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的读后感1
《税法基础理论》是刘剑文、熊伟合著的一本税法知识理论书。刘剑文教授是大陆知名的税法专家,《税法基础理论》也是税法学研究文库中的经典专著。
《税法基础理论》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叙述,分别是上篇的税法总则,中篇的税收债法和下篇的程序税法。整本书的结构清晰,内容清楚,倘若想要认真做税法的学术研究,这本书是需要精读两三遍的。然而自己仅仅粗略看过一遍,做了下及其粗简的思维导读,远远没有把最精华的内容吸收到位。这本书需要反复读,细细品味。
《税法基础理论》的上篇税法总则开篇先介绍税收的概念和类型,区分财政学和税法学的区别,认为财政学更多关心的是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的事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的效率,减少税收的负面影响;而税法学更多着眼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来源的角度考虑纳税人基本权的实现过程,以体现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法学应该是独立的一门法学二级学科,它有自己的研究框架,理论基础和科学方法,如果仅仅认为它是宏观调控法而归入经济法范畴那就大错特错。
接着,刘剑文教授提出了"税收国家"的理论来源和在中国的财政实践,他认为"税收国家"的课税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理论,国家社会二元对立是税收国家存在的基础。并分析了"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纵向和横向配置,横向配置主要有税收立法权、税法征收权、税收司法权和税收违宪审查权,纵向配置主要有地方税收立法权和地方税收收益权。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法独成体系,它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关系逻辑存在,例如税法的法律关系可以分成税法宪法关系,税法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法程序法律关系,其中税法实体法律关系又可以分成税法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和税法责任法律关系;税法程序法律关系又可以分成税法征收法律关系,税法惩罚法律关系和税法救济法律关系。而且以往是以权利关系学说来作为税法的理论基础,从而绑定了税法和公法的关系,认为税法是属于公法的范畴。而随着现代社会对于税法认知的不断加深,现在税法的理论学说逐渐从权力关系说转变至债权债务学说,从而使税法和公法发生脱离。在此基础上,刘剑文教授还论证了纳税人权利的由来,从宪法资源中、税法本身规定中抽离出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例如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税法征收中的保障权利、处罚中的保障权利还有救济中的保障权利等。并借此延伸出税法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规避与实质课税主义、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
在中篇的"税收债法"中,则进入了实体知识的学习。刘剑文教授从税法的发生、变更、溯及调整、消灭、扩张、税收的附带债务、优先权、返还请求权等角度以此详细解释了税法从无到有,从有归于无的整个过程。在税收的发生中,刘剑文老师阐述了税法发生的条件,主要涉及税收的客体、客体的归属、纳税人、税基和税率等要素;在税收债务的变更中,先论述税收债权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更,并断言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基于法律行为的更变;基于法律规定的变更则是存在的,例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收益权的调整等,还有第三人取得法定代位权情况。但对于第三人取得的法定代位权的性质作者进行了区分,认为第三人取得的法定代位权属于私法性质上的权利。接着刘剑文教授又从税收债务人变更的角度进行辩证分析。他认为债务人的变更有可能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变更,例如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而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作者认为如果原债务人可以免除税法债务,并脱离税收债务关系,对税法机关来说就是一种处分债权的行为。
但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税务机关是不能处分税收债权的。所以免责的债务承担一般是不存在的,只能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情形。在基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变更就存在很多种情形,例如纳税人的死亡、纳税人的合并和分立、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等种种情况。还有一种是关于债务内容的变更,作者认为主要有给付类型的变更(这种变更在新中国成立前期存在,现在几乎不存在)、清偿期的变更,例如提前清偿、延期清偿等情况。在对于税收债务的溯及调整中,刘剑文提出了税收客体的二层次理论,认为税收客体的第一层次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行为完成,立法者即可以推定行为的经济效果已经产生。如果没有其他影响行为效力的因素,税收的目的就可以达成,税收征收过程也就由此结束。但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无论是自始无效、还是溯及无效,税收即以行为的经济效果作为客体,以维持课税行为在税法上的效力,这就是行为税在第二层次的客体。
