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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认证发票摘抄税吗摘录66条

时间:2018-11-16 15:0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鉴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经被国家列入“营改增”试点计划,由于甲方目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而我方不能为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等双方都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再为日后合作项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配合甲方今后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需要,现我方对于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开具做出以下承诺:

1、本承诺的适用范围

本承诺仅适用于主合同中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不适用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外的业务合同,对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外的业务仍按主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2、发票开具与付款方式

2.1 自甲方实施“营改增”之日起,对于合同项下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我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付款条件与主合同一致。

2.2 我方承诺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我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我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3 我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我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我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

日  期:

摘要: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转型期,矿业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在地质勘探业务方面产生进项税留抵税额,该部分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对此业界持有不同观点,莫衷一是。笔者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案例,深入探讨在四种不同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抵扣结果,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提出相应的税务解决方案,使涉税单位尽可能地享受到在营改增转型期的政策红利。

关键词:营改增;地质勘探;留抵税额;抵扣

笔者所在单位为一家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公司注册地在省会城市,公司于2013年通过招投标取得一处特大型有色金属资源的开发权,但探矿权转让价款需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矿业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后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同时该矿业公司是一家央企,按照国资委对央企压缩管理层级的要求,集团公司的管理层级不能超过三级,而矿业公司已为三级单位,另外按照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需另设立属地化公司,因此公司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新设立了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明确分公司为该处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从而满足了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重要求,该分公司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分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遇到了税务难题,即分公司账面留抵的地质勘探业务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一、分公司地质勘探业务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矿业公司尽管于2013年5月就取得该处资源的开发权,但受矿权评估、转让价款谈判等因素影响,矿业公司直到2016年12月才办理完探矿权转让手续。在此期间,为加快工作进度,扩大找矿成果,2013年12月以分公司为主体与地勘单位签订了地质勘探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2014—2015年合同结算时,地勘单位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合同结算时分公司尚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因此分公司对该部分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1300万元。如果矿权能够按照预期转至分公司,那么该部分地质勘探投资日后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这1300万元的留抵税额毫无疑问是不能抵扣的。但事与愿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受让矿权的,因此矿权最终转至了矿业公司,笔者提出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取得的进项税留抵税额能否抵扣呢?下面首先来看两个文件。文件之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25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该规定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按照第24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前,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文件之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按照该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包括特许权在内的所有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通过以上两个文件相关规定可以看出,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不在营改增范围之内,而到了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在营改增范围之内。那么是不是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2016年5月1日为界点,之前的不能抵扣,之后的可以抵扣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需以营改增时间及是否拥有探矿权为基准划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由于以分公司为主体取得了探矿权,分公司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按照税法规定,其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因此,该部分税额应从留抵税额中转出,计入工程造价。

(二)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由于分公司取得了探矿权,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税款是可以抵扣的。

(三)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该种情况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地质勘探投资日后是无法形成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不能适用财税〔2013〕37号)第24、25条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相关规定,笔者所在单位面临的就是该种情况,笔者提出的意见是进项税应按改变用途进行处理,具体请看下面第二部分的介绍。

(四)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是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的,不管分公司是否拥有探矿权,该部分留抵税额日后均可以抵扣。

二、如何按照税法规定做好财税处理业务呢

到了2016年已经具备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条件了,但分公司在办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作为矿权受让主体的,因此为满足受让条件,分公司要么改为子公司,要么选择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

(一)首先来看分改子的情况如果条件允许,分公司可以改成子公司,就应适用上述第

(一)种情况,即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留抵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层级要求,不允许设立四级公司,因此无论是从内部管理要求还是税收筹划上,分改子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再看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母公司注册地在市区,而按照当地政府属地化的要求,母公司需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并作为矿权受让主体。这时就会适用上述第

(三)种情况,笔者所在单位最终选择了将母公司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合法合规做好财税处理由于确定了母公司作为矿权的受让主体,那么需将分公司之前已经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以及留抵税额归集至母公司,但鉴于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简单的将资产和留抵税额划转给母公司,而应按照改变用途原则通过开票处理。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平进平出原则进行开票处理呢?一方面需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要遵照市场原则进行处理,在分公司来讲,有销项有进项,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在母公司来讲,有了新的进项税,增值税链条可以继续流转下去。无形资产业务比较抽象,并且该类业务遇到的次数较少,难以理解,下面类比一项有形的建筑业务帮助理解。例如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某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为了加快开发一宗地,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就安排该集团公司下属B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前备料,购置了钢筋、水泥等材料准备用于房地产开发,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但由于是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因此该部分进项税尽管进行了认证但是不能抵扣。可是由于资金实力等各种约束条件的限制,该B公司最终未能取得该宗土地的开发权,其开发权由其母公司A公司取得了,因此B公司准备的钢筋、水泥就改变了用途,由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改为销售业务,为盘活资产B公司需要将钢筋、水泥出售给A公司,2016年5月1日后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B公司来讲,改变了钢筋、水泥的用途,把用作非应税项目的钢筋、水泥改成了销售处理,因此可以享受抵扣,对A公司来讲由于开票时间在营改增之后,因此A公司也是可以抵扣的,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讲,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发票自查报告1

