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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不得复制和摘抄合计56句

时间:2017-12-08 1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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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亲爱的艾妮斯,我出国,为了爱你,我留在国外,为了爱你,我回国,也是为了爱你!(《戴维.科波菲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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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这个家庭的历史是一架周而复始无法停息的机器,是一个转动着的轮子,这只齿轮,要不是轴会逐渐不可避免地磨损的话,会永远旋转下去。(《百年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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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强迫经常使热恋的人更加铁心,而从来不能叫他们回心转意。(《阴谋与爱情》)

37、离你越近的地方,路途越远;最简单的音调,需要最艰苦的练习。(《泰戈尔诗选》)

38、我明天回塔拉再去想吧。巳那时我就经受得住一切了。明天,我会想出一个办法把他弄回来。毕竟,明天又是另外的一天呢。(《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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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不要向井里吐痰,也许你还会来喝井里的水。(《静静的顿河》)

45、谁都可能出个错儿,你在一件事情上越琢磨得多就越容易出错。(《好兵帅克历险记》)

46、念书不能增添智慧。(《痛症楼》)

47、每当太阳西沉,我坐在河边破旧的码头上,遥望新泽西上方辽阔的天空,我感到似乎有未经开垦的土地,所有的道路,所有的人都在不可思议地走向西部海岸。()直到现在我才知道,在衣阿华,小伙子们总是不停地骚动喧闹,因为是那片土地使他们如此无法平静。(《在路上》)

48、现在我只信,首先我是一个人,跟你一样的一个——至少我要学做一个人。(《玩偶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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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现在我住在波勒兹别墅,这里找不到一点儿灰尘,也没有一件东西摆得不是地方,除了我们,这里再没有别人,我们死了。(《北回归线》)

51、一个人哪怕只生活过一天,也可以毫无困难地在监狱里过上一百年。(《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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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获取一颗没有被人进攻的经验的心,也就像夺取一座没有守卫的城池一样。(《茶花女》)

57、在各种事物的常理中,爱情是无法改变和阻挡的,因为就本性而言,爱只会自行消亡,任何计谋都难以使它逆转。(《十日谈》)

58、只要你是天鹅蛋,就是生在养鸡场里也没有什么关系。(《安徒生童话》)

59、不管我活着,还是我死去,我都是一只牛虻,快乐地飞来飞去。(《牛虻》)

60、在与法律之前,合乎“自然的”只有狮子的力量,或者动物饥寒时的需要,更简单地用一个字表示,便是“欲”。(《红与黑》)

61、那些普普通通而毫无特色的罪行才真正令人迷惑,就像—个相貌平凡的人最难以让人辨认—样。(《福尔摩斯探案集》)

62、我听见美洲在歌唱,我听见各种不同的颂歌。(《草叶集》)

63、世界上一切好东西对于我们,除了加以使用外,实在没有别的好处。(《鲁滨逊漂流记》)

相信许多人都有过写

以抄袭为话题的议论文1

“天下文章一大抄,不抄白不抄”一语,可谓道出了网络文学之泛滥化的盗窃现象,而自古以来,文人的抄袭行为也就没有真正停止过。

盗亦有“道”!

最下三滥的抄袭手段,就是原封不动地去抄袭别人的文章内容,和原作的区别点,也仅仅不过是把创作日期以及作者署名偷换一下,便可达到偷天换日的目的。至于,就算被别人揭发出来,只要抄袭者能彻底地大耍无赖脸皮,也就任谁都拿他没办法了。此类抄袭者,往往喜欢去抄袭那些名不见经传者的优秀文章,因为这类名不见经传的人所写的东西,就算被他人抄袭了,一般而言也很难被媒体和大众纠察得出来:谁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翻遍古今中外的文章去验证一个作家或写手的文章是否是通过抄袭得来的呢?

