3000余万元。难道我这开发水稻技术人员,被法院永压在阴山背后吗?有权任性可以把别人托于死地吗?我这开发水稻的技术员,就不能享受农场的优惠待遇吗?现法院长何xx,业务院长张xx拖着不予处理,农场势力大,有钱,有权,国家法律变成了弱者,实施不了他的尊严。
三、xxxx年退休,以场长的承诺,技术员工资应发1500元一个月,可只发了336.8元,月少发1163.5元,年少发13962元,退9年,少发125658元,本息合计127156元。医疗费应发1000元一年,只发150元,年少发xx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计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计14259.60元。水稻开发奖,xx年设计开发5000亩,亩奖10元,应得到50000元,银行利率0.0127元计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总合计397155.60元。
综上所述,在十八大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及xxxx年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次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牡丹江农垦法院应对决策负责。找场长吴xx说:农场不是没钱,法院没判,我没法解决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诉人:蔺xx
xxxx年12月13日
相关法律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六类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作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延长。
现行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立法时的目的是希望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权益得到尽快的维护,所以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提出仲裁申请,超过这一时效当事人即被视作放弃权利。而在劳动法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拖延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找各种借口把60日的时效拖过,然后再拒绝承担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这种情况,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为劳动者维护权益确定了足够的时间。
(2)合理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也是针对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为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3)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程序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都是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几个方面的费用得不到保证,就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引发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实际上说明用人单位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认可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其不履行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时,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为劳动者保护权益多提供了一条维权渠道。
(4)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先行作出仲裁裁决。之所以规定先行裁决的程序,是考虑到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用人单位就已经拖欠或克扣了劳动者几个月的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没有着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劳动者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工资。实际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不仅故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还故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在仲裁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之后又提起上诉,一直拖延到走完全部程序,个别案件甚至拖三到五年。而规定先行裁决程序,对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事项先行作出裁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5)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亮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作出的进一步规定。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拿到了,生活已经发生了困难,在这种时候,如果还让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是难以提供的;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因而,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是符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也将是缓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
可以“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有两类: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律师实习周记一
20xx年1月7日 周一 阴
这是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一周。这一周来让我感触最为深刻的 就是,我所学的专业知识与我将来想要从事的律师行业所需具备的“素质”,差距还是很大的。因此,也就让我真正的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做律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素质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所从事的法律行业的基本素质。也就是我们从事这个行业所要达到的最基本要求。例如,通过国家的司法
其次,就是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学校的时候,我是十分难以理解这一点的,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能把自己的专业学好已经是不容易的一件事情了,我们哪里还有什么心思去关心其他专业的知识呢?然而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中,不仅要求你有深厚的专业功底,更要求你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个深入的认识。
我听所里的律师就介绍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案件涉及的是一起因为离婚所导致的纠纷,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庭。按理说,双方已经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后才会做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决定。然而,事情的发展却不是这样的。所里的律师是男方的诉讼代理人,女方并未请律师为其做代理,在第一次证据交换结束后,女方则开始到律所中找到男方的代理律师,不断的向其哭诉男方在过往生活中的种种“恶行”,这让所中的律师甚是尴尬。从代理的角度来讲,律师代理的是当事人在法律方面的业务,而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是将自己的“家事”牵扯了进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已经“超越”代理
的范围了。所里的律师也是十分无奈,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进行
这些是我们生活中所常常能看到的案例,对于它们的处理,不仅要求我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有时还要懂一点生活的哲学。
20xx年1月14日 周一 晴
实习第二周,所里面让我试着开始草拟一些法律文本,例如合同书,起诉书,答辩状等。这就涉及到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对事实的认定。也就是案件中的事实,哪些是社会事实,哪些是法律事实,这里有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谁能能够将法律事实从社会事实中最大程度的抽离出来,并在自己的法律文书中将这部分事实与法律规范做最相近的解释,谁就能写好法律文书。这是我这一周来在事务所实习的最深感受。所以,要剥离出我们所需要的事实来,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法律意识的提高。那么我们有该如何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呢?