对此,刘剑文教授分析了溯及影响税收债务的事项,包括基础裁决的作成或废弃、法律行为的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法律行为的解除、解除条件的成就、税收减免条件的丧失、税收法规的溯及变更、以及强制执行的回转等多种情况。而在税收债务的消灭一章中,作者认为税收债务的消灭有履行、免除和抵销三种情况。并着重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展开学术讨论,最后认定存在相互抵销的情形。而在税收债务的扩张一章中,主要分析了债务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存在的事实,并对它们发生的时间的确定、地点的确认、救济的途径,消灭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展开讨论。税收附带债务中则有利息债务、滞报金债务和滞纳金债务等存在,对于滞纳金债务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损害赔偿、行政执行罚还是秩序罚等情况作者也展开详细地论述。接下来论述的就是税收债权的优先权以及税收返还请求权。
在下篇的"程序税法",刘剑文教授则从程序的角度从申报、稽查到核定,从提供担保、保全、强制执行到处罚,甚至最后的争诉都做了细致的梳理。具体不再细细展开。
法律是一门技术,对于方方面面都有细致地规定。因此倘若需要精读法律书籍,读一遍是远远不够的,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对于法律书籍来说更是如此。这本书从总则、实体规定到程序规定让我对税法有了大致的了解,但对于想研究税法的机理,却是远远没有入门。学习的道路永无至今,我需要时刻都保持在路上的激情和动力。
税法的读后感2
常听人说,快速了解某个陌生领域的方法就是找该领域权威专家最新版的教科书,仔细通读几遍,便会对该领域有基本的认识。亲身实践,果真如此。
刘剑文教授是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开辟税法多个领域的通说。例如"领域法学""公共财产观""治国理财观"等。去年囫囵吞枣看过他的采访集《税醒了的法治》和另一本教科书《税法基础理论》,前期两本书的阅读使我对他的税法理念有个大概的了解,但苦于对税种缺乏全面地认识,只是功利地追求阅读速度,收获不大。
《财税法学》(第三版)是由刘剑文教授主编,熊伟、施正文副主编,李刚、徐阳光、杨小强、翟继光参与编撰的教科书,被列入"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此次拜读我还结合其他的书籍及法律条文进行配套学习,受益良多。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是"财政法"部分与"税法"部分。其中"财政法"细分为"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预算法""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四个小章节;"税法"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实体法部分又可分为"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三个小章节。大致的脉络是很清楚的。
钱是展开一切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于国家来说,财政便是其展开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倘若将国家比作人的话,财政是其体内经流不息的血液,供应国家的续存。有效实现财政的收入,合理分配财政的支出,一入一出间,国家的血液便通畅流通起来,筋骨便活络起来,国家便充满盎然的生机活力。
那么,如何有效实现国家财政的收入以及合理分配财政的支出呢?这便涉及到财政法制度的设计。财政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税收、公债、行政费用、国有资产收益、彩票等。然而,当前中国的财政中唯有税收的制度建立得较为完善,其他例如公债、行政费用、彩票、国有资产收益的制度建构仍显单薄,故而国家目前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法来维持。本文在前五章对财政法学的内容做粗浅介绍后,马上移入下文的税法制度介绍,其理由便不言而喻了。
在前五章财政法中,我仅粗略进行阅读,对财政的收入、支出有个大致了解即止,并没有做深入的阅读。但在"预算法"章中,我看得较为认真。我先上网把预算法最新文本通读了一遍,再去图书馆找了一本逐条介绍预算法法条的通识教科书,结合法条进行配套阅读。因此对于预算法的相关内容,例如预算法的预算管理职权、预算制度的原则,预算的收支范围,预算管理过程,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都有大致的了解。
在税法章节中,每看到一个税种,我便上网找对应税种的法律条文进行配套阅读。例如,我在书中看到个人所得税,便上网去找"个人所得税法",对照法条内容阅读教科书,相应印证,加深印象。以此类推,不断阅读,加强收获。