相对最下三滥的抄袭者而言,稍微有点智商但也更卑鄙的抄袭者,却是针对原文进行改头换面的抄袭者。

此类抄袭者,在“基于”被他所抄袭的原作之基础上,对原作也会进行一番加工和处理,比如缩短文字内容,或者重新排列段落,抑或对文章中所提到的人名或者地名进行一番更换,引用原文的重点段落或者摘抄某部分精彩的描写,但却又不注明“引用”二字等等,当然,在最后,作者署名以及创作日期,自然也是非改不可的。此类抄袭者,至少还有点智商,也懂得什么叫做“再创作”。但是,正因此类抄袭者有了点智商,而滑向更卑鄙无耻的境地:因为此类抄袭手法,也更让读者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谁知道文艺界到底会如何评论此类抄袭者呢?就算被媒体和读者纠察出来,此类抄袭者们也会雄赳赳气昂昂地公然辩解说他根本就没有抄袭,至于媒体与大众,又能奈其何?像此种文绯官司,一般而言就算打个七八载,也未必能见到最后的公论。

更冠冕堂皇的抄袭手法,叫做“临摹”。

前几年,一直都在日本官方美术大展——日展上连续多年获最大奖的一位油画家之作品,竟然在无意中被一位很普通的家庭妇女指出都是抄袭作品。这位很普通的家庭妇女,因为曾经去过意大利,也曾经见过意大利首都罗马的一些街头画家的作品,而上述的那位油画家,当年也曾到意大利去学习过油画。无非有偶,这位家庭妇女在罗马所见的那位街头画家,正是这位日本油画家在意大利的同学。于是抄袭行为终于被日本官方的美展组织机构所发现,而据专家考证,原来这位日本油画家的抄袭行为,几乎全都是百分之百的临摹,而没有丝毫的独创成分。这位在日本画坛蜚声多年并被公认为一流创作水平的油画家,就这样走向了他的艺术末路:至少在N年之内,被官方禁止参展并取消了其在往年参展的所有大奖荣誉,并收回了颁发出去的奖状和奖品。而其名,自然也是臭名远扬,甚至连他的那位意大利同学,也不远万里地来到日本,并在法庭上指证了他的抄袭行为。

此类抄袭者的抄袭行为,有个很好听的官方名称作掩护:临摹。

在学习过程中,临摹行为并不是不可以,但是把临摹作品当作原创作品去忽悠媒体和公众,就是严重的犯罪。

还有更高级的抄袭方式,叫做抄袭“风格”!

通过形而上地去抄袭前人的创作风格之做法,也早已经演化成文艺界之最普遍和最泛滥的现象。

美术界如此,文学界也如此,电影界更不例外。

此类抄袭,用通俗词汇来形容,就叫做:拿来主义!

此类抄袭,也算是智商很高的抄袭手法。张老谋子拍的电影,早期的很明显有他自己的风格,后期的,几乎都是美国大片在中国的翻版。

在美术界,抄袭印象派以及其他流派的绘画作品层出不穷,而官方美展,不但没有定义此类作品为抄袭作品,相反,还特推崇。

在文学界,就更不用提了:附庸风雅者无以计数,胡抄乱写者更数不胜数。

此类抄袭的本质,是形而上意识以及形而上主义在国人心中的无限泛滥所导致。

因为鲁迅先生很早就提倡过“拿来主义”,故而,此类抄袭,在事实上也自然无人喜欢去质疑,虽然距离真正的“原创”还存在天壤之别,但是世人也恐怕早就习惯了此类的泛抄袭风气,也早就默认了“这种抄袭手段就等于是原创”的文艺界之潜规则。

此类抄袭,缺乏人文化的内涵以及针对社会的深刻反思,仅仅不过是形而上的东西罢了。

最高级的抄袭手法,叫做抄袭“精神”。

什么叫做“抄袭精神”?

马列主义思想,几乎被所有党员所学习过,这就叫做“抄袭精神”。

人们总喜欢利用有利于自己的名人

利用古圣先贤的学说,针对社会进行批判,也是“抄袭精神”。

喜欢“抄袭精神”的人,没有思想,只是一堆货真价实的奴才!