就这个问题,我请教了所里面的律师。总结了几个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得到了以下的结论。
首先,法律意识的获得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我们循序渐进的努力。法律其实并不深奥,它的许多原则其实都是常识性的道理,因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它源于生活,源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伦理。因此,法律的悟性(意识)是通过对知识的理解培养形成的,讲法律变为实践,学以致用,才能提高对知识的运用。其基本要求就是能够做到逻辑性较强,能够及一反三,能够触类旁通。
其次,每当我们在读一条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律师不仅仅要读懂文字字面的意思,更要读懂这条法律规定背后的原则,立法者的原意。要我们的在社会事实中所抽取出来的东西与法律的文本完全相符是十分困难,甚至说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我们
确是可以掌握的。
再次,做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的看法。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加上中文在运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一条法律规定往往会出现不一样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做出一个最接近立法者本意的解释。
20xx年1月18日 周五 晴
这一周来,总算是真正的和到所里来办事情的客户们面对面了。当然我的工作十分的简单,就是坐在一边拿一支笔在那里听和写,也就是听所里律师和客户的谈话并将其记录。
在学校学习的时候,我们十分注重的是自身的读和说的能力,而在听和写的方面是不受重视的,特别是在听的方面,我们基本上就没有受过这方面的训练。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当事人到所里向律师用口头语言的方式来传达信息的。因此,在听的方面就对一个律师的执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就是说了,我们生活中的每一天都要说各种各样的话。但是这些话是否真正传达了我们所要表达的信息,以及我们用言语所表达的信息是否为对方所了解和接受,这个问题似乎就很少人去思考了。
首先,就拿听来说。听,我们需要听什么内容?有的时候当事人因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情绪十分的激动,每当谈起那段经历时总是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动辄是声泪俱下或是血压上升、面红耳赤。此时我们不能随着当事人的“情绪化”而将自己的思维绕进去,我们应该从当事人的语言中去剥离出我们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即可,切不可自己也情绪高昂的失去理智。对法律事实外的内容,我们只需要认真听当事人倾述即可。
其次,就是写。写的内容那真是太广泛了。泛泛而谈也没有意义,我就拿自己的一点感受来说吧!
律师实习周记二
20xx年7月11日—20xx年7月17日
法律咨询接待
一个侵权案,咨询人被几个人殴打了,眼睛出现了问题,但本人却并没有急着去正规医院诊断治疗,只是在一家小门诊打消炎针,过了半个多月才去一家大医院看病,结果一只眼球萎缩,最后不得不摘除装了义眼。那人看起来还比较年轻,就这样失去了一个眼睛。
一个离婚案,一对母女咨询夫妻离婚的事情。奇怪的是,那位老太太的儿子自己不来,却让自己的母亲和妹妹来咨询。他们在咨询中最关心的是财产分割问题。
20xx年7月18日—20xx年7月24日
这星期,一共接待了两名咨询者,一位是女士,咨询离婚问题。那是一名看起来很文弱的女士,想要离婚是因为家庭暴力。看着那位年轻女士红红的眼眶,听着那位女士的陈诉,曾经承受过离婚痛苦的我也颇有同感,当夫妻之间仅剩下暴力的时候,这婚姻确实是没有必要再维系下去了。可怜是这名女子如果离婚,她可能一无所有,因为她们结婚后这些年,非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有一些债务。而她的孩子,她的丈夫已经很长时间不让她去看了。
还有一个工伤咨询的。那个小伙子在一家搬家公司上班,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上班不到半个月就摔伤了,老板只承担了医疗费,除了允许那个小伙子在老板家免费吃住三个月外,不愿再承担其他费用。那个小伙子在这里无亲无故,伤残大概可以达到八级。看着那人面黄肌瘦的样子,实在不忍心收他的咨询费,钱虽然不多,但也够他两、三天的生活费了。
20xx年7月25日—20xx年7月31日
