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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理论摘抄整理100条

时间:2020-07-04 06:06

1、某广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取得广告设计服务不含税价款530万元,奖励费收入5.3万元;支付设备租赁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已知,设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广告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______万元。

答案:C

试题评析:应缴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30+5.3÷(1+6%)]×6%-17=15.1(万元)。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______。

A.人民法院办公楼用地

B.公园绿化广场用地

C.农业生产用地

D.盐场生产厂房用地

答案:D

试题评析:选项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B: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C: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C: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D: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2015年8月,张某在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取得稿酬5000元。书籍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20%的费用,张某发表文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公式中,正确的是______。

A.5000×20%×(1-30%)=700元

B.5000×(1-20%)×20%×(1-30%)=560元

C.5000×20%=1000元

D.5000×(1-20%) ×20%=800元

答案:B

试题评析:稿酬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5000×(1-20%)×20%×(1-30%)=560(元)。

4、某烟厂本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17万元,本月生产卷烟领用本月库存烟丝60%。已知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该烟厂当月无期初库存,则该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以扣除的消费税是______万元。

答案:C

试题评析:(1)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不含增值税价款,117万元不需作价税分离。该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以扣除的消费税= 117×30%×60%=21.06(万元)。

5、某企业拥有办公用房一幢,房产原值6000万元,2013年年初将其中1/3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已知,该省统一规定计算房产余值时的减除幅度为30%。下列关于该企业计算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正确的是______。

A.6000×(1-30%)×1.2%+200×12%=74.4(万元)

B.6000×(1-30%)×1.2%×(1-1/3)+200×12%=57.6(万元)

C.6000×(1-30%)×1.2%=50.4(万元)

D.200×12%=24(万元)

答案:B

试题评析: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6000×(1-30%)×1.2%×(1-1/3)+200×12%=57.6(万元)。

6、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予免征契税的是______。

A.医院承受划拨土地用于修建门诊楼

B.农民承受荒沟土地用于林业生产

C.企业接受捐赠房屋用于办公

D.学校承受划拨土地用于建造教学楼

答案:C

试题评析:选项AD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选项B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______。

A.停止发售发票

B.加收滞纳金

C.税收保全措施

D.停止出口退税权

答案:B

试题评析:选项ACD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根据关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境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品,以______作为关税完税价格。

A.原进口时的价格

B.留购价格

C.国内同样货品价格

D.国内同样货品减除损耗的价格

答案:B

试题评析:境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关税完税价格。

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______。

A.托儿补助费

B.独生子女补贴

C.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补贴

D.差旅费津贴

答案:C

试题评析: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0、下列案件中,不属于民事诉讼适用范围的是______。

A.公民名誉权纠纷案件

B.企业与银行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C.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答案:C

试题评析:(1)选项C: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2)选项D:劳动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11、根据船舶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船舶吨税应当向______缴纳。

A.海关

B.地方税务局

C.国税局

D.海事局

答案:A

试题评析:根据船舶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船舶吨税应当向海关缴纳。

12、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船舶吨税税款。

答案:C

试题评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船舶吨税税款。

13、工人李某在加工一批零件时因疏忽致使所加工产品全部报废,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6000元。工厂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已知李某每月工资收入11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该工厂可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限额为______。

答案:C

试题评析:本题考查最低工资制度。根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题中,月工资是1100元,则最多扣除其1100×20%=220元,此时剩余的部分1100-220=88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00元,那么就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900元支付”,所以1100-900=200元,即最多扣除200元。故本题答案为C。

14、某居民企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实现会计利润25万元;当年发生的营业外支出中包含支付给供货商企业的违约金3万元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的罚款2万元。假设该企业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______万元。

满分)

参考答案:C

试题评析:(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支付给供货商的违约金3万元可以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的罚款2万元,属于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2)×20%=5.4(万元)。

15、某企业2010年3月份开采锡矿石500吨,销售400吨,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14元。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______元。

答案:C

试题评析:本题考查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根据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而非开采数量)为销售数量。应纳资源税=400×14=5600(元)。故本题答案为C。

16、某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滞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遂作出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权受理该申请的是______。

A.该市国家税务局

B.该市人民政府

C.所在省国家税务局

D.所在省人民政府

答案:A

试题评析: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济法基础 》考试题型有哪些?准备考试的考生需要了解这些内容,下面我们去看看吧!