奴才,是那种从思想上就开始变得非常懒散而不喜欢去独立思考者是也,这就是“人云亦云”之风气的由来。

“抄袭精神”的做法在文艺界,虽然并不被公认为是抄袭行为,但是,这种抄袭,其实和真正的原创之本质,究竟还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情。原创的甘苦,非抄袭者所能领悟,而抄袭的便利以及通过抄袭而快速赢得名利之现实,也更让喜欢从事原创文艺的文人们寒心透顶。

文艺创作的本质,正在于在精神方面的独创性,正在于高品位地去开拓前所未有的精神食粮以及创作风格和道路。原创的本质,是开拓蛮荒的勇气和行为,而不是模仿秀!

如今的文艺界,抄袭者众,而开拓者乏,极端缺乏,甚至缺乏到百年不遇的地步!

最后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文人们是如何“抄袭精神”的。

比如我想“抄袭精神”,那么请看我的抄袭手法。

王之涣不是写了一首《登鹳雀楼》么,那么我依照他的原诗“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的句子进行一番再创作,也就是“抄袭精神”。

比如我现在创作一首《登山有感》:“白水盘山过,清河涌地穴。欲览众山小,更踏一层阶。”

在这首诗中,我并没有形而上地去抄袭王之涣的风格,而意境,自然也是独特的',虽然比不上王之涣的诗境之高绝,然而却也有另一番意味儿。

像我这种再创作的手法,本质就是抄袭了“精神”,换句话说:抄袭了王之涣的创作思维。

看看,抄袭是一件多么容易的事情,而苦心孤诣地去从事原创文艺的创作,又是一桩如何艰难困顿的开拓行为!

我将秉承我的个人信念:为原创文艺而呐喊,而鞭笞伪文艺而尽心尽力!

开拓的路很漫长很艰苦,但吾毅然将上下而求索,如此人生,不亦悦乎?!

吾国之当代文学作品,为什么拿不了诺贝尔奖?一言以蔽之:抄袭之作罢了!

以抄袭为话题的议论文2

好久没有写文章了,心伤难耐。面对诸多热爱文字之豪杰侠士,面对诸多欣赏美文的美女帅哥们,真的无语。

每当看见自己的文章被整篇抄袭发表在网络里时,心里真的很不是滋味,怎么可以昧着良心把别人的文章换上自己的名字去发表呢?怎么会那么恬不知耻?真的很想把那些个复制我文章的人拽过来就地正法,可是面对那一个个找不到主人在哪里的网名时,心揪得很疼很疼,却真的是望而兴叹,可也无能为力。

红袖的每篇文章下面都有注明:“本站作品版权所有,未经红袖添香或作者本人同意,其他媒体和个人一律不得转载。”可是那一双双清澈明媚的大眼睛,难道没有看见这些字吗?为什么还要将别人的文章占为己有,堂而皇之地换上自己的名字放到网站里?

有那个本事,你就写,没那个本事你就欣赏,觉得好,你要注明作者和出处,觉得不好,你可以指正和批评,可是,你为何要整篇连文章标题都复制过去?你没想到原创作者的心情吗?你没想到如果是你自己的文章被别人换了名字整篇抄袭,你心中是何滋味吗?

人心都是肉长的,中国人的素质何时才能提上去?你不知道你抄袭了原创作者的文章给她带来多大的伤害和痛楚吗?因为我不知道你是谁?因为我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却无能为力,我要不回那原本是我自己的东西,你跟索马里海盗又有什么区别呢?你连他们都不如,他们还敢光明正大地去抢,你呢?只能像只缩头乌龟般把别人的文章换上你自己的名字,心惊胆颤地放到自以为原创作者本人看不到的地方,你可知道这世上没有不通风的墙,你可知道网络的最大好处就是每个人都可以亲眼目睹到所有的动态和变化?

你可真是卑鄙无耻,没有那个能力干嘛去抄袭别人的文章?没有那个能力就做你自己力所能及之事好了,干嘛整篇抄袭别人的文章?面对那样荒诞的抄袭者,我真的恨得牙根痒痒。也许很多作者都遇到过自己文章被抄袭之事,可是也像我一样无能为力吧。

红袖不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吗?可是红袖到底都是怎么保护我们的?仅仅凭着那篇尾的几个字,就能保护得了我们的著作权吗?红袖该给我们原创作者建立一个很好的保护措施了。

因为信任红袖,才把自己的文章放进来让红袖帮忙保存收藏和管理,可是红袖是怎么保存的?红袖是怎么保护的?到处网站都流失着我们原创作者被那些无耻之徒换了名字的文章,我们能怎样?我们只能怨红袖,我们只能怨那些无德之人,我们也只能怨自己,干嘛写的文章去让人家喜欢吗?可是喜欢了,就要怀着崇敬的心情去欣赏,即使想搬走也要注明原创作者和出处吧?