短短三个星期,感受到了律师生涯的多姿多彩。有人说律师,经历的每个案子都不同,每个当事人也都不同,因此,做律师这一行不会感到枯燥和单调。去法院查询一个案子时,深切感觉到了熟人好办事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办完事时间还早,就去检察院探望了一下以前熟悉的几个人,和一位老公诉人聊了很久,感触颇深。他是本市最强的公诉人,我与他有过工作上的联系,因此比较熟。他做检察官已经二十多年了,科班出身,对法律和律师制度有着很深的认识和理解。和他聊了一个多小时,实在是受益匪浅。尤其是他告诉我说,做一名律师,应该有自己的法律思想;做一名律师代理案件或者是处理非诉业务,不仅仅应该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更应该是出于对自己所信仰并内化了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认可和维护。他还对我分析了刑事案件中请律师和不请律师的案件类型:不请律师的案件类型:因家庭贫困铤而走险的盗窃案特别是惯犯;请律师的案件类型:1、激情犯罪。2、职务犯罪。3、未成年人犯罪。4、过失犯罪。我觉得他的分析很有道理。
20xx年8月1日—20xx年8月7日
一收废品公民诉公安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本案的原告在清理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公安局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表明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
20xx年8月8日—20xx年8月14日
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起诉状、上诉函、答辩状、反诉状、追加被告
通过实习,我将理论知识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理论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实习开阔了视野,使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竭力成为一名亚峰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亚峰,使他们走近亚峰,了解亚峰。
律师实习周记三
第一周
一周马上就要结束,但现在仍得第一天去XX事务所报到的时候的那份紧张的心情。为了这一天,我提前一个礼拜我就开始做各种准备,包括服装、心理等。对于事务所,我有一种莫名的情愫。现实生活中从没踏入过律所,所以视频中律所的形象在我脑海中留下了唯一的印象。为了避免迟到,第一天我便早早到了办公室门口等待。当有人来时,还以为是主任方老师,结果是宋姐,才知认错了人,但随着闲聊,我们渐渐熟识,就这样我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活。
方律师是律所的主任,她为人和蔼,亲切,并且还很年轻,但却给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虽然她一直让我把她当作大姐姐看待,但是我却不自觉的会把她当作是可以教我很多东西的前辈,给予了足够的敬重。然而缺点就是这样子我跟方老师不能轻松的谈论话题,每次在她面前都会缩手缩脚。
宋姐是律所的实习律师,初入门时就由宋姐教我一些简单的实务,例如写法律文书、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虽然所里有固定的模板,但是由于是根据判决书等写法律文书,故在实际写作过程中,我仍出现了不少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宋姐的指正和帮助。
在实习的第一周时间里,我的主要工作就是适应。适应律所的节奏,适应我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为了适应,我每天就都会跟在宋姐后面看她如何进行实际操作。可以说,第一周的日子比较闲适。
第二周
在上周的基础上,本周我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写法律文书。当然,也有一些突破,我开始走出办公室,跟宋姐一起踏入那些跟工作有关的场所,比如去工商局调取对方公司的资料,去公安局调取户籍资料,去民政单位调取相关资料等。这些工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与繁琐,当然,持有律师证或者实习律师证就更方便了。这是对于户籍在奉献南桥的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是当地人,我们还要去很远的地方调取相关证据,曾经有一次我们几经周折才调取到户籍资料,只因两镇合并后有一些麻烦之处。还有一次,我们为了证明对方公司在奉贤有实际营业地而方便在奉贤法院对其进行起诉便找到公司地址对其进行拍照取证。过程很辛苦,但结果很开心。