《经济法基础 》考试题型

一、单选题

二、多选题

三、判断题

四、综合题

2017年《经济法基础 》考试大纲的具体变化

第1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对计划单列市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则进行了调整。

第2章

(1)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新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内容;

(2)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率及生育保险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3章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对信用卡有关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3)根据《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对银行卡刷卡结算收费进行了重大调整。

第4章

(1)根据2016年5月1日前后出台的一系列营改增政策,删除了“营业税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对“增值税法律制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将原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全面更新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

第5章

(1)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新增“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新增了个人转让房屋、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能否扣除的有关内容。

第6章

(1)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对资源税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新增契税成交价格、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税的有关内容。

(3)根据《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新增“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事项”;

(4)根据《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新增对节约能源车辆减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5)根据《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新增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新增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7)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对“可以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8)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新增了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9)删除了供热企业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税[2015]76号),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进行了调整。

第7章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对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删减了诸多过时内容;

(2)新增“税款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3)删除《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有关内容。

经济法是经济与管理类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本文针对民办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对策,以最终实现民办高校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经济法是经济与管理类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涉及的实务性内容也较多。由于民办高校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在生源、专业及培养目标上有其特殊性,因此,目前经济法教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的需求。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程体系安排不合理,难以完成教学内容

首先,经济法的教学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民办高校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一公共基础课,授课教师多为公共课老师,讲述更多侧重思想修养,法律基础学习效果大打折扣,必然影响经济法的教学质量。其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课时一般设置的都比较少,需要学习的经济法律、法规却涉及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有限的课时无法容纳经济法庞杂的内容,学生就会觉得这些法律条文、法理枯燥无味、抽象无趣。

2.教材编排混乱,难以体现适用性

科学合理的教材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目前出版的各级各类经济法教材,不管是体系的编排还是经济法律内容的选用,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内容庞杂。全书有十三四章,多则全书有二十多章,五六百页,大量的内容需要学生自学,而且基本都是重理论轻实践的统编教材,一个学期,在有限的课时内要把教材所列内容全部讲完实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3.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相对陈旧

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联系,实践性较强。在课程的课堂教学过程中,老师只满足于把教学大纲所要求的知识点灌输给学生,忽视了学生的课堂反应、理解程度。使得学生形成了依赖,而不会更多地创设性地去思考,仅一味被动的接受,最终导致教学过程枯燥,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妨碍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虽然现在教师注意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的单调,大多采用案例分析以及多媒体课件教学的方法,但有时他们从一开始就用案例吸引学生,学生听着案例觉得新鲜,课堂上注意力集中,也有兴趣。但是,久而久之,学生发现,他们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案例的内容,可就是找不到分析案例的切入口。更困难的是,他们无法用经济法术语或是一般的法律语言去表达对案例的思考过程。

4.忽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安排不足

经济法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是“由于经济法内容多、课时少、任务重,教师害怕因分析案例占用时间而完不成教学任务,所以就把大量课时用于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缩短或取消,结果使得学生发现、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难以提高。”[1]而民办高校由于经济法只是专业基础课,普遍缺乏进行实践教学的条件,眼高手低,目标与方法不统一,教师和学生也缺乏实践教学的观念,导致模拟法庭,法律宣传,实地调研等实践教学方式很难开展。这样,学生在死记硬背经济法法条之后,会做点填空,选择题,或者纸上谈兵地做点理论案例分析题,更谈不上会“自动转化”为其实际的职业能力。

二、加强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1.结合民办高校特色,构建符合培养目标的经济法教学体系

为确定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和内容,使课程切实起到能力培养的支撑作用,经过论证,开设《法学概论》这门课。经过系统的学习,对很多基本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制度有了初步了解,这样对下学期的经济法教学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另外,应增加经济法课时量,深入讲授经济法重点内容,便于学生吸收,很好的完成教学内容。

2.针对专业的特点,选取与本专业相适应的教材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2]培养应用型与创业型人才是高职院校的教学宗旨,这就要求在教材上必须体现应用型与创业型这两方面的要求,淡化纯理论的部分,进一步强化对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考虑到专业学生的特征,符合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喜好,有利于学生知识的学习。

3.改进现有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式和方法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开放教育下的经济法课堂教学应该是灵活多变的、开放的、创新的教学。尤其对民办高校管理类学生的经济法教学不能局限于传统的讲授为主的“一言堂”式教学模式。首先,丰富教学方法,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资源,增加教学的新鲜感,避免学生的“审美疲劳”。

另外,应强化案例教学,突出法律课程教学特色。积极引入案例教学,增强课程的实践性和趣味性,进一步强化提升案例教学的作用。“案例分析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的训练,以分析研讨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提高,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3]案例教学法重视师生之间的平等交往与彼此的尊重和信任,注重形成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体现了“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的新课程理念。案例教学法也是美英国家学习法学的主要教学方法。

4.注重实践教学,指导学生解决现实问题

首先,民办高校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应用型、创新型为主,不同于普通公办高等学校的“精英教育”理念,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更应采用与其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育模式,教学中通过法律文书制作训练、案例研讨等形式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学习由被动转为主动,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积极开展实践教学。聘请执业律师走进课堂,与学生进行交流;组织学生到法院参加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这样能够让法律事务灵动地展现在学生面前,让学习不再枯燥无味。

再次,认真组织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由教师提供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有助于学生更直观清晰地了解和参与司法实践,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能力和表达能力,激发其学习兴趣有重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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