真真地伤了心,真真地费了神。只愿那些英雄豪杰们高抬贵手吧,给原创作者保留一颗完整的心、完好的文吧。

以抄袭为话题的议论文3

有人说,天下文章一大抄,你抄我,我抄他,今人抄古人,国人抄洋人,大家抄成一团。似乎抄袭成风,抄袭有理,是不应该大惊小怪、小题大做的。若有那率直之人,偏要据实直言,倒显得幼稚无知如同《皇帝的新装》中那位吓破父亲胆的小孩,是要遭受千夫所指,万人唾骂的。有人说,他抄你也抄呗,反正都那样,入乡随俗,与时俱进,何必做那损人不利己的事?

貌似有些道理,但是否真能如此说呢?

反正在我,是万难接受的。

作为老师,我们总是教导学生,要“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要勤于观察生活,思考生活,感悟生活,表达生活。要用自己手中笔,描摹自己感知的世界,抒写自己的真情实感,表达自己的独特见解。“须教自我胸中出,切忌随人脚后行”,绝不人云亦云,拾人牙慧,丢了自我,没了个性。的确,人生在世,每个人都不相同,那就都得活出自己的风采,没人愿意顶着个假面生活,露真颜说真话是自信,也是自爱。很难想象,一个不敢说自己心里话,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感受的人,他会有自信,会自爱。话是这么说,可在学习实际中,依然会有学生无中生有虚构事实,写些子虚乌有的内容,更有甚者,展开书籍网络大搜索,一抄了事,省心省事省力,何乐而不为?平时一贯如此的学困生自不必说,就是那所谓高分学生也难免俗,这在考场作文或是征文大赛中是屡见不鲜的。据说这里头“好处”多多,原因多多,在此不加详述,但若真要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无非是虚荣心作怪,功利心作祟。

对这种抄袭文章,老师们的态度怎样呢?平时各教各的,怎么说怎么做怕是不见得心口一致,无须深究,但是在

尽管如此,可人欲静,抄风却不止,不由人不心生气恼,心感彷徨。

比如说,每次职评述职时,我总会如坐针毡:听人罗列自己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就觉得人家实在是牛气哄哄,令人肃然起敬,感叹身边实在是卧虎藏龙。更让人拍案称奇的是,有人甚至连闻所未闻的比赛获奖证书也拿得出,据说证书还绝对是真的,不得不佩服人家手段高超。大家私下议论时,说那些子虚乌有的比赛在这种公开场合就不要说了,而谈及国家级论文大家也都笑而不语,我虽心存疑惑,但也不好深究。可前不久,承蒙一率直友人抖露内幕,说是只要交钱,想要国家级论文及证书都是小菜一碟。

她自己案头就有两本国家级刊物,那里署了她名的论文就不是她写的,并且说这年头大家基本都是这样做,这已是行内公开的秘密,说你太out了,免费发文还想拿稿费?至少我没听说过!这让我想起十年前我的一次赌气来,那一次是教育学会论文评比交稿期,我听不少人说自己在网上或者从杂志上移植组装,后来这些东西居然拿了省级大奖,便发誓不再写论文参评,觉得自己呕心沥血的文章和那些东西摆在一起让人点评简直是憋屈。于是将近十年间我真的一字未写,留下遗憾多多。近两年想做点事,认认真真写了不少,各级获奖证书也拿了一些;本市近年恢复的教学比赛也积极参与,成绩在圈内也算不错,获得身边同行们“以实力说话”的褒奖。但是,这些东西实际上是那么微不足道,在人家那“国家级”面前倒显得如同宵小不值一提,只好偃旗息鼓,不战而退了。