在这周里,主任不在时,宋姐就想让我自己接待一下来的当事人。她刚有这个想法,就有当事人上门进行咨询。因为自己在学校里成绩比较好,虽然心里很忐忑,但自信可以抵挡一段时间 。然而事情发展远不如我预料当中的好,当当事人问出关于工伤的问题时,我竟然发现脑子里没有任何的信息可以供我调配。最后只能由宋姐接待,这对我而言是很大的打击。也直到此时,才深刻的理解了理论和现实的差距。故决定从那天开始按照实践的要求扩充自己在相应领域内的知识,当晚便在书店买了工伤、合同、交通事故方面的书籍进行学习,希望借此机会能够使自己跟得上实践的脚步,可以符合律所对于一个实习律师的要求。
第三周
在上周工作的基础上,这周终于开始接触较为完整的卷宗。刚开始较为简单,只要按照之前观察后学到的顺序进行整理即可。印象较为深刻的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在奉贤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均递交了相关材料,档案比较厚重且繁琐,而且时间跨度较大。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整理一份档案上交给他,还须整理一份档案由律所自己备案。由于档案袋里文件重复、缺漏较为严重,故要识别有用材料,并须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补缺漏文件,于是学会了收发邮件,学会了怎样借助其他机构或单位满足律所的需要。工作完成后,又按照律所要求进行了归档,该案整理极考验做事者得耐心,不过庆幸的是自己做到了。
本周的另外一项工作便是登记案号。登记案号指的就是只要对方当事人是保险公司的案件,我都必须记录在案,根据判决书体现出来的信息,记录钱款事项等,并在特定时间即将来临时提醒律所的主办人员查证是否收到对方当事人的款型。整体来说,较为简单。
第四周
本周的主要工作仍然是整理卷宗,但整个过程中仍需要做之前几周的工作,因为本周卷宗的整理是完整的、体系的,而之前我都是单独的、孤立地做着律所老师交代的任务,如法律文书写作、调取证据等。但整理卷宗以后我的这些工作就连贯了起来。比如一个案子,在起诉之前,我写了起诉状,调取了该案所需要的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归类排序,交通事故的案子还需要列出详细的损失清单、对其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还需要归类整理。记得有一次助理让我把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进行粘贴,我以为都是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单据、病历卡等,没有什么性质差别,但后来才知道自己犯了错误,一些证据不得不裁剪开重新粘贴。因为这些证据本应是按照营养费、住院费、护理费等性质不同的费用进行归类整理的,而不应混杂在一起,这样计算损失清单时才会更明了,更有说服力。等到案子结束后,所有的材料又都交到了我的手中,接下来我便是按照顺序对其进行整理,以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熟记卷宗流程以后,不仅可以帮助快速整理卷宗,同时在案件诉讼期间还可以帮助自己查漏补缺,把需要的文件材料都准备好,或提醒其他实习生把文件准备好。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第五周
这周我终于能够走出办公室,更多的与法院、法官等接触。我主动开始要求陪同办案律师一起去开庭,当然,我是旁听人员。在刚开始的一两次旁听中,因为我的要求比较突然,他们并未来得及跟我讲案件概况,所以在法院旁听时感觉云里雾里地摸不到头绪。但在之后的旁听中,我基本上都是事前了解了案件概况,庭审中又做了较为详细的记录,回来后又上网查相关问题,故对案件便有了较深的了解并收益颇多。记得较为清楚的一次,是一起工伤案件,因为对方代理律师与方老师曾有过合作,再加上法官从中斡旋,大家便选择了调解。在调解时,我跟另外一个实习生积极献策,再加上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努力,最终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亲身参与审理中的案件,对于我来说是一件值得兴奋的事情。这不同于校内的模拟法庭。在校时,我们始终想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并且基本上所有案件都是以判决结束,故失了真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灵活性。同时,因为大部分真正案件中都有律师,他们都熟悉庭审流程,故在审理中,往往简化了一定的程序。即使如此,旁听并参与案件还是给了我很长时间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