然而,令人遗憾的事实是,中国实体法的税种有18个,每个税种一部法律或者暂行条例;程序法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加上财政法部分的"预算法",相当于我在看这本书的时候,我必须看懂18个税种法律,外加"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由于我刚入税法大门,全部理解对我来说完全是痴人做梦。我只能说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我终于跨进了税法的大门,我知道了中国有18个税种,知道了什么叫做所得税,什么叫做商品税,什么叫做财产税;什么叫做直接税,什么叫做间接税;知道了各个税种的税基怎么算,税率是多少;知道了税收的征收管理程序;知道了发票怎么开;知道了现实生活中税收存在哪里问题;知道了每年人大开会所审议的预算报告怎么看;知道了什么叫做财政收入转移;中央税和地方税怎么划分,税是怎么影响各级政府的行政运作的。对于税法领域常识性的知识我有了大概的了解。
因此,我只能说,我利用一本经典的教科书,跨入了我一直想跨入的领域,并大致知道了税法的基本架构,该领域的设计思路。更难能可贵的在于,我终于知道怎么在最短的时间里面快速进入一个陌生领域。
既然我推开门进来了,那么就仰首阔步继续往前走吧。
这学期,我一直把握着自己的生活节奏,应该没有比这更让我开心的事了。
江平教授是我国法学界的泰斗。读完江平教授口述、陈夏红整理的《沉浮与枯荣》一书,心情五味杂陈,久久不能平静,既为江平教授命运多舛的前半生唏嘘不已,又为其只向真理低头、法治天下的情怀而深深折服。透过江平教授的生平自述,也看到了我国波澜壮阔的法制建设画卷,对今天来之不易的法治局面倍感珍惜。下面结合我自身的法律学习、司法实务工作,谈几点
1、始终保持乐观心态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江平教授作为第一批公派赴苏联学法的留学生,学成回国后经历了被"划为右派"、"新婚妻子因政治立场主动提出离婚"、"劳动改造时被火车压断一条腿"等一系列政治、情感、身体的重大打击。江平教授的经历是那个时代的缩影,然而,虽然有过痛苦,江平教授并没有被上述打击压垮,始终保持一颗乐观的心。这为其改革开放后积极参与立法、讲学、推动法学教育事业等,并取得丰硕成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的中国是历史上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从经济上看,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前所未有的增强。但从环境上,发展的代价也是巨大的,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土壤污染等成为经济转型的强大动力。对于经常默默吸雾霾的我们个人来说,不管外界的环境有多糟糕,个人境遇有多凄惨,像江平教授那样始终保持乐观心态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改变客观世界,但可以改变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同样的事情,不同的看法决定了我们每个人的世界不同。从心理学上说,我们每个人都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所以,乐观是乐观者的通行证,悲观是悲观者的墓志铭。
2、对民法理解的变化
上大学时,我并不清楚民法的'本质。所以,考研时我选择了经济法专业。当时想当然的认为,我是学法律的,又对经济感兴趣,而经济法就是与经济相关的法,正好满足我的需求。然而,造化弄人,我虽然进入了人民大学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的面试,但最终被调剂到相对冷门的法学理论专业(法学理论专业对我以后法学思维的形成有极大帮助)。20xx年研究生毕业后,我进入江苏一家基层法院工作,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工作,逐步了解、体会到民法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才是我上大学时想学的"经济法"。因此,我也默默选定民商法作为我的专业方向,认真研读相关理论书籍,结合民商审判实践,不断深挖再深挖。
上述我对民法理解的变化过程,可从我国法学界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历史认识变化中窥见一斑。江平教授是这一历史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其作为专家顾问参与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起草,而《民法通则》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明确了民法的调整范围,从而也划清了与经济法之间的界限。从此,经济法在我国日渐式微。而1986年前,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并不明确,经济法是非常强势的,其与我国强势的计划经济相得益彰。当然,有意思的是,我的硕士
3、应该怎样做好律师
江平教授在书中谈到了"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应该是"人权卫士"。律师是职业与商业的结合,不能唯利是图,不能变为纯粹的商人。律师与医生一样,医生是治病救人,而律师是扶贫救弱。律师应当多一点哲人气质,律师最可贵的是为弱者辩护,要发扬"思之"精神,为权利而斗争。等等。江平教授高屋建瓴,抓住了律师职业的本质,值得我们仔细玩味。
虽然我在基层和中级法院工作8年,但律师对我而言是既熟悉又陌生的职业。以前听基层法院的老法官讲,"律师兴则国家衰",他讲基层的很多律师唯利是图,腐蚀法官,这样的律师多了,法治肯定不彰。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江平教授强调律师首先是职业,而不是商业。律师作为"在野法曹",首先应当以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为目标,然后顺带把钱收了。而不是相反,甚至只收钱不干活,这样的律师越多并非法治之幸。所谓知易行难,律师的职业性与商业性及其相互关系,需要用我一生的时间加以领会和践行,做江平教授指出的 "人权卫士"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