有人说,你也可以这样啊,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你算一下那个帐,这点钱值得你付出。人家的确是好意提醒,我一边称谢,一边想,我就做那个倒霉鬼算了吧。这个世道,糊涂如我,混账如我,就认命了吧!可心里却想,总有凭实力说话的人吧?于是自甘落后,心中坦然,只是偶尔也心血来潮想要发奋学习了。

你也可以这样啊!话是这么说,可要我迈出那一步,简直比登天还难!如今网络文学风靡天下,网络阅读已成潮流,只要一机在手,就可读尽天下书,随时可读,随处可看,根本不用花大价钱从书店搬来再移到自己书架,然后小心翼翼地双手捧读还唯恐将书弄坏;也不用担心别人借阅,而故作冷漠之状。这对我们这些寻常人士自然是福音,以前总想着若有一天也能把自己的文字变成铅字、变成书那多好啊,可那是一个多么可望而不可即的梦啊!现在不同了,只要你愿意,表达自我,倾诉心声,赢得更多听众或读者都不是难事。互联网将世界变成了村落,而各个网站则给我们搭建了无数的展示平台,我们在展现自我的同时,也在欣赏别人的表演;我们在被阅读的同时,也阅读他人。如今的网络世界,俨然一场网民大会;如今的网络文学,也无疑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我算是老古董了,两年前还是个网盲,电脑连开都不会,手机也是简单的傻瓜机,除了打电话,别无所能。这两年形势所迫,开始接触电脑,偶然步入一些网站,也开始着意打造自己的心灵港湾。不想短短两年功夫,也已见识过一些不可思议的现象。比方说,我有一空间好友,空间美文无数,粉丝无数,我曾经到访过几次,看过他一些文章。但因为自己一向不爱那种华而不实的文字,也理解不了那种似乎不带一丝烟火气息的婉约章句,所以后来就甚少涉足。

但有一次,突然在自己的好友动态中看到他一个申明,说某某剽窃自己文章,打造自己空间,买卖自己文章,还敢将剽窃文章结集署自己名字发表出版,请大家群起攻之。于是谴责者有之,辱骂者有之,可奇怪的是,那人就像只打不死的小强,脸不变色心不跳,依然我行我素,乐此不疲,不接招不动怒,并不见偃旗息鼓的苗头令你不服不行;方知世间诸人,亦是形形色色,无所不有的。我在空间算是典型的门外汉,可能就是网络语所说的菜鸟,甚至还算不上,因为连这所谓的“菜鸟”真正的含义是什么,我其实也不能确定,只是想当然借用罢了。

我的文字也无非就是些心情文字,无关他人,也谈不上什么能量,更不用说传递所谓的正能量了。但偏偏也曾有此遭遇,偏偏还被我发现了。发现之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跟踪留言,质问对方,我的文字怎么会长了腿,竟然跑到这来了,要求对方立马删除,否则拉黑禁访。其实无所谓否则,等对方一删除,马上禁访,马上拉黑,如同驱逐一位讨厌鬼。唉!如今打着原创旗号,到处抄袭的人似乎到处都有呢!

以抄袭为话题的议论文4

最近,有些同学从网上抄袭别人的作文。抄袭者如果看上了哪篇作文,就先把内容粘过来,再把别人的名字换成自己的,然后在网上发表。这种现象之所以累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值得抄袭的作文一般质量较高,很容易在精品栏目发表,可赚取较高的积分。二是这样做很容易,只需一条复制命令便可完成。三是网上抄袭,很容易销毁证据。四是网上的作文来自全国各地,不存在不好意思的问题。五是网上使用的是用户名或注册明,并不暴露抄袭者本人的真实身份。六是个别小朋友错误地认为,抄袭也是学习,抄一下没关系。

对次,我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有必要先声明一下,我所说的抄袭并不是一小段或小范围的抄袭,更不是借用或引用,而是大范围性的甚至是全文一字不漏的抄袭。其二,我所说的抄袭并不是为了学习或记忆而进行的抄写,而是为了个人目的,以侵犯作者合法权利或名誉为代价的抄袭。说白了,这种抄袭就是大人们常说的著作权盗窃。目前,少年先锋网上作文的辅导老师对我们使用“抄袭”这个名词,实际上是对我们的迁就和照顾。