按照省局关于货运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根据我局票证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税收执法检查,由分管领导xxx带队,xxx、xxx为组员的三人检查组,对20xx年6至检查日止的货运发票的领用、填开、保管、缴库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票证管理规范情况

我局进一步加强货运票证管理,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对货运发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试行办法》;二是各类票证领发手续健全,坚持相互签字,明确各自的责任;三是税收票证使用中坚持税收票证使用“十不准”规定以及票证填用“四十字”方针:专票专用、顺序使用、一次复写、一票一户、一票一目、内容完整、填写无误、计算准确、章戳齐全、票面整洁。四是票证结报缴销时应遵循及时性、连续性、准确性三原则,并坚持“三核对”即核对缴销票证是否顺序连号、票款是否相符、未填票证是否与结存数一致。五是严格票证审核,每月对各所票证进行全面审核,按季对税收票证审核情况进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所对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组织了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六是票证帐簿设臵齐全。能严格地按照票证帐簿管理的要求,设立总帐和分户帐,票证的领用、填用、结存、缴销登记清晰、规范,而且在帐簿上均签名盖章,做到帐实相符。

二、货运发票开据的基本情况

运发票的领、用、存,是税收票证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也是重要的一项工作。我局加强了这一方面的工作力度,依据地方税收票证管理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票证领、用、存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做到了:领取有计划、填用有手册、存放有地方的制度规定。在检查中未发现有长、短票的现象。

20xx年6月至20xx年12月,我局填用货运发票共XX份。其中,作废XX份;通用货运完税证XX份,作废XX份;作废率为XX%。

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填用货运发票共XX份。其中,作废XX份;通用货运完税证XX份,作废XX份;作废率为XX%。

截止20xx年9月共结存XX份货运发票,XX份货运完税证。

三、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部分问题

1、打印机故障,没有及时排除故障而造成不必要的废票。

2、发票系统故障,造成不必要废票。

3、填票人员不仔细造成不必要废票。

四、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尽快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整改:

1、要与信息中心及时交流排除计算机软、硬件故障。

2、继续组织填票人员业务素质,认真学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讲义》,把票证管理作为基层税收会计工作的重点,提高票证管理水平,扎实做好票证的领发、缴销、保管工作,督促税收票证的正确使用和确保票证安全。

3、加强监督,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填票质量,坚持票证审核制度并将审核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计财股。分管领导、纪检每季定期或不定期对专管员进行检查和盘库,对结果做好记录。

增值税发票自查报告2

一、新农合总体运行情况

自XX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启动以来,通过完善组织机构,落实监管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农民参保情况较好。到目前为止,全市农医保参保人数为79.10万人,参保率81.6%。合计共补偿456957人次,其中住院补偿23981人次,补偿总额3110万元,门诊补偿432976人次,补偿金额443万元,基金滚存节余1205万元。市业管中心也在市社保局的领导下,狠抓审核、稽查、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总体顺利、基金运行安全、平稳;信息化方面,今年1月1日,我市开始实行新农合信息化系统运作。参保农民就诊时只要凭卡和本人有效证件就可在定点医院刷卡等,出院和门诊可当场结算报销,大大方便了群众报销,更能全程监管医院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的收费行为,使新农合基金的监管更有力。

二、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

为加强对新农合及各项基金的监管力度,市社保局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完善基金审计、报销及现金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相关业务流程,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将新农合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根据用款计划向财政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后拨款支付。

三、新农合基金审计和监督情况

我局建立了较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新农合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均次门诊费用、均次住院费用和实际补偿比等具体信息等通过市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作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情况

我局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总体比较规范,特别是实行医保卡信息化运行以来,对医院用药和医疗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管更加全面,医保基金监管更加安全。我局工作小组在本次自查过程中,随机抽查了8家新农合医疗定点机构,总体情况较好,未出现违规操作套取基金等现象。

五、监管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1、在检查中发现,市内定点医院结算清单一栏表中,有部分医院缺少院分管领导和经办机构领导签字。

2、一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责任感不强。一些医院只要患者出示医保卡就可刷卡,没有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一些医院未按规定输入病人的病情诊断。

对此,我局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定点医院实行住院病人审核表制度。住院病人住院应由主管护士、主管医生、院分管领导和经办机构领导分别在各自的栏目中签字,一旦查处伪造住院病人或住院病人费用不真实的情况,将对签字的四位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

2、要求定点医院加强自查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处理违规人员和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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