虽然网上抄袭很容易,但我们在网上发表作文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争取空名和赚取积分,而是为了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大家的作文水平。作文先要做人,这个道理大家一定明白。一个人如果从小就弄虚作假,不讲诚信,将来如何为社会服务。著名的作家曾经说过,文如其人,没有人格的人是写不出有品位的作文的。一个不会独立思考的人,其作文的思想性是可想而知的。一个没有丰富阅历的人,很难写出感动人的文章来。

要写好作文,必须多看,多想、多写。所谓“破万卷书,下笔如有神”,就是要求我们多看,看作者运用什么手法,说明了什么道理。其次我们还要多观察周围实际,生活是作文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在看了之后,就要多想,哪些东西值得肯定,哪些东西值得挖掘,哪些东西需要反对和唾弃。接下来,就是如何表现他们,即写作。熟能生巧,多练才能笔下生风。

在看书的基础上明白了事理,并吸收了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写作方法。随着年龄的增长和阅历的丰富,我们判断是非的能力在不断提高。生活中的真善美激励我们去赞扬她,生活中的假丑恶促使我们去揭露和贬达它,因此我们也必须多写。用怎样的方式来记录生活,就是记叙文的写作方法;如何评价是非,怎样阐述道理,就是议论文的写作过程。

从道德的角度看,网上抄袭不光彩。从写作过程看,网上抄袭对提高作文水平没有用。网上抄袭既达不到写作的本来目的,也浪费了大家宝贵的时间和资源,还对抄袭者本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了危害。因此,网上抄袭必须叫停。再说,网上抄袭也行不通,因为《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

至于小学生抄袭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是请记住,他侵犯了别人的权益,侵害了作者的名誉。我希望小朋友不要再做抄袭这样的傻事了,它既帮不了您的忙,还侵犯了别人的利益,给自己本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期待着,大家能以自己的视角和特有的方式来作文,能以自己的思考来发现并阐述问题,而不是抄袭。

以抄袭为话题的议论文5

抄袭作业是老师们极力反对的做法,是家长们极不支持的做法,做了九年学生的我,来谈谈我的观点。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认为抄袭作业也是如此。

首先谈谈为什么抄袭作业。初三的来临,使学生们的压力猛然增大了,每天除了正常上课,还“霸占”了我们的午自习,而且外加一个小时的晚自习,每天五门功课都有不少作业,回到家至少六点左右,写的快还得十点左右,还得复习、预习、背诵……就这样,一些人干脆不写了,第二天早上,早早来到学校,急急忙忙拿着别人的作业抄了起来,当然,也有夜里苦思冥想想不出来的,只好拿着别人的作业本“借鉴”一番,也有想不出来,聚在一起,边讨论边写的。

第一种人,纯粹是不完成作业,早上到学校抄作业。这种人,一点儿脑子也不动,只想抄现成的,就好比把别人吃剩下的东西又吃了一遍,一点“味道”也没有了。日久天长,他们就完全依靠别人,自己不会思考,到考试的时候,就抓耳挠腮,要么胡乱写,要么想尽一切办法去抄袭,还有的干脆就交白卷了。这种人,学习好得了么?

第二种人,虽然苦思冥想,动脑筋了,但是拿到别人的作业,想也不想就抄了起来,这种人,只会做自己会做的题,稍有一点儿难度,就选择放弃,一心想着去朝别人的,换个类似的题,就又不会做了。

第三种人是共同讨论,是思想火花的碰撞,一旦碰上了,难题也便迎刃而解。

同时抄袭,但三种人的本质是不同的,一种是埋头苦抄,一种是思考了,但没有想出来,拿起别人的作业本就抄,还有一种就是火花的碰撞,共同想,共同写。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三种人抄袭作业的利弊。

第一种人是多数师长反对的做法,这种做法只是为了应付老师,逃避批评的一种简单方法,实际上是自欺欺人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毁了自己。第二种人虽然有了自己的想法,但想的不全面、不具体,其实,只要给他一点儿提示,就会迎刃而解。第三种人不能完全是抄袭,只是互相给个提示,这样,火花碰撞,答案也便出来了。

因此,抄袭作业也并不是不可以,俗话说:“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也就是说,抄袭作业时看你怎么抄,是不顾一切,埋头苦抄,是动了脑筋,依靠别人,还是火花的碰撞呢?如果你上课一点儿也没听,那就只能不顾一切,埋头苦抄了,如果是一知半解,只能依靠别人了,如果你真是聚精会神,那么一定是火花的碰撞了。因此,只有上课认真听讲,才能避免抄袭行为。

以抄袭为话题的议论文6

文学所谓原创,就是每个人自己挖空心思写出来的文字,完全是自己的思想写出来的东西才叫原创,我也是一个文学爱好者,作为论坛的一份子,我们有权保护自己一份心血,每个故事,每篇文字都是自己一份心情,都付出大量的脑力劳动并不容易,简单点说,我只是一个码字民工,一个网络写手,虽然只是九流写手,写不出什么大作,但是作为一个写手,自己写出的东西不希望别人去抄袭,不但是我,我想所有的人心情都是一样。

抄袭别人的东西是写作人最为可耻的,既然爱好文学,既然一样的爱好文字,就自己写,用自己的思想,用自己的心情去写,但是,有些人却一心想不劳而获,那就是抄袭。甚至,在网上写作实在太便于别人抄袭了,连手都不用动抄都不用,复制一下粘贴就可以了。我看了气愤不过。

最气愤的发现就是一些“作者”抄袭别人的东西,就删掉稿子的原“作者”。马上把名字改为自己的,最让人杞人忧天的“忧”是。我还是有点怕别人剽窃我的文章,我怕到时间别人误会以为是我抄袭别人的,我除了和报刊杂志有约的稿子不发在这,因为要遵守约定,我在网上发稿,我知道没有稿费,写的也只是心情文章,但与报纸媒体相比,有一个最重要的优势,那就是随时知道自己文字的点击量和读者的意见,因为在网络我们不需要听到恭维话,因为网络都虚拟着,却也真诚着。

文学本是一片纯净的天空,人性的美好与丑恶都一一呈现这篇天空里,当自己用心写出的文字,自己就有一种满足,一种认同,一种自得,一种肯定,用心堆砌的文字,它的光华照亮的是自己的身心,而抄袭者得到只是当时的满足,一种不安,一时间的陶醉,你抄袭你永远做不回你自己,你永远只是活在别人的天空里,活在别人的阴影下,我们每个人都有灵魂,都是自己的舞者,自己都有影子,所有的努力都要靠自己,你不舞,你的影子怎么会动,你不努力,你永远只是一个小丑。

对于网络上抄袭的人来说,关键是自己对自己没有信心,可能总是在想人家的东西肯定不错。现在网络上有的文字图片千篇一律,大家相互模仿,使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无奈,说白一点就是抄袭,我们的生活可以完全用自己的

所谓抄袭就是,窃取别人辛辛苦苦的劳动果实,就是一种不劳而获,不管谁写的文字,都是自己一番心血,毕竟文章的字里行间充满了自己的心思,我一个朋友文章写在

对于抄袭,文艺界有个术语,叫做剽窃,比如相似的构图,雷同的情节,让人一望便知,每个文学者的成功“捷径”不思进取是不会成功的,只有自己的努力,不断的进取才有所成就,抄袭,顾名思义就是不用动脑筋就能得到别人的劳动成果,这样的人最可恨,也最可耻,抄袭和反抄袭,似乎是一对永不会消失的冤家。

其实我们都是普通人,我们的文字都可以写自己的情感,你抄袭即便我们彼此素未谋面,但是这片文字天空我们有义务捍卫它的干净和清凉,你一而再,再而三的剽窃行为来污染这片天空,我们只好一起来打击,抄袭别人文字完全是一种懒惰行为,达芬奇曾说“懒惰会毁掉人的才智”如果一个论坛一味重复地抄袭,没有创新精神,是否还能前进。

结尾我想问一下抄袭者,你是要抄袭呢?还是要无耻呢?还是要你所谓的不道德?欢迎回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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